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地球以及万物所有的生命平衡发展不会因为人的思想行为而导致万物生命的灭亡……我心宇煌愿意做这个坏人……揭秘万物的真相,用我的独创思想预防引导防止灾难降到最小,从根本解决问题,21世纪这是一个穷魔乱舞人性败坏为了利益和性欲望和不当的行为导致大自然的反扑,我们人不当的行为,给地球以及万物带来了无数的万物消失生命死亡以及各种大的压力,而作为地球的人,到目前还意识不到这样的问题,能解决这一切的,只有改变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自我了解提升自我认知遇到适合自己的领域和可以做的事情才可以化解万物所有的灾难,才可以让地球以及万物的生命永续是唯一的解决方案,同时遇到问题立刻从根本了解如何解决根本问题和实践问题,时间可以证明我说的话。
~~~~心宇煌思想
~~~~心宇煌思想
“免费搭乘我的车,凭什么让我赔172万?”新疆伊宁,一女子因为上班不方便,便搭乘男同事的车一起上班,可万万没想到,上班途中,因为雪天路滑,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女子意外受伤,女子状告同事,索赔308万。
女子名为董某,男子名为王某,二人都是伊宁某县城的老师,因为双方家离得很近,平日里又是同事,也经常存在搭便车的情况。
事发当天,天降大雪,没有车的董某行走不便,便搭乘了同事王某的车辆,而王某称自己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毕竟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事,谁还没有个帮助的时候。
可万万没想到,正是这次搭车,让王某惹上了巨额的赔偿官司。
当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车某道路附近时,由于下雪天道路太滑,加之王某操作不当,车辆径直撞向了一棵大树,造成董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则无任何责任。
另一边,受伤的董某经过检测,已完全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看着受伤的身体,董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索赔308万元。
法庭上,王某显得很委屈,王某认为:
其一,自己本次并没有收取王某的费用,是无偿搭乘,不应当让自己承担如此严重的赔偿责任;
其二,事情发生后,董某已经获得医疗补助、捐款等共计75万余元,按照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应当为自己减出去。
法院听了王某的意见后,最终审理认为,王某虽然本次未收取费用,但至少两次向王某收取费用,所以不能算做是无偿搭乘。
现在王某因为事故,造成董某受伤,存在很大的责任,故判决王某在10日内,赔偿董某172.69万元。
1.关于好意搭乘,就是指民间所说的搭便车或者顺风车的行为。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好意搭乘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并非不承担责任,而是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王某主张董某是无偿搭乘,就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而董某也要举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
通过董某提供的支付记录可以看出,在之前的两次乘车中,董某均支付了费用,所以按照交易惯例,法院采纳了董某的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有偿乘车。
2.《民法典》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很简单,就是王某在下雪天操作不当导致,所以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标准,也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算,而非董某提出多少就是多少。
3.关于“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本案中,王某提出学校已经捐款75万余元,所以希望适用填平原则,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那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董某获得的75万元属于社会捐赠,基于赠与关系获得,而董某主张的赔偿系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故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就本案而言,捐赠人是基于对受害人董某的同情和关爱,捐赠的目的是帮助他用于治疗伤病,而非赠与王某用以赔偿。如认为该款应相应折抵赔偿款,实际是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赠与现在用作抵轻王某的责任,则万一赠与人行使了撤销权,那不是意味着董某的损失没有填平吗?
综上,董某获得的捐款,不能以填平原则,减轻王某的负担。
最后,虽然本案不是一起好意搭乘事件,但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无论是好意搭乘、付费搭乘,只要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又在被搭乘人的,被搭乘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女子名为董某,男子名为王某,二人都是伊宁某县城的老师,因为双方家离得很近,平日里又是同事,也经常存在搭便车的情况。
事发当天,天降大雪,没有车的董某行走不便,便搭乘了同事王某的车辆,而王某称自己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毕竟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事,谁还没有个帮助的时候。
可万万没想到,正是这次搭车,让王某惹上了巨额的赔偿官司。
当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车某道路附近时,由于下雪天道路太滑,加之王某操作不当,车辆径直撞向了一棵大树,造成董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则无任何责任。
另一边,受伤的董某经过检测,已完全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看着受伤的身体,董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索赔308万元。
法庭上,王某显得很委屈,王某认为:
其一,自己本次并没有收取王某的费用,是无偿搭乘,不应当让自己承担如此严重的赔偿责任;
其二,事情发生后,董某已经获得医疗补助、捐款等共计75万余元,按照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应当为自己减出去。
法院听了王某的意见后,最终审理认为,王某虽然本次未收取费用,但至少两次向王某收取费用,所以不能算做是无偿搭乘。
现在王某因为事故,造成董某受伤,存在很大的责任,故判决王某在10日内,赔偿董某172.69万元。
1.关于好意搭乘,就是指民间所说的搭便车或者顺风车的行为。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好意搭乘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并非不承担责任,而是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王某主张董某是无偿搭乘,就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而董某也要举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
通过董某提供的支付记录可以看出,在之前的两次乘车中,董某均支付了费用,所以按照交易惯例,法院采纳了董某的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有偿乘车。
2.《民法典》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很简单,就是王某在下雪天操作不当导致,所以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标准,也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算,而非董某提出多少就是多少。
3.关于“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本案中,王某提出学校已经捐款75万余元,所以希望适用填平原则,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那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董某获得的75万元属于社会捐赠,基于赠与关系获得,而董某主张的赔偿系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故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就本案而言,捐赠人是基于对受害人董某的同情和关爱,捐赠的目的是帮助他用于治疗伤病,而非赠与王某用以赔偿。如认为该款应相应折抵赔偿款,实际是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赠与现在用作抵轻王某的责任,则万一赠与人行使了撤销权,那不是意味着董某的损失没有填平吗?
综上,董某获得的捐款,不能以填平原则,减轻王某的负担。
最后,虽然本案不是一起好意搭乘事件,但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无论是好意搭乘、付费搭乘,只要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又在被搭乘人的,被搭乘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我要和猎户座一起打猎 在幽暗夜幕下潜行 我要骑在飞马座背上 去捉一缕金色阳光
我要用我的月亮套索 套住土星明亮的环 再给它所有的卫星 用风暴的印记做标签
我要烤一堆姜饼人 在金星滚烫的热土上 然后搅动它的火山 看咕嘟冒泡的岩浆
我要抓住蓝色的天王星 教它如何飞翔 我要像扔飞盘一样扔出它 在夜幕上划过一道光
我要像一个风车般旋转 搅动银河的泡沫 我要骑在大熊座的后背 仿佛永远不会坠落
我要用我的月亮套索 套住土星明亮的环 再给它所有的卫星 用风暴的印记做标签
我要烤一堆姜饼人 在金星滚烫的热土上 然后搅动它的火山 看咕嘟冒泡的岩浆
我要抓住蓝色的天王星 教它如何飞翔 我要像扔飞盘一样扔出它 在夜幕上划过一道光
我要像一个风车般旋转 搅动银河的泡沫 我要骑在大熊座的后背 仿佛永远不会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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