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浓情暖域 网点服务# 【巴彦淖尔分行乌拉特后旗支行服务牧区浓情相伴】“我家在牧区,我的农行卡不能用了,着急转账,我年龄大了,孩子不在身边,不会使用手机银行,也没办法去网点办理业务,贷款也快到期了,现在该怎么办呀?”3月3日,乌拉特后旗支行营业室在接到电话后,网点主任立刻安排为客户提供上门服务,解决客户的燃眉之急。
在乌拉特后旗,很多农牧民都存在这样的困难,为了打通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将金融服务切切实实地延伸至牧区的每一个角落,营业室将便民金融服务点设到农村牧区,与周围村庄和嘎查联系沟通,利用休息日到周围村庄和嘎查开展便民金融服务。同时工作人员使用蒙汉双语对农牧民宣传讲解金融知识和反电信诈骗的方法,着力提高广大农牧民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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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疫情# 目前形势并不好啊
已经让我婆婆 打包点衣服放我家了,万一小区封了,封在我家 比她家好,白天豆哥是她带的,最近没去幼儿园
万一封小区,豆哥晚上就不能跟我睡了[二哈]
家里大米、油盐的 都要备一波了
图二是施先森的外婆 今天收到的江北区的物资(图片来自同小区邻居),看着还不错,85岁的她一个人在家,告知社区后也有及时反馈给我们她的最新状况,也能安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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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先偷我家狗子的,我还不能反击了?”北京大兴,一男子光天化日之下潜入农户家中盗取幼犬,主人发现后,捡起砖块砸向对方致其重伤,成立正当防卫吗?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男子于某是当地的一户普通农民。事发当日14时许,于某发现侯某等人正在偷自己饲养的黑色幼犬,便朝着对方大声呵斥。侯某等人在被发现后,朝着路边停放的车辆跑去,准备驾车逃离现场。
于某为了阻止对方离开,便随手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侯某停放的车辆方向砸了过去。不料,于某扔出的砖块正好砸在了偷狗贼侯某的腹部,致其受伤。
事件发生后,于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当天被传唤到派出所,到案后于某如实供述了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
经法医鉴定,偷狗贼侯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随后,侯某被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偷狗贼侯某非法盗取于某财物,其行为构成不法侵害,此时,于某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可以对此实施防卫。
于某为了制止侯某等人离开,操起砖块,最终将侯某砸成重伤,于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于某在使用砖块砸向侯某的过程中,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或者已经意识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于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因此,对其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在本案中,被害人侯某盗窃在先,存在重大过错,于某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于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虽然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于某被判处的刑罚不算太重,但毕竟有了案底,对于其本人以及子女的入学、入伍、就业等都存在着巨大的影响。
其实,在实践中还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于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正当防卫行为时,要根据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回归到本案中,于某为了阻止侯某等人盗取财物,制止其不法侵害,持砖块扔向偷狗贼侯某等人的犯罪工具汽车,从这一行为来看,于某在主观人并没有伤害甚至重伤侯某等人的故意。
并且根据常理判断,普通人在远处扔砖块砸中人且致重伤的情况系小概率事件,更何况,在此种较为紧急的情况下,于某也更不可能去调整好角度对偷狗贼进行精准打击。
所以,综上所述,于某扔砖块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侯某的重伤结果,但根据当时情景来看,由于于某的防卫行为系防卫所必须,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正常认知,故于某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防止“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你支持哪种观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单留言。
(案例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男子于某是当地的一户普通农民。事发当日14时许,于某发现侯某等人正在偷自己饲养的黑色幼犬,便朝着对方大声呵斥。侯某等人在被发现后,朝着路边停放的车辆跑去,准备驾车逃离现场。
于某为了阻止对方离开,便随手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侯某停放的车辆方向砸了过去。不料,于某扔出的砖块正好砸在了偷狗贼侯某的腹部,致其受伤。
事件发生后,于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当天被传唤到派出所,到案后于某如实供述了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
经法医鉴定,偷狗贼侯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随后,侯某被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偷狗贼侯某非法盗取于某财物,其行为构成不法侵害,此时,于某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可以对此实施防卫。
于某为了制止侯某等人离开,操起砖块,最终将侯某砸成重伤,于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于某在使用砖块砸向侯某的过程中,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或者已经意识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于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因此,对其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在本案中,被害人侯某盗窃在先,存在重大过错,于某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于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虽然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于某被判处的刑罚不算太重,但毕竟有了案底,对于其本人以及子女的入学、入伍、就业等都存在着巨大的影响。
其实,在实践中还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于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正当防卫行为时,要根据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回归到本案中,于某为了阻止侯某等人盗取财物,制止其不法侵害,持砖块扔向偷狗贼侯某等人的犯罪工具汽车,从这一行为来看,于某在主观人并没有伤害甚至重伤侯某等人的故意。
并且根据常理判断,普通人在远处扔砖块砸中人且致重伤的情况系小概率事件,更何况,在此种较为紧急的情况下,于某也更不可能去调整好角度对偷狗贼进行精准打击。
所以,综上所述,于某扔砖块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侯某的重伤结果,但根据当时情景来看,由于于某的防卫行为系防卫所必须,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正常认知,故于某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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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有什么看法?你支持哪种观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单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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