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601分女生家中遇害,起底51岁凶手身份:亲戚能坏到什么程度
今天这篇文章,为一个18岁女孩而写。
也为我们每个人而写。
01
她叫小月,前几天刚刚查到自己的高考成绩:601分。
在河南125万考生中,她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在她的家乡洛阳市八陡山村,已经属于“祖坟冒烟”的程度。
一家几代是农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只为供养他和哥哥读书。
大山里的孩子,熬过了无数苦难与黑夜,经过千万次泥泞的山路,她挺过了愚昧、饥寒、孤独和贫穷,终于要迎来新的人生。
可命运,却在此时和她开了一个玩笑。
7月1日,她独自在家填志愿。
她填下了自己的第一志愿,河南省名列前茅的大学:郑州大学。
就在这时一个恶魔突然闯入,将她骗走。
等到她再次出现在母亲面前时,身上盖着白布,头上有窟窿,已经成为了一具冰冷的尸体。
“18岁”,“高考601分”,这两个哪个不是美好的未来。
如今伴随着小月的死亡,所有的希望支离破碎。
她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何要遭受这般苦难?
更令人意外的是,这一切居然还是熟人所为!
02
几天前,小月的哥哥写下了一封声嘶力竭的求助信:
当日母亲出门办事,吾妹一人在家填报志愿。恶霸将吾妹骗走后,拖入废气窑洞残忍杀害。
母亲归来时发现异样,四处寻找。
待找到时,吾妹已经尸骨寒凉,死不瞑目。
每一个字都在泣血。
也为我们揭开了小月遇害的细节。
凶手是她同村家族的亲戚,名叫冯某民。
冯某民51岁,如果按辈分小月应该喊他伯伯。不能说很亲密,但绝对是无冤无仇。
村民对冯某民的印象是没结婚、穷困潦倒、身患残疾,上有高龄母亲。
案发当天,小月的母亲要去照顾生病的外公,便留她一人在家。
下午,冯某民来到小月家中,以“帮忙打扫卫生”为由,将她骗到无人的废弃窑洞中杀害,并抛尸于此。
善良的小月没想到,知人知面不知心,自己的善良却换来了凶手的毫无人性。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小月一家与冯某民不仅是亲戚,更是相距不到一百米的邻居。案发前,小月一家曾多次帮助冯某民,他为什么还要恩将仇报呢?
两个字:
嫉妒!
据小月一个亲戚说:他之所以杀害小月,是看小月太争气了,看着她家越来越好,自己家却依然穷困潦倒,心理失衡产生了嫉妒心理。
这几天,微博上出现多个热搜,都在呼喊着同样的诉求:
请判凶手死刑!
03
而我,作为一个出身农村的人,真的对“嫉妒”这两个字深有体会。
不曾在农村待过的人,根本不会懂得那种“我不好,也见不得他人好”的无耻心态。
那些你自以为平时关系很好,总是对你笑嘻嘻的亲戚,可能是时时刻刻盯着你家,恨不得扒了你家房顶的豺狼。
那些过年时在同一张桌子上谈笑风生的叔伯婶姨,也可能是那个在你家遭遇困难之后,毫不犹豫围上来敲骨吸髓的秃鹫。
表面亲戚,背地里仇人,这样的人真的有。
想起《坏亲戚能坏到什么程度》中的故事:
朋友家在中部的农村,8岁那年的一天深夜,他听见自家茅屋的屋顶上有窸窸窣窣的声音。
那个声音很诡异,不像风,也不像动物。
像是有什么东西在刨屋顶。
父亲醒了,拿着锄头悄悄带着他打开门,两个人走到门口,踮起脚往上看。
这一看,傻眼了。
一个瘦弱的影子在屋后山坡上,拿着工具刨他们家的茅草屋顶。
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他们家表叔。
父亲大喊:“老根,你这是做西?”
