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读书季##微博春日读书会# 【书香文旅 阅享未来】今日推荐《五大连池火山地质》。该书由我省两位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著名水文地质专家王允鹏、王逊历时十年之久主持编著的由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是目前五大连池地区地质研究覆盖内容最全、研究程度最为深入的一本专业论著。该书对五大连池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旅游地质也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对五大连池保护与开发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提出了科学建议,可称为五大连池地区的综合性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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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24小时# 【洛阳发布4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今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4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某公司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件简介:
2021年8月20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投诉举报,洛阳某公司在未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者被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在其官方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信息中,使用了“奥运标志”用于商业宣传。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上述证据,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公司处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执法等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的持续提升与推进,大部分企业、团体、个人等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逐步加深,并自觉规范遵守。但在实践层面,仍有部分企业、个人等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了解、法律意识不强,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抱有打擦边球、甚至公然违反等侥幸心理。通过行政执法领域的依法处理和高压态势,可以助力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落地和实施,带动在社会层面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7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及案件线索,请求人为陕西某科技公司,其于2019年10月18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2133174.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5月12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受理了请求人诉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一案。5月18日,执法人员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材料。7月27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已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也认可其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经审理,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功能相近,结构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实施专利侵权行为。8月5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行为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陕西某科技公司专利号ZL201822133174.1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不仅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更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能,通过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高效处理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营造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游公司投放违法广告和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8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旅游公司在洛阳市内公交车车窗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商业宣传,委托广告公司在洛阳市区内部分公交线路的公交车窗上发布广告,周期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5日,发布数量为180台(个),发布费用为30元/台,费用共计5400元。车窗广告由当事人员工设计,内容使用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和广告法禁用词汇。“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系中宣部3月24日发布,并发文明确了标识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使用管理等事项,要求建党百年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不得用于商业广告等。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某旅游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款50000元;对其擅自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罚款5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此起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案件,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本案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案例四:伊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伊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业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所销售的五粮春白酒、剑南春白酒、青花汾酒、封坛老白汾酒、巴拿马汾酒、53度防伪老白汾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482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注册商标权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是正道。经营者应牢记诚信经营的宗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从合法渠道购进商品,不断创新经营模式,避免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不正当争夺消费市场的行为,维护行业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孙怀真 乔红梅)
