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200个课时,20万字笔记……家安老师的民法课终于追完了。
在整个课程里,他为我们揭示了民法是那种超越了1+1=2式的、具有很强思辨性的部门法。
比如在一个复杂的如公司并购的交易中,如果非得识别出哪一句话是要约、哪一句话是承诺,据此判断双方达成了某种合意,其实是有点荒谬的。最终还是需要个案判断,甚至需要在几种利益中间去寻找一种非常困难的平衡。
即便如此,民法上也发展出了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使这种个案判断更加精确、更加确定,去满足市场主体的交易预期——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我们整个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努力方向。
但是,它注定会滞后、注定是在“女娲补天”,因而带有了一种悲剧的英雄主义的色彩。
不过,在私法自治的命题下,不断地回应野蛮生长的民商事交往,去建构、去开拓,或许就曾使民法学者们在那些肝论文/判决的深夜心潮澎湃吧。
在整个课程里,他为我们揭示了民法是那种超越了1+1=2式的、具有很强思辨性的部门法。
比如在一个复杂的如公司并购的交易中,如果非得识别出哪一句话是要约、哪一句话是承诺,据此判断双方达成了某种合意,其实是有点荒谬的。最终还是需要个案判断,甚至需要在几种利益中间去寻找一种非常困难的平衡。
即便如此,民法上也发展出了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使这种个案判断更加精确、更加确定,去满足市场主体的交易预期——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我们整个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努力方向。
但是,它注定会滞后、注定是在“女娲补天”,因而带有了一种悲剧的英雄主义的色彩。
不过,在私法自治的命题下,不断地回应野蛮生长的民商事交往,去建构、去开拓,或许就曾使民法学者们在那些肝论文/判决的深夜心潮澎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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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4月版。
“事有始终,物有表里。”
“中国的民法学者对这部未来的法典寄予着深厚的期盼,其中一份期盼就是以民法典抵御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肆意入侵,从而培育中国市民社会的生长。”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并不能抵御政治国家的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侵入,因为民法典的功能不在于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一道自由与权力的界限,民法典只建构市民社会内部的结构和秩序,民法典并不能决定市民社会内个人的自由域度。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界限的划分是宪法的功能。”
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4月版。
“事有始终,物有表里。”
“中国的民法学者对这部未来的法典寄予着深厚的期盼,其中一份期盼就是以民法典抵御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肆意入侵,从而培育中国市民社会的生长。”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并不能抵御政治国家的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侵入,因为民法典的功能不在于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一道自由与权力的界限,民法典只建构市民社会内部的结构和秩序,民法典并不能决定市民社会内个人的自由域度。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界限的划分是宪法的功能。”
法理学改一改吧,球球了[泪][泪][泪]
本人浅浅解释一下吧——“法律行为”一词,源自德文“Rechtsgeschäft”,系日本学者翻译而来,后直接为我国所用,成为汉语法学的传统称呼。现行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词意义与之相同,但加上“民事”二字反而徒增疑惑,给人以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外还有“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的错觉,实际上后二者的准确叫法应该是“犯罪行为”和“行政行为”。当然,法律行为并非是“Rechtsgeschäft”的准确翻译,按照田士永教授的观点,或可直译为“权利交易”,朱庆育教授对此话题的论述更为详细。 https://t.cn/RJq0nK3
本人浅浅解释一下吧——“法律行为”一词,源自德文“Rechtsgeschäft”,系日本学者翻译而来,后直接为我国所用,成为汉语法学的传统称呼。现行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词意义与之相同,但加上“民事”二字反而徒增疑惑,给人以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外还有“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的错觉,实际上后二者的准确叫法应该是“犯罪行为”和“行政行为”。当然,法律行为并非是“Rechtsgeschäft”的准确翻译,按照田士永教授的观点,或可直译为“权利交易”,朱庆育教授对此话题的论述更为详细。 https://t.cn/RJq0n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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