表叔一愣,转头便跑了。
后来父亲也从长辈口里得知,表叔之所以刨他们家屋顶,是觉得他们家风水太好了,几个孩子都很争气,他们嫉妒。
两年后,母亲去世了。
一家人虽然很难过,但日子还要继续。
母亲被葬在村里的山坡上,面对着水库,周围环境很好。
后来父亲没有续弦,一个人将他们兄弟姐妹6个拉扯长大。
大哥考上了大学,二哥也在准备高考了,自己成绩也很优异。就这样,他们家因为几个优秀的孩子,成为了村里人的眼中钉肉中刺。
那一年夏天,二哥正在高考。一个远房表亲找上门来,这个表亲是林管站站长,平时从来不拿正眼看他们家,这次来却笑眯眯的。
表亲说:“你们赶紧把春芳(母亲)的坟迁走,镇上说违规了。”
在他们当地,夏天迁坟是大忌,更何况随随便便一句违规就要迁走母亲的坟,一家人都不愿意。
谁知表亲眼神立马变得凶狠起来:“你们要是不动,那我们可就直接铲掉了。”
后来,坟被迁走了。而那个表亲,却在原地盖上了房子。
04
路遥在《平凡的世界》里说:
“亲戚关系常常是最庸俗的,互相设法沾光,沾不上光就翻白眼,甚至你生活中最大的困难,也常常是亲戚们造成的。”
无数事实证明,这一观点是对的,那些没有真心的亲戚,永远算不上亲人。
《增广贤文》有云:
“无钱休入众,遭难莫寻亲。”
现实社会就是这样,当你发达时,身边的人络绎不绝;当你落魄时,身边的人全部远离。
亲戚也是一样,你得意时他们来沾光就算了,还会嫉妒你;你失意时他们不愿意相帮就算了,还可能落井下石。
所以,不要高估了自己和任何亲戚的关系,也别低估了人性的凉薄。
上周末,和好友聚餐时,他聊起了自己的近况。
两年前,父母离婚,母亲生病,他也刚刚大学毕业。他一边忙着创业,一边照顾母亲,那些之前看起来对自己十分关心的亲戚都销声匿迹了。
两年后,他创业成功,买了车买了房,母亲的病也好了。这时亲戚们都出现了,想着法子“捞”点好处就算了,甚至想毁了他自己亲手辛苦打拼来的一切。
这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对于有些亲戚,真的不要过于期待,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他们愿意帮你,就当成惊喜,真诚地去感恩回报;如果没有,那也是意料之中,不要太失望。
人心对人心,你亲我就亲。
今天这篇文章,为一个18岁女孩而写。
也为我们每个人而写。
01
她叫小月,前几天刚刚查到自己的高考成绩:601分。
在河南125万考生中,她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在她的家乡洛阳市八陡山村,已经属于“祖坟冒烟”的程度。
一家几代是农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只为供养他和哥哥读书。
大山里的孩子,熬过了无数苦难与黑夜,经过千万次泥泞的山路,她挺过了愚昧、饥寒、孤独和贫穷,终于要迎来新的人生。
可命运,却在此时和她开了一个玩笑。
7月1日,她独自在家填志愿。
她填下了自己的第一志愿,河南省名列前茅的大学:郑州大学。
就在这时一个恶魔突然闯入,将她骗走。
等到她再次出现在母亲面前时,身上盖着白布,头上有窟窿,已经成为了一具冰冷的尸体。
“18岁”,“高考601分”,这两个哪个不是美好的未来。
如今伴随着小月的死亡,所有的希望支离破碎。
她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何要遭受这般苦难?
更令人意外的是,这一切居然还是熟人所为!