■案例一: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某公司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件简介:
2021年8月20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投诉举报,洛阳某公司在未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者被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在其官方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信息中,使用了“奥运标志”用于商业宣传。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上述证据,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公司处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执法等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的持续提升与推进,大部分企业、团体、个人等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逐步加深,并自觉规范遵守。但在实践层面,仍有部分企业、个人等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了解、法律意识不强,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抱有打擦边球、甚至公然违反等侥幸心理。通过行政执法领域的依法处理和高压态势,可以助力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落地和实施,带动在社会层面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7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及案件线索,请求人为陕西某科技公司,其于2019年10月18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2133174.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5月12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受理了请求人诉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一案。5月18日,执法人员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材料。7月27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已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也认可其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经审理,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功能相近,结构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实施专利侵权行为。8月5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行为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陕西某科技公司专利号ZL201822133174.1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不仅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更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能,通过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高效处理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营造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游公司投放违法广告和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8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旅游公司在洛阳市内公交车车窗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商业宣传,委托广告公司在洛阳市区内部分公交线路的公交车窗上发布广告,周期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5日,发布数量为180台(个),发布费用为30元/台,费用共计5400元。车窗广告由当事人员工设计,内容使用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和广告法禁用词汇。“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系中宣部3月24日发布,并发文明确了标识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使用管理等事项,要求建党百年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不得用于商业广告等。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某旅游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款50000元;对其擅自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罚款5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此起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案件,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本案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案例四:伊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伊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业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所销售的五粮春白酒、剑南春白酒、青花汾酒、封坛老白汾酒、巴拿马汾酒、53度防伪老白汾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482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注册商标权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是正道。经营者应牢记诚信经营的宗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从合法渠道购进商品,不断创新经营模式,避免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不正当争夺消费市场的行为,维护行业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孙怀真 乔红梅)
案例分享:来自都江堰张先生一家的遭遇
来自都江堰的张先生口述,家原有宅基地217.98平方米,2008年后当时的村相关工作人员张某钱找到自己,告知根据成都市下发的《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允许农户用自家宅基地吸纳社会资金联合建房,于是张先生与张某钱口头约定好,将我宅基地的一小部分60平方米,用于办理联建指标,剩余部分158.98平方米办理房产证,在2020年5月27号之前自己多次询问张某钱自己的房产证怎么还没有拿到,得到回答都说正在办理当中。
