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二、法律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也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好价格监管政策解读,督促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日https://t.cn/A6Xr3ZOE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二、法律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也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好价格监管政策解读,督促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日https://t.cn/A6Xr3ZOE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二、法律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也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好价格监管政策解读,督促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日https://t.cn/A6Xr3ZOE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二、法律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也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好价格监管政策解读,督促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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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线升级,大黄蜂7号卷土重来?】#保险#去年大黄蜂5号火爆市场让北京人寿颇为踌躇志满
做为首个可以灵活附加身故责任,并且赔付比例超高的少儿重疾险一经推出就让对手们懵圈
年初在别家公司观望或者转战线下的时候,早早地就推出了大黄蜂6号
不过看来今年似乎就没那么容易了。
头把交椅的位置没坐多久,就出来一群强有力的竞争者。
青云卫1号首创重疾理赔后轻中症可以再赔的功能和优质增值服务脱颖而出
慧馨安2022则剥离了重疾额外赔、优化了癌症多次理赔责任
星宝贝凭借亮眼的重疾医疗报销责任令人耳目一新
特别是慧馨安2022几乎就是照着大黄蜂6号来的。
这其实挺正常的。
虽然在我们看来,大黄蜂6号仍不失为优秀产品。但北京人寿并不满足不在C位。
迅速调整,升级出新一代产品:大黄蜂7号
01
大黄蜂7号有哪些升级点?
大黄蜂7号是一款典型的少儿重疾险,包含轻症、中症、重症、特定疾病、罕见疾病和保费豁免责任,非常全面。(见图1)
和大黄蜂6号一样,大黄蜂7号根据保障时间长短分成两个版本
一个是保30年的定期,E款
一个是保到70周岁或者终身,F款
也是通过附加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把单次赔付变成一个不分组多次赔付的儿童重疾产品。
大黄蜂7号保留了大黄蜂6号的核心竞争力
在儿童特定重大疾病保障上,确诊可以赔付200~250%保额,力压对手半个身位。
在特定年龄段,确诊重大疾病,可以额外获得赔付
在高发轻中症和少儿特定疾病病种覆盖方面,也和大黄蜂6号一样。
但针对下面几点做了优化
一、重疾关爱金保障提额,从50%→60%
大黄蜂6号是首个将成人重疾险当中的特定年龄段额外赔引入少儿重疾险当中的产品。
大黄蜂7号将老传统发扬光大,比大黄蜂6号多赔10%
二、重疾理赔后轻症和中症仍可以再赔付一次
这是青云卫1号的首创责任,大黄蜂7号学的很快
重疾确诊90天后,与该重疾不同组的中、轻症仍能各获一次保障
分组方式和青云卫1号基本相同(见图2大黄蜂7号合同条款节选)
不得不说天下文章一大抄,换到保险合同条款这儿也一样。
三、癌症二次赔保额提高,优化了理赔门槛
在测评大黄蜂6号的时候,我们给出过建议“如果没有附加重大疾病多次赔付的情况下,不建议附加癌症二次赔付。有可能会跑空”
因为大黄蜂6号“癌症二次理赔的条件是,之前确诊的重大疾病为癌症,并且理赔过。”
到了大黄蜂7号,这个bug就被修复了。
不但将第二次癌症的保额由100%增加到120%
还增加了首次重疾不是癌症的情况下,仍然癌症二次赔依然有效的条款(见图3大黄蜂7号合同条款节选)
四、重疾多次赔更多
大黄蜂7号和大黄蜂6号一样可以附加重疾多次赔,可以额外理赔三次重疾
最后一次重疾理赔的保额大黄蜂7号由150%增加到180%
既然升级了那么多项内容,价格方面是不是也有很大变动呢?
经过对比,我们发现
必选责任,大黄蜂7号只比6号高了0.5%左右
以终身版为例,50万保额,每年的保费只多了10块钱。
附加癌症二次后,0岁男宝的价格甚至比大黄蜂6号还低了。
附加重疾多次后,0岁女宝的价格也比大黄蜂6号低。
增加了赔付内容,保费还更便宜,大黄蜂7号这次升级挺良心。
还有什么想了解的话,可以给我们留言
02
大黄蜂7号和其它产品相比如何?