02
几天前,小月的哥哥写下了一封声嘶力竭的求助信:
当日母亲出门办事,吾妹一人在家填报志愿。恶霸将吾妹骗走后,拖入废气窑洞残忍杀害。
母亲归来时发现异样,四处寻找。
待找到时,吾妹已经尸骨寒凉,死不瞑目。
每一个字都在泣血。
也为我们揭开了小月遇害的细节。
凶手是她同村家族的亲戚,名叫冯某民。
冯某民51岁,如果按辈分小月应该喊他伯伯。不能说很亲密,但绝对是无冤无仇。
村民对冯某民的印象是没结婚、穷困潦倒、身患残疾,上有高龄母亲。
案发当天,小月的母亲要去照顾生病的外公,便留她一人在家。
下午,冯某民来到小月家中,以“帮忙打扫卫生”为由,将她骗到无人的废弃窑洞中杀害,并抛尸于此。
善良的小月没想到,知人知面不知心,自己的善良却换来了凶手的毫无人性。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小月一家与冯某民不仅是亲戚,更是相距不到一百米的邻居。案发前,小月一家曾多次帮助冯某民,他为什么还要恩将仇报呢?
两个字:
嫉妒!
据小月一个亲戚说:他之所以杀害小月,是看小月太争气了,看着她家越来越好,自己家却依然穷困潦倒,心理失衡产生了嫉妒心理。
这几天,微博上出现多个热搜,都在呼喊着同样的诉求:
请判凶手死刑!
03
而我,作为一个出身农村的人,真的对“嫉妒”这两个字深有体会。
不曾在农村待过的人,根本不会懂得那种“我不好,也见不得他人好”的无耻心态。
那些你自以为平时关系很好,总是对你笑嘻嘻的亲戚,可能是时时刻刻盯着你家,恨不得扒了你家房顶的豺狼。
那些过年时在同一张桌子上谈笑风生的叔伯婶姨,也可能是那个在你家遭遇困难之后,毫不犹豫围上来敲骨吸髓的秃鹫。
表面亲戚,背地里仇人,这样的人真的有。
想起《坏亲戚能坏到什么程度》中的故事:
朋友家在中部的农村,8岁那年的一天深夜,他听见自家茅屋的屋顶上有窸窸窣窣的声音。
那个声音很诡异,不像风,也不像动物。
像是有什么东西在刨屋顶。
父亲醒了,拿着锄头悄悄带着他打开门,两个人走到门口,踮起脚往上看。
这一看,傻眼了。
一个瘦弱的影子在屋后山坡上,拿着工具刨他们家的茅草屋顶。
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他们家表叔。
父亲大喊:“老根,你这是做西?”
表叔一愣,转头便跑了。
后来父亲也从长辈口里得知,表叔之所以刨他们家屋顶,是觉得他们家风水太好了,几个孩子都很争气,他们嫉妒。
两年后,母亲去世了。
一家人虽然很难过,但日子还要继续。
母亲被葬在村里的山坡上,面对着水库,周围环境很好。
后来父亲没有续弦,一个人将他们兄弟姐妹6个拉扯长大。
大哥考上了大学,二哥也在准备高考了,自己成绩也很优异。就这样,他们家因为几个优秀的孩子,成为了村里人的眼中钉肉中刺。
那一年夏天,二哥正在高考。一个远房表亲找上门来,这个表亲是林管站站长,平时从来不拿正眼看他们家,这次来却笑眯眯的。
表亲说:“你们赶紧把春芳(母亲)的坟迁走,镇上说违规了。”
在他们当地,夏天迁坟是大忌,更何况随随便便一句违规就要迁走母亲的坟,一家人都不愿意。
谁知表亲眼神立马变得凶狠起来:“你们要是不动,那我们可就直接铲掉了。”
后来,坟被迁走了。而那个表亲,却在原地盖上了房子。
04
路遥在《平凡的世界》里说:
“亲戚关系常常是最庸俗的,互相设法沾光,沾不上光就翻白眼,甚至你生活中最大的困难,也常常是亲戚们造成的。”
无数事实证明,这一观点是对的,那些没有真心的亲戚,永远算不上亲人。
《增广贤文》有云:
“无钱休入众,遭难莫寻亲。”
现实社会就是这样,当你发达时,身边的人络绎不绝;当你落魄时,身边的人全部远离。
亲戚也是一样,你得意时他们来沾光就算了,还会嫉妒你;你失意时他们不愿意相帮就算了,还可能落井下石。
所以,不要高估了自己和任何亲戚的关系,也别低估了人性的凉薄。
上周末,和好友聚餐时,他聊起了自己的近况。
两年前,父母离婚,母亲生病,他也刚刚大学毕业。他一边忙着创业,一边照顾母亲,那些之前看起来对自己十分关心的亲戚都销声匿迹了。
两年后,他创业成功,买了车买了房,母亲的病也好了。这时亲戚们都出现了,想着法子“捞”点好处就算了,甚至想毁了他自己亲手辛苦打拼来的一切。
