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十二谭#【“民之法宝” “典”亮生活】“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今年5月28日,民法典迎来颁布两周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近一年半了。
民法典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被称为“民之法宝”,以其“充满人间烟火气”的本色,在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社会稳定安宁等方面展现出了显著成效。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领域中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已融入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指导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健康有序发展的一种价值追求。
民法典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事关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所虑所求。因此,要把民法典贯彻好、实施好,就必须让她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法律其实就是把合乎道德的、合乎主流价值观念、合乎公平正义原则、合乎公序良俗的行为准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全体社会成员遵守,也为司法者提供裁决的守则。
学法懂法是尊法守法的前提,只有让法律知识成为更多社会成员的基本素养,法治社会建设的效果才会更加彰显。
法律一旦被公民掌握,就会产生无比强大的力量。广大公民如果都了解掌握了民法典的内容,就能知道如何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法律条文就可以演化成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强的根基。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员知识结构多样,普及一项法律,使之家喻户晓,确实需要一个过程。同样,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心里,也需要全社会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
虽然法律的宣传普及不能立即取得可量化的效果,但实际上法律宣传、法律知识的普及,才是构建法治文明、守护社会和谐平安的基础性工程。因此,不要小看那些默默无闻的普法宣传工作者和潜移默化的普法行动。正是这些积极的普法工作和有效的法治传播,才是构建更高水平和谐平安幸福生活的春风雨露。
因此,要感谢那些有责任有担当的普法宣传工作者和各种各样的普法教育行动。多一些法律普及,就会少一些纠纷。当然,以案释法是一种很好的普法宣传形式。通过以案普法,让群众从典型案例中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适用,会给人留下深刻又直观的印象。《河南法制报》常年坚持以案释法的形式普法宣传,受到社会各界的一直关注和普遍好评。今天又推出了“民法典十二谭”专题宣传,让人们从案例报道和法理解析中学法、明理、受益。
期待美好生活与民法典永远相伴,需要我们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法典的宣传普及,组织以民法典普法为重点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民法典普法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推动民法典普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网络,让民法典真正融入百姓生活,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依仗”。(河南法制报评论员)https://t.cn/A6XTp1qH ⑦
民法典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被称为“民之法宝”,以其“充满人间烟火气”的本色,在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社会稳定安宁等方面展现出了显著成效。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领域中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已融入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指导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健康有序发展的一种价值追求。
民法典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事关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所虑所求。因此,要把民法典贯彻好、实施好,就必须让她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法律其实就是把合乎道德的、合乎主流价值观念、合乎公平正义原则、合乎公序良俗的行为准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全体社会成员遵守,也为司法者提供裁决的守则。
学法懂法是尊法守法的前提,只有让法律知识成为更多社会成员的基本素养,法治社会建设的效果才会更加彰显。
法律一旦被公民掌握,就会产生无比强大的力量。广大公民如果都了解掌握了民法典的内容,就能知道如何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法律条文就可以演化成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强的根基。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员知识结构多样,普及一项法律,使之家喻户晓,确实需要一个过程。同样,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心里,也需要全社会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
虽然法律的宣传普及不能立即取得可量化的效果,但实际上法律宣传、法律知识的普及,才是构建法治文明、守护社会和谐平安的基础性工程。因此,不要小看那些默默无闻的普法宣传工作者和潜移默化的普法行动。正是这些积极的普法工作和有效的法治传播,才是构建更高水平和谐平安幸福生活的春风雨露。
因此,要感谢那些有责任有担当的普法宣传工作者和各种各样的普法教育行动。多一些法律普及,就会少一些纠纷。当然,以案释法是一种很好的普法宣传形式。通过以案普法,让群众从典型案例中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适用,会给人留下深刻又直观的印象。《河南法制报》常年坚持以案释法的形式普法宣传,受到社会各界的一直关注和普遍好评。今天又推出了“民法典十二谭”专题宣传,让人们从案例报道和法理解析中学法、明理、受益。
期待美好生活与民法典永远相伴,需要我们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法典的宣传普及,组织以民法典普法为重点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民法典普法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推动民法典普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网络,让民法典真正融入百姓生活,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依仗”。(河南法制报评论员)https://t.cn/A6XTp1qH ⑦
[衰][衰]【黑白岂可颠倒、良知岂能泯灭?把自己的规定当"屁"放的司法“衙门”已经彻底沦落了!】法律人不敬畏法律,就会为所欲为、无底线可言,司法为民就是扯蛋。如此乱象意味着社会正义沦丧,司法机关已很大程度上沦为打击善良民众、保护恶人的“公开黑社会”了!
[衰][衰] 本人合法房屋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强拆、而且该强拆案已被最高检裁定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全过程”违法。--(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申诉有时,结案无期”,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的现实状况。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三)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四)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专横、傲慢与不屑,简直就是无道、无德、无耻、无赖至极!
[衰][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如今却成了我们的奢望!司法者毫无仁慈之心、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 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司法“衙门”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本人合法房屋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强拆、而且该强拆案已被最高检裁定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全过程”违法。--(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申诉有时,结案无期”,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的现实状况。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三)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四)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专横、傲慢与不屑,简直就是无道、无德、无耻、无赖至极!
[衰][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如今却成了我们的奢望!司法者毫无仁慈之心、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 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司法“衙门”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黑白岂可颠倒、良知岂能泯灭?把自己的规定当"屁"放的司法“衙门”已经彻底沦落了!】法律人不敬畏法律,就会为所欲为、无底线可言,司法为民就是扯蛋。如此乱象意味着社会正义沦丧,司法机关已很大程度上沦为打击善良民众、保护恶人的“公开黑社会”了!
[衰][衰] 本人合法房屋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强拆、而且该强拆案已被最高检裁定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全过程”违法。--(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申诉有时,结案无期”,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的现实状况。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三)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四)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专横、傲慢与不屑,简直就是无道、无德、无耻、无赖至极!
[衰][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如今却成了我们的奢望!司法者毫无仁慈之心、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 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司法“衙门”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本人合法房屋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强拆、而且该强拆案已被最高检裁定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全过程”违法。--(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申诉有时,结案无期”,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的现实状况。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三)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四)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专横、傲慢与不屑,简直就是无道、无德、无耻、无赖至极!
[衰][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如今却成了我们的奢望!司法者毫无仁慈之心、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 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司法“衙门”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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