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为何廿年坚持推动渔业补贴谈判?】[费解][思考][围观]
周 密
将在11月底举行的第12届WTO部长会议(MC12)广受关注。作为决定WTO重大议题方向的决策机制和新一届美国政府参与的第一次WTO部长级会议,MC12的成果有着显著的象征意义和现实意义。MC12的诸多议题中,渔业补贴无疑是焦点之一。为什么WTO早在2001年就在成立后的第一轮谈判(多哈回合)就将这一议题作为多边谈判的内容之一?为何在20年未完成谈判后各方又在今年对完成谈判充满期待?
事实上,WTO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多边经贸协定平台,并不是只关注减少贸易壁垒、发展公平的竞争环境,而是不断将与贸易有关的重要议题都囊括进来。其中,实现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的相互支持,推动可持续发展就是WTO重要的目标之一。尽管渔业在我国是属于大农业的口径所覆盖的,但WTO的《农业协定》所涵盖的产品包含海关协调制度(HS)编码的1-24章的农产品及分散在其他章的农产品,而将鱼及鱼制品进行了排除。渔业所具有的资源公共性、跨界权利划分复杂性和与海洋主权密切相关等特殊性使得各方在成立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将其搁置处理。因此,《农业协定》所涵盖补贴并不包括渔业补贴。而WTO另一防止贸易活动造成经济损害的重要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的现行机制也不足以解决补贴对鱼类种群的过度开发,WTO各方在渔业补贴的义务上缺乏约束。
渔业作为人类与海洋间发生联系的重要产业,其性质在不断变化。从满足捕鱼者自身的食品需求,变为市场上的商品,进而吸引资本的进入,显著改变了渔产品市场的供需平衡。伴随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渔业对生态多样性和发展可持续的影响变得更为重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分析,全球许多地区的鱼类群种因过度捕捞而面临崩溃风险。据估计,全球有超过三分之一(34%)的种群被过度捕捞,远高于1974年10%的比重。鱼群数量的减少加剧了贫困和沿海地区的民生,影响了直接以捕捞为生的渔民数量超过3900万人。WTO认为,由于存在渔业补贴,市场无法发挥作用,全球每年140亿~540亿美元的补贴导致许多无利可图的捕鱼船队仍然留在海上,这些补贴占海洋捕捞总价值的近20%,对全球渔业发展的影响巨大。
渔业补贴的性质较为特殊。与多数陆地上的资源不同,渔业资源通常被认为是公共资源,渔业从业者不需要为使用渔业资源付费。一些国家的政府积极补贴渔业,进而导致更多的捕鱼者的进入和渔业资源的加速枯竭。扩大捕捞能力的补贴主要包括船舶建造和现代化、运营成本(特别是燃料)、渔港和渔产品加工厂建设、支付外国捕鱼准入许可费用,以及渔业发展的营销支持。补贴似乎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过,并非所有的补贴的效果都是负面的。例如,用于渔业保护管理和执法的补贴是有利于支持鱼类种群的发展的。话又说回来,有些原本是为了减少渔业负面影响的补贴做法的效果却不一定好。例如,一些国家给予退役渔船的补贴反而可能产生增加捕捞能力的反面效果。当船东预期可以通过政府补贴获得船只或设备的报废补偿时,可能改变原有的报废计划,增加捕捞作业、保留陈旧设备以最大限度获得经济利益。而部分退役的船只也可能通过二手交易市场转移到其他经济发达水平较低的国家,导致相关海域或公海的捕捞能力增加。
2015年9月,各国领导人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其中的14.6目标是要到2020年禁止助长产能过剩和过度捕捞的渔业补贴,取消对“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IUU)渔业活动”的补贴,并避免引入新的此类补贴,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适当和有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受新冠疫情影响,原定于2020年6月在哈萨克斯坦举行的MC12被迫推迟,但这也为包括渔业补贴谈判在内的新成果的达成带来可能。伴随线上技术的发展,各成员可以不仅仅依赖于书面交流来评论和回应各项提案,为继续推动共识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相比其他领域,WTO成员在渔业补贴方面的共识更全面和具体,为取得协定成果奠定了基础。从WTO在2021年6月30日提供的草案可以看出,各方将在海洋野生捕鱼和渔业相关活动的包括燃料补贴在内的补贴约束上建立纪律。在对于IUU补贴和过度捕捞渔业活动补贴进行约束的同时,协定对于发展中成员按照其渔业产量规模和占比给予特殊对待,也着重对最不发达成员在能力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作为多边协定的组成部分,一旦渔业补贴的内容获得各方认可,将由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约束,在WTO包括透明度在内的各项基本规则的框架下对所有成员产生影响。
中国作为多边经贸体系的重要支持者,也是渔业大国,在满足全球消费者对鱼类蛋白质需求的同时,通过产业协同支持了水产品供应链的稳定。不同于单纯的海洋捕捞,海产品养殖业在满足市场需求上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国在渔业补贴问题上不仅积极参与而且主动调整和完善自身的政策做法。除了对渔船产能和捕捞量实行总量控制外,还采取伏季和公海自主休渔的方式减少渔业活动对海洋资源的影响。今年5月,《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主动按照渔业补贴领域谈判的共识,取消燃油成本补贴,引导渔民养护渔业资源,为渔业补贴领域的多边协定提供了行动支持。
(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周 密
将在11月底举行的第12届WTO部长会议(MC12)广受关注。作为决定WTO重大议题方向的决策机制和新一届美国政府参与的第一次WTO部长级会议,MC12的成果有着显著的象征意义和现实意义。MC12的诸多议题中,渔业补贴无疑是焦点之一。为什么WTO早在2001年就在成立后的第一轮谈判(多哈回合)就将这一议题作为多边谈判的内容之一?为何在20年未完成谈判后各方又在今年对完成谈判充满期待?
事实上,WTO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多边经贸协定平台,并不是只关注减少贸易壁垒、发展公平的竞争环境,而是不断将与贸易有关的重要议题都囊括进来。其中,实现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的相互支持,推动可持续发展就是WTO重要的目标之一。尽管渔业在我国是属于大农业的口径所覆盖的,但WTO的《农业协定》所涵盖的产品包含海关协调制度(HS)编码的1-24章的农产品及分散在其他章的农产品,而将鱼及鱼制品进行了排除。渔业所具有的资源公共性、跨界权利划分复杂性和与海洋主权密切相关等特殊性使得各方在成立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将其搁置处理。因此,《农业协定》所涵盖补贴并不包括渔业补贴。而WTO另一防止贸易活动造成经济损害的重要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的现行机制也不足以解决补贴对鱼类种群的过度开发,WTO各方在渔业补贴的义务上缺乏约束。
