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一)丨什么是“保护中小投资者”?
什么是中小投资者?
为什么要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别着急
您接着往下看
↓↓↓
01中小投资者是什么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抵御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02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其数量超2亿,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着重要意义。
03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要求,。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随即上交所、深交所也对其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从多个方面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04中小投资者应该知道的相关法律知识
1、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会披露所购买资产(交易)的描述、支付对价的金额和性质、利害关系董事的所有者权益及职位等信息。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17年修订)第40、48、5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39条。
2、如上市公司中小(少数)股东认为该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损失,这些股东可对对利害关系董事提起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21、147、149、151和152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9、35、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7条(2021年修订)。
3、如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当事人可以就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关联董事的责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中小投资者?
为什么要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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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小投资者是什么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抵御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02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其数量超2亿,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着重要意义。
03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要求,。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随即上交所、深交所也对其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从多个方面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04中小投资者应该知道的相关法律知识
1、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会披露所购买资产(交易)的描述、支付对价的金额和性质、利害关系董事的所有者权益及职位等信息。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17年修订)第40、48、5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39条。
2、如上市公司中小(少数)股东认为该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损失,这些股东可对对利害关系董事提起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21、147、149、151和152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9、35、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7条(2021年修订)。
3、如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当事人可以就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关联董事的责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宁德时代划时代+比亚迪王王中王# 【提交注册阶段突遭证监会问询!比亚迪半导体IPO能否涉险过关?】5月12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下称“《问询问题》”)显示,比亚迪半导体要结合控股股东比亚迪股份的同类产品采购数量、价格及关联占比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是否存在大股东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就在IPO临门一脚之际,比亚迪半导体突遭证监会问询,其独立性等问题引发监管层关注。
来源:证监会官网
5月12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下称“《问询问题》”)显示,比亚迪半导体要结合控股股东比亚迪股份的同类产品采购数量、价格及关联占比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是否存在大股东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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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亚迪半导体IPO进展 来源:深交所官网
比亚迪半导体的创业板IPO之路,可谓坎坷颇多。除了此次被证监会问询独立性等问题,此前三次被深交所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原因主要是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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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半导体IPO三次中止历程
来源:深交所官网
独立性再受监管质疑