从升级内容看,大黄蜂7号同时吸取了青云卫1号和慧馨安2022的长处(见图4)
一、必选责任
从必选责任上看,青云卫1号的保障责任最厚重
除了保障轻症、中症、重症、少儿特定高发重症、罕见病额外赔和保费豁免功能外
还自带轻症、中症、重症的额外赔付以及身故责任
慧馨安2022的必选责任相对最简单。
没有重疾赔完,轻症中症还可以再赔付的责任。
把轻症、中症、重症的额外赔付放在了【疾病关爱金】附加险当中,从而给主险的定价留出了空间。
从各产品的必选责任价格来看,也基本对应了保障责任的多少。
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这三个产品都是在合同保障期内,少儿特定重疾可以额外赔付,并且病种覆盖也是一样的。(见图5)
不过在赔偿比例上,大黄蜂7号在前30个保单年度赔付比例最高,2.5倍
在30个保单年度后,慧馨安2022赔的最多,2.2倍
青云卫1号始终保持2倍赔付
三、健康告知与核保
对于检查项目异常,慧馨安2022严格一些,比如一些B超、CT类的检查,慧鑫安2022要求告知在两年内的结果超标(见图6)
而大黄蜂7号和青云我1号都只对1年内的记录有此要求
对于两周岁以下儿童,大黄蜂7号的告知项目也比另外两个产品要少,不涉及遗传性、先天性疾病告知
对于一些少儿常见疾病的核保,总体上也是大黄蜂7号的尺度更宽松一些。(见图7)
不知道怎么买,怕踩坑的小伙伴可以给我们留言“核保”,帮您把关,带您核保
03
大黄蜂7号怎么买更好?
这么一圈分析下来,可以看到大黄蜂7号有几个亮点
1、增加了重疾确诊之后,非同组的中、轻症还能再赔1次
2、癌症二次赔付规则合理,赔付比例也提高了
是希望对癌症进行加强保障的宝爸宝妈们的首选
这4个附加险的选择,我们建议优先选择癌症二次赔(见图9)
重疾多次赔可以按需选择
这四个附加险都选上,50万保额,2400不到搞定了。
3、健康告知和核保更宽松
对这个产品还有什么疑问的话,欢迎给我们留言,随时call小编
04
写在最后
大黄蜂7号这次升级,可能不够创新。
但是好在保障增加后,价格基本未动,做到了加量不加价。 #保险#
做为首个可以灵活附加身故责任,并且赔付比例超高的少儿重疾险一经推出就让对手们懵圈
年初在别家公司观望或者转战线下的时候,早早地就推出了大黄蜂6号
不过看来今年似乎就没那么容易了。
头把交椅的位置没坐多久,就出来一群强有力的竞争者。
青云卫1号首创重疾理赔后轻中症可以再赔的功能和优质增值服务脱颖而出
慧馨安2022则剥离了重疾额外赔、优化了癌症多次理赔责任
星宝贝凭借亮眼的重疾医疗报销责任令人耳目一新
特别是慧馨安2022几乎就是照着大黄蜂6号来的。
这其实挺正常的。
虽然在我们看来,大黄蜂6号仍不失为优秀产品。但北京人寿并不满足不在C位。
迅速调整,升级出新一代产品:大黄蜂7号
01
大黄蜂7号有哪些升级点?
