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是什么,包含什么,以现有的市场是否值得我们布局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 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 固定资产 。
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 房屋建筑工程 、 铁路工程 、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 民航 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 粮食工程 、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 工程 、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 电视工程等。
有发展就必定有建设,
建设性质
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
(1)新建项目。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应有新建项目。有的单位如果原有基础薄弱需要再兴建的项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原值)3倍以上时,才可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 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原有场地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充规模而进行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迁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异地而建设的项目。
(4)恢复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因在自然灾害或战争中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基本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上述四类,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挖潜工程、节能工程、安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5)改建项目。是指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现有设施或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其中还包括企业所增建的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根据1983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改建项目由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安排。 [2]
建设规模
为适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报建程序也不尽相同。划分项目等级的原则 (1)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设计能力或投资总额的大小,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2)凡生产单一产品的项目,一般按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项目,一般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产品分类较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时,可按投资总额划分。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项目,虽然设计能力或全部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入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大、中型项目管理。 (4)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不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标准划分。 (5)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项目限额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变化。现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1)按投资额划分的基本建设项目,属于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的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部门和非工业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建设项目; 2)按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划分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对各行各业的具体规定作为标准; 3)更新改造项目只按投资额标准划分,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其他部门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为限额以上项目,否则为限额以下项目。
行业前景: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1世纪是中国建筑业产业成长和体制变革的关键时期,建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今后兴建的建筑将以大型建筑、高层建筑和智能建筑为主体,建筑设备工程更是首先向多功能、高技术的方向迈进。建筑设备工程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比重逐年增长,一般工程占工程总投资比例的20—30%,对于大型建筑、高层建筑、智能建筑其设备工程占工程总投资比例达到了40—50%。科技的进步要求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技术素质,设备工程行业科技的发展速度相对建筑业其他行业速度更快,因此,对从业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现有各级各类安装施工公司、企业、特别是县级以下设计院、安装施工单位,对设备类专业人才严重短缺。
做这一行就是挺累,长年累月在外,不过前景很好,钱景也相当不错
布局正当时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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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 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 固定资产 。
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 房屋建筑工程 、 铁路工程 、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 民航 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 粮食工程 、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 工程 、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 电视工程等。
有发展就必定有建设,
建设性质
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
(1)新建项目。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应有新建项目。有的单位如果原有基础薄弱需要再兴建的项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原值)3倍以上时,才可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 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原有场地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充规模而进行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迁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异地而建设的项目。
(4)恢复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因在自然灾害或战争中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基本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上述四类,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挖潜工程、节能工程、安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5)改建项目。是指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现有设施或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其中还包括企业所增建的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根据1983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改建项目由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安排。 [2]
建设规模
为适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报建程序也不尽相同。划分项目等级的原则 (1)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设计能力或投资总额的大小,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2)凡生产单一产品的项目,一般按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项目,一般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产品分类较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时,可按投资总额划分。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项目,虽然设计能力或全部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入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大、中型项目管理。 (4)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不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标准划分。 (5)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项目限额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变化。现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1)按投资额划分的基本建设项目,属于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的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部门和非工业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建设项目; 2)按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划分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对各行各业的具体规定作为标准; 3)更新改造项目只按投资额标准划分,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其他部门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为限额以上项目,否则为限额以下项目。
行业前景: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1世纪是中国建筑业产业成长和体制变革的关键时期,建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今后兴建的建筑将以大型建筑、高层建筑和智能建筑为主体,建筑设备工程更是首先向多功能、高技术的方向迈进。建筑设备工程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比重逐年增长,一般工程占工程总投资比例的20—30%,对于大型建筑、高层建筑、智能建筑其设备工程占工程总投资比例达到了40—50%。科技的进步要求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技术素质,设备工程行业科技的发展速度相对建筑业其他行业速度更快,因此,对从业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现有各级各类安装施工公司、企业、特别是县级以下设计院、安装施工单位,对设备类专业人才严重短缺。
做这一行就是挺累,长年累月在外,不过前景很好,钱景也相当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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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2019年第1937号(资源环境类105号))
