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位陈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网购时遇到的糟心事儿。据陈女士介绍,她是TB88VIP会员,每年掏88元会员费,在平台购物可以销售一定折扣的优惠。
5月31日晚上,陈女士用618个TM积分兑换了TB 88VIP会员消费券,活动规则是满1500元减120元。然后,陈女士把所有要买的东西加入购物车里面,总共有41件商品,在没有跳转到结算页面的时候,能看到有120的优惠券可以使用。然而跳到结算页面,页面就开始一直转转转,最后跳出来“系统繁忙”,付不了钱。
由于这张消费券只有三天有效期,陈女士无法向记者展示之前的购物结算操作过程。从她提供的截图来看,当时陈女士选中了41件商品,合计金额是2088.20元,用完各种优惠,可以减去721.11元,而结算页面截图显示:“对不起,系统繁忙,请稍后再试~”
从陈女士和平台客服的线上沟通记录显示,平台客服当时答复:“您好,由于活动过于火爆,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提示哦,建议您后续换个时间尝试,或者更换账户进行尝试购买……”
之后,客服又说:“亲亲,建议您卸载app重新尝试一下。”
陈女士按照客服的说法,在这3天之内,每天都尝试去付款,但是每次跳出来都是“系统繁忙”这个界面,然后陈女士就不停联系客服,只要客服说过的方法,她全都尝试了,结果一点用都没有。在等待的过程中,陈女士尝试一件一件去购买,甚至是多件购买,只要总商品金额不超过1500元,都是可以跳到付款页面正常支付的。
当着记者面,陈女士又在平台选择了那41件商品,现在的合计金额是2361.68元,用完各种优惠可以减473.66元,在各项优惠当中,88VIP专享95折,这一项只减去4.04元,已经不能使用满1500减120的那张消费券。
但是,点进页面结算之后,页面同样显示“系统繁忙”,而陈女士在这41件商品中选择一件或者几件去付款,点击提交订单后,就可以正常结算。记者用自己的普通账号试了试,总价超过了1500元,也是可以正常结算。
陈女士表示,这张消费券已经过了使用期限,自己还是没法在淘宝上一次性购买那41件商品,这种情况不太正常。她也多次向平台投诉热线投诉,要求平台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并给自己解决好问题,自己是要正常购物的。而且,现在的价格比当时价格贵了好几百,不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是平台系统一直不能支付,这中间的损失平台应该给予赔偿。
面对陈女士的疑问,平台客服接线员答复:就是这个618的活动过于火爆,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提示。建议您稍后换个时间再尝试。
记者问:41件商品一块买不了,单独买就可以进入付款页面的。
过来一会儿,客服表示:“小二这边看到您这个账号在XY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建议您咨询联系一下。”
记者说:“XY上出现问题,和她在TM上购物有什么关系?”
客服表示他们之间属于关联的。
陈女士也向记者展示了自己的XY账号,使用状态也没有异常,最近一年,在这个平台上就买卖过5件商品,和买家卖家都没有交易纠纷。之后,XY平台客服也表示陈女士账号没有违规记录,可以正常使用,并不会影响其它消费。如果有交易纠纷,才会对账户进行管控。
陈女士表示,会继续找客服,要求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
看了这个报道,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
有网友说:“其实消费劵的优惠的钱是从商家那里按比例减的,不是平台出的。所以排除掉这些原因后要么就是系统问题,要么就是手机问题。”
也有网友说:“这个可能是个个例,我的5000-400的都可以用,而且还进行了反复退单再加购,都是可以的,这个120的劵跟400的劵都是看可以反复使用并且成功下单的。”……
看的确实让人有些疑惑,都是系统原因,都是同样的现象持续,而且按照客服的说法一一进行了尝试,最终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在我看来,这应该是程序设置好的,超过多少优惠就故意付不了,造成系统繁忙的假象,商家真不该这样,让人觉得玩不起一样啊!
