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并创新茅台酒工艺血脉的四川坤亮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蜀尊王”系列酒为酱酒大师郭坤亮倾心手造。郭坤亮,嫡出茅台酒厂副总工程师,中国首位白酒博士后,中国微量元素学会、微生物学会委员,联合国绿色产业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劳动技能酿酒高级考评师,建立了国家白酒行业第一个功能菌种资源库~茅台酒酿造微生物菌种资源库,柔雅酱香之父。
四川坤亮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蜀尊王”系列酒经他酿造和勾调的酱酒口味柔雅、对人体有益的微生物菌种成份高达1400多种。依托茅台镇特殊酿造工艺、环境、原材并经过中华村的天然溶洞洞藏5~8年,坤亮“蜀尊王”,横空出四方,承新古茅酱,亘古弥留香。
四川坤亮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蜀尊王”系列酒经他酿造和勾调的酱酒口味柔雅、对人体有益的微生物菌种成份高达1400多种。依托茅台镇特殊酿造工艺、环境、原材并经过中华村的天然溶洞洞藏5~8年,坤亮“蜀尊王”,横空出四方,承新古茅酱,亘古弥留香。
茅台酒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呢?远在二百多年前,随着“蜀盐走贵州”,川黔道上的茅台镇出现了畸形繁荣。盐商大贾麋集于此,当时的茅台酒叫“茅台烧春”,正是商贾纸醉金迷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刺激物。同时盐商携带着茅台酒,远销四川。因此,当时仁怀虽是“地瘠民贫”,不少人食不果腹,但“茅台烧酒房不下二十家,所卖山粮(高梁)不下二万石”。以至“青黄不接之时,米价昂贵,民困于食”(《仁怀地方志》)。随着朝代变迁,辛亥革命后,茅台酒成为军阀们桌上的佳酿。贵州军阀周西成就曾用茅台酒作为他勾结外省军阀的工具。他大量地用茅台酒做礼物送给省外达官显贵。茅台酒一时成为军阀巨商宴席上必备的珍品。茅台酒售价飞腾(1947年每瓶售银元2.5元,高于一个小学教员的月工资)
贵州名产 贾甦(著)
贵州名产 贾甦(著)
男子买到9瓶假茅台2.4万多元要10倍索赔二审被法院驳回,被发回重审“假的不一定质量不合格” 。#男子买9瓶假茅台10倍索赔被拒#
去年11月,甄建磊分两次在南部县蜀北办事处玉清商贸部(以下简称“玉清商贸部”)购买了9瓶53度飞天茅台酒,共花费24192元。他原本计划在年关时用这些酒招待亲朋,但发现这些酒是假酒,为此他打了近一年的官司,至今未果。日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部县人民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是对的。很多人对《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产生误解。以为只要是虚假的产品,就可以要求价款十倍赔偿。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了法律。虚假的产品可能是宣传虚假,或者使用了别人的品牌商标,用产品质量低层级的,冒充高等级产品质量等,这些情况下,产品本身可能不具备宣传的功能效果,但是安全性没问题,对人体不会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不支持十倍赔偿的。只要虚假的食品,不符合人身安全标准,使用后,造成人体损害的,这种情况下,才能要求“假一赔十”。就像当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假茅台酒,仅仅是酒不符合茅台酒的质量标准,但是这个酒是其他酒冒充的,酒本身符合一般酒类食品安全标准,适度饮酒对人体没有伤害。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律不支持“10倍赔偿”。但是,假茅台酒是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3倍赔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假一赔十#
去年11月,甄建磊分两次在南部县蜀北办事处玉清商贸部(以下简称“玉清商贸部”)购买了9瓶53度飞天茅台酒,共花费24192元。他原本计划在年关时用这些酒招待亲朋,但发现这些酒是假酒,为此他打了近一年的官司,至今未果。日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部县人民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是对的。很多人对《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产生误解。以为只要是虚假的产品,就可以要求价款十倍赔偿。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了法律。虚假的产品可能是宣传虚假,或者使用了别人的品牌商标,用产品质量低层级的,冒充高等级产品质量等,这些情况下,产品本身可能不具备宣传的功能效果,但是安全性没问题,对人体不会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不支持十倍赔偿的。只要虚假的食品,不符合人身安全标准,使用后,造成人体损害的,这种情况下,才能要求“假一赔十”。就像当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假茅台酒,仅仅是酒不符合茅台酒的质量标准,但是这个酒是其他酒冒充的,酒本身符合一般酒类食品安全标准,适度饮酒对人体没有伤害。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律不支持“10倍赔偿”。但是,假茅台酒是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3倍赔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假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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