比亚迪股份作为比亚迪半导体的控股股东,持有其72.30%的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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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招股书(注册稿)签署日,比亚迪半导体的股权结构
目前,比亚迪半导体的营收约六成来自比亚迪。招股书(注册稿)介绍,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比亚迪半导体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金额分别为60,144.63万元、85,057.79万元和 200,638.5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86%、59.02%和63.37%。
比亚迪半导体招股书(注册稿)介绍,公司对关联方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其中主要为向比亚迪集团销售,使得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比亚迪集团指比亚迪股份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问询问题》指出,根据申报材料,比亚迪半导体约六成收入来自控股股东比亚迪股份,且同类产品关联销售毛利率高于非关联销售。2021年,比亚迪股份净利润下滑34.03%,而比亚迪半导体的业绩增长649.54%。
比亚迪半导体介绍,2021年,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带动公司车规级半导体销售额增长,促使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大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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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半导体预计2022年一季度业绩
来源:比亚迪半导体招股书(注册稿)
而比亚迪股份在2021年,实现新能源车连续9年国内销量第一,但是陷入增收不增利的问题。此前,比亚迪副总裁、财务总监周亚琳介绍,公司2021年营业成本上升,主要受原材料及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
同时,《问询问题》关注到,比亚迪半导体通过授权使用比亚迪股份的财务系统,并使用比亚迪股份无偿授权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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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亚迪半导体(注册稿)
比亚迪半导体在招股书(注册稿)中提及管理风险时指出,若比亚迪股份无法继续使用该等信息系统/注册商标,或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不足,上述使用授权系统、授权商标及供应链管理服务的情况,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或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比亚迪半导体的第三方销售拓展虽然呈上升趋势,但短期内第三方销售总体规模仍较小。
《问询问题》要求比亚迪半导体进一步说明,基于市场化谈判向非关联方开拓业务的具体体现,非关联方客户的开展成果,非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基于与比亚迪股份业务合作或配套等关系而发生的情形,说明相关金额及占比,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客户的能力。
此外,比亚迪半导体按照《问询问题》需要说明,公司2020年、2021年向比亚迪股份的供应链采购服务费率下降的原因;公司及控股股东通过建立或修改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管理制度,能否认定为财务独立。
是否符合创业板IPO
独立性要求
回顾来看,比亚迪半导体此前因独立性问题,深交所上市委已经问询过。此次《问询问题》要求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比亚迪半导体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第十二条关于独立性的发行条件要求。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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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未充分说明投资8英寸晶圆设备
采购合理性
《问询问题》指出,济南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半导体”)向第三方购买晶圆生产线及土地等资产,其中购买的设备主要为8英寸晶圆芯片生产线设备。比亚迪半导体未充分说明,仍大规模投资8英寸晶圆设备采购的合理性。
2021年8月24日,比亚迪半导体与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济南半导体,注册资本49亿元,其中比亚迪半导体认缴出资约38.1亿元,出资比例为77.75%。济南半导体未来将主要进行8英寸晶圆厂功率半导体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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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半导体以30.5亿元,购买济南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济南经纪”)拥有的晶圆制造设备,该套设备用于8英寸晶圆制造,包括光刻机、离子注入机等关键设备,部分设备将用于对济南半导体出资。
《问询问题》表示,目前多数国际主流半导体设备厂商,将资源更多的投入在12英寸设备研发及生产上,已停止或减少8英寸厂晶圆设备的生产。比亚迪半导体要说明,大规模投资8英寸晶圆生产设备的商业合理性,相关设备是否面临淘汰及跌价风险。
同时,《问询问题》发现比亚迪半导体向深交所提交的第二轮问询回复中,出现预测差异较大的情况。前次预测济南项目晶圆产量为16万片时,比亚迪半导体预计2022年净利润0.67亿元;此后向深交所提交的专项说明中,晶圆产量为15.81万片时,预计2022年净利润2.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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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4日,比亚迪半导体及保荐机构第二轮回复意见
《问询问题》要求,上述两次预测的假设条件、测算方法、测算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比亚迪半导体的相关预测是否审慎。公司在相关资产尚未与原有业务整合、尚未运行的情况下,未来业绩预计的合理性、整合未达预期的风险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同时,比亚迪半导体要结合报告期内购买资产用于制造的产品与原采购产品对比情况,说明相关资产购买是否能有效替代外购产品;新能源行业退坡政策、汽车厂商受疫情及相关零件短缺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的影响,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问询问题》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结合收购资产规模超过比亚迪半导体资产规模,且尚未运行的情况,在比亚迪半导体未出具盈利预测的情况下,说明向交易所提供的首发申请文件中相关核查意见是否审慎、是否勤勉尽责。
