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对一咨询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有哪些区别?
律师一对一咨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派遣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且都是以人的劳动付出获得回报的一种合同,但是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一对一咨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较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四、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五、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六、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以上就是有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更多关于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还可以预约约定了律师栏目律师一对一咨询,选择线上咨询或者线下服务的形式。
https://t.cn/Aig4UYXM
律师一对一咨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派遣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且都是以人的劳动付出获得回报的一种合同,但是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一对一咨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较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四、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五、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六、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以上就是有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更多关于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还可以预约约定了律师栏目律师一对一咨询,选择线上咨询或者线下服务的形式。
https://t.cn/Aig4UYXM
#献礼七十年 法治谱新篇#【做好“四篇文章”推进仲裁改革】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一道,成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紧扣新时代仲裁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落实、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江西仲裁”特色品牌的打造等“四篇文章”,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推进仲裁事业发展,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开放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详细内容请点击→https://t.cn/AigUVn9s
约定和法定之间过于绝对的区分,可约定排除和不可约定排除的过于绝对的区分,给合同的解释以及法律对于合同内容的控制带来了很多障碍。虽然我们承认合同的主题内容,实际利益的多少,归属,分配当然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无权甚至无法干涉,这是合同法或者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法律无法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但是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约定,甚至不仅是主体的实际利益的归属,还涉及到一些程序性的权利,比如解除合同的条件,宽限期的长短等等。如果在过于严苛的情况下,法院能否调整,调整的限度又在哪里?法律对于合同是否什么都不提供,仅提供一些备用条款(当然可以约定排除,或者约定当然优先),是否还提供一些基本的合同架构?这些架构不是说不能约定变动,而是说其变动亦有其限度,反之则是法院进行判断衡量,对当事人的这些约定进行干预的限度。就如文本中提到的“被弱化的强制性规则”。
相比于“任意性规则”(备用规则)和“强制性规则”,更重要的是对于“被弱化的强制性规则”的发现和研究。很多时候司法程序中不是不知道合同约定不合理,不是不知道需要进行干涉,而是苦于没有技术手段,在“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2分的体系下,当事人的约定要么全部优先,要么全部无效;都是对于意思自治的背离。
我所说的合同架构,或者构架性的规则是指哪些呢?哪些规则赋予ta“被弱化的强制性”的属性是合适的呢?首先是合同成立的规则“要约-承诺”的模式。合同生效呢?合同生效一般认为可以完全交由当事人控制,但是合同成立并不可以。他们的区别在于成立是一种普遍性的,所有合同都有的,不直接关涉当事人利益的,程序性的,划定法律边界的,属于该法律制度结构性支架的规则;与之对应,合同生效看似和成立类似,实则是对于当事人的实质利益分配,实质权利义务及时间利益分配的约定。类似合同成立是合同的开端,合同的结尾对应的就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要单方消灭一个已经成立和生效的合同,我认为他和成立规则有同样的属性。其次是违约金的规则。违约金的奇妙之处在于相对于法定违约责任的对应,他要求约定;但是同时,对这种约定又不得不加以限制。合同成立和合同解除,是法律均提供了官方样本的情况下,允许合同约定和官方样本不完全一样的东西,但是这种允许变更的约定并不是像合同实质利益/权利义务的约定那样自由的(我觉得很多法律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虽然也能将违约责任是一个官方样本,但这么说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违约金的制度彰显了这种最佳的观察视角,约定是允许的,但约定同时也是受限的,这种允许与受限是通过“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的2元对立无法解释的。
#信托法解释论-赵廉慧著[图书]#
相比于“任意性规则”(备用规则)和“强制性规则”,更重要的是对于“被弱化的强制性规则”的发现和研究。很多时候司法程序中不是不知道合同约定不合理,不是不知道需要进行干涉,而是苦于没有技术手段,在“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2分的体系下,当事人的约定要么全部优先,要么全部无效;都是对于意思自治的背离。
我所说的合同架构,或者构架性的规则是指哪些呢?哪些规则赋予ta“被弱化的强制性”的属性是合适的呢?首先是合同成立的规则“要约-承诺”的模式。合同生效呢?合同生效一般认为可以完全交由当事人控制,但是合同成立并不可以。他们的区别在于成立是一种普遍性的,所有合同都有的,不直接关涉当事人利益的,程序性的,划定法律边界的,属于该法律制度结构性支架的规则;与之对应,合同生效看似和成立类似,实则是对于当事人的实质利益分配,实质权利义务及时间利益分配的约定。类似合同成立是合同的开端,合同的结尾对应的就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要单方消灭一个已经成立和生效的合同,我认为他和成立规则有同样的属性。其次是违约金的规则。违约金的奇妙之处在于相对于法定违约责任的对应,他要求约定;但是同时,对这种约定又不得不加以限制。合同成立和合同解除,是法律均提供了官方样本的情况下,允许合同约定和官方样本不完全一样的东西,但是这种允许变更的约定并不是像合同实质利益/权利义务的约定那样自由的(我觉得很多法律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虽然也能将违约责任是一个官方样本,但这么说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违约金的制度彰显了这种最佳的观察视角,约定是允许的,但约定同时也是受限的,这种允许与受限是通过“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的2元对立无法解释的。
#信托法解释论-赵廉慧著[图书]#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