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先闯入我家纠缠我女儿的,我是正当防卫!”河北保定,男子与妻子闺蜜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闺蜜因男子做出过份举动,遂提出分手。男子到闺蜜家中与其纠缠时,被闺蜜父亲反杀,构成正当防卫么?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院)
女子王某与男子魏某的妻子是闺蜜关系,二人合股经营一家美容店。王某与魏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魏某妻子决定关闭美容店,且在魏某保证不会再与王某来往的情况下,选择原谅魏某。
可是魏某并没有做到,魏某两次在家与王某私会,被其岳母发现后,魏某妻子果断与其离婚。魏某离婚后开始肆无忌惮地要求王某长期与其在一起,并以要公开王某私密视频、图片为要挟,不许王某回家,甚至还在王某的大腿右侧纹上魏某小名“小帅”二字。
王某丈夫得知此事后,也果断与王某离婚。王某离婚后便带着6岁的女儿,返回其父亲老王家中居住。但是魏某仍然没有放过王某,并多次以要到其家中找王某、公开王某的隐私为要挟,要求王某与其外出开房。
事发当天,已经忍无可忍的王某,选择不再妥协,拒绝外出与魏某见面。魏某多次电话、微信要挟王某无果后,于凌晨3时许,闯入王某家中,并来到王某卧室,王某父亲老王发现后,将魏某赶出王某卧室外。
二人经过院里时,老王顺手拿起两把镰刀,魏某随手拿起一根钢筋棍与其对峙。老王将魏某手中的钢筋棍打掉,随后魏某被推到大门口处,魏某因门被锁不能离开又扑向老王时,老王持镰刀砍中魏某腿部,致魏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在家中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后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注意,从魏某进入王某卧室后至民警到场,王某全程都打开手机予以录音。录音中有几个重要细节:
1、魏某未携带器械进入王某卧室。魏某到了卧室后,表示有事要与王某商量,除此以外,魏某没有其他过份言语与动作。
2、在老王持镰刀推搡魏某过程中,魏某拿起钢筋棍,被老王打掉,魏某未再使用其它工具。
3、老王持一把镰刀砍向魏某,魏某攥住该镰刀后,表示“别打我,我不打你,你也别打我。”老王又持另外一把镰刀向魏某挥砍。
本案一审时有三种意见:老王及其辩护人认为老王构成正当防卫;魏某家属认为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老王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由于本案老王主观上没有杀害魏某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伤害魏某身体要害部位(只伤及其腿部),并且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对魏某予以施救,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魏某进入王某家后,确实未按老王要求,立即离开王家,但其亦未实施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老王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老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老王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
一、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魏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他人住宅,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代表魏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可对老王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可从轻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老王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魏某丧葬费32633元的80%部分,即26106.4元。
一审宣判后,老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王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能否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就是说,虽然老王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过当可减轻情节不能忽略,故应当对其再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对老王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老王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院)