这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对于有些亲戚,真的不要过于期待,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他们愿意帮你,就当成惊喜,真诚地去感恩回报;如果没有,那也是意料之中,不要太失望。
人心对人心,你亲我就亲。
【“谈恋爱发生关系被羁押4年多获释”,男子39年后拿到释放证,申请赔偿被驳回】我们发生了关系,她要求马上跟她结婚,我没答应她……”日前,云南昆明71岁的戴先生告诉记者,女方自愿主动发生关系,逼婚控告性侵,他背负着强奸犯的罪名被羁押4年多,历经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近50年,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恢复清白之身。
>>>青工初尝禁果
谈恋爱机房发生关系自称被女方逼婚
“当时我是下乡返城参加工作的知青,在一家大厂总机房做修理工。”那个特殊年代,戴先生曾是一名知青。
“当时总机房有6个人,有4个是女的,其中最小的一位女工有十八九岁,我当时是20岁,她就喜欢上我了。在那个年代,我的条件比较好,她对我非常好,我们俩就谈恋爱了。
戴先生回忆起1973年案发记忆犹新。“我们当时都是住在厂里,八九月份的一天,我上白班,下午6点下的班,当晚她值夜班,就叫我去总机房值班室,当晚就我们两个人,我们俩就发生了关系。”
戴先生称自己当年不懂男女之事,是女方引导他。总机房有10平方米,里面有供值班人员休息的床铺。
“她就拿我的衣服垫在床单上,我的衣服上留下痕迹了,床单上没有,到第二天早晨我去上班,在交接班时,我师傅和另一位师傅都在,这位师傅就问她怎么床单不见了,她说她洗了,师傅说前天才洗过,怎么又洗了,她说她看着脏了一点,师傅就起疑心了。”
事发两天后,戴先生也问过这位年轻女工为什么洗床单,“她说6点多天亮了,看见好像床单上有一点痕迹,所以她就洗了。”
“我当年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她就叫我马上跟她结婚,当时就发生那么一次,是她自己同意的嘛。”
戴先生称女方要求他娶她:“她家条件也比较好,她说钱她来出,我没答应她。我说我从农村回来才参加工作一年多,还不太熟悉,她就问我到底答不答应,她后来就说她怀孕了。”
>>>审查羁押4年
女方称怀孕报案4000人大会公布逮捕
戴先生表示,那天晚上发生关系是女方主动的,但后来她就拿着他的衣服作为案发证据,“她就到厂里保卫科,说我强奸她。怀孕其实也是她自己说的,我不清楚她后来有没有真的怀孕。”
戴先生解释其中的一个原委,称女方曾告诉他,她有一位前男友,但并未令芳心萌动。
“她跟我说,她原来谈过一个同厂的工人,她嫌对方个子矮,没有同意。她当时就要求我马上跟她结婚,我当时还想问题不大,因为我家里有亲戚是医院妇产科主任,但我还没告诉她这个,10月2号我被厂里隔离审查3个月,后来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到11月份就被送到公安局,12月份被逮捕,一直在看守所羁押了4年。”
“逮捕我的那一天,厂里开了4000多人的全厂职工大会,当场公布的,这个影响好大。”戴先生感觉自己名誉扫地。
“她写给我的信,当时都交给保卫科了,后来移交给公安局,公安局调查也证明我们确实是在谈恋爱。”
戴先生表示,这名女工事后也离开了,多年没有音讯。“她后来也调离了本厂,因为影响不好,她就调走了,一直联系不上她,她家也搬走了。”
戴先生遗憾地表示:“她当年送我的照片也遗失了,经历这么多年,没有保存下来。”
>>>没有判刑获释
依据不足教育释放39年后拿到释放证
为了个人名誉,戴先生从1978年获释后一直在努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到1978年5月5号放我出来,我当时还不知道这是释放,反正放出去就不管我了,当时也没有给我释放证明。我后来去找人家去问,我为什么没有判刑?”
