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信访工作条例》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对信访工作事项做出了规定。比如在信访人的保护上,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信访过程中,信访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真实性方面有何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前三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前两款规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如果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信访人有哪些救济渠道?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违法集会、游行、示威,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全民解决信访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对信访工作事项做出了规定。比如在信访人的保护上,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信访过程中,信访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真实性方面有何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前三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前两款规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如果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信访人有哪些救济渠道?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违法集会、游行、示威,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全民解决信访问题#
黑龙江省绥化安达市政府单方面强制合同违约,坑害企业合法权益。
黑龙江安达市政府原副市长:张柯巍,市长:敖丙千,涉嫌滥用职权,使用权利错误,强行解除企业跟政府签订的行政合同。
合同期限(2006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止)。
我们企业在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后,对我们企业管辖的安达市百花园小区,进行多项工程改造。
(1)小区顶楼彩钢瓦铺设
(2)小区供热管线更换
(3)小区供暖分户
(4)小区单元门更换
(5)小区平台防水
(6)小区外墙涂料粉刷
(7)小区内人行道铺设
(8)单元声控灯
多项工程改造总投资进千万元
我们企业通过网络媒体曝,发微博的形式,曝光我们企业合法有效合同,和我们企业的遭遇时,居然有多名领导干部,出来作证说我们是诽谤,拘留爆料人。
而安达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8日,在我百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合同期限内,事先未给我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我公司管辖的百花园小区,张贴通知:告知百花园小区全体居民,你们小区今年归集体供暖了,之前所欠费用有之前物业公司解决,
第二天,就有施工队伍进入我们企业管辖的小区,而且还有贴通知,要求小区老百姓,每家每户按房照,每平米交纳19元,进行供热再分户工程,小区老百姓没有一家同意交纳费用的。因为我们企业,在2010年已经自己承担垫付,给小区老百姓供热分户完了。所以工程没有进行下去了,还是使用原有管线。
那么请问政府既然通知要求,小区老百姓每平米交纳19元的改造费,那就是证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专项专用款,已经是到达安达市人民政府财政啦。
请问安达市人民政府,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专项专用款,到哪里去了?
安达市人民政府又于2020年7月14日,以:安达市供热供气服务保障中的名义,给我百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下达(违约通知书),限我公司7个工作日内撤出管理工作。
这是明显的无视行政合同的存在,藐视合同法,藐视企业利益,把手中的权利高高架于法律之上,搞一言堂 ,权利私有化,权利情绪化,权利个人主义化,我公司多次找到两位领导解决我公司需要进行赔偿问题,但是每次都不见面,不让进政府办公大楼,用强硬野蛮的方式把我公司法人:苏为龙赶出安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这样的领导干部怎么能调任绥化市任职呢?这样的领导干部严重损害了党政形象,给政府形象摸黑。
中国有能有今天让全世界都羡慕的成绩,是靠党和中央领导务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而不是安达市人民政府靠坑害人民和企业,欺骗人民企业。
在两位领导干部调任绥化任职之前,任然哄骗我们公司,说马上给你公司解决赔偿问题,但是仅仅过去三天,就宣布调任绥化任职了,留下尾巴让现任领导干部解决。
从2020年7月14日至今为止2022年4月17日,安达市人民政府任然没有给我公司解决赔偿问题,就是推诿扯皮,拉锯式拖延我们公司。打电话了,微信不回,期间承诺我公司撤诉后在想办法给我公司解决赔偿事宜,迟迟不兑现承诺。明显的就是拖延战术,哄骗企业,想尽一切办法给我公司制作障碍,就是不给解决实际问题。 https://t.cn/R2WxNFj
黑龙江安达市政府原副市长:张柯巍,市长:敖丙千,涉嫌滥用职权,使用权利错误,强行解除企业跟政府签订的行政合同。
合同期限(2006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止)。
我们企业在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后,对我们企业管辖的安达市百花园小区,进行多项工程改造。
(1)小区顶楼彩钢瓦铺设
(2)小区供热管线更换
(3)小区供暖分户
(4)小区单元门更换
(5)小区平台防水
(6)小区外墙涂料粉刷
(7)小区内人行道铺设
(8)单元声控灯
多项工程改造总投资进千万元
我们企业通过网络媒体曝,发微博的形式,曝光我们企业合法有效合同,和我们企业的遭遇时,居然有多名领导干部,出来作证说我们是诽谤,拘留爆料人。
而安达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8日,在我百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合同期限内,事先未给我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我公司管辖的百花园小区,张贴通知:告知百花园小区全体居民,你们小区今年归集体供暖了,之前所欠费用有之前物业公司解决,
第二天,就有施工队伍进入我们企业管辖的小区,而且还有贴通知,要求小区老百姓,每家每户按房照,每平米交纳19元,进行供热再分户工程,小区老百姓没有一家同意交纳费用的。因为我们企业,在2010年已经自己承担垫付,给小区老百姓供热分户完了。所以工程没有进行下去了,还是使用原有管线。
那么请问政府既然通知要求,小区老百姓每平米交纳19元的改造费,那就是证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专项专用款,已经是到达安达市人民政府财政啦。
请问安达市人民政府,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专项专用款,到哪里去了?