女子王某与男子魏某的妻子是闺蜜关系,二人合股经营一家美容店。王某与魏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魏某妻子决定关闭美容店,且在魏某保证不会再与王某来往的情况下,选择原谅魏某。
可是魏某并没有做到,魏某两次在家与王某私会,被其岳母发现后,魏某妻子果断与其离婚。魏某离婚后开始肆无忌惮地要求王某长期与其在一起,并以要公开王某私密视频、图片为要挟,不许王某回家,甚至还在王某的大腿右侧纹上魏某小名“小帅”二字。
王某丈夫得知此事后,也果断与王某离婚。王某离婚后便带着6岁的女儿,返回其父亲老王家中居住。但是魏某仍然没有放过王某,并多次以要到其家中找王某、公开王某的隐私为要挟,要求王某与其外出开房。
事发当天,已经忍无可忍的王某,选择不再妥协,拒绝外出与魏某见面。魏某多次电话、微信要挟王某无果后,于凌晨3时许,闯入王某家中,并来到王某卧室,王某父亲老王发现后,将魏某赶出王某卧室外。
二人经过院里时,老王顺手拿起两把镰刀,魏某随手拿起一根钢筋棍与其对峙。老王将魏某手中的钢筋棍打掉,随后魏某被推到大门口处,魏某因门被锁不能离开又扑向老王时,老王持镰刀砍中魏某腿部,致魏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在家中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后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注意,从魏某进入王某卧室后至民警到场,王某全程都打开手机予以录音。录音中有几个重要细节:
1、魏某未携带器械进入王某卧室。魏某到了卧室后,表示有事要与王某商量,除此以外,魏某没有其他过份言语与动作。
2、在老王持镰刀推搡魏某过程中,魏某拿起钢筋棍,被老王打掉,魏某未再使用其它工具。
3、老王持一把镰刀砍向魏某,魏某攥住该镰刀后,表示“别打我,我不打你,你也别打我。”老王又持另外一把镰刀向魏某挥砍。
本案一审时有三种意见:老王及其辩护人认为老王构成正当防卫;魏某家属认为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老王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由于本案老王主观上没有杀害魏某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伤害魏某身体要害部位(只伤及其腿部),并且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对魏某予以施救,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魏某进入王某家后,确实未按老王要求,立即离开王家,但其亦未实施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老王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老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老王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
一、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魏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他人住宅,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代表魏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可对老王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可从轻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老王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魏某丧葬费32633元的80%部分,即26106.4元。
一审宣判后,老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王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能否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就是说,虽然老王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过当可减轻情节不能忽略,故应当对其再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对老王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老王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欢迎大家讨论!
“是他先闯入我家纠缠我女儿的,我是正当防卫!”河北保定,男子与妻子闺蜜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闺蜜因男子做出过份举动,遂提出分手。男子到闺蜜家中与其纠缠时,被闺蜜父亲反杀,构成正当防卫么?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院)
女子王某与男子魏某的妻子是闺蜜关系,二人合股经营一家美容店。王某与魏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魏某妻子决定关闭美容店,且在魏某保证不会再与王某来往的情况下,选择原谅魏某。
