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不法商家利用香港企业登记制度的漏洞,在香港将某些知名品牌作为字号登记,注册成立一间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什么集团?然后在国内大肆使用,多宣传为内陆公司为香港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类。这种傍名牌的方式在市场上使用,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傍名牌”案件。
香港注册、内地授权、进行推广”的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简直让人恶心,无论讨出多大的代价一定全力打击侵权行为,一定把你的丑恶面具给你揭开。你等着吧!法律慢,你永远都有结果!我就不相信法律解决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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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不法商家利用香港企业登记制度的漏洞,在香港将某些知名品牌作为字号登记,注册成立一间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什么集团?然后在国内大肆使用,多宣传为内陆公司为香港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类。这种傍名牌的方式在市场上使用,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傍名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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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李玫瑾老师赞成取消拐卖罪,这种观点虽然体现了正义感,但并不具有操作性。首先,没有人比法律更明智,法律是正义的文字体现。如果我们得出了不正义结论,多数情况下是我们的解释法律的能力或方法出了问题。其次,买卖同罪就能一劳永逸解决拐卖妇女儿童这种罪恶滔天的现象吗?这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望。其次,作为一种事后处置,其实刑法的事前震慑也就是一般预防犯罪的效果,不能说没有,只是太有限了,历朝历代古今中外都有刑法,但犯罪现象从来也不曾消失过。因此,任何主张通过修改刑事立法的方式,不论是法定刑升格也好,取消拐卖罪直接以行为所触犯之罪数罪并罚也罢,都是治标不治本的。而且,取消拐卖罪后,不足以评价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买卖人口的不法行为。最后,还是那句话,“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治标治本应该兼顾也必须兼顾。从警力配置上,让更多的警力从抓嫖转向防拐,在更多的社区和村落配置专司监控异常人口的工作人员;从社会观念上,让养儿不防老的观念深入人心;从社会保障方面,让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真正落到实处,真正掐断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至于拐卖妇女,我现在还想不出有什么特别的技术手段,盖男女结合乃是天性,可以限制但恐怕难以完全根绝拐卖妇女的现象,在每个妇女身上植入可以探查行踪的芯片,技术上做的到,但又与多数人的自由与隐私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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