一、关于出台政策加大投入问题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对于维护全球气候安全和保障人类生存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部署,我局积极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林业发展,2009年印发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办造字〔2010〕56号),提出了包括林业产业等9个领域的22项主要行动和保障措施。2011年,推动将“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列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中“鼓励类”目录。2016年,我局印发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办造字〔2016〕102号),确定了森林碳汇等目标和增加林业碳汇等主要行动。2017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7〕43号),确定了大力培育林业碳汇产业等任务。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在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森林碳储量和碳汇量持续稳定增加,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2015年开始,我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合作 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林规发〔2016〕15号)《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林业发展的意见》(林规发〔2016〕12号),积极推进投融资政策创新,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国家储备林、林业产业发展(包括林业碳汇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截至2019年6月,已有100多个林业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累计发放贷款480多亿元。2016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确定在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扶持政策,启动开展了一批试点项目,为生态建设和林业碳汇产业发展增添了动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针对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迟缓、扶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健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的法律地位;完善林业碳汇产业扶持政策,继续加强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投入,创新投融资和保险政策,积极开发贷款期和宽限期长、利率优惠、手续简便、服务完善等适应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等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碳汇产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加快制定《林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指南》,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方面实施PPP试点项目,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
二、关于建立健全碳汇市场问题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交易产品为企业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按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深化完善期三阶段稳步推进,计划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
为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备案发布了《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等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自愿减排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奠定了基础。截至2017年3月,全国已履行项目备案、减排量签发程序的林业碳汇项目达98个。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2017年第2号),决定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申请。现在主管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部正在结合“放管服”要求,研究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改革。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建立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抵消机制,将西部地区具有明显生态修复和保护效益的林业碳汇项目等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对生态保护和修复补偿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进行立法强化约束问题
(一)关于向排放企业和个人征收碳税问题。碳税与碳市场同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目前主要采用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探索实践来看,试点碳市场的运行促进了试点地方减排目标的实现和碳汇林业的发展。在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制度。
(二)关于加快碳排放立法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性制度安排。近日,生态环境部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也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条例》出台进度。
四、关于加大林业碳汇知识宣传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林业碳汇宣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专门为省部级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讨班授课,发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题文章,宣传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普及林业碳汇知识。从2013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发布《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英文版),在中国绿色时报刊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版,展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新进展和新成果。利用中国植树节、国际森林日、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等重要节点日,以及中央领导植树、共和国部长植树、国际森林日植树等重要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广泛开展报道,宣传我国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利用中国林业网、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网、中国林业网微信、新浪网、人民网官方微博、“中国林业发布”微博,广泛普及林业碳汇知识,持续宣传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和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林业碳汇等宣传作为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好,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及发展碳汇林业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碳汇人才培养问题
为加强林业碳汇人才培养,我局从2008年开始,每年举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计量监测专题培训班,不断加强对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和碳汇计量监测队伍的技术培训。截至2019年7月,已举办培训班13期,累计培训人员1300多人次。通过培训,林业碳汇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显著提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林业碳汇人才培养力度,编写《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知识读本》,在做好省级林业碳汇人才培训的基础上,督导各省区市加大对地县级人才的培训力度。积极配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林业碳汇相关的教学体系建设、学科设置布局等工作,引导相关院校增加林业碳汇专业课程的设置。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2019年第1937号(资源环境类105号))
一、关于出台政策加大投入问题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对于维护全球气候安全和保障人类生存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部署,我局积极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林业发展,2009年印发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办造字〔2010〕56号),提出了包括林业产业等9个领域的22项主要行动和保障措施。2011年,推动将“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列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中“鼓励类”目录。2016年,我局印发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办造字〔2016〕102号),确定了森林碳汇等目标和增加林业碳汇等主要行动。2017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7〕43号),确定了大力培育林业碳汇产业等任务。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在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森林碳储量和碳汇量持续稳定增加,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2015年开始,我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合作 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林规发〔2016〕15号)《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林业发展的意见》(林规发〔2016〕12号),积极推进投融资政策创新,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国家储备林、林业产业发展(包括林业碳汇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截至2019年6月,已有100多个林业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累计发放贷款480多亿元。2016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确定在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扶持政策,启动开展了一批试点项目,为生态建设和林业碳汇产业发展增添了动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针对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迟缓、扶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健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的法律地位;完善林业碳汇产业扶持政策,继续加强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投入,创新投融资和保险政策,积极开发贷款期和宽限期长、利率优惠、手续简便、服务完善等适应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等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碳汇产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加快制定《林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指南》,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方面实施PPP试点项目,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