就在IPO临门一脚之际,比亚迪半导体突遭证监会问询,其独立性等问题引发监管层关注。
来源:证监会官网
5月12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下称“《问询问题》”)显示,比亚迪半导体要结合控股股东比亚迪股份的同类产品采购数量、价格及关联占比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是否存在大股东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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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亚迪半导体IPO进展 来源:深交所官网
比亚迪半导体的创业板IPO之路,可谓坎坷颇多。除了此次被证监会问询独立性等问题,此前三次被深交所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原因主要是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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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半导体IPO三次中止历程
来源:深交所官网
独立性再受监管质疑
比亚迪股份作为比亚迪半导体的控股股东,持有其72.30%的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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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招股书(注册稿)签署日,比亚迪半导体的股权结构
目前,比亚迪半导体的营收约六成来自比亚迪。招股书(注册稿)介绍,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比亚迪半导体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金额分别为60,144.63万元、85,057.79万元和 200,638.5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86%、59.02%和63.37%。
比亚迪半导体招股书(注册稿)介绍,公司对关联方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其中主要为向比亚迪集团销售,使得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比亚迪集团指比亚迪股份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问询问题》指出,根据申报材料,比亚迪半导体约六成收入来自控股股东比亚迪股份,且同类产品关联销售毛利率高于非关联销售。2021年,比亚迪股份净利润下滑34.03%,而比亚迪半导体的业绩增长649.54%。
比亚迪半导体介绍,2021年,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带动公司车规级半导体销售额增长,促使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大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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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半导体预计2022年一季度业绩
来源:比亚迪半导体招股书(注册稿)
而比亚迪股份在2021年,实现新能源车连续9年国内销量第一,但是陷入增收不增利的问题。此前,比亚迪副总裁、财务总监周亚琳介绍,公司2021年营业成本上升,主要受原材料及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
同时,《问询问题》关注到,比亚迪半导体通过授权使用比亚迪股份的财务系统,并使用比亚迪股份无偿授权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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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亚迪半导体(注册稿)
比亚迪半导体在招股书(注册稿)中提及管理风险时指出,若比亚迪股份无法继续使用该等信息系统/注册商标,或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不足,上述使用授权系统、授权商标及供应链管理服务的情况,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或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比亚迪半导体的第三方销售拓展虽然呈上升趋势,但短期内第三方销售总体规模仍较小。
《问询问题》要求比亚迪半导体进一步说明,基于市场化谈判向非关联方开拓业务的具体体现,非关联方客户的开展成果,非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基于与比亚迪股份业务合作或配套等关系而发生的情形,说明相关金额及占比,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客户的能力。
此外,比亚迪半导体按照《问询问题》需要说明,公司2020年、2021年向比亚迪股份的供应链采购服务费率下降的原因;公司及控股股东通过建立或修改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管理制度,能否认定为财务独立。
是否符合创业板IPO
独立性要求
回顾来看,比亚迪半导体此前因独立性问题,深交所上市委已经问询过。此次《问询问题》要求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比亚迪半导体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第十二条关于独立性的发行条件要求。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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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未充分说明投资8英寸晶圆设备
采购合理性
《问询问题》指出,济南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半导体”)向第三方购买晶圆生产线及土地等资产,其中购买的设备主要为8英寸晶圆芯片生产线设备。比亚迪半导体未充分说明,仍大规模投资8英寸晶圆设备采购的合理性。
2021年8月24日,比亚迪半导体与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济南半导体,注册资本49亿元,其中比亚迪半导体认缴出资约38.1亿元,出资比例为77.75%。济南半导体未来将主要进行8英寸晶圆厂功率半导体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Image
比亚迪半导体以30.5亿元,购买济南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济南经纪”)拥有的晶圆制造设备,该套设备用于8英寸晶圆制造,包括光刻机、离子注入机等关键设备,部分设备将用于对济南半导体出资。