大黄蜂7号是一款典型的少儿重疾险,包含轻症、中症、重症、特定疾病、罕见疾病和保费豁免责任,非常全面。(见图1)
和大黄蜂6号一样,大黄蜂7号根据保障时间长短分成两个版本
一个是保30年的定期,E款
一个是保到70周岁或者终身,F款
也是通过附加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把单次赔付变成一个不分组多次赔付的儿童重疾产品。
大黄蜂7号保留了大黄蜂6号的核心竞争力
在儿童特定重大疾病保障上,确诊可以赔付200~250%保额,力压对手半个身位。
在特定年龄段,确诊重大疾病,可以额外获得赔付
在高发轻中症和少儿特定疾病病种覆盖方面,也和大黄蜂6号一样。
但针对下面几点做了优化
一、重疾关爱金保障提额,从50%→60%
大黄蜂6号是首个将成人重疾险当中的特定年龄段额外赔引入少儿重疾险当中的产品。
大黄蜂7号将老传统发扬光大,比大黄蜂6号多赔10%
二、重疾理赔后轻症和中症仍可以再赔付一次
这是青云卫1号的首创责任,大黄蜂7号学的很快
重疾确诊90天后,与该重疾不同组的中、轻症仍能各获一次保障
分组方式和青云卫1号基本相同(见图2大黄蜂7号合同条款节选)
不得不说天下文章一大抄,换到保险合同条款这儿也一样。
三、癌症二次赔保额提高,优化了理赔门槛
在测评大黄蜂6号的时候,我们给出过建议“如果没有附加重大疾病多次赔付的情况下,不建议附加癌症二次赔付。有可能会跑空”
因为大黄蜂6号“癌症二次理赔的条件是,之前确诊的重大疾病为癌症,并且理赔过。”
到了大黄蜂7号,这个bug就被修复了。
不但将第二次癌症的保额由100%增加到120%
还增加了首次重疾不是癌症的情况下,仍然癌症二次赔依然有效的条款(见图3大黄蜂7号合同条款节选)
四、重疾多次赔更多
大黄蜂7号和大黄蜂6号一样可以附加重疾多次赔,可以额外理赔三次重疾
最后一次重疾理赔的保额大黄蜂7号由150%增加到180%
既然升级了那么多项内容,价格方面是不是也有很大变动呢?
经过对比,我们发现
必选责任,大黄蜂7号只比6号高了0.5%左右
以终身版为例,50万保额,每年的保费只多了10块钱。
附加癌症二次后,0岁男宝的价格甚至比大黄蜂6号还低了。
附加重疾多次后,0岁女宝的价格也比大黄蜂6号低。
增加了赔付内容,保费还更便宜,大黄蜂7号这次升级挺良心。
还有什么想了解的话,可以给我们留言
02
大黄蜂7号和其它产品相比如何?
从升级内容看,大黄蜂7号同时吸取了青云卫1号和慧馨安2022的长处(见图4)
一、必选责任
从必选责任上看,青云卫1号的保障责任最厚重
除了保障轻症、中症、重症、少儿特定高发重症、罕见病额外赔和保费豁免功能外
还自带轻症、中症、重症的额外赔付以及身故责任
慧馨安2022的必选责任相对最简单。
没有重疾赔完,轻症中症还可以再赔付的责任。
把轻症、中症、重症的额外赔付放在了【疾病关爱金】附加险当中,从而给主险的定价留出了空间。
从各产品的必选责任价格来看,也基本对应了保障责任的多少。
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这三个产品都是在合同保障期内,少儿特定重疾可以额外赔付,并且病种覆盖也是一样的。(见图5)
不过在赔偿比例上,大黄蜂7号在前30个保单年度赔付比例最高,2.5倍
在30个保单年度后,慧馨安2022赔的最多,2.2倍
青云卫1号始终保持2倍赔付
三、健康告知与核保
对于检查项目异常,慧馨安2022严格一些,比如一些B超、CT类的检查,慧鑫安2022要求告知在两年内的结果超标(见图6)
而大黄蜂7号和青云我1号都只对1年内的记录有此要求
对于两周岁以下儿童,大黄蜂7号的告知项目也比另外两个产品要少,不涉及遗传性、先天性疾病告知
对于一些少儿常见疾病的核保,总体上也是大黄蜂7号的尺度更宽松一些。(见图7)
不知道怎么买,怕踩坑的小伙伴可以给我们留言“核保”,帮您把关,带您核保
03
大黄蜂7号怎么买更好?
这么一圈分析下来,可以看到大黄蜂7号有几个亮点
1、增加了重疾确诊之后,非同组的中、轻症还能再赔1次
2、癌症二次赔付规则合理,赔付比例也提高了
是希望对癌症进行加强保障的宝爸宝妈们的首选
这4个附加险的选择,我们建议优先选择癌症二次赔(见图9)
重疾多次赔可以按需选择
这四个附加险都选上,50万保额,2400不到搞定了。
3、健康告知和核保更宽松
对这个产品还有什么疑问的话,欢迎给我们留言,随时call小编
04
写在最后
大黄蜂7号这次升级,可能不够创新。
但是好在保障增加后,价格基本未动,做到了加量不加价。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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