可是魏某并没有做到,魏某两次在家与王某私会,被其岳母发现后,魏某妻子果断与其离婚。魏某离婚后开始肆无忌惮地要求王某长期与其在一起,并以要公开王某私密视频、图片为要挟,不许王某回家,甚至还在王某的大腿右侧纹上魏某小名“小帅”二字。
王某丈夫得知此事后,也果断与王某离婚。王某离婚后便带着6岁的女儿,返回其父亲老王家中居住。但是魏某仍然没有放过王某,并多次以要到其家中找王某、公开王某的隐私为要挟,要求王某与其外出开房。
事发当天,已经忍无可忍的王某,选择不再妥协,拒绝外出与魏某见面。魏某多次电话、微信要挟王某无果后,于凌晨3时许,闯入王某家中,并来到王某卧室,王某父亲老王发现后,将魏某赶出王某卧室外。
二人经过院里时,老王顺手拿起两把镰刀,魏某随手拿起一根钢筋棍与其对峙。老王将魏某手中的钢筋棍打掉,随后魏某被推到大门口处,魏某因门被锁不能离开又扑向老王时,老王持镰刀砍中魏某腿部,致魏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在家中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后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注意,从魏某进入王某卧室后至民警到场,王某全程都打开手机予以录音。录音中有几个重要细节:
1、魏某未携带器械进入王某卧室。魏某到了卧室后,表示有事要与王某商量,除此以外,魏某没有其他过份言语与动作。
2、在老王持镰刀推搡魏某过程中,魏某拿起钢筋棍,被老王打掉,魏某未再使用其它工具。
3、老王持一把镰刀砍向魏某,魏某攥住该镰刀后,表示“别打我,我不打你,你也别打我。”老王又持另外一把镰刀向魏某挥砍。
本案一审时有三种意见:老王及其辩护人认为老王构成正当防卫;魏某家属认为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老王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由于本案老王主观上没有杀害魏某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伤害魏某身体要害部位(只伤及其腿部),并且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对魏某予以施救,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魏某进入王某家后,确实未按老王要求,立即离开王家,但其亦未实施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老王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老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老王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
一、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魏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他人住宅,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代表魏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可对老王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可从轻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老王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魏某丧葬费32633元的80%部分,即26106.4元。
一审宣判后,老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王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能否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就是说,虽然老王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过当可减轻情节不能忽略,故应当对其再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对老王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老王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院)
女子王某与男子魏某的妻子是闺蜜关系,二人合股经营一家美容店。王某与魏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魏某妻子决定关闭美容店,且在魏某保证不会再与王某来往的情况下,选择原谅魏某。
可是魏某并没有做到,魏某两次在家与王某私会,被其岳母发现后,魏某妻子果断与其离婚。魏某离婚后开始肆无忌惮地要求王某长期与其在一起,并以要公开王某私密视频、图片为要挟,不许王某回家,甚至还在王某的大腿右侧纹上魏某小名“小帅”二字。
王某丈夫得知此事后,也果断与王某离婚。王某离婚后便带着6岁的女儿,返回其父亲老王家中居住。但是魏某仍然没有放过王某,并多次以要到其家中找王某、公开王某的隐私为要挟,要求王某与其外出开房。
事发当天,已经忍无可忍的王某,选择不再妥协,拒绝外出与魏某见面。魏某多次电话、微信要挟王某无果后,于凌晨3时许,闯入王某家中,并来到王某卧室,王某父亲老王发现后,将魏某赶出王某卧室外。
