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追求公平正义的权利
这无可厚非但是打着正义的名义为自己谋利反过来高举正义的大旗多少有点又当又立。所以这样就公平了?试问做过背调吗?知道其他学校的算法吗?目前为止我没见过任何一个学校是这样的算法,这根本是把学科对立起来,搞得大家水火不容,朋友不像朋友,同事不像同事。看,这就是正义使者!
这无可厚非但是打着正义的名义为自己谋利反过来高举正义的大旗多少有点又当又立。所以这样就公平了?试问做过背调吗?知道其他学校的算法吗?目前为止我没见过任何一个学校是这样的算法,这根本是把学科对立起来,搞得大家水火不容,朋友不像朋友,同事不像同事。看,这就是正义使者!
[衰][衰] 【司法乱象终将被曝光于天下,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政法领域最突出的短板是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监督还不到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执法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不公、不廉等问题反映强烈。”→→摘自; 2020年8月26日在京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
[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当事人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一)本人遭受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自2008年12月24日 起至今,当事人依法按序向最高“衙门”法院递上了 三百多封 行政申诉状、要求最高法院 撤销 江苏省高院 的违法裁定,重新审判。据【中国邮政】给我的短信回复就能证明最高法院均已签收,同时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给本人的通知书也能反证最高法院收到了当事人的申诉状。然而 最高法院 却故意迴避当事人的再审要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二)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四)“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
(五)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如此办案的检察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当事人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一)本人遭受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自2008年12月24日 起至今,当事人依法按序向最高“衙门”法院递上了 三百多封 行政申诉状、要求最高法院 撤销 江苏省高院 的违法裁定,重新审判。据【中国邮政】给我的短信回复就能证明最高法院均已签收,同时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给本人的通知书也能反证最高法院收到了当事人的申诉状。然而 最高法院 却故意迴避当事人的再审要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二)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四)“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
(五)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如此办案的检察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再不整顿就完了!司法系统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了!】 “政法领域最突出的短板是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监督还不到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执法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不公、不廉等问题反映强烈。”→→摘自;【 2020年8月26日在京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
[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当事人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一)本人遭受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自2008年12月24日 起至今,当事人依法按序向最高“衙门”法院递上了 三百多封 行政申诉状、要求最高法院 撤销 江苏省高院 的违法裁定,重新审判。据【中国邮政】给我的短信回复就能证明最高法院均已签收,同时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给本人的通知书也能反证最高法院收到了当事人的申诉状。然而 最高法院 却故意迴避当事人的再审要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二)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四)“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
(五)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如此办案的检察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司法衙门”在 强拆当事人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一)本人遭受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自2008年12月24日 起至今,当事人依法按序向最高“衙门”法院递上了 三百多封 行政申诉状、要求最高法院 撤销 江苏省高院 的违法裁定,重新审判。据【中国邮政】给我的短信回复就能证明最高法院均已签收,同时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给本人的通知书也能反证最高法院收到了当事人的申诉状。然而 最高法院 却故意迴避当事人的再审要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二)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四)“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
(五)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如此办案的检察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申诉人:马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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