渔业作为人类与海洋间发生联系的重要产业,其性质在不断变化。从满足捕鱼者自身的食品需求,变为市场上的商品,进而吸引资本的进入,显著改变了渔产品市场的供需平衡。伴随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渔业对生态多样性和发展可持续的影响变得更为重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分析,全球许多地区的鱼类群种因过度捕捞而面临崩溃风险。据估计,全球有超过三分之一(34%)的种群被过度捕捞,远高于1974年10%的比重。鱼群数量的减少加剧了贫困和沿海地区的民生,影响了直接以捕捞为生的渔民数量超过3900万人。WTO认为,由于存在渔业补贴,市场无法发挥作用,全球每年140亿~540亿美元的补贴导致许多无利可图的捕鱼船队仍然留在海上,这些补贴占海洋捕捞总价值的近20%,对全球渔业发展的影响巨大。
渔业补贴的性质较为特殊。与多数陆地上的资源不同,渔业资源通常被认为是公共资源,渔业从业者不需要为使用渔业资源付费。一些国家的政府积极补贴渔业,进而导致更多的捕鱼者的进入和渔业资源的加速枯竭。扩大捕捞能力的补贴主要包括船舶建造和现代化、运营成本(特别是燃料)、渔港和渔产品加工厂建设、支付外国捕鱼准入许可费用,以及渔业发展的营销支持。补贴似乎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过,并非所有的补贴的效果都是负面的。例如,用于渔业保护管理和执法的补贴是有利于支持鱼类种群的发展的。话又说回来,有些原本是为了减少渔业负面影响的补贴做法的效果却不一定好。例如,一些国家给予退役渔船的补贴反而可能产生增加捕捞能力的反面效果。当船东预期可以通过政府补贴获得船只或设备的报废补偿时,可能改变原有的报废计划,增加捕捞作业、保留陈旧设备以最大限度获得经济利益。而部分退役的船只也可能通过二手交易市场转移到其他经济发达水平较低的国家,导致相关海域或公海的捕捞能力增加。
2015年9月,各国领导人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其中的14.6目标是要到2020年禁止助长产能过剩和过度捕捞的渔业补贴,取消对“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IUU)渔业活动”的补贴,并避免引入新的此类补贴,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适当和有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受新冠疫情影响,原定于2020年6月在哈萨克斯坦举行的MC12被迫推迟,但这也为包括渔业补贴谈判在内的新成果的达成带来可能。伴随线上技术的发展,各成员可以不仅仅依赖于书面交流来评论和回应各项提案,为继续推动共识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相比其他领域,WTO成员在渔业补贴方面的共识更全面和具体,为取得协定成果奠定了基础。从WTO在2021年6月30日提供的草案可以看出,各方将在海洋野生捕鱼和渔业相关活动的包括燃料补贴在内的补贴约束上建立纪律。在对于IUU补贴和过度捕捞渔业活动补贴进行约束的同时,协定对于发展中成员按照其渔业产量规模和占比给予特殊对待,也着重对最不发达成员在能力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作为多边协定的组成部分,一旦渔业补贴的内容获得各方认可,将由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约束,在WTO包括透明度在内的各项基本规则的框架下对所有成员产生影响。
中国作为多边经贸体系的重要支持者,也是渔业大国,在满足全球消费者对鱼类蛋白质需求的同时,通过产业协同支持了水产品供应链的稳定。不同于单纯的海洋捕捞,海产品养殖业在满足市场需求上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国在渔业补贴问题上不仅积极参与而且主动调整和完善自身的政策做法。除了对渔船产能和捕捞量实行总量控制外,还采取伏季和公海自主休渔的方式减少渔业活动对海洋资源的影响。今年5月,《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主动按照渔业补贴领域谈判的共识,取消燃油成本补贴,引导渔民养护渔业资源,为渔业补贴领域的多边协定提供了行动支持。
(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了解南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业务 实施细则
业务定位
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是指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简称转贷平台)为符合合作金融企业(银行和放贷机构)续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周转业务。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农户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转贷,不得用于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其他用途。
转贷平台与资金专户管理
(一) 受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委托,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金融集团)作为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履行相关职责。南宁金融集团与合作金融企业签订转贷资金的相关合作协议,并开立或指定银行专户作为转贷资金在该行唯一合法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对转贷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二)南宁金融集团作为转贷资金运营管理的主体,其职责包括受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关于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并接收相关材料,对其申请做准入资格审查、审核并决定转贷资金的授信额度、期限等。
(三)合作金融企业指有意愿与转贷平台签署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为其授信客户利用转贷资金进行转贷续贷服务的银行、国有控股小贷公司等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贷前合作金融企业须同意出具《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申请对象及准入条件
转贷资金的申请对象限于在南宁市(含区、县)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下均简称为申请人)。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属于仓储、批发与零售、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含住宿餐饮、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传播、旅游等)、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的;
