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1个流浪汉来到重庆寻亲,见人就说“我是蒋总裁的哥哥”。国民党军警前来调查,见到流浪汉的模样后,各个巴结逢迎。军统得了蒋某人的命令,将流浪汉拘押到白公馆,引得流浪汉怒骂:“我弟畜生不如。”
1941年,许昌县灵沟镇郑庄的57岁庄稼汉——郑发鼓足勇气,决定去重庆认亲。郑发觉得这个想法很荒诞,但是为了不被饿死,他只能冒险前往重庆,必须确认自己的身份。郑发告别妻儿,带着仅有的盘缠上路,一路上跋山涉水,半路上还遇到了土匪劫钱。
他跪地哀求,土匪看他就是平头百姓,身上没有油水可榨,选择放过了他。就这样郑发一边乞讨,一边赶路,几个月后终于才抵达了重庆。此时的重庆是国民政府所在地,繁华无比,郑发穿着一身破破烂烂的衣服,却引得路人连连回头,议论纷纷。
郑发已经顾不得路人异样的眼光了,连滚带爬来到河南同乡会,进门就喊:“我是蒋总裁的亲哥哥,给我碗饭吃。”同乡会的门丁刚要赶人,仔细一看郑发的模样,立即进门去禀报。同乡会会长急忙跑了出来,把郑发扶了起来,看清了郑发的面孔,心里已经有了三分确认。
会长吩咐:“让后厨做一桌好菜,我要好好招待这位先生。仆人烧水,给这位先生洗澡,拿绸缎衣服给先生换上。”郑发洗完澡,换上新衣服出来,饭菜已经上桌。郑发实在饿坏了,扑到饭桌上,开始狼吞虎咽地吃了起来,会长只说:“先生莫急,饭菜有的是。”
郑发酒足饭饱后,会长上前搀扶,让他坐在会客厅的首座上,听郑发讲述事情的来龙去脉。下面这段描述,属于郑发的自述,真假自辨。郑发对会长讲:“我名叫郑发,是许昌县灵沟镇人,父亲名叫郑福安,母亲名叫王采凤,哥哥郑大发早夭,弟弟郑三发出生在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光绪十七年,因为家乡遭了灾荒,母亲带着我和弟弟外出讨饭,被益泰盐行的老板蒋肃庵收留。蒋老板的妻子去世后,续娶了我的母亲王采凤,因我性格顽劣,被蒋老板赶出家门。”
会长看飞黄腾达的机会来了,拱手问:“郑先生,你需要我们怎么帮你?”郑发只说:“请帮我写封信,我要见蒋总裁,以解兄弟相思之情。”会长立即写信,通过关系送到了“总统府”,竟然很快有了回应。
国民政府考试院戴院长亲自来到河南同乡会,传达蒋某人的意思,只说:“蒋总裁说了,不与你见面,让我带来5000大洋,你返回许昌去吧。”郑发也是脾气执拗,坚持要见蒋某人,戴院长好说歹说劝不住,只得把钱留下,离开了河南同乡会。
就此郑发留在了重庆,非但没有受到国民政府的责罚,反而成为了重庆的“大红人”。登门拜访的达官显贵排着队,只为见到郑发一面,极尽巴结逢迎之事。郑发一时间风头无两,蒋某人的夫人也偷偷赶来,劝说郑发:“你回许昌,当了富贵太翁不好吗?”郑发回答:“我来重庆,就为见兄弟一面,别无所求。”
蒋某人实在没有办法,给戴笠下达命令“此事由你处理”,最终这件棘手事被交给了戴笠。戴笠老奸巨猾,明白“郑发杀不得”,但是又要替“蒋总统”处理难题。于是,戴笠下令:“将郑发秘密拘押到白公馆内,派专人好吃好喝伺候。”
在白公馆中,郑发住着豪华房间,有特务专门照顾,只是不能出门。郑发心中苦闷,还常常怒骂:“我弟畜生不如啊,一面都不肯见我。”特务们听到这些话,各个吓得六神无主,戴笠吩咐“全当没听见”。
1946年,戴笠因事故死去后,郑发才被释放出监狱。郑发被软禁了几年时间,明白“见兄弟已无可能”,遂返回许昌老家。国民党许昌县县长得知消息,带着县府各级官吏赶到火车站,迎接郑发回乡。
县长还特意为郑发举办了欢迎宴,给他批了一大块土地,让郑发能够安度晚年。1946年11月,国民政府专门派特使来到许昌,慰问看望郑发。郑发又提出“去南京认亲”,被人劝阻,伤心落泪。
1946年冬、1948年夏,郑发2次去往南京寻亲,均没有见到想见之人。郑发的自述是否可信?他的真实身份是什么?湮灭于史料中,真假难辨。

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皓子说法)

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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