安达市人民政府又于2020年7月14日,以:安达市供热供气服务保障中的名义,给我百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下达(违约通知书),限我公司7个工作日内撤出管理工作。
这是明显的无视行政合同的存在,藐视合同法,藐视企业利益,把手中的权利高高架于法律之上,搞一言堂 ,权利私有化,权利情绪化,权利个人主义化,我公司多次找到两位领导解决我公司需要进行赔偿问题,但是每次都不见面,不让进政府办公大楼,用强硬野蛮的方式把我公司法人:苏为龙赶出安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这样的领导干部怎么能调任绥化市任职呢?这样的领导干部严重损害了党政形象,给政府形象摸黑。
中国有能有今天让全世界都羡慕的成绩,是靠党和中央领导务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而不是安达市人民政府靠坑害人民和企业,欺骗人民企业。
在两位领导干部调任绥化任职之前,任然哄骗我们公司,说马上给你公司解决赔偿问题,但是仅仅过去三天,就宣布调任绥化任职了,留下尾巴让现任领导干部解决。
从2020年7月14日至今为止2022年4月17日,安达市人民政府任然没有给我公司解决赔偿问题,就是推诿扯皮,拉锯式拖延我们公司。打电话了,微信不回,期间承诺我公司撤诉后在想办法给我公司解决赔偿事宜,迟迟不兑现承诺。明显的就是拖延战术,哄骗企业,想尽一切办法给我公司制作障碍,就是不给解决实际问题。 https://t.cn/R2WxNFj
黑龙江省绥化安达市政府单方面强制合同违约,坑害企业合法权益。
黑龙江安达市政府原副市长:张柯巍,市长:敖丙千,涉嫌滥用职权,使用权利错误,强行解除企业跟政府签订的行政合同。
合同期限(2006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止)。
我们企业在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后,对我们企业管辖的安达市百花园小区,进行多项工程改造。
(1)小区顶楼彩钢瓦铺设
(2)小区供热管线更换
(3)小区供暖分户
(4)小区单元门更换
(5)小区平台防水
(6)小区外墙涂料粉刷
(7)小区内人行道铺设
(8)单元声控灯
多项工程改造总投资进千万元
我们企业通过网络媒体曝,发微博的形式,曝光我们企业合法有效合同,和我们企业的遭遇时,居然有多名领导干部,出来作证说我们是诽谤,拘留爆料人。
而安达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8日,在我百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合同期限内,事先未给我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我公司管辖的百花园小区,张贴通知:告知百花园小区全体居民,你们小区今年归集体供暖了,之前所欠费用有之前物业公司解决,
第二天,就有施工队伍进入我们企业管辖的小区,而且还有贴通知,要求小区老百姓,每家每户按房照,每平米交纳19元,进行供热再分户工程,小区老百姓没有一家同意交纳费用的。因为我们企业,在2010年已经自己承担垫付,给小区老百姓供热分户完了。所以工程没有进行下去了,还是使用原有管线。
那么请问政府既然通知要求,小区老百姓每平米交纳19元的改造费,那就是证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专项专用款,已经是到达安达市人民政府财政啦。
请问安达市人民政府,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专项专用款,到哪里去了?