张先生的父亲张某如于1984年承包了滨江村三组的河边林地,该林地有一段于2004租给了同村组的张某家使用,2008年后张某文夫妇外出泸州务工,很长一段时间不在村内。2009年村里重新对林地进行权限划分,由于张先生年事已高,耳朵眼睛不太好,也没有人告知张先生其家河边林地的确权登记之事。 直到2010年春节,儿子儿媳张某文夫妇过年回家,发现张老先生新拿到的林权证上并没有河边林地。于是很快找到村里组长和村上咨询为何属于我们的林地我们的林权证上没有。后续了解到自家的林地已经被划分给了张某、张某钱、张某怀这三家人的名下。其中张某钱为村里相关工作人员。
张老先生和家人很快继续向村里协商沟通反映情况,有村组领导在帮忙调解。但是其中张某钱作为村里的管理负责人,不仅拒绝协商,在镇分管林业领导干部在场的情况下,还做出发脾气摔杯子等抵制行为。
2014年张老先生和家人来到镇上反映问题,相关管理人员有帮忙调解,出过调解处理意见:是冻结林地,双方都不要在上面有任何经营操作。但这样的调解安排,张某钱和张某怀两弟兄还是在该林地上修建了了堡坎和茶坊,完全无视安排。
(林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张先生家林地现场进行了手绘林地实际情况确认)
无奈之下,张老先生和家人向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给出了调解意见,说让张某、张某钱、张某怀三家人都把先把林地确权登记变更到张先生名下,然后张先生再和他们再签订租赁合同租给他们使用。在调解现场大家都同意了,接下来张先生也把林权证交给组长说由他统一去帮我们办理,结果过了一年之久我们去问组长要我们的林权证,组长告知我说,只有张某一家把林权证交给组长了,张某钱和张某怀没有提交林权证。事后,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诉讼,得知需要先拿到相关单位的解决结果,对于结果不满意才可以进行诉讼。张先生又继续和镇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得到承诺说会帮助给其他两家张姓村民进行协商解决,直到三年多时间,仍没有下文。
2020年,张老先生再次向都江堰多个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请求撤销林权证上的错误登记。2020年8月,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找到张某钱调查此事,张某钱同意退还被林地,但要张老先生一家赔偿他在林地上砌堡坎和修建房子的费用40万元。
张老先生口述,2020年12月29号,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再次通知我们,说通过他们的努力,张某钱答应把林地退还给我们,并约定在2021年1月6号由镇相关工作人员刘某喜陪同我们到现场确认,到了现场发现张某钱仍在林地内修建房屋。张老先生家人在现场拍摄了录像资料,但受到了张某钱的拦下和厮打,后经报案得以调停。后续又因为录像资料,持续受到张某钱及其家人的阻扰。
张老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自己未签署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自己的林地被划分出去了,后续连宅基地也变到联建方的名下了。
张老先生表示,自家还拥有宅基地共计217.98平方米,08年后所有宅基地重新办理产证,我们组大家都拿到房产证了,张老先生没有拿到,询问组长说还没发下来,问村上领导说正在办理中,张某钱也从未告知其中缘由。直至2020年5月,张老先生才在都江堰市房管局了解到,张某钱早在2009年就已经办理了张先生的房产证。并在办理了房产证后,将张先生的宅基地以联建的方式卖给了徐某林、米某洪、王某、谢某红四人。得知实情后,张先生及时和张某钱询问沟通,后续张某钱让村长杨某洪转了一笔7万块的款给到张先生儿子张某文卡里,并称这7万块就是当时卖宅基地的钱,要张先生一家不要再向上反映问题。
在这漫长的事件发展过程中,张先生一家没有签署过任何文件同意售卖或者转让相关林地或宅基地。既然办理流程不规范,那是否应该将情况追溯回最原始的状态然后再进行分配呢。我们不得而知。张老先生一家再此呼吁:希望能够调阅当时的所有过户手续,能够进行合理的再次协商与沟通。
法律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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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都江堰的张先生口述,家原有宅基地217.98平方米,2008年后当时的村相关工作人员张某钱找到自己,告知根据成都市下发的《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允许农户用自家宅基地吸纳社会资金联合建房,于是张先生与张某钱口头约定好,将我宅基地的一小部分60平方米,用于办理联建指标,剩余部分158.98平方米办理房产证,在2020年5月27号之前自己多次询问张某钱自己的房产证怎么还没有拿到,得到回答都说正在办理当中。
张先生的父亲张某如于1984年承包了滨江村三组的河边林地,该林地有一段于2004租给了同村组的张某家使用,2008年后张某文夫妇外出泸州务工,很长一段时间不在村内。2009年村里重新对林地进行权限划分,由于张先生年事已高,耳朵眼睛不太好,也没有人告知张先生其家河边林地的确权登记之事。 直到2010年春节,儿子儿媳张某文夫妇过年回家,发现张老先生新拿到的林权证上并没有河边林地。于是很快找到村里组长和村上咨询为何属于我们的林地我们的林权证上没有。后续了解到自家的林地已经被划分给了张某、张某钱、张某怀这三家人的名下。其中张某钱为村里相关工作人员。
张老先生和家人很快继续向村里协商沟通反映情况,有村组领导在帮忙调解。但是其中张某钱作为村里的管理负责人,不仅拒绝协商,在镇分管林业领导干部在场的情况下,还做出发脾气摔杯子等抵制行为。
2014年张老先生和家人来到镇上反映问题,相关管理人员有帮忙调解,出过调解处理意见:是冻结林地,双方都不要在上面有任何经营操作。但这样的调解安排,张某钱和张某怀两弟兄还是在该林地上修建了了堡坎和茶坊,完全无视安排。
(林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张先生家林地现场进行了手绘林地实际情况确认)
无奈之下,张老先生和家人向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给出了调解意见,说让张某、张某钱、张某怀三家人都把先把林地确权登记变更到张先生名下,然后张先生再和他们再签订租赁合同租给他们使用。在调解现场大家都同意了,接下来张先生也把林权证交给组长说由他统一去帮我们办理,结果过了一年之久我们去问组长要我们的林权证,组长告知我说,只有张某一家把林权证交给组长了,张某钱和张某怀没有提交林权证。事后,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诉讼,得知需要先拿到相关单位的解决结果,对于结果不满意才可以进行诉讼。张先生又继续和镇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得到承诺说会帮助给其他两家张姓村民进行协商解决,直到三年多时间,仍没有下文。
2020年,张老先生再次向都江堰多个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请求撤销林权证上的错误登记。2020年8月,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找到张某钱调查此事,张某钱同意退还被林地,但要张老先生一家赔偿他在林地上砌堡坎和修建房子的费用40万元。
张老先生口述,2020年12月29号,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再次通知我们,说通过他们的努力,张某钱答应把林地退还给我们,并约定在2021年1月6号由镇相关工作人员刘某喜陪同我们到现场确认,到了现场发现张某钱仍在林地内修建房屋。张老先生家人在现场拍摄了录像资料,但受到了张某钱的拦下和厮打,后经报案得以调停。后续又因为录像资料,持续受到张某钱及其家人的阻扰。
张老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自己未签署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自己的林地被划分出去了,后续连宅基地也变到联建方的名下了。
张老先生表示,自家还拥有宅基地共计217.98平方米,08年后所有宅基地重新办理产证,我们组大家都拿到房产证了,张老先生没有拿到,询问组长说还没发下来,问村上领导说正在办理中,张某钱也从未告知其中缘由。直至2020年5月,张老先生才在都江堰市房管局了解到,张某钱早在2009年就已经办理了张先生的房产证。并在办理了房产证后,将张先生的宅基地以联建的方式卖给了徐某林、米某洪、王某、谢某红四人。得知实情后,张先生及时和张某钱询问沟通,后续张某钱让村长杨某洪转了一笔7万块的款给到张先生儿子张某文卡里,并称这7万块就是当时卖宅基地的钱,要张先生一家不要再向上反映问题。
在这漫长的事件发展过程中,张先生一家没有签署过任何文件同意售卖或者转让相关林地或宅基地。既然办理流程不规范,那是否应该将情况追溯回最原始的状态然后再进行分配呢。我们不得而知。张老先生一家再此呼吁:希望能够调阅当时的所有过户手续,能够进行合理的再次协商与沟通。
法律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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