“2017年我从看守所拿到了释放证明,这已经过去39年了,给我解释说我这个案子强奸的证据不足,说我犯有错误,是教育释放,就相当于现在的无罪释放。”
记者看到,公安机关1978年5月5日填发的《释放证》显示,称案犯于1974年12月25日因强奸一案依法逮捕,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属犯有错误,予以教育释放。
戴先生认为自己被蒙在鼓里:“这个释放证是1978年制作的,但我放出来时,没有人对我说是释放,更没有人拿出释放证给我过目,所以几十年来我不清楚我到底是什么身份的一个人。”
>>>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知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予受理
“没有办法,我要吃饭,我要工作,就一直反映,去了不下上百次,我都成了人家的老熟人。”戴先生称自己是劫后余生,一直向当年的相关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戴先生被告知当初他在看守所关押,又从看守所释放,得去看守所申请。戴先生表示:“人家答复我说,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不予受理,说国家赔偿要从拿到释放证明两年之内申请,两年之后就不管了,我是2017年3月20号拿到的释放证明,我6月10号去提出申请,才过了不到3个月,没有过两年的时效嘛?”
相关办案机关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戴先生被逮捕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延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戴先生申请国家赔偿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适用该法规定的索赔救济,遂决定不予受理。
>>>申诉不予立案
刑事羁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
因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戴先生不服,向最高检申诉。
2021年3月,最高检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答复称,最高检审查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戴先生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发生在1974年12月25日至1978年5月5日之间,上述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依法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最高检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决定驳回戴先生国家赔偿申请,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并无不当,认定戴先生的申诉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30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羁押1678天
希望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发生关系逼婚不成被女友控告性侵,此事对戴先生影响巨大。1973年10月2日被厂里隔离审查,1974年12月25日被逮捕,1978年5月5日被释放,戴先生一共被羁押1678天,到2017年3月,才拿到释放证。
“我在44年前就认定无罪,整个案件至今49年了还未结束,人生一世又有几个49年啊?”戴先生称可悲可叹。
“我出来以后,厂里恢复了我的工作,当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了,这说明厂里没有把我当成犯罪的人来对待,我也拿到了厂里的档案证明,所以我才申请国家赔偿,但公安机关答复说,事情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过了时效就没办法了。”
戴先生表示:“审查、拘留、逮捕、关押期间我是没有工资,逮捕是没有工资的。我更不会想到我被释放,并且当初还恢复了工作,一出来就发给了工资,所以我才提交了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戴先生希望赔偿义务机关向他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他从1973年10月2日至1978年5月9日的工资,赔偿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辈子的影响
如今已当爷爷 希望有生之年洗清罪名
戴先生介绍,他去找过厂里反映,原先的保卫科长都退休了,换了新领导。“去年新任的保卫科长还专门问我这个事情,他也为我感到惋惜,他管保卫,当然清楚这个案子,他也感觉这里面有问题。”
戴先生说:“你想想看,还有好多细节,这要写部小说也吸引人的,我毕竟亲身遭遇了这一切,我经历的这些比现在的年轻人多多了……”
戴先生强调,1978年释放出来对他个人名誉、工作和家庭婚姻造成一辈子的影响。
“我再谈朋友组建家庭也很受影响,而且国企的工作也丢掉了,39年的工龄就没有了,我只能按厂里的要求去调动工作,只能自己去找单位,等于就失去了工作。”
戴先生介绍,“我是1983年结的婚,现在已经当爷爷了,今年我71岁,我18岁去农村,20岁回城里工作,21岁开始为这个事情,到现在都说不清楚,前后已经过去近50年。”
“这个事是我晚年最大的心愿,一直了不掉嘛?”戴先生认为这个案子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洗清罪名,这已经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代理律师观点
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戴先生表示自己会继续申诉:“2017年我拿到释放证明后,有5年多的申诉经历,我现在请了罗忠平律师代理。”
