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发布#【山西公安交警曝光6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4月11日,省公安厅交管局曝光6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提醒机动车驾驶人:不论何时都要摒弃侥幸心理,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4月7日,长治市长子县公安交警发现一名拖拉机驾驶人浑身酒气。对驾驶人胡某某检测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mg/100ml,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胡某某说,其农机驾驶证因多年未审验已被注销,自以为拖拉机不属交警部门管辖,午饭时喝了一瓶啤酒后驾车上路。民警依法对胡某某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300元的处罚。
4月5日22时许,临汾市乡宁县公安交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晋LE***轿车的驾驶人常某某存在酒驾嫌疑。经检测,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常某某严厉批评教育后,依法做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4月5日,晋中市寿阳县公安交警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农用车,靠近后闻到驾驶人有酒气,遂对其进行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一步调查发现,侯某某并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对侯某某严厉批评教育后,民警依法对其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4月3日,运城市闻喜县公安交警查获一名无证、醉驾外卖骑手。当日23时许,在某小区门口,民警示意一辆无牌红色摩托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测,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到县医院抽血,结果显示:驾驶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87.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调查,李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4月2日,朔州市平鲁区公安交警在检查车牌号为晋F3****的小型汽车时,发现驾驶人有酒驾嫌疑。经检测,驾驶人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牛某称,午饭时喝了一小杯白酒,感觉没事,便开车上路。民警对牛某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讲解酒驾危害后,依法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4月2日,吕梁市临县公安交警查处一起驾驶员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当日12时,高某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看到民警后,突然减速。民警上前拦截,要求高某鲁出示驾驶证时,闻到其身上一股酒气。经检测,高某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高某鲁的交通违法做出处罚。
4月7日,长治市长子县公安交警发现一名拖拉机驾驶人浑身酒气。对驾驶人胡某某检测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mg/100ml,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胡某某说,其农机驾驶证因多年未审验已被注销,自以为拖拉机不属交警部门管辖,午饭时喝了一瓶啤酒后驾车上路。民警依法对胡某某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300元的处罚。
4月5日22时许,临汾市乡宁县公安交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晋LE***轿车的驾驶人常某某存在酒驾嫌疑。经检测,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常某某严厉批评教育后,依法做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4月5日,晋中市寿阳县公安交警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农用车,靠近后闻到驾驶人有酒气,遂对其进行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一步调查发现,侯某某并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对侯某某严厉批评教育后,民警依法对其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4月3日,运城市闻喜县公安交警查获一名无证、醉驾外卖骑手。当日23时许,在某小区门口,民警示意一辆无牌红色摩托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测,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到县医院抽血,结果显示:驾驶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87.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调查,李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4月2日,朔州市平鲁区公安交警在检查车牌号为晋F3****的小型汽车时,发现驾驶人有酒驾嫌疑。经检测,驾驶人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牛某称,午饭时喝了一小杯白酒,感觉没事,便开车上路。民警对牛某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讲解酒驾危害后,依法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4月2日,吕梁市临县公安交警查处一起驾驶员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当日12时,高某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看到民警后,突然减速。民警上前拦截,要求高某鲁出示驾驶证时,闻到其身上一股酒气。经检测,高某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高某鲁的交通违法做出处罚。
【#男子喝酒自认喝的不多心存侥幸开车上路#】3月5日清晨6时,一辆粤B号牌小车从武深高速沥林北出口驶出,惠州交警高速五大队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了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4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对驾驶员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驾驶员自称,前一晚与几个朋友在仲恺吃宵夜时喝了一杯啤酒,自认为喝得不多,于是心存侥幸独自驾车上路。#交警提醒#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饮酒后驾车,因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触觉能力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此外,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杜绝酒后驾驶!#拒绝酒驾#
#濮阳话题# 【南乐交警曝光2021年第三季度醉驾案例】
2021年第三季度醉驾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21年07月27日19时55分许,在106国道南乐县杨村乡南清店北,郭某驾驶豫JG***5小型轿车载王瑞格,遇宋某杰驾驶豫JM***1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郭某、王某、宋永杰分别受伤的事故后果。经血样检验鉴定,宋某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宋某杰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宋某杰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1年07月31日22时40分许,在河南省南乐县西邵乡某路口,西邵乡某村村民田某杰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北京牌绅宝D50轿车,车牌照豫J5***2,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田某杰已达到醉酒标准,田某杰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田某杰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2021年08月07日00时45分许,经报案:2021年08月07日00时45分在河南省南乐县西邵乡檀东邵西头丁字路口处有人酒后驾车;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经村民檀某帅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车牌照豫JLN**1,被报警人举报;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民警随将其带至南乐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对檀某帅血样鉴定,檀某帅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檀某帅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檀某帅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
2021年8月11日17时左右,南乐县元村某村村民李某涛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25**P灰色雪佛兰越野车,行驶至南乐县元村镇谷村村南疫情卡口时与谷村防疫人员发生争吵,拒不配合卡口值班人员工作,民警在出警中发现李某涛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李某涛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8月11日19时37分将李某涛带至南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其静脉血液,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李某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已达到醉酒标准,李某涛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李某涛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五
2021年08月17日18时26分有人电话报称:在河南省南乐县近德固乡某疫情执勤点北有人酒后驾驶,且与疫情防控执勤人员发生争吵。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一辆黑色的豫J7**5轿车撞到了路边一棵树上,经询问该驾驶员叫冯某宁,经出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度测试,呼气酒精单上显示酒精度是:26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民警将该违法嫌疑人员冯某宁带至南乐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提取血样固定证据。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宁的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3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冯某宁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冯某宁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六
2021年08月28日18时30分,在河南省南乐县近德固乡某村东头疫情卡点执勤处,民警在出警时发现村民胡某然酒后驾驶,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胡某然到南乐县公安局近德固派出所,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胡某然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度含量为119mg/100ml,民警随后带胡某然到南乐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固定证据,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胡某然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胡某然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七
