眉型是如何影响你的气质的?
虽然说“挑眼配挑眉,垂眼配平眉”大概率不会出错。
但没有太大的硬伤、比例协调的美女,其实可以背离这个原则,更多的思考怎么能够有特色而不过分地打破和谐,营造亮点,突出自己的风格。
赵丽颖是典型的短眉短眼,虽然看上去圆圆短短的很可爱,但也容易显得土气和脸大,对于这类人来说,略微拉长眉毛和眼线,可以修正比例,整体看起来更和谐。
#杨幂# 的眼睛其实蛮挑,有妩媚感,但比起挑眉,平眉甚至垂眉的她,比较有无辜感和童真感,走少女路线也不违和。
反向例子就是杨超越。她的眼睛偏下垂且短圆,顺着眼睛走势的弯眉只是意料之中的标配,而高挑走势的眉型,反倒脱离了千篇一律的甜腻感,风格更吸睛。
不管是画眉还是变美都是一样的,先认清自己的需求和特色,再略微改动,进行比例调节达到自然又高级的风格。
虽然说“挑眼配挑眉,垂眼配平眉”大概率不会出错。
但没有太大的硬伤、比例协调的美女,其实可以背离这个原则,更多的思考怎么能够有特色而不过分地打破和谐,营造亮点,突出自己的风格。
赵丽颖是典型的短眉短眼,虽然看上去圆圆短短的很可爱,但也容易显得土气和脸大,对于这类人来说,略微拉长眉毛和眼线,可以修正比例,整体看起来更和谐。
#杨幂# 的眼睛其实蛮挑,有妩媚感,但比起挑眉,平眉甚至垂眉的她,比较有无辜感和童真感,走少女路线也不违和。
反向例子就是杨超越。她的眼睛偏下垂且短圆,顺着眼睛走势的弯眉只是意料之中的标配,而高挑走势的眉型,反倒脱离了千篇一律的甜腻感,风格更吸睛。
不管是画眉还是变美都是一样的,先认清自己的需求和特色,再略微改动,进行比例调节达到自然又高级的风格。
积极心理学上有个著名的洛萨达比例。
最初是马塞尔·洛萨达在研究公司组织管理时提出的。
他发现,公司开会时的对话中,若积极词语与消极词语的比例大于3:1,公司就能蓬勃发展,反之很容易走下坡路。
心理学教授约翰·戈特曼在此基础上提出了5:1的“家庭洛萨达比例”。
即,我们对爱人、孩子的每一句批评,要配上5句鼓励,才能维持稳定的关系。
所以,在“5:1的家庭洛萨达比例”原则上,多去信任孩子、鼓励孩子吧!
下面这些很好用的黄金句式一定要多跟孩子说:
“我知道会好起来的!”
“你有力量去面对。”
“你可是幸运儿呢!”
……
陶行知先生曾经说:“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里有爱迪生。”
每个孩子,都站在父母的舌尖上舞蹈的。
有一种问题,叫做父母觉得你有问题。
有一种自信,叫做父母觉得你能行。
永远不要小看“暗示”的强大力量。
父母随口而出的语言,或许就是孩子未来要走的路。
最初是马塞尔·洛萨达在研究公司组织管理时提出的。
他发现,公司开会时的对话中,若积极词语与消极词语的比例大于3:1,公司就能蓬勃发展,反之很容易走下坡路。
心理学教授约翰·戈特曼在此基础上提出了5:1的“家庭洛萨达比例”。
即,我们对爱人、孩子的每一句批评,要配上5句鼓励,才能维持稳定的关系。
所以,在“5:1的家庭洛萨达比例”原则上,多去信任孩子、鼓励孩子吧!
下面这些很好用的黄金句式一定要多跟孩子说:
“我知道会好起来的!”
“你有力量去面对。”
“你可是幸运儿呢!”