2.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申请的转贷资金仅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4.合作金融企业同意续贷并向转贷平台出具加盖公章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原贷款有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该担保公司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其生产、经营;
2.其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符合前述4.1款之规定;
3.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4.申请人配偶(如有)及其所控股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申请禁止性因素
企业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不能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一)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或涉及未决的较大诉讼案件;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南宁金融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的。
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用标准
(一)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金融企业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但单个申请人在同一授信期和最高限额内可分多笔使用。
(二)单笔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天,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转贷管理平台可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必要方式收回转贷资金。
(三)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资金使用前60天的日费率为0.4‰;超过60天的,超过部分日费率计算公式为=(人民银行最新公布一年期LPR的四倍/365天)‰。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报告,并填制《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二)申请人申请转贷资金用以还贷的原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作金融企业盖章同意续贷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贷款涉及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公司有效的续贷担保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自有资金还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转贷资金的,需提交其生产、经营的基本资料,含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相关个人近两个月在人民银行查询的征信报告等。
(六)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原贷款提供的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担保公司为企业申请转贷资金提供的担保意向书(如申请人原贷款及续贷涉及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
转贷资金申请、审批及使用流程
(一)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的30日前同时向南宁金融集团及合作金融企业提出转贷续贷申请。合作金融企业应在收到申请的15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在《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加盖该机构公章。
(二)南宁金融集团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企业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审查完成后,南宁金融集团按审批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审批通过后,南宁金融集团与申请人签署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约定资金使用费率和支付资金使用费。转贷资金借出前南宁金融集团会同合作金融企业检查核实申请人还贷账户的安全状况。
(四)在申请人贷款到期当日前,南宁金融集团通过转贷资金专户将转贷资金汇入申请人还款账户,通知合作金融企业立即划扣并完成还贷工作。
(五)合作金融企业应在申请人还贷后,按《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约定及时完成续贷手续及续贷贷款放款工作。续贷贷款划入申请人还款账户当日,合作金融企业即受托支付将等值于转贷资金本金的续贷贷款划转至转贷资金专户,完成申请人的还款。
(六)南宁金融集团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项目材料立卷归档。第九条 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汇报
南宁金融集团每季度向管理领导小组要求汇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
转贷资金风险控制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申请人为个人的,其配偶和其投资控股或经营的企业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
(二)申请人原贷款已由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要求同一担保公司向转贷平台即南宁金融集团为申请人申请的转贷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相关转贷资金借款担保合同。