二、关于建立健全碳汇市场问题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交易产品为企业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按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深化完善期三阶段稳步推进,计划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
为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备案发布了《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等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自愿减排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奠定了基础。截至2017年3月,全国已履行项目备案、减排量签发程序的林业碳汇项目达98个。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2017年第2号),决定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申请。现在主管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部正在结合“放管服”要求,研究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改革。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建立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抵消机制,将西部地区具有明显生态修复和保护效益的林业碳汇项目等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对生态保护和修复补偿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进行立法强化约束问题
(一)关于向排放企业和个人征收碳税问题。碳税与碳市场同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目前主要采用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探索实践来看,试点碳市场的运行促进了试点地方减排目标的实现和碳汇林业的发展。在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制度。
(二)关于加快碳排放立法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性制度安排。近日,生态环境部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也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条例》出台进度。
四、关于加大林业碳汇知识宣传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林业碳汇宣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专门为省部级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讨班授课,发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题文章,宣传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普及林业碳汇知识。从2013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发布《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英文版),在中国绿色时报刊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版,展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新进展和新成果。利用中国植树节、国际森林日、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等重要节点日,以及中央领导植树、共和国部长植树、国际森林日植树等重要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广泛开展报道,宣传我国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利用中国林业网、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网、中国林业网微信、新浪网、人民网官方微博、“中国林业发布”微博,广泛普及林业碳汇知识,持续宣传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和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林业碳汇等宣传作为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好,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及发展碳汇林业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碳汇人才培养问题
为加强林业碳汇人才培养,我局从2008年开始,每年举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计量监测专题培训班,不断加强对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和碳汇计量监测队伍的技术培训。截至2019年7月,已举办培训班13期,累计培训人员1300多人次。通过培训,林业碳汇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显著提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林业碳汇人才培养力度,编写《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知识读本》,在做好省级林业碳汇人才培训的基础上,督导各省区市加大对地县级人才的培训力度。积极配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林业碳汇相关的教学体系建设、学科设置布局等工作,引导相关院校增加林业碳汇专业课程的设置。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2019年第1937号(资源环境类105号))
一、关于出台政策加大投入问题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对于维护全球气候安全和保障人类生存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部署,我局积极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林业发展,2009年印发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办造字〔2010〕56号),提出了包括林业产业等9个领域的22项主要行动和保障措施。2011年,推动将“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列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中“鼓励类”目录。2016年,我局印发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办造字〔2016〕102号),确定了森林碳汇等目标和增加林业碳汇等主要行动。2017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7〕43号),确定了大力培育林业碳汇产业等任务。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在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森林碳储量和碳汇量持续稳定增加,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2015年开始,我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合作 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林规发〔2016〕15号)《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林业发展的意见》(林规发〔2016〕12号),积极推进投融资政策创新,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国家储备林、林业产业发展(包括林业碳汇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截至2019年6月,已有100多个林业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累计发放贷款480多亿元。2016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确定在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扶持政策,启动开展了一批试点项目,为生态建设和林业碳汇产业发展增添了动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针对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迟缓、扶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健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的法律地位;完善林业碳汇产业扶持政策,继续加强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投入,创新投融资和保险政策,积极开发贷款期和宽限期长、利率优惠、手续简便、服务完善等适应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等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碳汇产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加快制定《林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指南》,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方面实施PPP试点项目,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
二、关于建立健全碳汇市场问题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交易产品为企业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按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深化完善期三阶段稳步推进,计划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
为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备案发布了《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等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自愿减排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奠定了基础。截至2017年3月,全国已履行项目备案、减排量签发程序的林业碳汇项目达98个。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2017年第2号),决定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申请。现在主管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部正在结合“放管服”要求,研究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改革。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建立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抵消机制,将西部地区具有明显生态修复和保护效益的林业碳汇项目等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对生态保护和修复补偿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进行立法强化约束问题
(一)关于向排放企业和个人征收碳税问题。碳税与碳市场同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目前主要采用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探索实践来看,试点碳市场的运行促进了试点地方减排目标的实现和碳汇林业的发展。在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制度。
(二)关于加快碳排放立法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性制度安排。近日,生态环境部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也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条例》出台进度。