《问询问题》表示,目前多数国际主流半导体设备厂商,将资源更多的投入在12英寸设备研发及生产上,已停止或减少8英寸厂晶圆设备的生产。比亚迪半导体要说明,大规模投资8英寸晶圆生产设备的商业合理性,相关设备是否面临淘汰及跌价风险。
同时,《问询问题》发现比亚迪半导体向深交所提交的第二轮问询回复中,出现预测差异较大的情况。前次预测济南项目晶圆产量为16万片时,比亚迪半导体预计2022年净利润0.67亿元;此后向深交所提交的专项说明中,晶圆产量为15.81万片时,预计2022年净利润2.77亿元。
Image
2022年1月14日,比亚迪半导体及保荐机构第二轮回复意见
《问询问题》要求,上述两次预测的假设条件、测算方法、测算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比亚迪半导体的相关预测是否审慎。公司在相关资产尚未与原有业务整合、尚未运行的情况下,未来业绩预计的合理性、整合未达预期的风险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同时,比亚迪半导体要结合报告期内购买资产用于制造的产品与原采购产品对比情况,说明相关资产购买是否能有效替代外购产品;新能源行业退坡政策、汽车厂商受疫情及相关零件短缺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的影响,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问询问题》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结合收购资产规模超过比亚迪半导体资产规模,且尚未运行的情况,在比亚迪半导体未出具盈利预测的情况下,说明向交易所提供的首发申请文件中相关核查意见是否审慎、是否勤勉尽责。
#基金##股市财经新闻##财经资讯# 基金经理掌握的是基金的生命力,特别是明星基金经理的变动更是牵动人心,自年初以来,业内不断传出基金经理离职的消息。名单中不乏明星基金经理,中欧的周应波、兴证全球的董承非、农银汇理的赵诣等。
Wind数据显示,截至4月30日,今年以来,已有来自67家基金公司的99位基金经理离职,相比2021年同期的83位,离职人数增长近20%。而从年内基金经理离任的现象看,也呈现出一些显著特征。其一,从基金公司角度看,中小公募整体离任数量更多;其二,基金经理“奔私”出现了新变化。
多重因素致基金经理离职
4月29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基金经理变更公告,严瑾因个人原因离任汇丰晋信龙腾混合、汇丰晋信慧盈混合。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增聘基金经理陆彬独立管理,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增聘基金经理范坤祥,与蔡若林共同管理。
无独有偶,同日还有上投摩根基金等几家基金公司也都发布了旗下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涉及多位基金经理。
事实上,自年初以来,基金经理离职的消息不断传出。离职名单中不乏明星基金经理,包括“顶流”基金经理中欧的周应波、兴证全球的董承非、农银汇理的赵诣等。
此外,还有去年基金亚军宝盈基金的肖肖、去年大集合公募化产品冠军中金公司的韩庆、国泰基金老将杨飞、银河基金老将神玉飞、博时基金“医药一哥”金葛晨、华安基金的名将崔莹……
Wind数据显示,截至4月30日,今年以来,已有来自67家基金公司的99位基金经理离职,相比2021年同期的83位,离职人数增长近20%。
纵观公募行业发展,基金经理离职数量最多的年份往往多为市场行情大起大落的年份。不可否认的是,年内市场环境异常复杂,权益类基金短期业绩更是堪称“惨淡”,这或许是基金经理离职加速的一个主要原因。
此外,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年内基金经理离职人数的增长或许还与4月1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有一定关系。《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
这就意味着4月1日以后,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如果离职,要在半年以后才能上岗从事相关工作,所以只要已有离职想法的很多基金经理都是趁着这个日期前办好相关手续,这或许也是助推了今年一季度离职潮集中爆发的一个关键因素。
数据显示,在自年初以来离任的99位基金经理中,在4月前离职的就有86位。也就是说,上述新规下,4月1日成了基金经理离职的分水岭。
“奔私”呈现新特征
从年内基金经理离任及去向上看,也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其一,从基金公司角度看,中小公募整体离任数量更多;其二,基金经理“奔私”出现了新变化。
事实上,传统大型基金公司相比于小型基金公司具有明显的渠道优势和品牌优势,而大型基金公司在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相对优厚待遇留住人才。相较而言,中小型基金公司中,除少数几家基金公司依靠激励机制和差异化竞争实现了稳定发展,绝大多数中小基金公司针对人才流失现象依然无解。
好买基金研究总监曾令华就认为,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基金经理的品牌效应对购买基金的作用越来越大了。中小基金公司的突围还是要靠业绩,相应的中小基金经理对业绩的容忍期限就更短一些。因此,这些公司人才流动更频繁也是正常情形。
此外,就公募基金经理离任后的去向而言,与此前几轮“奔私”潮相比,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过往较多基金经理自立门户,创立自己的公司、品牌和团队。而本轮明星公募基金经理离任后则往往选择加入成熟私募。
例如,兴证全球基金原副总经理董承非加入睿郡资产后,博时基金原明星基金经理葛晨也确定加盟高毅资产。此外,鹏华基金的郭盈、中邮基金原专户部副总经理王李允泰等知名基金经理也相继加入了私募基金。
“过去很多基金经理会选择单干,即自己创立私募基金,既当老板又当投资经理。这种模式在私募行业发展初期非常有效率,但随着公司规模增长,投研资源不足、风控体系缺位、管理工作分散投资精力等问题便会出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基金经理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因此直接加盟平台型私募机构成为他们的最优选择。”有业内人士表示。
理性看待
在业内人士看来,公募人事变动时有发生,明星基金经理的离任往往更受关注。尽管基金经理离职呈现高频趋势,但还是建议投资者理性看待,不要盲目做出投资决策。
一方面,基金经理的人数,近年来随着公募规模快速上升而大发展。从公募基金规模来看,2018年底达到13万亿元,2019年底15万亿元,2020年底20万亿元,2021年底超25万亿元,2022年迄今已突破26万亿元。4年多来规模翻一倍。在此背景下,基金经理人数,在2018年为1443人,目前为2949人,4年来也翻了一倍。随之而来的是,基金经理的流动性也同时增加。
另一方面,尽管基金经理变动依旧频繁,从变更方向上看,任职数量远多于离任数量。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4月30日,行业新聘基金经理数量达到174位。也就是说,在1位基金经理离任的同时,约有两位新聘基金经理上岗,行业新人层出不穷,表明基金行业大发展背景下行业向心力正持续吸引人才。
从个人与平台关系的角度来看,优秀的基金经理与优秀的公司平台始终是相互成就的关系。个别基金经理的离任,事实上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团队价值投资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影响更加有限。
那么,在基金经理离职后,对于此前管理产品的投资者而言,是去还是留?