安达市人民政府又于2020年7月14日,以:安达市供热供气服务保障中的名义,给我百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下达(违约通知书),限我公司7个工作日内撤出管理工作。
这是明显的无视行政合同的存在,藐视合同法,藐视企业利益,把手中的权利高高架于法律之上,搞一言堂 ,权利私有化,权利情绪化,权利个人主义化,我公司多次找到两位领导解决我公司需要进行赔偿问题,但是每次都不见面,不让进政府办公大楼,用强硬野蛮的方式把我公司法人:苏为龙赶出安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这样的领导干部怎么能调任绥化市任职呢?这样的领导干部严重损害了党政形象,给政府形象摸黑。
中国有能有今天让全世界都羡慕的成绩,是靠党和中央领导务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而不是安达市人民政府靠坑害人民和企业,欺骗人民企业。
在两位领导干部调任绥化任职之前,任然哄骗我们公司,说马上给你公司解决赔偿问题,但是仅仅过去三天,就宣布调任绥化任职了,留下尾巴让现任领导干部解决。
从2020年7月14日至今为止2022年4月17日,安达市人民政府任然没有给我公司解决赔偿问题,就是推诿扯皮,拉锯式拖延我们公司。打电话了,微信不回,期间承诺我公司撤诉后在想办法给我公司解决赔偿事宜,迟迟不兑现承诺。明显的就是拖延战术,哄骗企业,想尽一切办法给我公司制作障碍,就是不给解决实际问题。 https://t.cn/R2WxNFj
黑龙江安达市政府原副市长:张柯巍,市长:敖丙千,涉嫌滥用职权,使用权利错误,强行解除企业跟政府签订的行政合同。
合同期限(2006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止)。
我们企业在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后,对我们企业管辖的安达市百花园小区,进行多项工程改造。
(1)小区顶楼彩钢瓦铺设
(2)小区供热管线更换
(3)小区供暖分户
(4)小区单元门更换
(5)小区平台防水
(6)小区外墙涂料粉刷
(7)小区内人行道铺设
(8)单元声控灯
多项工程改造总投资进千万元
我们企业通过网络媒体曝,发微博的形式,曝光我们企业合法有效合同,和我们企业的遭遇时,居然有多名领导干部,出来作证说我们是诽谤,拘留爆料人。
而安达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8日,在我百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合同期限内,事先未给我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我公司管辖的百花园小区,张贴通知:告知百花园小区全体居民,你们小区今年归集体供暖了,之前所欠费用有之前物业公司解决,
第二天,就有施工队伍进入我们企业管辖的小区,而且还有贴通知,要求小区老百姓,每家每户按房照,每平米交纳19元,进行供热再分户工程,小区老百姓没有一家同意交纳费用的。因为我们企业,在2010年已经自己承担垫付,给小区老百姓供热分户完了。所以工程没有进行下去了,还是使用原有管线。
那么请问政府既然通知要求,小区老百姓每平米交纳19元的改造费,那就是证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专项专用款,已经是到达安达市人民政府财政啦。
请问安达市人民政府,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专项专用款,到哪里去了?
安达市人民政府又于2020年7月14日,以:安达市供热供气服务保障中的名义,给我百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下达(违约通知书),限我公司7个工作日内撤出管理工作。
这是明显的无视行政合同的存在,藐视合同法,藐视企业利益,把手中的权利高高架于法律之上,搞一言堂 ,权利私有化,权利情绪化,权利个人主义化,我公司多次找到两位领导解决我公司需要进行赔偿问题,但是每次都不见面,不让进政府办公大楼,用强硬野蛮的方式把我公司法人:苏为龙赶出安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这样的领导干部怎么能调任绥化市任职呢?这样的领导干部严重损害了党政形象,给政府形象摸黑。
中国有能有今天让全世界都羡慕的成绩,是靠党和中央领导务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而不是安达市人民政府靠坑害人民和企业,欺骗人民企业。
在两位领导干部调任绥化任职之前,任然哄骗我们公司,说马上给你公司解决赔偿问题,但是仅仅过去三天,就宣布调任绥化任职了,留下尾巴让现任领导干部解决。
从2020年7月14日至今为止2022年4月17日,安达市人民政府任然没有给我公司解决赔偿问题,就是推诿扯皮,拉锯式拖延我们公司。打电话了,微信不回,期间承诺我公司撤诉后在想办法给我公司解决赔偿事宜,迟迟不兑现承诺。明显的就是拖延战术,哄骗企业,想尽一切办法给我公司制作障碍,就是不给解决实际问题。 https://t.cn/R2WxNFj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