(三)对于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合作金融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续贷金额或改变抵押担保条件,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如合作金融企业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转贷资金归还或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借款人不配合及借款人突发风险事项造成合作金融企业不能及时续贷的情形除外)。因合作金融企业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当年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五)对逾期不能收回的转贷资金,南宁金融集团应及时制定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视追偿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保全并执行债务人资产。同时,针对风险项目追偿情况南宁金融集团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一)合作金融企业应明确转贷联络部门及对接人,负责转贷资金事宜的沟通协调。
(二)合作金融企业签署《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应为市级或以上级别,若市级或以上级别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签署该审批表的,应在合作金融企业与转贷平台的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并由合作金融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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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是指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简称转贷平台)为符合合作金融企业(银行和放贷机构)续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周转业务。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农户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转贷,不得用于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其他用途。
转贷平台与资金专户管理
(一) 受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委托,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金融集团)作为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履行相关职责。南宁金融集团与合作金融企业签订转贷资金的相关合作协议,并开立或指定银行专户作为转贷资金在该行唯一合法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对转贷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二)南宁金融集团作为转贷资金运营管理的主体,其职责包括受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关于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并接收相关材料,对其申请做准入资格审查、审核并决定转贷资金的授信额度、期限等。
(三)合作金融企业指有意愿与转贷平台签署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为其授信客户利用转贷资金进行转贷续贷服务的银行、国有控股小贷公司等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贷前合作金融企业须同意出具《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申请对象及准入条件
转贷资金的申请对象限于在南宁市(含区、县)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下均简称为申请人)。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属于仓储、批发与零售、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含住宿餐饮、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传播、旅游等)、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的;
2.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申请的转贷资金仅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4.合作金融企业同意续贷并向转贷平台出具加盖公章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原贷款有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该担保公司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其生产、经营;
2.其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符合前述4.1款之规定;
3.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4.申请人配偶(如有)及其所控股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申请禁止性因素
企业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不能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一)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或涉及未决的较大诉讼案件;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南宁金融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的。
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用标准
(一)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金融企业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但单个申请人在同一授信期和最高限额内可分多笔使用。
(二)单笔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天,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转贷管理平台可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必要方式收回转贷资金。