天天基金强调,对于基民而言,若持有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出现基金经理离任的情况,可以观察两点来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基金:其一,基金经理离任原因。如果是公司内部调整,影响不大;如果比较认可原来的基金经理,不妨赎回后继续关注他的后续动向。其二,观察新任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和投资策略,可以给新基金经理四五个月的“考察期”。
Wind数据显示,截至4月30日,今年以来,已有来自67家基金公司的99位基金经理离职,相比2021年同期的83位,离职人数增长近20%。而从年内基金经理离任的现象看,也呈现出一些显著特征。其一,从基金公司角度看,中小公募整体离任数量更多;其二,基金经理“奔私”出现了新变化。
多重因素致基金经理离职
4月29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基金经理变更公告,严瑾因个人原因离任汇丰晋信龙腾混合、汇丰晋信慧盈混合。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增聘基金经理陆彬独立管理,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增聘基金经理范坤祥,与蔡若林共同管理。
无独有偶,同日还有上投摩根基金等几家基金公司也都发布了旗下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涉及多位基金经理。
事实上,自年初以来,基金经理离职的消息不断传出。离职名单中不乏明星基金经理,包括“顶流”基金经理中欧的周应波、兴证全球的董承非、农银汇理的赵诣等。
此外,还有去年基金亚军宝盈基金的肖肖、去年大集合公募化产品冠军中金公司的韩庆、国泰基金老将杨飞、银河基金老将神玉飞、博时基金“医药一哥”金葛晨、华安基金的名将崔莹……
Wind数据显示,截至4月30日,今年以来,已有来自67家基金公司的99位基金经理离职,相比2021年同期的83位,离职人数增长近20%。
纵观公募行业发展,基金经理离职数量最多的年份往往多为市场行情大起大落的年份。不可否认的是,年内市场环境异常复杂,权益类基金短期业绩更是堪称“惨淡”,这或许是基金经理离职加速的一个主要原因。
此外,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年内基金经理离职人数的增长或许还与4月1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有一定关系。《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
这就意味着4月1日以后,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如果离职,要在半年以后才能上岗从事相关工作,所以只要已有离职想法的很多基金经理都是趁着这个日期前办好相关手续,这或许也是助推了今年一季度离职潮集中爆发的一个关键因素。
数据显示,在自年初以来离任的99位基金经理中,在4月前离职的就有86位。也就是说,上述新规下,4月1日成了基金经理离职的分水岭。
“奔私”呈现新特征
从年内基金经理离任及去向上看,也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其一,从基金公司角度看,中小公募整体离任数量更多;其二,基金经理“奔私”出现了新变化。
事实上,传统大型基金公司相比于小型基金公司具有明显的渠道优势和品牌优势,而大型基金公司在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相对优厚待遇留住人才。相较而言,中小型基金公司中,除少数几家基金公司依靠激励机制和差异化竞争实现了稳定发展,绝大多数中小基金公司针对人才流失现象依然无解。
好买基金研究总监曾令华就认为,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基金经理的品牌效应对购买基金的作用越来越大了。中小基金公司的突围还是要靠业绩,相应的中小基金经理对业绩的容忍期限就更短一些。因此,这些公司人才流动更频繁也是正常情形。
此外,就公募基金经理离任后的去向而言,与此前几轮“奔私”潮相比,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过往较多基金经理自立门户,创立自己的公司、品牌和团队。而本轮明星公募基金经理离任后则往往选择加入成熟私募。
例如,兴证全球基金原副总经理董承非加入睿郡资产后,博时基金原明星基金经理葛晨也确定加盟高毅资产。此外,鹏华基金的郭盈、中邮基金原专户部副总经理王李允泰等知名基金经理也相继加入了私募基金。
“过去很多基金经理会选择单干,即自己创立私募基金,既当老板又当投资经理。这种模式在私募行业发展初期非常有效率,但随着公司规模增长,投研资源不足、风控体系缺位、管理工作分散投资精力等问题便会出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基金经理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因此直接加盟平台型私募机构成为他们的最优选择。”有业内人士表示。
理性看待
在业内人士看来,公募人事变动时有发生,明星基金经理的离任往往更受关注。尽管基金经理离职呈现高频趋势,但还是建议投资者理性看待,不要盲目做出投资决策。
一方面,基金经理的人数,近年来随着公募规模快速上升而大发展。从公募基金规模来看,2018年底达到13万亿元,2019年底15万亿元,2020年底20万亿元,2021年底超25万亿元,2022年迄今已突破26万亿元。4年多来规模翻一倍。在此背景下,基金经理人数,在2018年为1443人,目前为2949人,4年来也翻了一倍。随之而来的是,基金经理的流动性也同时增加。
另一方面,尽管基金经理变动依旧频繁,从变更方向上看,任职数量远多于离任数量。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4月30日,行业新聘基金经理数量达到174位。也就是说,在1位基金经理离任的同时,约有两位新聘基金经理上岗,行业新人层出不穷,表明基金行业大发展背景下行业向心力正持续吸引人才。
从个人与平台关系的角度来看,优秀的基金经理与优秀的公司平台始终是相互成就的关系。个别基金经理的离任,事实上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团队价值投资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影响更加有限。
那么,在基金经理离职后,对于此前管理产品的投资者而言,是去还是留?
天天基金强调,对于基民而言,若持有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出现基金经理离任的情况,可以观察两点来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基金:其一,基金经理离任原因。如果是公司内部调整,影响不大;如果比较认可原来的基金经理,不妨赎回后继续关注他的后续动向。其二,观察新任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和投资策略,可以给新基金经理四五个月的“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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