“这个事也是全国少有的,律师给我说我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我出来以后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如果不是我自己去找去问的话,这个事情恐怕就很难大白于天下。律师说我不去找,人家就算了,就会不了了之了。”
“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定罪,均属于无罪身份。”5月20日,罗忠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前的‘教育释放’等同于现在的无罪释放。的确是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在这之前虽无《国家赔偿法》,但出现此类情况,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第三方律师说法
“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赔法之后可适当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良善介绍,关于“教育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释明:“把‘教育释放’当作一种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徒刑的人。”
赵良善认为,以此对戴先生进行处理也不够合适。根据加强国家法治的要求,适用刑罚应当正规、明确,而“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所以应当取消这种处分方法。”
赵良善指出,所以“教育释放”在当时应当并不完全属于“无罪释放”,而是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人,可以类比目前“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既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就应该是无罪,而非“有轻微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况且,在1957年的时候最高法已经明确要求取消“教育释放”,涉案发生在1974年,本身就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再加上证据不足也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因为“教育释放”是有罪但不予处罚,本质还是有罪。因此,赵良善认为,涉案本身适用法律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赵良善表示,关于诉讼时效,本案2017年才拿到释放证,此前行为人自身对于羁押行为的性质系有罪或者无罪并不清楚。《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赵良善强调,在2017年拿到释放证后戴先生才明确知道自身的权利可能被侵犯,虽然《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但是国家机关相关羁押行为却是2017年释放证发放后才可能确认违法,所以存在“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后,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本案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可考虑对当事人戴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赵良善指出,戴先生被依法侦查,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有罪,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有罪与否,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确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
赵良善表示:“结合刑事案件性质、流程及法律规定,目前,戴先生只能选择继续申诉。”
(华商报记者 李华)
>>>青工初尝禁果
谈恋爱机房发生关系自称被女方逼婚
“当时我是下乡返城参加工作的知青,在一家大厂总机房做修理工。”那个特殊年代,戴先生曾是一名知青。
“当时总机房有6个人,有4个是女的,其中最小的一位女工有十八九岁,我当时是20岁,她就喜欢上我了。在那个年代,我的条件比较好,她对我非常好,我们俩就谈恋爱了。
戴先生回忆起1973年案发记忆犹新。“我们当时都是住在厂里,八九月份的一天,我上白班,下午6点下的班,当晚她值夜班,就叫我去总机房值班室,当晚就我们两个人,我们俩就发生了关系。”
戴先生称自己当年不懂男女之事,是女方引导他。总机房有10平方米,里面有供值班人员休息的床铺。
“她就拿我的衣服垫在床单上,我的衣服上留下痕迹了,床单上没有,到第二天早晨我去上班,在交接班时,我师傅和另一位师傅都在,这位师傅就问她怎么床单不见了,她说她洗了,师傅说前天才洗过,怎么又洗了,她说她看着脏了一点,师傅就起疑心了。”
事发两天后,戴先生也问过这位年轻女工为什么洗床单,“她说6点多天亮了,看见好像床单上有一点痕迹,所以她就洗了。”
“我当年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她就叫我马上跟她结婚,当时就发生那么一次,是她自己同意的嘛。”
戴先生称女方要求他娶她:“她家条件也比较好,她说钱她来出,我没答应她。我说我从农村回来才参加工作一年多,还不太熟悉,她就问我到底答不答应,她后来就说她怀孕了。”
>>>审查羁押4年
女方称怀孕报案4000人大会公布逮捕
戴先生表示,那天晚上发生关系是女方主动的,但后来她就拿着他的衣服作为案发证据,“她就到厂里保卫科,说我强奸她。怀孕其实也是她自己说的,我不清楚她后来有没有真的怀孕。”
戴先生解释其中的一个原委,称女方曾告诉他,她有一位前男友,但并未令芳心萌动。