二人经过院里时,老王顺手拿起两把镰刀,魏某随手拿起一根钢筋棍与其对峙。老王将魏某手中的钢筋棍打掉,随后魏某被推到大门口处,魏某因门被锁不能离开又扑向老王时,老王持镰刀砍中魏某腿部,致魏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在家中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后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注意,从魏某进入王某卧室后至民警到场,王某全程都打开手机予以录音。录音中有几个重要细节:
1、魏某未携带器械进入王某卧室。魏某到了卧室后,表示有事要与王某商量,除此以外,魏某没有其他过份言语与动作。
2、在老王持镰刀推搡魏某过程中,魏某拿起钢筋棍,被老王打掉,魏某未再使用其它工具。
3、老王持一把镰刀砍向魏某,魏某攥住该镰刀后,表示“别打我,我不打你,你也别打我。”老王又持另外一把镰刀向魏某挥砍。
本案一审时有三种意见:老王及其辩护人认为老王构成正当防卫;魏某家属认为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老王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由于本案老王主观上没有杀害魏某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伤害魏某身体要害部位(只伤及其腿部),并且在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对魏某予以施救,因此本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魏某进入王某家后,确实未按老王要求,立即离开王家,但其亦未实施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老王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老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老王具有以下几个可从轻情节:
一、老王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魏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他人住宅,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代表魏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可对老王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可从轻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老王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魏某丧葬费32633元的80%部分,即26106.4元。
一审宣判后,老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王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能否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就是说,虽然老王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过当可减轻情节不能忽略,故应当对其再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对老王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老王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欢迎大家讨论!
#历史那些事[超话]#一天,唐朝张皇后举办“谢春宴”,出席宴会的除了大臣外,都是清一色的女眷和公主,丞相李辅国兴奋地注视着宴会上四处飘动的姑娘,在搜寻着中意的“目标”。皇后看了李辅国一眼,脸上露出了暧昧的笑容。
这次宴会是由张皇后出面张罗的,名叫“谢春宴”。宫廷中已有好久没有举行如此盛大的宴会了。出席宴会的除了少数大臣外,都是清一色的女眷,尤其欢迎朝中大臣的未出阁的公主参加。
那天下午的宴会称得上是群芳会。数百名久居深闺大院的小姐听说是皇后赐宴,欣喜万分,用了整整一个上午精心梳妆,然后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了宫中。阳光下,数百名妇女穿着丽装,构成了一幅缤纷的画面。宫女们在花团锦簇中穿行,有的捧着托盘,有的举着廑尾,端茶送浆,真可称得上群莺荟萃,热闹繁盛。
午时初刻,头戴凤冠的皇后在皇帝陪伴下,被一群人簇拥着出现在宴会上。宴会上鼓乐齐鸣,女眷们忙不迭地跪下行礼,三呼万岁。
行礼过后,舞会便开始了。参加宴会的女眷们翩翩起舞,尤其是平日里被深锁在深院中的大家闺秀,格外兴奋,她们穿着盛装,舞步徐缓轻盈,舞姿如梦如幻,很快成了舞会的主角。
李辅国也参加了这次宴会,他站在皇后身旁。与往日不同的是,他今天似乎也显得特别激动。置身于各种香味充斥、各种柔软声音飘扬在宴会上,他一脸兴奋地注视着在宴会上四处飘动的姑娘们,在搜寻着中意的“目标”。皇后看了李辅国一眼,脸上露出了暧昧的笑容。
张皇后看到李辅国脸上的表情,禁不住放声笑了起来,李辅国被皇后的笑声惊醒,他觉察出皇后笑声中的味道,但他没有恼怒,反而很感激她。
今天的宴会其实是皇后特意为李辅国安排的。
