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履新,徐海荣已任山东省委常委】据山东省委组织部微信公众号“鲁祖轩”18日消息,日前,中共中央批准:徐海荣同志任山东省委委员、常委,张江汀同志不再担任山东省委常委职务。在此之前,徐海荣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他还是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张江汀已于今年1月当选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https://t.cn/A66dI4kc
【案例1463----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222万元,法院判处2名被告人缓刑,(2021)鲁0302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伙同其母亲孙某某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淄川地区以投资理财获取高利息为由,采取播放宣传片讲解、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耿某、王某3等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222.39万元,造成群众损失209.7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孙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孙某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孙某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上交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上交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均可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积极交纳涉案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孙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予以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https://t.cn/RI7nYAL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伙同其母亲孙某某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淄川地区以投资理财获取高利息为由,采取播放宣传片讲解、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耿某、王某3等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222.39万元,造成群众损失209.7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孙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孙某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孙某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上交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上交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均可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积极交纳涉案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孙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予以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https://t.cn/RI7nYAL
为庆祝纳乌鲁斯节,乌总统赦免75名囚犯
#乌兹别克斯坦#
丝路新观察公众号消息 根据当地时间3月19日颁布的相关法令,纳乌鲁斯节前夕,乌总统米尔济约夫赦免了75名囚犯。其中,4人被完全免刑,53人获得假释,2人罪名得到减轻,16人刑期得到缩减。
被赦免的人当中,18人为外国公民,17人为女性,15人为60岁以上男性,6人为残疾人,9人为参与被禁组织活动的公民。
该赦免令还责成相关机构将被赦免人员送回其家人和亲人身边,帮助他们适应社会、从事有益的工作、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在社会中占有相应的地位。
来源:repost.uz 编译:周洁
#乌兹别克斯坦#
丝路新观察公众号消息 根据当地时间3月19日颁布的相关法令,纳乌鲁斯节前夕,乌总统米尔济约夫赦免了75名囚犯。其中,4人被完全免刑,53人获得假释,2人罪名得到减轻,16人刑期得到缩减。
被赦免的人当中,18人为外国公民,17人为女性,15人为60岁以上男性,6人为残疾人,9人为参与被禁组织活动的公民。
该赦免令还责成相关机构将被赦免人员送回其家人和亲人身边,帮助他们适应社会、从事有益的工作、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在社会中占有相应的地位。
来源:repost.uz 编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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