“她跟我说,她原来谈过一个同厂的工人,她嫌对方个子矮,没有同意。她当时就要求我马上跟她结婚,我当时还想问题不大,因为我家里有亲戚是医院妇产科主任,但我还没告诉她这个,10月2号我被厂里隔离审查3个月,后来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到11月份就被送到公安局,12月份被逮捕,一直在看守所羁押了4年。”
“逮捕我的那一天,厂里开了4000多人的全厂职工大会,当场公布的,这个影响好大。”戴先生感觉自己名誉扫地。
“她写给我的信,当时都交给保卫科了,后来移交给公安局,公安局调查也证明我们确实是在谈恋爱。”
戴先生表示,这名女工事后也离开了,多年没有音讯。“她后来也调离了本厂,因为影响不好,她就调走了,一直联系不上她,她家也搬走了。”
戴先生遗憾地表示:“她当年送我的照片也遗失了,经历这么多年,没有保存下来。”
>>>没有判刑获释
依据不足教育释放39年后拿到释放证
为了个人名誉,戴先生从1978年获释后一直在努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到1978年5月5号放我出来,我当时还不知道这是释放,反正放出去就不管我了,当时也没有给我释放证明。我后来去找人家去问,我为什么没有判刑?”
“2017年我从看守所拿到了释放证明,这已经过去39年了,给我解释说我这个案子强奸的证据不足,说我犯有错误,是教育释放,就相当于现在的无罪释放。”
记者看到,公安机关1978年5月5日填发的《释放证》显示,称案犯于1974年12月25日因强奸一案依法逮捕,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属犯有错误,予以教育释放。
戴先生认为自己被蒙在鼓里:“这个释放证是1978年制作的,但我放出来时,没有人对我说是释放,更没有人拿出释放证给我过目,所以几十年来我不清楚我到底是什么身份的一个人。”
>>>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知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予受理
“没有办法,我要吃饭,我要工作,就一直反映,去了不下上百次,我都成了人家的老熟人。”戴先生称自己是劫后余生,一直向当年的相关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戴先生被告知当初他在看守所关押,又从看守所释放,得去看守所申请。戴先生表示:“人家答复我说,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不予受理,说国家赔偿要从拿到释放证明两年之内申请,两年之后就不管了,我是2017年3月20号拿到的释放证明,我6月10号去提出申请,才过了不到3个月,没有过两年的时效嘛?”
相关办案机关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戴先生被逮捕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延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戴先生申请国家赔偿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适用该法规定的索赔救济,遂决定不予受理。
>>>申诉不予立案
刑事羁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
因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戴先生不服,向最高检申诉。
2021年3月,最高检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答复称,最高检审查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戴先生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发生在1974年12月25日至1978年5月5日之间,上述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依法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最高检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决定驳回戴先生国家赔偿申请,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并无不当,认定戴先生的申诉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30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羁押1678天
希望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发生关系逼婚不成被女友控告性侵,此事对戴先生影响巨大。1973年10月2日被厂里隔离审查,1974年12月25日被逮捕,1978年5月5日被释放,戴先生一共被羁押1678天,到2017年3月,才拿到释放证。
“我在44年前就认定无罪,整个案件至今49年了还未结束,人生一世又有几个49年啊?”戴先生称可悲可叹。
“我出来以后,厂里恢复了我的工作,当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了,这说明厂里没有把我当成犯罪的人来对待,我也拿到了厂里的档案证明,所以我才申请国家赔偿,但公安机关答复说,事情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过了时效就没办法了。”
戴先生表示:“审查、拘留、逮捕、关押期间我是没有工资,逮捕是没有工资的。我更不会想到我被释放,并且当初还恢复了工作,一出来就发给了工资,所以我才提交了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戴先生希望赔偿义务机关向他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他从1973年10月2日至1978年5月9日的工资,赔偿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辈子的影响
如今已当爷爷 希望有生之年洗清罪名
戴先生介绍,他去找过厂里反映,原先的保卫科长都退休了,换了新领导。“去年新任的保卫科长还专门问我这个事情,他也为我感到惋惜,他管保卫,当然清楚这个案子,他也感觉这里面有问题。”
