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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否被严格限制?
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但需注意,其既不同于过错责任,也有别于无过错责任。《民法典》并未将其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放在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章中,而是放在第二章“损害赔偿”部分作为侵权责任补充适用的规则,并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由于公平责任一般以财产之有无、多寡作为损失分担依据,属分配正义而非矫正正义,如被滥用无疑将损害实质公平,也无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司法实践中,在无法认定劝阻人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受“死者为大”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往不少裁判采用公平责任判令劝阻方承担一定的责任,难称合理。实际上,公平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2.须为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3.双方当事人行为需与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就本指导性案例所涉情形而言,在《民法典》生效后,虽符合上述第1个条件,但并不符合第2、3个条件。《民法典》明确规定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五种,包括第182条第2款(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中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第183条(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责任)、第1190条第1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暂时无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没有过错时,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第1192条第2款(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行为遭受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补偿责任)、第1254条第1款(高空抛物或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且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本指导性案例所涉情形并不在上述范围。另据前述分析,劝阻行为与猝死的后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基于此,该案也不符合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3,因而不应让劝阻人承担责任。可以说,本指导性案例在厘清案情的基础上,对“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摒弃,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态度,对劝阻人的善行义举是一种肯定与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实现了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治微课堂#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否被严格限制?
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但需注意,其既不同于过错责任,也有别于无过错责任。《民法典》并未将其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放在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章中,而是放在第二章“损害赔偿”部分作为侵权责任补充适用的规则,并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由于公平责任一般以财产之有无、多寡作为损失分担依据,属分配正义而非矫正正义,如被滥用无疑将损害实质公平,也无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司法实践中,在无法认定劝阻人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受“死者为大”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往不少裁判采用公平责任判令劝阻方承担一定的责任,难称合理。实际上,公平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2.须为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3.双方当事人行为需与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就本指导性案例所涉情形而言,在《民法典》生效后,虽符合上述第1个条件,但并不符合第2、3个条件。《民法典》明确规定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五种,包括第182条第2款(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中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第183条(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责任)、第1190条第1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暂时无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没有过错时,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第1192条第2款(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行为遭受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补偿责任)、第1254条第1款(高空抛物或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且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本指导性案例所涉情形并不在上述范围。另据前述分析,劝阻行为与猝死的后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基于此,该案也不符合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3,因而不应让劝阻人承担责任。可以说,本指导性案例在厘清案情的基础上,对“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摒弃,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态度,对劝阻人的善行义举是一种肯定与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实现了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治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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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损时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如为了阻止偷窃者、抢劫者逃逸,被其打伤;为救落水儿童在施救中受伤等。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等救助行为,《民法典》第183条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到损害者的请求权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如下要点:一是见义勇为者是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非自己利益而受到损害,该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二是见义勇为者损失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者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三是特定情形下(如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需注意,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填补其中的一部分损失。按照民事责任一般原理,受益人并非侵权人,原则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考虑到若非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害人也不会受损,当侵权人逃逸、找不到或其无力承担时,作为受害人的见义勇为者得不到任何赔偿或补偿明显不公,不符合公平正义精神,也无助于对见义勇为精神的鼓励与发扬。故民法典明确了受益人此时应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但还需满足一个条件,即作为受害人的见义勇为者明确向受益人提出补偿请求。#普法课堂#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损时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如为了阻止偷窃者、抢劫者逃逸,被其打伤;为救落水儿童在施救中受伤等。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等救助行为,《民法典》第183条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到损害者的请求权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如下要点:一是见义勇为者是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非自己利益而受到损害,该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二是见义勇为者损失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者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三是特定情形下(如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需注意,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填补其中的一部分损失。按照民事责任一般原理,受益人并非侵权人,原则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考虑到若非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害人也不会受损,当侵权人逃逸、找不到或其无力承担时,作为受害人的见义勇为者得不到任何赔偿或补偿明显不公,不符合公平正义精神,也无助于对见义勇为精神的鼓励与发扬。故民法典明确了受益人此时应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但还需满足一个条件,即作为受害人的见义勇为者明确向受益人提出补偿请求。#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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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应否认定为侵权?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对过错责任作了规定。一般而言,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违法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实施违背善良风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他人受侵权法律规定保护的权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乃至整个民法领域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在此,需明确下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对被告人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具备时,行为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的考量而免除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判断因果关系需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依一般社会经验确定。就该指导性案例而言,一方面,被告朱振彪的行为并无损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另一方面,张永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后,被告朱振彪及时进行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焕死亡结果的发生。可以说,该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即张永焕的死亡,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换而言之,就本案而言,朱振彪的追赶行为(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并不构成侵权。#普法课堂#
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应否认定为侵权?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对过错责任作了规定。一般而言,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违法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实施违背善良风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他人受侵权法律规定保护的权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乃至整个民法领域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在此,需明确下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对被告人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具备时,行为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的考量而免除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判断因果关系需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依一般社会经验确定。就该指导性案例而言,一方面,被告朱振彪的行为并无损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另一方面,张永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后,被告朱振彪及时进行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焕死亡结果的发生。可以说,该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即张永焕的死亡,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换而言之,就本案而言,朱振彪的追赶行为(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并不构成侵权。#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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