2021年09月03日16时许,在南乐县西邵乡某村藕池西100米附近,付某达驾驶车牌为豫J5***2白色大众桑塔纳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车牌为豫JG***6棕色宝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我单位民警赶到现场后,张某称对方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二人带至南乐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付某达血液检材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mg/ml;已达到醉驾标准,付某达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付某达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八
2021年09月10日0时30分许,赵某博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乐县城开元路与爱民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检验鉴定,结果为:赵某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赵某博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赵某博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九
2021年09月18日17时55分许,李某聚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G***5白色凯翼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南乐县人民路四合院饭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李某聚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于2021年9月18日18时15分将李某聚带至南乐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样4ml。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李某聚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李某聚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十
2021年09月18日18时许,王某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9***3吉利牌黑色小型汽车,自东向西行至G341国道南乐县谷金楼乡吴家屯路口时,与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荣威轿车发生剐蹭,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5mg/100ml。经抽取王某宁血样并送检,王某宁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王某宁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王某宁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 警 提 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当你放下酒杯拿起车钥匙的那一刻,结局就已经注定了,酒后开车是违法,饮酒、醉酒驾驶就是犯罪。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醉驾给自身、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文明意识、珍爱生命,拒绝酒驾。来源:南乐交警
2021年第三季度醉驾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21年07月27日19时55分许,在106国道南乐县杨村乡南清店北,郭某驾驶豫JG***5小型轿车载王瑞格,遇宋某杰驾驶豫JM***1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郭某、王某、宋永杰分别受伤的事故后果。经血样检验鉴定,宋某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宋某杰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宋某杰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1年07月31日22时40分许,在河南省南乐县西邵乡某路口,西邵乡某村村民田某杰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北京牌绅宝D50轿车,车牌照豫J5***2,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田某杰已达到醉酒标准,田某杰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田某杰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2021年08月07日00时45分许,经报案:2021年08月07日00时45分在河南省南乐县西邵乡檀东邵西头丁字路口处有人酒后驾车;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经村民檀某帅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车牌照豫JLN**1,被报警人举报;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民警随将其带至南乐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对檀某帅血样鉴定,檀某帅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檀某帅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檀某帅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
2021年8月11日17时左右,南乐县元村某村村民李某涛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25**P灰色雪佛兰越野车,行驶至南乐县元村镇谷村村南疫情卡口时与谷村防疫人员发生争吵,拒不配合卡口值班人员工作,民警在出警中发现李某涛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李某涛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8月11日19时37分将李某涛带至南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其静脉血液,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李某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已达到醉酒标准,李某涛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李某涛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五
2021年08月17日18时26分有人电话报称:在河南省南乐县近德固乡某疫情执勤点北有人酒后驾驶,且与疫情防控执勤人员发生争吵。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一辆黑色的豫J7**5轿车撞到了路边一棵树上,经询问该驾驶员叫冯某宁,经出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度测试,呼气酒精单上显示酒精度是:26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民警将该违法嫌疑人员冯某宁带至南乐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提取血样固定证据。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宁的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3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冯某宁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冯某宁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六
2021年08月28日18时30分,在河南省南乐县近德固乡某村东头疫情卡点执勤处,民警在出警时发现村民胡某然酒后驾驶,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胡某然到南乐县公安局近德固派出所,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胡某然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度含量为119mg/100ml,民警随后带胡某然到南乐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固定证据,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胡某然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胡某然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七
2021年09月03日16时许,在南乐县西邵乡某村藕池西100米附近,付某达驾驶车牌为豫J5***2白色大众桑塔纳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车牌为豫JG***6棕色宝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我单位民警赶到现场后,张某称对方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二人带至南乐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付某达血液检材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mg/ml;已达到醉驾标准,付某达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付某达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八
2021年09月10日0时30分许,赵某博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乐县城开元路与爱民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检验鉴定,结果为:赵某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赵某博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赵某博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九
2021年09月18日17时55分许,李某聚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G***5白色凯翼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南乐县人民路四合院饭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李某聚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于2021年9月18日18时15分将李某聚带至南乐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样4ml。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李某聚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李某聚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十
2021年09月18日18时许,王某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9***3吉利牌黑色小型汽车,自东向西行至G341国道南乐县谷金楼乡吴家屯路口时,与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荣威轿车发生剐蹭,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5mg/100ml。经抽取王某宁血样并送检,王某宁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王某宁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王某宁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 警 提 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当你放下酒杯拿起车钥匙的那一刻,结局就已经注定了,酒后开车是违法,饮酒、醉酒驾驶就是犯罪。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醉驾给自身、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文明意识、珍爱生命,拒绝酒驾。来源:南乐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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