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猪值18000元?”山东青岛,男子家的猪被村里的大树压死后,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包括饲料费、饲料费在内的损失共计22680元。
(案例来源:山东青岛黄海区法院)
村民陈大爷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除了在田地种植农作物外,还有靠养猪卖钱,维持生活。
事发当天,下雨刮大风,村委会院内30余年树龄的杨树被刮倒,杨树倒下后,将陈大爷家的猪舍及房屋毁坏,其中一头猪被砸死。
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后,立即着手对陈大爷被损害的房屋及猪舍,进行了修缮。
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大爷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双方也没有异议。焦点在于,陈大爷家被树砸死这条猪的价值,
陈大爷主张这头猪是种猪,价值18000元,因此村委会需按购买时的价格赔偿,并赔偿饲料费3680元以及处理费1000元(注:处理费是猪死亡后,双方因赔偿未能达到一致,陈大爷遂将猪放在原处三天导致猪发臭后,请专业人士处理并消毒的支出)。
但村委会一方却认为,销售种猪必须附有种畜禽健康合格证,每头种猪需配有相应的系谱,因此陈大爷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不能认定死亡的系一头种猪,而只能作为普通的肉猪,来认定损失。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举证。
陈大爷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从陈某山处购买种猪18000元的收据。
2、证人陈某山出庭作证称,自己确实向陈大爷出售了纯种种猪一头18000元的事实,陈某山还称,当时都有种畜禽合格证,但时间久,找不到了。
法院经电话咨询当地动检站工作人员,动检站工作人员称,如果系纯种猪,陈大爷的主张是在合理价区间。
3、陈大爷主张的饲料费用3680元与猪在死亡后第三天请专业人士处理费1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树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村委会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需对因树木倾倒损害陈大爷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青岛市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不适用该办法,即使陈大爷没有提供种猪的系谱,但结合陈某山的证言与陈大爷当时购买的收据,以及咨询动检站的工作人员,可以认定该款项的合理性,即可认定陈大爷购买的确系种猪。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由于陈大爷在猪死亡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猪发臭后才丢弃,即陈大爷扩大了损失,因此陈大爷需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根据民法填平原则,陈大爷主张其在喂养种猪期间,购买饲料的费用,也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村委会需赔偿陈大爷经济损失18000元,同时驳回陈大爷的其他诉求。
最后,笔者想求教条友们,种猪的价格需要这么贵么?欢迎大家评论告知,谢谢!(娟姐看法)
(案例来源:山东青岛黄海区法院)
村民陈大爷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除了在田地种植农作物外,还有靠养猪卖钱,维持生活。
事发当天,下雨刮大风,村委会院内30余年树龄的杨树被刮倒,杨树倒下后,将陈大爷家的猪舍及房屋毁坏,其中一头猪被砸死。
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后,立即着手对陈大爷被损害的房屋及猪舍,进行了修缮。
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大爷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双方也没有异议。焦点在于,陈大爷家被树砸死这条猪的价值,
陈大爷主张这头猪是种猪,价值18000元,因此村委会需按购买时的价格赔偿,并赔偿饲料费3680元以及处理费1000元(注:处理费是猪死亡后,双方因赔偿未能达到一致,陈大爷遂将猪放在原处三天导致猪发臭后,请专业人士处理并消毒的支出)。
但村委会一方却认为,销售种猪必须附有种畜禽健康合格证,每头种猪需配有相应的系谱,因此陈大爷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不能认定死亡的系一头种猪,而只能作为普通的肉猪,来认定损失。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举证。
陈大爷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从陈某山处购买种猪18000元的收据。
2、证人陈某山出庭作证称,自己确实向陈大爷出售了纯种种猪一头18000元的事实,陈某山还称,当时都有种畜禽合格证,但时间久,找不到了。
法院经电话咨询当地动检站工作人员,动检站工作人员称,如果系纯种猪,陈大爷的主张是在合理价区间。
3、陈大爷主张的饲料费用3680元与猪在死亡后第三天请专业人士处理费1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树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村委会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需对因树木倾倒损害陈大爷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青岛市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不适用该办法,即使陈大爷没有提供种猪的系谱,但结合陈某山的证言与陈大爷当时购买的收据,以及咨询动检站的工作人员,可以认定该款项的合理性,即可认定陈大爷购买的确系种猪。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由于陈大爷在猪死亡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猪发臭后才丢弃,即陈大爷扩大了损失,因此陈大爷需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根据民法填平原则,陈大爷主张其在喂养种猪期间,购买饲料的费用,也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村委会需赔偿陈大爷经济损失18000元,同时驳回陈大爷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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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猪值18000元?”山东青岛,男子家的猪被村里的大树压死后,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包括饲料费、饲料费在内的损失共计22680元。
