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最美 你评我论# #美丽三峡#【#龙河的生态涅槃#】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是三峡库区长江上游右岸一级支流,发源于武陵山区,经石柱县流经丰都注入长江三峡库区,属国家级武陵山生物多样性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和三峡库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龙河曾经长期断流,水质不稳定,水生态环境差,治理基础较弱、治理矛盾大。经过治理,龙河(丰都段)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河更畅、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
#其它寻人# 寻找1994您出生2011年失踪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柳林州大市场某食品厂 谭钊军626425(男)
姓名:谭钊军
身高:168CM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94-04-12
失踪日期:2011-11-01
失踪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鱼池镇
失踪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柳林州大市场某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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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正当防卫,不予起诉!”重庆市石柱县,男子罗某在一烧烤摊吃宵夜时,见到有人在争吵,他便上前进行劝阻,同时上前劝阻的还有另一名男子何某。可本来去劝架的两人,却因为意见分歧争吵了起来。幸好有旁人将二人拉开,避免了矛盾升级,可是何某心有不甘。
事后,何某叫上一位朋友带着木棒,跟着罗某来到了罗某家楼下大声挑衅罗某。罗某的妻子曹某见状,就下楼与何某讲和,但何某并不为所动。当何某看到罗某也下楼后,便立即持木棒准备击打罗某。谁知曹某突然挡在罗某身前,挨了重重的一棍。
见妻子被打,罗某奋力反抗。此时何某的朋友也冲了上来,缠住了罗某。而何某则拿着木棒对着曹某挥舞着。罗某担心妻子再被打,准备上去营救,此时罗某无意间看到大门旁的卫生间里有一把刀,于是他拿起刀,冲向了何某。
可是何某手中木棒很长,罗某还未靠近,就被何某当头一棒打了下来,何某的朋友也跟着打了罗某一下,而罗某硬扛着何某的击打,冲到何某面前拿着刀一顿乱舞,结果将何某的胸部捅伤。后经鉴定,何某的伤情达到了重伤二级。
后警方以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2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何某不服,他多次向上一级检察院反映了情况。目前,上一级检察院已重新作出了认定。(来源:红星新闻)
1、纵观本案,何某看见别人吵架,他还上去进行了劝架,这说明何某的本心并不坏。可为什么事情落到他身上后,就失去理智了呢?难道这就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吗?
本案中,何某受到的重伤是罗某造成的,所以警方以罗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的根源是在于何某的主动挑衅,以及何某与其朋友先对罗某和曹某进行挥棒攻击。反观罗某和曹某,他们在被打后,罗某才拿出了一把刀进行反击的。且在何某受伤倒地后,罗某也没有继续实施伤害。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认定正当防卫行为时,不应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一致的反击方法和强度。
因此,我们认为罗某的行为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受到刑罚。
2、不过,罗某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还需要检察院对警方所提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进一步审查,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
本案中,检察院审查完警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涉嫌犯罪。于是检察院作出了2次退回决定,并要求警方补充侦查,但是警方仍未能补足证据与完善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补充侦查最多2次。
如果2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既然如此,检察院便对罗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不起诉决定,是指犯罪事实存疑的不起诉决定。既然存疑,那就要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无故对被告人罗某定罪量刑。
不过,只要公安机关后续又掌握了新的有力证据,还是可以再次移交检察院起诉的。也就是说,这时候罗某还没有脱离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区域。
3、何某对检察院的认定不服,他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了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的认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当然,并不是说被害人只有申诉这一条路。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
最终,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罗某与其妻子曹某在遭受不法侵害,且已经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故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4、最后,我们认为上一级检察院对事实的认定更为清楚,他们完全考虑到了罗某与其妻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困境。如果在看到妻子被人打,还要保持理智的话,那还怎么做人丈夫?
本案又一次向大家明示了, 正不能向不正低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我们希望今后有更多这样的案例,来为真正的受害者撑腰。
事后,何某叫上一位朋友带着木棒,跟着罗某来到了罗某家楼下大声挑衅罗某。罗某的妻子曹某见状,就下楼与何某讲和,但何某并不为所动。当何某看到罗某也下楼后,便立即持木棒准备击打罗某。谁知曹某突然挡在罗某身前,挨了重重的一棍。
见妻子被打,罗某奋力反抗。此时何某的朋友也冲了上来,缠住了罗某。而何某则拿着木棒对着曹某挥舞着。罗某担心妻子再被打,准备上去营救,此时罗某无意间看到大门旁的卫生间里有一把刀,于是他拿起刀,冲向了何某。
可是何某手中木棒很长,罗某还未靠近,就被何某当头一棒打了下来,何某的朋友也跟着打了罗某一下,而罗某硬扛着何某的击打,冲到何某面前拿着刀一顿乱舞,结果将何某的胸部捅伤。后经鉴定,何某的伤情达到了重伤二级。
后警方以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2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何某不服,他多次向上一级检察院反映了情况。目前,上一级检察院已重新作出了认定。(来源:红星新闻)
1、纵观本案,何某看见别人吵架,他还上去进行了劝架,这说明何某的本心并不坏。可为什么事情落到他身上后,就失去理智了呢?难道这就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吗?
本案中,何某受到的重伤是罗某造成的,所以警方以罗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的根源是在于何某的主动挑衅,以及何某与其朋友先对罗某和曹某进行挥棒攻击。反观罗某和曹某,他们在被打后,罗某才拿出了一把刀进行反击的。且在何某受伤倒地后,罗某也没有继续实施伤害。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认定正当防卫行为时,不应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一致的反击方法和强度。
因此,我们认为罗某的行为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受到刑罚。
2、不过,罗某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还需要检察院对警方所提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进一步审查,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
本案中,检察院审查完警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涉嫌犯罪。于是检察院作出了2次退回决定,并要求警方补充侦查,但是警方仍未能补足证据与完善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补充侦查最多2次。
如果2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既然如此,检察院便对罗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不起诉决定,是指犯罪事实存疑的不起诉决定。既然存疑,那就要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无故对被告人罗某定罪量刑。
不过,只要公安机关后续又掌握了新的有力证据,还是可以再次移交检察院起诉的。也就是说,这时候罗某还没有脱离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区域。
3、何某对检察院的认定不服,他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了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的认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当然,并不是说被害人只有申诉这一条路。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
最终,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罗某与其妻子曹某在遭受不法侵害,且已经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故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4、最后,我们认为上一级检察院对事实的认定更为清楚,他们完全考虑到了罗某与其妻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困境。如果在看到妻子被人打,还要保持理智的话,那还怎么做人丈夫?
本案又一次向大家明示了, 正不能向不正低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我们希望今后有更多这样的案例,来为真正的受害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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