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 每日三条
一问:我去年12月份在工地上工作因造成左手大拇指骨折,做了手术安装了钢板,工伤鉴定没做钢板也还没取出,问:去做工伤鉴定会受影响吗?
答:这个要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来判断是否需要取钢板之后再来做,一般是需要取出后再做的。
二问:我这边就是贷款已经签了合同,但是他们要求卡里要有百分之三十的余额,我没有,这种可以中途放弃吗?
答:很明显,你被诈骗了,正规贷款是不可能需要本金再来贷款的。
三问:你好,请问一下自己父亲七十多了再找一个老伴,我们不同意,我们做儿女还需要赡养他吗?
答:婚姻自由,做子女的并不能妨碍父母的婚姻自由权利,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免除。
一问:我去年12月份在工地上工作因造成左手大拇指骨折,做了手术安装了钢板,工伤鉴定没做钢板也还没取出,问:去做工伤鉴定会受影响吗?
答:这个要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来判断是否需要取钢板之后再来做,一般是需要取出后再做的。
二问:我这边就是贷款已经签了合同,但是他们要求卡里要有百分之三十的余额,我没有,这种可以中途放弃吗?
答:很明显,你被诈骗了,正规贷款是不可能需要本金再来贷款的。
三问:你好,请问一下自己父亲七十多了再找一个老伴,我们不同意,我们做儿女还需要赡养他吗?
答:婚姻自由,做子女的并不能妨碍父母的婚姻自由权利,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免除。
也许是这场疫情让我的导师从忙碌中闲下来 有时间可以从头到尾看我的论文 还写了一个文件给我 我以为我导三年没有管过我 毕业极大可能是一场云毕业 今后也不会有什么交集 发论文我也报着老师也不会细看的态度 毕竟给导师发论文我也只是想走个过场好在我论文评审申请上签个字 我每一条意见都是那么的中肯 我真的好感动 毕业就是这样 真到了毕业时候 我……好不舍
“丈夫生病,妻子不付医疗费?”江苏南京,男子李某与前妻离婚后,认识了现任妻子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在一起后不久,就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让王某没想到的是,婚后她遇到了一个考验,丈夫李某突发脑溢血昏迷,住进了ICU。治还是不治?
得知哥哥李某住院,弟弟李小某立即赶往医院看望,万万没想到,嫂子王某竟拒绝支付医疗费,还不肯在手术单上签字!这让李小某非常生气。
嫂子太过分了,人命关天的事情,怎么能这样呢?李小某质问嫂子,钱有人重要吗?嫂子没有回答。
李小某也想不管不问,但这是自己的亲哥哥,嫂子可以如此冷漠无情,自己做不到,随后,李小某以病人家属的名义,在手术单上签了字,并去缴费窗口支付了医疗费。
前前后后,李小某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已高达17万余元,李小某多次找嫂子王某归还,但王某没有松口,始终拒绝。
最后,李小某一纸诉状,将哥哥嫂嫂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自己垫付相关费用。
1、法庭上,王某辩解说,李小某作为李某的胞弟,自愿救助李某,他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属于赠与,不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王某的意思是,现在赠与已经完成了,李小某不能反悔,要求撤销赠与。
王某的理由看似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却是南辕北辙,因为本案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王某把基础关系搞错了,所以王某的说法,注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从法律上讲,王某不返还李小某垫付的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
丈夫李某突发脑溢血昏迷,王某作为妻子应该积极救助,但王某却没有这样做。
从法律上讲,王某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支付医疗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会善良的社会风俗不符。
3、李某因治病产生的医疗费,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李某治病产生的债务,虽然是用在李某个人身上,但法律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当一同偿还。
法院鉴于李小某诉求中的赔偿金额17万元包含人情来往的方面,最终判李某和王某应当偿还李小某14.7万元。
事发后,网友一针见血的指出,哥哥住进ICU,生命垂危,嫂子连医药费都不肯出,垫付的医药费咋可能会还?
有网友表示,可以找哥哥要,现在的问题是,哥哥脑溢血后,是个病人,所有的财政大权都已被嫂子掌握了,哥哥做不了主。
得知哥哥李某住院,弟弟李小某立即赶往医院看望,万万没想到,嫂子王某竟拒绝支付医疗费,还不肯在手术单上签字!这让李小某非常生气。
嫂子太过分了,人命关天的事情,怎么能这样呢?李小某质问嫂子,钱有人重要吗?嫂子没有回答。
李小某也想不管不问,但这是自己的亲哥哥,嫂子可以如此冷漠无情,自己做不到,随后,李小某以病人家属的名义,在手术单上签了字,并去缴费窗口支付了医疗费。
前前后后,李小某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已高达17万余元,李小某多次找嫂子王某归还,但王某没有松口,始终拒绝。
最后,李小某一纸诉状,将哥哥嫂嫂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自己垫付相关费用。
1、法庭上,王某辩解说,李小某作为李某的胞弟,自愿救助李某,他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属于赠与,不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王某的意思是,现在赠与已经完成了,李小某不能反悔,要求撤销赠与。
王某的理由看似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却是南辕北辙,因为本案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王某把基础关系搞错了,所以王某的说法,注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从法律上讲,王某不返还李小某垫付的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
丈夫李某突发脑溢血昏迷,王某作为妻子应该积极救助,但王某却没有这样做。
从法律上讲,王某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支付医疗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会善良的社会风俗不符。
3、李某因治病产生的医疗费,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李某治病产生的债务,虽然是用在李某个人身上,但法律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当一同偿还。
法院鉴于李小某诉求中的赔偿金额17万元包含人情来往的方面,最终判李某和王某应当偿还李小某14.7万元。
事发后,网友一针见血的指出,哥哥住进ICU,生命垂危,嫂子连医药费都不肯出,垫付的医药费咋可能会还?
有网友表示,可以找哥哥要,现在的问题是,哥哥脑溢血后,是个病人,所有的财政大权都已被嫂子掌握了,哥哥做不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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