……
陶行知先生曾经说:“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里有爱迪生。”
每个孩子,都站在父母的舌尖上舞蹈的。
有一种问题,叫做父母觉得你有问题。
有一种自信,叫做父母觉得你能行。
永远不要小看“暗示”的强大力量。
父母随口而出的语言,或许就是孩子未来要走的路。
#所读与所想# 事情是这样的,有一天我在图书馆六楼港台书库瞎转时,发现了一本叫《司法覆核与良好管制》的书,翻了翻,发现是介绍香港的行政诉讼制度的,顿时很感兴趣,可惜港台书借不走。我还在这本书的序言中发现原来香港律政司仿照英国政府,也写了一本“The Judge over Your Shoulder-A Guide to Judicial Review for Administrations ”,中文版的名字叫“司法复核概论——给政府机关行政人员的指南”,心想这应该是在网上公开了的吧,检索一番,果然发现了这个文件,而且还是英繁简版本都有,索性打印了下来,结合着刚才的那本《司法覆核与良好管制》,还有《香港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立法与案例》,折腾了几天,算是对香港的司法复核制度有了一个大致而初步的了解。
其实,对“The Judge over Your Shoulder”这个表述,何海波老师有一个更加生动的译法:法官在你肩上。也就是通过总结司法复核制度中法官判案的诸多规则,给行政部门提供反面的例子,促使其依法行政。因此,如果我们去看这本书的目录,会发现完全是围绕着司法复核的主题来写的,首先是对于司法复核制度的概述,其次是“可否提出司法复核”,一定程度上和我们内地学界所用的“起诉条件”相似;然后就进入到具体的审查标准,在这里根据香港所采用的普通法制度,自然而然地采用了英国行政法学界的标准,即“不合法”“不合理”和“程序不当”,书中主要的篇幅就在结合大量的司法判例来解释这些标准的具体内涵;介绍完了审理标准之后就进入到了“司法复核程序”,这里的程序也是普通法的特色;还介绍了司法案件多发领域的相关案例以及争议点(出入境事宜、土地、环境、规划及建筑事项),并介绍了除了司法复核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
一定程度上,了解香港的司法复核制度时,也是间接认识英国的行政法制度。两相对比,确实和我们内地的行政诉讼制度有诸多不同,我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英国对于司法机关的消极性角色的强调,正如在书中所说,司法复核涉及的问题是“合法还是不合法”(lawful or unlawful),而非“对还是错”(right or wrong),因此,对于涉及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情形,“合理性”审查原则仅仅存在于极其不合理的情况,诸如“比例原则”的审查工具也不为法官所采用。像内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判决和“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在英国的情境下就不存在。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虽然自然正义原则起源于英国,但是普通法并不认可行政机构具有提供理由的一般义务,而是须视乎个案的情况而定。而且普通法认为行政机关若依据法例提供事后的行政上诉程序(类似于行政复议),就能够弥补之前的不合乎自然正义的行政程序的违法性,可以认为行政机关无须在作出有关行为前举行聆讯。
另外,因为“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欠缺,法院的审查范围更加多样化:诸如在内地被排除出受案范围的抽象性法规和城市规划乃至环评报告,都是能够为法院所审查的。法院还可以判断立法会制定的法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上述的诸多不同,也引发我思考不同制度安排的优劣。《司法覆核与良好管制》一书中也提到,如果司法复核以“防止行政当局滥权”为目的,那么所进行的审查强度是较低的;如果以“促进行政机关公平行事和良好管治”为目的,则法院理应进行更加积极且能动的审查。在我看来,长期以来我们都将视角放在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上,但是行政机关的良好行政(good administration)不是仅仅靠行政诉讼制度就能达到的,“法院并不负责就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因此,我们不应仅仅着眼于行政法的“法官”视角,类似于“执法者”或者“规制者”视角,也是我们应当给予关注的,也是良善行政所要求的知识工具。
其实,对“The Judge over Your Shoulder”这个表述,何海波老师有一个更加生动的译法:法官在你肩上。也就是通过总结司法复核制度中法官判案的诸多规则,给行政部门提供反面的例子,促使其依法行政。因此,如果我们去看这本书的目录,会发现完全是围绕着司法复核的主题来写的,首先是对于司法复核制度的概述,其次是“可否提出司法复核”,一定程度上和我们内地学界所用的“起诉条件”相似;然后就进入到具体的审查标准,在这里根据香港所采用的普通法制度,自然而然地采用了英国行政法学界的标准,即“不合法”“不合理”和“程序不当”,书中主要的篇幅就在结合大量的司法判例来解释这些标准的具体内涵;介绍完了审理标准之后就进入到了“司法复核程序”,这里的程序也是普通法的特色;还介绍了司法案件多发领域的相关案例以及争议点(出入境事宜、土地、环境、规划及建筑事项),并介绍了除了司法复核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
一定程度上,了解香港的司法复核制度时,也是间接认识英国的行政法制度。两相对比,确实和我们内地的行政诉讼制度有诸多不同,我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英国对于司法机关的消极性角色的强调,正如在书中所说,司法复核涉及的问题是“合法还是不合法”(lawful or unlawful),而非“对还是错”(right or wrong),因此,对于涉及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情形,“合理性”审查原则仅仅存在于极其不合理的情况,诸如“比例原则”的审查工具也不为法官所采用。像内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判决和“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在英国的情境下就不存在。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虽然自然正义原则起源于英国,但是普通法并不认可行政机构具有提供理由的一般义务,而是须视乎个案的情况而定。而且普通法认为行政机关若依据法例提供事后的行政上诉程序(类似于行政复议),就能够弥补之前的不合乎自然正义的行政程序的违法性,可以认为行政机关无须在作出有关行为前举行聆讯。
另外,因为“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欠缺,法院的审查范围更加多样化:诸如在内地被排除出受案范围的抽象性法规和城市规划乃至环评报告,都是能够为法院所审查的。法院还可以判断立法会制定的法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上述的诸多不同,也引发我思考不同制度安排的优劣。《司法覆核与良好管制》一书中也提到,如果司法复核以“防止行政当局滥权”为目的,那么所进行的审查强度是较低的;如果以“促进行政机关公平行事和良好管治”为目的,则法院理应进行更加积极且能动的审查。在我看来,长期以来我们都将视角放在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上,但是行政机关的良好行政(good administration)不是仅仅靠行政诉讼制度就能达到的,“法院并不负责就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因此,我们不应仅仅着眼于行政法的“法官”视角,类似于“执法者”或者“规制者”视角,也是我们应当给予关注的,也是良善行政所要求的知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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