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 【专治粗制滥造!徐州住宅项目交付管理条例来了!】今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房屋质量保驾护航!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以下称住宅项目)的交付行为,保障住宅项目质量和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鼓楼、云龙、泉山区)住宅项目的交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教育、民政、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住宅项目交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住宅项目交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住宅项目交付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建设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时,已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 住宅项目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已落实;
(三)小区内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能够正常使用;小区外应当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
(四)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五)电梯已取得使用合格证;
(六)安防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七)小区内绿化已按照要求备案;
(八)物业服务用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里要求配建教育、养老等公益用房的,公益用房已移交教育、民政等部门;
(十)社区用房、环卫设施等已移交街道办事处;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能够正常使用;
(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已落实。
第七条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应当有专业经营单位参与并认可。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应当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住宅项目交付的实质性条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订、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住宅项目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主动向购房人公示以下文件的原件或者扫描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绿化备案表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的认可意见;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规划条件已落实的认可意见;
(三)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区内、外道路、照明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四)水务部门出具的雨水、污水排水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五)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六)公安部门出具的安防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七)教育、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公益用房完成移交的证明;
(八)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社区用房、环卫等设施完成移交的证明;
(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出具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十)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购房人签署的“预看房”认可意见。
第十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住宅项目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提出申请。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将申请推送至相应的部门和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符合交付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同时上传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为条件,违规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施工单位,或者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取得证明、认可意见的住宅项目交付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交付预警,提醒购房人该住宅项目不符合交付条件。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信访渠道,及时处理购房人诉求。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市场预警,提醒市民谨慎购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住宅项目。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交付管理工作作为廉政风险点,建立防控措施。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住宅项目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住宅项目拖延或者不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的;
(三)违规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施工单位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第十七条 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项目交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住宅项目交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https://t.cn/RJw8Dkn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以下称住宅项目)的交付行为,保障住宅项目质量和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鼓楼、云龙、泉山区)住宅项目的交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教育、民政、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住宅项目交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住宅项目交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住宅项目交付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建设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时,已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 住宅项目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已落实;
(三)小区内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能够正常使用;小区外应当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
(四)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五)电梯已取得使用合格证;
(六)安防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七)小区内绿化已按照要求备案;
(八)物业服务用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里要求配建教育、养老等公益用房的,公益用房已移交教育、民政等部门;
(十)社区用房、环卫设施等已移交街道办事处;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能够正常使用;
(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已落实。
第七条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应当有专业经营单位参与并认可。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应当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住宅项目交付的实质性条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订、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住宅项目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主动向购房人公示以下文件的原件或者扫描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绿化备案表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的认可意见;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规划条件已落实的认可意见;
(三)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区内、外道路、照明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四)水务部门出具的雨水、污水排水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五)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六)公安部门出具的安防设施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七)教育、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公益用房完成移交的证明;
(八)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社区用房、环卫等设施完成移交的证明;
(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出具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可意见;
(十)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购房人签署的“预看房”认可意见。
第十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住宅项目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提出申请。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将申请推送至相应的部门和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符合交付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同时上传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为条件,违规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施工单位,或者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取得证明、认可意见的住宅项目交付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交付预警,提醒购房人该住宅项目不符合交付条件。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信访渠道,及时处理购房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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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市场预警,提醒市民谨慎购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住宅项目。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交付管理工作作为廉政风险点,建立防控措施。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住宅项目出具证明或者认可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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