在这个事情当中,陈女士一直在努力尝试购买,也一直联系平台客服解决问题,她与平台构成了买卖合同服务,但是,由于系统原因致使陈女士无法进行支付,导致陈女士损失,平台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这件事情中,平台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而陈女士也保留了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的截图,因此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对于陈女士没有成功使用消费券造成的损失,平台应该承担责任。
5月31日晚上,陈女士用618个TM积分兑换了TB 88VIP会员消费券,活动规则是满1500元减120元。然后,陈女士把所有要买的东西加入购物车里面,总共有41件商品,在没有跳转到结算页面的时候,能看到有120的优惠券可以使用。然而跳到结算页面,页面就开始一直转转转,最后跳出来“系统繁忙”,付不了钱。
由于这张消费券只有三天有效期,陈女士无法向记者展示之前的购物结算操作过程。从她提供的截图来看,当时陈女士选中了41件商品,合计金额是2088.20元,用完各种优惠,可以减去721.11元,而结算页面截图显示:“对不起,系统繁忙,请稍后再试~”
从陈女士和平台客服的线上沟通记录显示,平台客服当时答复:“您好,由于活动过于火爆,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提示哦,建议您后续换个时间尝试,或者更换账户进行尝试购买……”
之后,客服又说:“亲亲,建议您卸载app重新尝试一下。”
陈女士按照客服的说法,在这3天之内,每天都尝试去付款,但是每次跳出来都是“系统繁忙”这个界面,然后陈女士就不停联系客服,只要客服说过的方法,她全都尝试了,结果一点用都没有。在等待的过程中,陈女士尝试一件一件去购买,甚至是多件购买,只要总商品金额不超过1500元,都是可以跳到付款页面正常支付的。
当着记者面,陈女士又在平台选择了那41件商品,现在的合计金额是2361.68元,用完各种优惠可以减473.66元,在各项优惠当中,88VIP专享95折,这一项只减去4.04元,已经不能使用满1500减120的那张消费券。
但是,点进页面结算之后,页面同样显示“系统繁忙”,而陈女士在这41件商品中选择一件或者几件去付款,点击提交订单后,就可以正常结算。记者用自己的普通账号试了试,总价超过了1500元,也是可以正常结算。
陈女士表示,这张消费券已经过了使用期限,自己还是没法在淘宝上一次性购买那41件商品,这种情况不太正常。她也多次向平台投诉热线投诉,要求平台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并给自己解决好问题,自己是要正常购物的。而且,现在的价格比当时价格贵了好几百,不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是平台系统一直不能支付,这中间的损失平台应该给予赔偿。
面对陈女士的疑问,平台客服接线员答复:就是这个618的活动过于火爆,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提示。建议您稍后换个时间再尝试。
记者问:41件商品一块买不了,单独买就可以进入付款页面的。
过来一会儿,客服表示:“小二这边看到您这个账号在XY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建议您咨询联系一下。”
记者说:“XY上出现问题,和她在TM上购物有什么关系?”
客服表示他们之间属于关联的。
陈女士也向记者展示了自己的XY账号,使用状态也没有异常,最近一年,在这个平台上就买卖过5件商品,和买家卖家都没有交易纠纷。之后,XY平台客服也表示陈女士账号没有违规记录,可以正常使用,并不会影响其它消费。如果有交易纠纷,才会对账户进行管控。
陈女士表示,会继续找客服,要求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
看了这个报道,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
有网友说:“其实消费劵的优惠的钱是从商家那里按比例减的,不是平台出的。所以排除掉这些原因后要么就是系统问题,要么就是手机问题。”
也有网友说:“这个可能是个个例,我的5000-400的都可以用,而且还进行了反复退单再加购,都是可以的,这个120的劵跟400的劵都是看可以反复使用并且成功下单的。”……
看的确实让人有些疑惑,都是系统原因,都是同样的现象持续,而且按照客服的说法一一进行了尝试,最终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在我看来,这应该是程序设置好的,超过多少优惠就故意付不了,造成系统繁忙的假象,商家真不该这样,让人觉得玩不起一样啊!
在这个事情当中,陈女士一直在努力尝试购买,也一直联系平台客服解决问题,她与平台构成了买卖合同服务,但是,由于系统原因致使陈女士无法进行支付,导致陈女士损失,平台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这件事情中,平台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而陈女士也保留了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的截图,因此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对于陈女士没有成功使用消费券造成的损失,平台应该承担责任。
老罗推荐怪诞行为学,咋说呢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完全有道理,它反对将老师的工资和成绩挂钩,防止教育从社会规范转到市场规范。
讲话了,我们现在公立的学校确实就是社会规范,依靠教师的责任义务自觉的来推行优秀的教育,问题来了啊,你怎么保证标准化,100个老师假如有20个老师就是浑水摸鱼不干活,还在这社会规范有个啥用。
要我说必须实行市场规范,而且还要实行末位淘汰制,末位淘汰要设计好算法,老师不行就换,给其他人机会,把想好好干的提上来,不行的就走人。干得好的多拿钱很正常。不仅如此,公务员也应该是这个逻辑,不好好干的把位置腾出来给那些想干的人,老铁们觉得呢?
有时候这些写书的作者就需要批评他们一下,纸上谈兵可不行,
讲话了,我们现在公立的学校确实就是社会规范,依靠教师的责任义务自觉的来推行优秀的教育,问题来了啊,你怎么保证标准化,100个老师假如有20个老师就是浑水摸鱼不干活,还在这社会规范有个啥用。
要我说必须实行市场规范,而且还要实行末位淘汰制,末位淘汰要设计好算法,老师不行就换,给其他人机会,把想好好干的提上来,不行的就走人。干得好的多拿钱很正常。不仅如此,公务员也应该是这个逻辑,不好好干的把位置腾出来给那些想干的人,老铁们觉得呢?
有时候这些写书的作者就需要批评他们一下,纸上谈兵可不行,
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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