四、关于加大林业碳汇知识宣传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林业碳汇宣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专门为省部级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讨班授课,发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题文章,宣传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普及林业碳汇知识。从2013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发布《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英文版),在中国绿色时报刊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版,展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新进展和新成果。利用中国植树节、国际森林日、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等重要节点日,以及中央领导植树、共和国部长植树、国际森林日植树等重要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广泛开展报道,宣传我国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利用中国林业网、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网、中国林业网微信、新浪网、人民网官方微博、“中国林业发布”微博,广泛普及林业碳汇知识,持续宣传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和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林业碳汇等宣传作为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好,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及发展碳汇林业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碳汇人才培养问题
为加强林业碳汇人才培养,我局从2008年开始,每年举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计量监测专题培训班,不断加强对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和碳汇计量监测队伍的技术培训。截至2019年7月,已举办培训班13期,累计培训人员1300多人次。通过培训,林业碳汇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显著提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林业碳汇人才培养力度,编写《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知识读本》,在做好省级林业碳汇人才培训的基础上,督导各省区市加大对地县级人才的培训力度。积极配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林业碳汇相关的教学体系建设、学科设置布局等工作,引导相关院校增加林业碳汇专业课程的设置。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2019年第1937号(资源环境类105号))
一、关于出台政策加大投入问题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对于维护全球气候安全和保障人类生存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部署,我局积极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林业发展,2009年印发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办造字〔2010〕56号),提出了包括林业产业等9个领域的22项主要行动和保障措施。2011年,推动将“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列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中“鼓励类”目录。2016年,我局印发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办造字〔2016〕102号),确定了森林碳汇等目标和增加林业碳汇等主要行动。2017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7〕43号),确定了大力培育林业碳汇产业等任务。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在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森林碳储量和碳汇量持续稳定增加,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2015年开始,我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合作 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林规发〔2016〕15号)《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林业发展的意见》(林规发〔2016〕12号),积极推进投融资政策创新,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国家储备林、林业产业发展(包括林业碳汇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截至2019年6月,已有100多个林业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累计发放贷款480多亿元。2016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确定在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扶持政策,启动开展了一批试点项目,为生态建设和林业碳汇产业发展增添了动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针对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迟缓、扶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健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的法律地位;完善林业碳汇产业扶持政策,继续加强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投入,创新投融资和保险政策,积极开发贷款期和宽限期长、利率优惠、手续简便、服务完善等适应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等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碳汇产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加快制定《林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指南》,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方面实施PPP试点项目,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
二、关于建立健全碳汇市场问题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交易产品为企业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按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深化完善期三阶段稳步推进,计划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
为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备案发布了《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等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自愿减排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奠定了基础。截至2017年3月,全国已履行项目备案、减排量签发程序的林业碳汇项目达98个。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2017年第2号),决定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申请。现在主管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部正在结合“放管服”要求,研究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改革。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建立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抵消机制,将西部地区具有明显生态修复和保护效益的林业碳汇项目等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对生态保护和修复补偿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进行立法强化约束问题
(一)关于向排放企业和个人征收碳税问题。碳税与碳市场同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目前主要采用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探索实践来看,试点碳市场的运行促进了试点地方减排目标的实现和碳汇林业的发展。在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制度。
(二)关于加快碳排放立法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性制度安排。近日,生态环境部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也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条例》出台进度。
四、关于加大林业碳汇知识宣传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林业碳汇宣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专门为省部级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讨班授课,发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题文章,宣传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普及林业碳汇知识。从2013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发布《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英文版),在中国绿色时报刊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版,展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新进展和新成果。利用中国植树节、国际森林日、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等重要节点日,以及中央领导植树、共和国部长植树、国际森林日植树等重要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广泛开展报道,宣传我国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利用中国林业网、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网、中国林业网微信、新浪网、人民网官方微博、“中国林业发布”微博,广泛普及林业碳汇知识,持续宣传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和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林业碳汇等宣传作为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好,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及发展碳汇林业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碳汇人才培养问题
为加强林业碳汇人才培养,我局从2008年开始,每年举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计量监测专题培训班,不断加强对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和碳汇计量监测队伍的技术培训。截至2019年7月,已举办培训班13期,累计培训人员1300多人次。通过培训,林业碳汇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显著提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林业碳汇人才培养力度,编写《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知识读本》,在做好省级林业碳汇人才培训的基础上,督导各省区市加大对地县级人才的培训力度。积极配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林业碳汇相关的教学体系建设、学科设置布局等工作,引导相关院校增加林业碳汇专业课程的设置。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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