戴先生说:“你想想看,还有好多细节,这要写部小说也吸引人的,我毕竟亲身遭遇了这一切,我经历的这些比现在的年轻人多多了……”
戴先生强调,1978年释放出来对他个人名誉、工作和家庭婚姻造成一辈子的影响。
“我再谈朋友组建家庭也很受影响,而且国企的工作也丢掉了,39年的工龄就没有了,我只能按厂里的要求去调动工作,只能自己去找单位,等于就失去了工作。”
戴先生介绍,“我是1983年结的婚,现在已经当爷爷了,今年我71岁,我18岁去农村,20岁回城里工作,21岁开始为这个事情,到现在都说不清楚,前后已经过去近50年。”
“这个事是我晚年最大的心愿,一直了不掉嘛?”戴先生认为这个案子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洗清罪名,这已经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代理律师观点
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戴先生表示自己会继续申诉:“2017年我拿到释放证明后,有5年多的申诉经历,我现在请了罗忠平律师代理。”
“这个事也是全国少有的,律师给我说我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我出来以后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如果不是我自己去找去问的话,这个事情恐怕就很难大白于天下。律师说我不去找,人家就算了,就会不了了之了。”
“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定罪,均属于无罪身份。”5月20日,罗忠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前的‘教育释放’等同于现在的无罪释放。的确是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在这之前虽无《国家赔偿法》,但出现此类情况,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第三方律师说法
“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赔法之后可适当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良善介绍,关于“教育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释明:“把‘教育释放’当作一种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徒刑的人。”
赵良善认为,以此对戴先生进行处理也不够合适。根据加强国家法治的要求,适用刑罚应当正规、明确,而“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所以应当取消这种处分方法。”
赵良善指出,所以“教育释放”在当时应当并不完全属于“无罪释放”,而是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人,可以类比目前“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既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就应该是无罪,而非“有轻微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况且,在1957年的时候最高法已经明确要求取消“教育释放”,涉案发生在1974年,本身就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再加上证据不足也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因为“教育释放”是有罪但不予处罚,本质还是有罪。因此,赵良善认为,涉案本身适用法律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赵良善表示,关于诉讼时效,本案2017年才拿到释放证,此前行为人自身对于羁押行为的性质系有罪或者无罪并不清楚。《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赵良善强调,在2017年拿到释放证后戴先生才明确知道自身的权利可能被侵犯,虽然《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但是国家机关相关羁押行为却是2017年释放证发放后才可能确认违法,所以存在“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后,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本案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可考虑对当事人戴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赵良善指出,戴先生被依法侦查,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有罪,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有罪与否,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确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
赵良善表示:“结合刑事案件性质、流程及法律规定,目前,戴先生只能选择继续申诉。”
(华商报记者 李华)
!!!
震惊
今晚我因为‘捡垃圾‘,被女生看见了,然后她们夸我‘干得漂亮‘。emmmm我总不能视而不见吧,其实也没什么。
然后女生们又在群里开玩笑,要我知乎账号,要我豆瓣账号。其实微博才是大本营哈哈哈。不过我都没给。请给我一点点网络上私人发牢骚的空间……被熟人看见多么尴尬啊。
然后wyh又发了三三的‘聊天截图‘?,虽然我也是当事人之一,但我是懵的,不知道什么情况,所以没有什么表示。现在有点反应过来,应该是对我的表现有一点点好感吧↑(捡垃圾行为)。
所以……其实我还是挺开心的。
sansan,好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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