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交警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启动
为贯彻落实虞城县委县政府和公安局决策部署,进一步营造“文明交通、平安出行”的良好秩序,6月8日,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两河口公园举行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启动仪式。这标志着虞城县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正式拉开帷幕。启动仪式由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建峰主持。
仪式上,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葛卫涛宣读了《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会议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协作合力攻坚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三个方面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和动员部署;强调此次集中整治行动是创建文明城市的组成部分,是服务经济大局、优化发展环境、展示对外形象的实际需要,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虞城的重要举措;要求各中队要守初心、担使命,以严格的标准、严格的要求、严格的举措,迅速掀起交通秩序集中整治高潮,全力营造有序、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要按照既定部署,加强协作配合,舆论先行、营造氛围,重拳出击、打出声势,处理典型、形成威慑,通过大力宣传、强力整治、依法行政,不断形成合力攻坚的集中整治局面,有效解决城区交通秩序存在的各类问题,全面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最后,交警大队教导员杨金广宣布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启动。启动仪式结束后,与会民警通过向过往群众散发传单的形式,沿漓江路进行了的集中宣传活动。
据悉,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将持续两个月,旨在解决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积存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提升城市品位、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汪葆夫)
为贯彻落实虞城县委县政府和公安局决策部署,进一步营造“文明交通、平安出行”的良好秩序,6月8日,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两河口公园举行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启动仪式。这标志着虞城县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正式拉开帷幕。启动仪式由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建峰主持。
仪式上,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葛卫涛宣读了《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会议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协作合力攻坚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三个方面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和动员部署;强调此次集中整治行动是创建文明城市的组成部分,是服务经济大局、优化发展环境、展示对外形象的实际需要,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虞城的重要举措;要求各中队要守初心、担使命,以严格的标准、严格的要求、严格的举措,迅速掀起交通秩序集中整治高潮,全力营造有序、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要按照既定部署,加强协作配合,舆论先行、营造氛围,重拳出击、打出声势,处理典型、形成威慑,通过大力宣传、强力整治、依法行政,不断形成合力攻坚的集中整治局面,有效解决城区交通秩序存在的各类问题,全面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最后,交警大队教导员杨金广宣布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启动。启动仪式结束后,与会民警通过向过往群众散发传单的形式,沿漓江路进行了的集中宣传活动。
据悉,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将持续两个月,旨在解决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积存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提升城市品位、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汪葆夫)
#凤阳法院集中宣判五起职务犯罪案件#
4月30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到的五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被告人卓某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卓某某在某派出所、矿山执法队工作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67000元。案发后,卓某某退出全部受贿款67000元,并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卓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综合考虑被告人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被告人徐某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周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周某担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及在矿山联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关照,向他人索取、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出全部受贿款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被告人刘某受贿、玩忽职守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担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一中队队长期间,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263991.11元,一部价值4680元的手机、4000元购物卡;在查处企业安全事故工作中,严重不履行职责,致使相关企业人员未能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出手机一部,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款124000元,其中本案涉案赃款为47993.11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企业安全事故工作中,严重不履行职责,致使相关企业人员未能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被告人王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28.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8.3万元并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4月30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到的五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被告人卓某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卓某某在某派出所、矿山执法队工作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67000元。案发后,卓某某退出全部受贿款67000元,并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卓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综合考虑被告人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被告人徐某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周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周某担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及在矿山联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关照,向他人索取、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出全部受贿款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被告人刘某受贿、玩忽职守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担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一中队队长期间,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263991.11元,一部价值4680元的手机、4000元购物卡;在查处企业安全事故工作中,严重不履行职责,致使相关企业人员未能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出手机一部,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款124000元,其中本案涉案赃款为47993.11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企业安全事故工作中,严重不履行职责,致使相关企业人员未能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被告人王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28.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8.3万元并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这位网红民警荣登张家口好人榜!先看图,大家一定记得这张照片,曾被人民网转发。他是于维平,男,32岁,中共党员,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交巡警大队大队长。
从大年初二开始,于维平带领7名队员在塞北管理区疫情防控检查站执勤,他每天在零下20多度的严寒里,认真做好车辆核查、人员排查等工作,为确保不漏一车,不漏一人的查控目标,经常忙到连简单的工作餐都顾不上吃,用无畏和坚守捍卫着塞北人民的健康安全。2月2日,他口罩上挂着凝冻冰凌在零下28度环境下执勤的照片被各大媒体、网站纷纷转发,网友纷纷点赞,并亲切的称他为“网红民警”。#张家口爆料#
从大年初二开始,于维平带领7名队员在塞北管理区疫情防控检查站执勤,他每天在零下20多度的严寒里,认真做好车辆核查、人员排查等工作,为确保不漏一车,不漏一人的查控目标,经常忙到连简单的工作餐都顾不上吃,用无畏和坚守捍卫着塞北人民的健康安全。2月2日,他口罩上挂着凝冻冰凌在零下28度环境下执勤的照片被各大媒体、网站纷纷转发,网友纷纷点赞,并亲切的称他为“网红民警”。#张家口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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