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三角脸不如圆脸好,至少看起来富态。而我宁可交三角脸,少交圆脸。因为圆脸的人,嗓门大还可以交往。但如果声音低小,不但做事蔫吧,一定是两舌是非之人。古曰:休言面圆人亦好,更审声音语絮小。如此之人若与交,面前背后必难料。
嗓门大是指中气十足,不是声音扯着往外的那种大声。圆脸的人,不是中气十足声音大,两面三刀不可交,往往还给人老实可靠的错误感,因为圆脸的人一般很讨喜。
嗓门大是指中气十足,不是声音扯着往外的那种大声。圆脸的人,不是中气十足声音大,两面三刀不可交,往往还给人老实可靠的错误感,因为圆脸的人一般很讨喜。
[衰][衰] 最高法 周z 强Y 院长高调承诺“决不允许出現群众求告无门的現象,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同样 最高检 张z 军J 检察长上任伊始、便高调表示;“对发现的冤错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错的同时深刻总结教训 ”。然而他们却言行背驰、“台上扮神、台下是妖!”,“点灯是人、吹灯是鬼”,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用演戏作秀来掩盖其背底下违法办案的行径,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衰][衰] 当事人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自2008年12月24日 起至今,当事人依法按序向最高“衙门”法院递上了 三百多封 行政申诉状(这数字还在不断增加)、要求最高法院 撤销 江苏省高院 的违法裁定,重新审判。据【中国邮政】给我的短信回复就能证明最高法院均已签收,同时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给本人的通知书也能反证最高法院收到了当事人的申诉状。然而 最高法院 却故意迴避当事人的再审要求,至今 10 多年的不受理、不驳回、并且始终拒绝作出当事人“不能告”或“不许告”的回应(就是既不受理立案、又不下达不予立案的裁定,更不向当事人作出任何释明),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1)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在给我的通知书上同时也认定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履行《也就是说强拆程序违法!!!》)(2.)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由此可见最高法的办案法官、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衰][衰] 【同时本人申请最高检法律监督一案拖延至今,正如《监督审判程序空转》问题就根本没有得到改观一样存生!】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而最高“衙门”检察院也是采取拖而不办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第七检察厅的办案检察官早在2019年的6月27日就电话通知当事人受理了本案,但是时至今日、第七检察厅的办案检察官却对该案的进程避而不答、视而不见,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毒瘤,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衰][衰] 当事人遭受违法强拆的不公、且至今零补偿,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现在就连 最高法、最高检 都可以置基本的法律和事实于不顾,明知错案就是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良知、法纪观念、职业道德全无,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成了违法者的帮凶!这种案不立事不了的掩耳盗铃之策、巳经把法律辱没的没有人样了。谁给了这些道貌岸然的“法官”“检察官”挑战法律、抵制法律的权力?“两高”的“一霸手”难辞其咎!!!
[衰][衰] 【铁证如山: https://t.cn/A62CkLb7。https://t.cn/A62CkLb7。 https://t.cn/A62CkL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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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衰] 【同时本人申请最高检法律监督一案拖延至今,正如《监督审判程序空转》问题就根本没有得到改观一样存生!】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而最高“衙门”检察院也是采取拖而不办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第七检察厅的办案检察官早在2019年的6月27日就电话通知当事人受理了本案,但是时至今日、第七检察厅的办案检察官却对该案的进程避而不答、视而不见,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毒瘤,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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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衰] 【2021年是全国政法系统大整顿、清除害群之马年!】@陈有西 律师说:“顾雏军案、王林案、XX案、四川五粮液古窖案、江西县长涂建忠案、广东信力建䅁、山东烟台恒丰银行董事长案,都是我正在办的,遥遥无期。没有一个不是超过侦查、起诉、审判时限。中国的法律程序都是公检法在公开大肆违反,而且是全国性的”。 https://t.cn/Evcwhse。
[衰][衰] 【以下就是中国司法中的一件混账事,充分证明了司法者不法是造成此类事件发生的推手,有法不依、有诉不理、有错不纠、司法人成了司法虎,周z永y康k带坏了的人还在继续作恶!】
[衰][衰] 本人遭受违法强拆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自2008年12月24日 起至今,当事人依法按序向最高“衙门”法院递上了 三百多封 行政申诉状(这数字还在不断增加)、要求最高法院 撤销 江苏省高院 的违法裁定,重新审判。据【中国邮政】给我的短信回复就能证明最高法院均已签收,同时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给本人的通知书也能反证最高法院收到了当事人的申诉状。然而 最高法院 却故意迴避当事人的再审要求,至今 10 多年的不受理、不驳回、并且始终拒绝作出当事人“不能告”或“不许告”的回应(就是既不受理立案、又不下达不予立案的裁定,更不向当事人作出任何释明),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1.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在给我的通知书上同时也认定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履行《也就是说强拆程序违法!!!》)2. 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由此可见最高法的办案法官、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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