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禁食猫狗#】
3月3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白名单的形式明确规定: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10种动物可以吃,可食用的陆生动物还包括“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猫狗禁止食用。深圳也由此成为大陆第一个立法禁食猫狗的城市。(南方日报)https://t.cn/A6ZW32Oi
3月3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白名单的形式明确规定: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10种动物可以吃,可食用的陆生动物还包括“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猫狗禁止食用。深圳也由此成为大陆第一个立法禁食猫狗的城市。(南方日报)https://t.cn/A6ZW32Oi
#西检播报# 【#深圳立法禁食猫狗#】3月3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白名单的形式明确规定: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10种动物可以吃,可食用的陆生动物还包括“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猫狗禁止食用。深圳也由此成为大陆第一个立法禁食猫狗的城市。(光明日报)
《条例》以白名单的形式明确规定: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10种动物可以吃,可食用的陆生动物还包括“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猫狗禁止食用。深圳也由此成为大陆第一个立法禁食猫狗的城市。(光明日报)
#齐心协力复工复产开足马力# 【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20年2月 204条)】
一、财税支持政策(61条)
1.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 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 自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4.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5.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6. 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7.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报。5月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皖财金〔2020〕83号,省财政厅)
8. 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生产任务的定点企业,各地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奖补。(皖财企〔2020〕88号,省财政厅)
9. 采取“先立项、后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建设期内创新技术、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符合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遴选标准的予以纳入,给予研发投入最高50%补助。对产业化设备投入,比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给予20%补助。项目完成并验收后,资金一次性拨付,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原则上为一年(生物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研发周期较长项目按实际情况核定)。(皖发改产业〔2020〕68号,省发展改革委)
10. 对《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2020年3月31日前,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含对美加征的关税,已经征税的立即办理退税手续。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扩充产能的,经报备可先进口后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11. 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12. 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准许其在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非汇总征税报关单,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延期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13. 从省级相关文化和旅游资金中切块,作为纾困帮扶资金,主要支持范围: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网吧等企业。(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4. 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网吧申报的有关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5. 运用好各级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疫后恢复生产,稳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6.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等文件,指导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项目、企事业单位及时申报奖补资金,在规范审核基础上,加快拨付进度,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渡过眼前难关,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7. 支持涉农企业创新市场营销方式,采取线上售卖、线下送货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宝、京东、抖音直播等电商平台开拓线上营销渠道,鼓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促销宣传、快递运费等给予补贴奖励。(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18. 各地可对年屠宰能力超过5000吨的家禽屠宰企业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予以适当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19.对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各地可按每套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20.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详细请戳→https://t.cn/A67h4BI0
一、财税支持政策(61条)
1.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 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 自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4.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5.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6. 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7.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报。5月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皖财金〔2020〕83号,省财政厅)
8. 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生产任务的定点企业,各地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奖补。(皖财企〔2020〕88号,省财政厅)
9. 采取“先立项、后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建设期内创新技术、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符合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遴选标准的予以纳入,给予研发投入最高50%补助。对产业化设备投入,比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给予20%补助。项目完成并验收后,资金一次性拨付,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原则上为一年(生物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研发周期较长项目按实际情况核定)。(皖发改产业〔2020〕68号,省发展改革委)
10. 对《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2020年3月31日前,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含对美加征的关税,已经征税的立即办理退税手续。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扩充产能的,经报备可先进口后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11. 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12. 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准许其在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非汇总征税报关单,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延期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13. 从省级相关文化和旅游资金中切块,作为纾困帮扶资金,主要支持范围: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网吧等企业。(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4. 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网吧申报的有关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5. 运用好各级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疫后恢复生产,稳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6.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等文件,指导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项目、企事业单位及时申报奖补资金,在规范审核基础上,加快拨付进度,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渡过眼前难关,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7. 支持涉农企业创新市场营销方式,采取线上售卖、线下送货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宝、京东、抖音直播等电商平台开拓线上营销渠道,鼓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促销宣传、快递运费等给予补贴奖励。(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18. 各地可对年屠宰能力超过5000吨的家禽屠宰企业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予以适当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19.对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各地可按每套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20.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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