(案例来源:山东青岛黄海区法院)
村民陈大爷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除了在田地种植农作物外,还有靠养猪卖钱,维持生活。
事发当天,下雨刮大风,村委会院内30余年树龄的杨树被刮倒,杨树倒下后,将陈大爷家的猪舍及房屋毁坏,其中一头猪被砸死。
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后,立即着手对陈大爷被损害的房屋及猪舍,进行了修缮。
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大爷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双方也没有异议。焦点在于,陈大爷家被树砸死这条猪的价值,
陈大爷主张这头猪是种猪,价值18000元,因此村委会需按购买时的价格赔偿,并赔偿饲料费3680元以及处理费1000元(注:处理费是猪死亡后,双方因赔偿未能达到一致,陈大爷遂将猪放在原处三天导致猪发臭后,请专业人士处理并消毒的支出)。
但村委会一方却认为,销售种猪必须附有种畜禽健康合格证,每头种猪需配有相应的系谱,因此陈大爷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不能认定死亡的系一头种猪,而只能作为普通的肉猪,来认定损失。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举证。
陈大爷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从陈某山处购买种猪18000元的收据。
2、证人陈某山出庭作证称,自己确实向陈大爷出售了纯种种猪一头18000元的事实,陈某山还称,当时都有种畜禽合格证,但时间久,找不到了。
法院经电话咨询当地动检站工作人员,动检站工作人员称,如果系纯种猪,陈大爷的主张是在合理价区间。
3、陈大爷主张的饲料费用3680元与猪在死亡后第三天请专业人士处理费1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树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村委会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需对因树木倾倒损害陈大爷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青岛市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不适用该办法,即使陈大爷没有提供种猪的系谱,但结合陈某山的证言与陈大爷当时购买的收据,以及咨询动检站的工作人员,可以认定该款项的合理性,即可认定陈大爷购买的确系种猪。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由于陈大爷在猪死亡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猪发臭后才丢弃,即陈大爷扩大了损失,因此陈大爷需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根据民法填平原则,陈大爷主张其在喂养种猪期间,购买饲料的费用,也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村委会需赔偿陈大爷经济损失18000元,同时驳回陈大爷的其他诉求。
(案例来源:山东青岛黄海区法院)
村民陈大爷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除了在田地种植农作物外,还有靠养猪卖钱,维持生活。
事发当天,下雨刮大风,村委会院内30余年树龄的杨树被刮倒,杨树倒下后,将陈大爷家的猪舍及房屋毁坏,其中一头猪被砸死。
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后,立即着手对陈大爷被损害的房屋及猪舍,进行了修缮。
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大爷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双方也没有异议。焦点在于,陈大爷家被树砸死这条猪的价值,
陈大爷主张这头猪是种猪,价值18000元,因此村委会需按购买时的价格赔偿,并赔偿饲料费3680元以及处理费1000元(注:处理费是猪死亡后,双方因赔偿未能达到一致,陈大爷遂将猪放在原处三天导致猪发臭后,请专业人士处理并消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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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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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陈某山出庭作证称,自己确实向陈大爷出售了纯种种猪一头18000元的事实,陈某山还称,当时都有种畜禽合格证,但时间久,找不到了。
法院经电话咨询当地动检站工作人员,动检站工作人员称,如果系纯种猪,陈大爷的主张是在合理价区间。
3、陈大爷主张的饲料费用3680元与猪在死亡后第三天请专业人士处理费1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树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村委会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需对因树木倾倒损害陈大爷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青岛市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不适用该办法,即使陈大爷没有提供种猪的系谱,但结合陈某山的证言与陈大爷当时购买的收据,以及咨询动检站的工作人员,可以认定该款项的合理性,即可认定陈大爷购买的确系种猪。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由于陈大爷在猪死亡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猪发臭后才丢弃,即陈大爷扩大了损失,因此陈大爷需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根据民法填平原则,陈大爷主张其在喂养种猪期间,购买饲料的费用,也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村委会需赔偿陈大爷经济损失18000元,同时驳回陈大爷的其他诉求。
#家的荣耀# 普通老百姓一枚,没有特别荣耀的家族。父母都是本分又质朴的普通老百姓。父亲是靠体力挣钱的工人,定时休礼拜回家帮家里干活。母亲是农民,从小身体弱,但也靠种地,养猪,还有父亲那不多的工资,省吃俭用的把带我和哥哥带大。也盼望着我们能出人头地,但最终还是普通老百姓一枚,过着本本分分,简单朴素的日子。如果这是一种荣耀,这就是一种荣耀!!感恩我的父母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感恩我的父母把我们养大,愿天堂的你们安好,愿我的家人,亲人们安好!!
一枝盛开的玉兰敬献我的父母,感恩有你们,想你们
一枝盛开的玉兰敬献我的父母,感恩有你们,想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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