自从设下圈套将李岘从宰相位置上贬出京师后,李辅国气焰更加嚣张,文武大臣们皆畏其权势而避之,而一些势利小人趁机献媚拍马,贿赂公堂,连许多节度使都来依附李辅国,若有不从,则很难升迁。
京兆尹元擢是个官迷,他见李辅国权倾朝野,便一门心思想巴结他。打听到李辅国贪婪钱财,喜欢搜罗天下珍宝,便动足了心思,搜来了奇异珍宝,去孝敬李辅国。
哪知李辅国门庭若市,一般的宝物他还瞧不上呢。有一回,元擢花高价从江南弄来了一副碧玉扣环,那碧玉绿得透亮,照得出人影。元擢赶紧用一精致的盒子装了,献给李辅国。那李辅国打开盒子,把那一副耀眼生辉的碧玉扣环拿在手里掂了掂,便失却了兴致,使得元擢暗暗叫苦。
想走门道却连连碰壁,元擢闷闷的心神不定。痛定思痛,元擢觉得还是出手的货档次太差,若是稀世珍宝不愁不能讨得李辅国的欢心。于是,他仗着在京城做着京兆尹的便利,一有空就派人在长安城四处觅宝。
一日,手下人给他弄来了一尊二尺长的美人雕像。这雕像是用和田玉做的,冬温夏凉,摸上去滑爽细腻。元擢心中一动,便把它献给了李辅国。
李辅国瞧着那幅雕像,那修长的身材亭亭玉立,琼姿玉貌,如出水芙蓉,心中就存了一份喜欢,禁不住伸手摩弄起来。哪知这一来,他竟放不下手,把那美人象珍藏了起来。
在雕像的陪伴下,李辅国终于明白了他需要什么,他要一位女人。虽说自己是个太监,但他现在可是个为所欲为的人了,太监讨老婆,有什么不可以呢?象所有贪得无厌的人一样,李辅国是一个不懂得见好就收的人。
相反,如今拥有了赫赫权势,李辅国更不会收敛了。他把他的想法告诉了张皇后,张皇后听了,先是一愣,睁大眼睛看着他,像不认识一般。等明白了李辅国不是开玩笑时,便禁不住笑了起来,哈哈哈,笑得她花枝乱颤,眼泪都快流出来了,好不容易才止住了笑容。
“好,好,李公公也该有个女人在身边侍候,我和皇上替你挑一个就是了。”宫廷中美女如云,李辅国一个也瞧不上,他要一个出身于官宦之家的大家闺秀,还要懂得诗书礼仪。没奈何,张皇后替他安排了一次宴会,名为谢春宴,实则是为李辅国选美人。
最后,李辅国相中了宴会中一位身材高挑、倾国倾城的女子,她竟是元擢的千金。虽说元擢不情愿将自己的女儿嫁给李辅国,但唐代宗亲自下诏令把女儿许配给了五十多岁的李辅国。没办法,谁让元擢那么喜欢当官呢。
#历史故事#
这次宴会是由张皇后出面张罗的,名叫“谢春宴”。宫廷中已有好久没有举行如此盛大的宴会了。出席宴会的除了少数大臣外,都是清一色的女眷,尤其欢迎朝中大臣的未出阁的公主参加。
那天下午的宴会称得上是群芳会。数百名久居深闺大院的小姐听说是皇后赐宴,欣喜万分,用了整整一个上午精心梳妆,然后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了宫中。阳光下,数百名妇女穿着丽装,构成了一幅缤纷的画面。宫女们在花团锦簇中穿行,有的捧着托盘,有的举着廑尾,端茶送浆,真可称得上群莺荟萃,热闹繁盛。
午时初刻,头戴凤冠的皇后在皇帝陪伴下,被一群人簇拥着出现在宴会上。宴会上鼓乐齐鸣,女眷们忙不迭地跪下行礼,三呼万岁。
行礼过后,舞会便开始了。参加宴会的女眷们翩翩起舞,尤其是平日里被深锁在深院中的大家闺秀,格外兴奋,她们穿着盛装,舞步徐缓轻盈,舞姿如梦如幻,很快成了舞会的主角。
李辅国也参加了这次宴会,他站在皇后身旁。与往日不同的是,他今天似乎也显得特别激动。置身于各种香味充斥、各种柔软声音飘扬在宴会上,他一脸兴奋地注视着在宴会上四处飘动的姑娘们,在搜寻着中意的“目标”。皇后看了李辅国一眼,脸上露出了暧昧的笑容。
张皇后看到李辅国脸上的表情,禁不住放声笑了起来,李辅国被皇后的笑声惊醒,他觉察出皇后笑声中的味道,但他没有恼怒,反而很感激她。
今天的宴会其实是皇后特意为李辅国安排的。
自从设下圈套将李岘从宰相位置上贬出京师后,李辅国气焰更加嚣张,文武大臣们皆畏其权势而避之,而一些势利小人趁机献媚拍马,贿赂公堂,连许多节度使都来依附李辅国,若有不从,则很难升迁。
京兆尹元擢是个官迷,他见李辅国权倾朝野,便一门心思想巴结他。打听到李辅国贪婪钱财,喜欢搜罗天下珍宝,便动足了心思,搜来了奇异珍宝,去孝敬李辅国。
哪知李辅国门庭若市,一般的宝物他还瞧不上呢。有一回,元擢花高价从江南弄来了一副碧玉扣环,那碧玉绿得透亮,照得出人影。元擢赶紧用一精致的盒子装了,献给李辅国。那李辅国打开盒子,把那一副耀眼生辉的碧玉扣环拿在手里掂了掂,便失却了兴致,使得元擢暗暗叫苦。
想走门道却连连碰壁,元擢闷闷的心神不定。痛定思痛,元擢觉得还是出手的货档次太差,若是稀世珍宝不愁不能讨得李辅国的欢心。于是,他仗着在京城做着京兆尹的便利,一有空就派人在长安城四处觅宝。
一日,手下人给他弄来了一尊二尺长的美人雕像。这雕像是用和田玉做的,冬温夏凉,摸上去滑爽细腻。元擢心中一动,便把它献给了李辅国。
李辅国瞧着那幅雕像,那修长的身材亭亭玉立,琼姿玉貌,如出水芙蓉,心中就存了一份喜欢,禁不住伸手摩弄起来。哪知这一来,他竟放不下手,把那美人象珍藏了起来。
在雕像的陪伴下,李辅国终于明白了他需要什么,他要一位女人。虽说自己是个太监,但他现在可是个为所欲为的人了,太监讨老婆,有什么不可以呢?象所有贪得无厌的人一样,李辅国是一个不懂得见好就收的人。
相反,如今拥有了赫赫权势,李辅国更不会收敛了。他把他的想法告诉了张皇后,张皇后听了,先是一愣,睁大眼睛看着他,像不认识一般。等明白了李辅国不是开玩笑时,便禁不住笑了起来,哈哈哈,笑得她花枝乱颤,眼泪都快流出来了,好不容易才止住了笑容。
“好,好,李公公也该有个女人在身边侍候,我和皇上替你挑一个就是了。”宫廷中美女如云,李辅国一个也瞧不上,他要一个出身于官宦之家的大家闺秀,还要懂得诗书礼仪。没奈何,张皇后替他安排了一次宴会,名为谢春宴,实则是为李辅国选美人。
最后,李辅国相中了宴会中一位身材高挑、倾国倾城的女子,她竟是元擢的千金。虽说元擢不情愿将自己的女儿嫁给李辅国,但唐代宗亲自下诏令把女儿许配给了五十多岁的李辅国。没办法,谁让元擢那么喜欢当官呢。
#历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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