(三)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资金使用前60天的日费率为0.4‰;超过60天的,超过部分日费率计算公式为=(人民银行最新公布一年期LPR的四倍/365天)‰。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报告,并填制《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二)申请人申请转贷资金用以还贷的原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作金融企业盖章同意续贷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贷款涉及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公司有效的续贷担保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自有资金还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转贷资金的,需提交其生产、经营的基本资料,含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相关个人近两个月在人民银行查询的征信报告等。
(六)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原贷款提供的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担保公司为企业申请转贷资金提供的担保意向书(如申请人原贷款及续贷涉及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
转贷资金申请、审批及使用流程
(一)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的30日前同时向南宁金融集团及合作金融企业提出转贷续贷申请。合作金融企业应在收到申请的15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在《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加盖该机构公章。
(二)南宁金融集团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企业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审查完成后,南宁金融集团按审批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审批通过后,南宁金融集团与申请人签署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约定资金使用费率和支付资金使用费。转贷资金借出前南宁金融集团会同合作金融企业检查核实申请人还贷账户的安全状况。
(四)在申请人贷款到期当日前,南宁金融集团通过转贷资金专户将转贷资金汇入申请人还款账户,通知合作金融企业立即划扣并完成还贷工作。
(五)合作金融企业应在申请人还贷后,按《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约定及时完成续贷手续及续贷贷款放款工作。续贷贷款划入申请人还款账户当日,合作金融企业即受托支付将等值于转贷资金本金的续贷贷款划转至转贷资金专户,完成申请人的还款。
(六)南宁金融集团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项目材料立卷归档。第九条 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汇报
南宁金融集团每季度向管理领导小组要求汇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
转贷资金风险控制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申请人为个人的,其配偶和其投资控股或经营的企业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
(二)申请人原贷款已由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要求同一担保公司向转贷平台即南宁金融集团为申请人申请的转贷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相关转贷资金借款担保合同。
(三)对于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合作金融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续贷金额或改变抵押担保条件,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如合作金融企业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转贷资金归还或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借款人不配合及借款人突发风险事项造成合作金融企业不能及时续贷的情形除外)。因合作金融企业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当年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五)对逾期不能收回的转贷资金,南宁金融集团应及时制定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视追偿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保全并执行债务人资产。同时,针对风险项目追偿情况南宁金融集团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一)合作金融企业应明确转贷联络部门及对接人,负责转贷资金事宜的沟通协调。
(二)合作金融企业签署《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应为市级或以上级别,若市级或以上级别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签署该审批表的,应在合作金融企业与转贷平台的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并由合作金融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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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全球气候变化未来由这五个国家决定。分析:即将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COP26气候峰会)将有 100 多位世界领导人参加,这可能是世界团结起来应对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的最后机会。距离格拉斯哥COP26全球气候峰会只有几天的时间,这可能是协调全球努力以阻止本世纪地球变暖超过1.5摄氏度的最后机会。100多位世界领导人将出席峰会,试图就关键问题的细节达成一致,例如兑现减排承诺的时间表。那么哪些国家是决定此次气候谈判成败的关键国家?这些特定气候谈判的性质使得一个或多个国家——无论其实力或对气候变化的贡献如何——不太可能决定峰会的成功。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在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谈判中,所有发达国家都需要就目标、时间表以及计算中可以包括或排除的内容达成一致。详情请点击链接阅读完整的嘉宾观点文章。https://t.cn/A6MRQ5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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