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如:想起就心酸,感慨当妈妈太晚!
林心如在一个采访节目中谈到孩子说:“因为我40岁才生她,然后她现在五岁,我每次都想说,天呐,她20岁我都60了。想到我就觉得有那种小心酸的感觉。”
说完,并做出有些心酸的表情。随后还奉劝那些渴望婚姻,又喜欢小孩的年轻人,如果遇到合适的人,就尽可能早些要孩子,因为那样可以更多时间陪陪孩子。
林心如说的现状,其实很多网友都在经历,也都表示感同身受。一想起当孩子刚长成人,自己都老了,心里多少有点不是滋味。#林心如#
林心如在一个采访节目中谈到孩子说:“因为我40岁才生她,然后她现在五岁,我每次都想说,天呐,她20岁我都60了。想到我就觉得有那种小心酸的感觉。”
说完,并做出有些心酸的表情。随后还奉劝那些渴望婚姻,又喜欢小孩的年轻人,如果遇到合适的人,就尽可能早些要孩子,因为那样可以更多时间陪陪孩子。
林心如说的现状,其实很多网友都在经历,也都表示感同身受。一想起当孩子刚长成人,自己都老了,心里多少有点不是滋味。#林心如#
水瓶座女子力,觉悟性,行事风格大都令人琢磨不透!让我老爹去当志愿者(有报酬),话说的明白:你一个老党员这个时候做你应该做的,把党徽戴好!想我入党之事,也是基于她本人把家里大大小小罗列之后,颇为伤感的说:我们家你爸爸之后,就得断了。大有她当初没生着儿子,对续香火报以终生遗憾之势!那么我那股子蛮荒之力油然而生,见不得她不快乐[并不简单] https://t.cn/RxBsCFp
“公公因儿媳与男子聊天暧昧,将亲家母打伤获刑!”辽宁鞍山,丈夫因妻子与男子聊天暧昧,遂与其发生争执。事后公公婆婆与妻子、岳母发生厮打。过程中,公公将岳母推倒后致其脸部划伤,被判处有期徒刑。
(来源:津云新说法、裁判文书网)
男子庞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现在的妻子陈某。二人结婚后,育有一个10个月大的儿子。去年7月27日晚,庞某的岳母崔某来到其家中坐客,就在陈某与母亲聊天时,庞某拿起妻子的手机上网。
过程中,庞某无意中发现妻子与一名男子的聊天记录十分暧昧,其中妻子还与对方提到想要看私密照片。庞某随即质问妻子,虽然庞某有聊天记录在手,但是妻子却始终不肯承认。
随后庞某便拿起手机的聊天记录,让一旁的岳母崔某给评评理。结果不曾想,崔某却说“你不也没有抓到现行么?”庞某听罢,气打不出一处来,但又无可奈何。
后来庞某打电话喊其父母亲先过来将其10个月大的儿子接走,并声称明天就到民政局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
庞某父母到场看完聊天记录后,妻子还是不承认自己有错,庞某父亲老庞随即便指责,一直坐在旁边的亲家母崔某“教女无方”。
崔某则不服气地回应称“你儿子不也搞破鞋么?”随后两位家长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过程中,崔某因倒在地上时将鞋柜上的花瓶撞碎,脸部不慎当被破碎的花瓶划伤。
妻子见母亲受伤,随即就冲上前去打公公老庞,婆婆见状便上前去拉开,妻子又开始挠婆婆的脸部。崔某就开始拿保温杯砸向老庞。
庞某见事态已经无法控制,随即报警求助。后经鉴定,崔某面部软组织裂创累计已超过6cm以上,属轻伤二级。老庞赔偿崔某经济损失4万元后获得谅解。
案发后,老庞认为是亲家母崔某先动的手,自己是正当防卫。
这是一起由家庭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庞某说当时因为照顾10个月大的孩子,背对着他们,所以没有看到崔某是怎么受伤的,事发地也没有摄像头,那老庞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吗?
实际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已经将这种问题,说得很清楚,即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虽然外观上看去很像,但是两者之间却有本质上的区别。
该《意见》明确表示,因邻居纠纷、家庭琐事等矛盾发生争执时,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双方打架行为的,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思就是说,因邻居纠纷、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升级为动手厮打后,不管打输、打赢,都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一律视为互殴。
换而言之,老庞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老庞与崔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双方已经厮打在一起,足够说明双方都存在加害对方的故意,鉴于崔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故认定老庞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最终,法院根据老庞的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对于崔某母女的说法,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来源:津云新说法、裁判文书网)
男子庞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现在的妻子陈某。二人结婚后,育有一个10个月大的儿子。去年7月27日晚,庞某的岳母崔某来到其家中坐客,就在陈某与母亲聊天时,庞某拿起妻子的手机上网。
过程中,庞某无意中发现妻子与一名男子的聊天记录十分暧昧,其中妻子还与对方提到想要看私密照片。庞某随即质问妻子,虽然庞某有聊天记录在手,但是妻子却始终不肯承认。
随后庞某便拿起手机的聊天记录,让一旁的岳母崔某给评评理。结果不曾想,崔某却说“你不也没有抓到现行么?”庞某听罢,气打不出一处来,但又无可奈何。
后来庞某打电话喊其父母亲先过来将其10个月大的儿子接走,并声称明天就到民政局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
庞某父母到场看完聊天记录后,妻子还是不承认自己有错,庞某父亲老庞随即便指责,一直坐在旁边的亲家母崔某“教女无方”。
崔某则不服气地回应称“你儿子不也搞破鞋么?”随后两位家长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过程中,崔某因倒在地上时将鞋柜上的花瓶撞碎,脸部不慎当被破碎的花瓶划伤。
妻子见母亲受伤,随即就冲上前去打公公老庞,婆婆见状便上前去拉开,妻子又开始挠婆婆的脸部。崔某就开始拿保温杯砸向老庞。
庞某见事态已经无法控制,随即报警求助。后经鉴定,崔某面部软组织裂创累计已超过6cm以上,属轻伤二级。老庞赔偿崔某经济损失4万元后获得谅解。
案发后,老庞认为是亲家母崔某先动的手,自己是正当防卫。
这是一起由家庭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庞某说当时因为照顾10个月大的孩子,背对着他们,所以没有看到崔某是怎么受伤的,事发地也没有摄像头,那老庞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吗?
实际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已经将这种问题,说得很清楚,即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虽然外观上看去很像,但是两者之间却有本质上的区别。
该《意见》明确表示,因邻居纠纷、家庭琐事等矛盾发生争执时,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双方打架行为的,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思就是说,因邻居纠纷、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升级为动手厮打后,不管打输、打赢,都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一律视为互殴。
换而言之,老庞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老庞与崔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双方已经厮打在一起,足够说明双方都存在加害对方的故意,鉴于崔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故认定老庞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最终,法院根据老庞的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对于崔某母女的说法,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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