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女儿向真功夫快餐索赔2.1亿#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包括不限于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而根据图片,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出李小龙个人特征。
真功夫未经授权,且不符合《民法典》1020条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对李小龙自然人形象的侵权。
至于原告是否适格,是否侵权,造成的损失如何判断,期待判决结果。
冷知识,该案第一审就到了中级人民法院,是因为标的额比较大,影响比较大。
#博文分享季##亿点曝光计划##法律[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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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图片,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出李小龙个人特征。
真功夫未经授权,且不符合《民法典》1020条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对李小龙自然人形象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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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一男子醉酒后,被朋友送上出租车,不料男子中途下车,溺水而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街道办、出租车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砰,1死3伤。”北京顺义,发生一起因开车斗气引发的重大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恶果。男子徐某驾驶黑色轿车在路口等红绿灯,前方是方某驾驶的一辆白色越野车。
当信号灯变绿灯后,方某可能与车内其他人聊天没有及时注意到信号灯的变化,后方的徐某便鸣笛催促方某,因方某启动较慢,觉得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徐某内心产生不满,便想着“教训”以下方某。
于是,徐某在通过红绿灯后,便加速超过方某,然后在方某前方故意点刹,随后又加速离开。方某见状,觉得徐某是恶意别车,内心的火气也上来了,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因徐某的车辆占着最左侧车道,于是方某便加速准备越过中线从对向车道超车,但徐某一直加速不给方某超车的机会。突然,方某发现对向车道急速驶来一辆汽车,赶紧往回并道。
此时,徐某看出方某得意图,突然又一次点刹,并道中的方某为了躲避徐某的黑车,猛地向左打方向盘,车头正好与对向来车结结实实的撞上。
因车速较快,撞击力度很大,辆车瞬间发生倾覆,方某得车头毁损严重,方某不幸当场死亡,同时事故导致方某车上的两名乘客和对向车辆的司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事发时徐某以及方某的车速都在100迈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徐某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10年4个月有期徒刑。
一时斗气,引发如此严重的事故。斗气双方,一方惨死,一方失去自由,结果令人唏嘘。对于其他3名伤者而言,又招谁惹谁了,竟然遭受这“无妄之灾”。
1、本案为何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呢?
单从事故造成的结果来看,徐某的点刹行为直接造成方某车辆与对向车辆相撞,造成1死3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形态必须体现为过失,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
然而本案中,从视频看徐某的行车轨迹,徐某的点刹行为明显是故意而为之,从主观形态看,徐某明明看到对向来车,同时也知道方某要并回原车道,却故意刹车阻碍方某。
其应当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方某的车辆追尾自己或与对向车相撞,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故意明显。
另外,徐某与方某斗气的场所是公路,徐某作为驾驶人,应当知道自己刹车阻碍方某回归原来车道的行为,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再加之当时车速较快,而且对向有来车,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仅是对方某,而是对其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都会产生现实的威胁。
因此,徐某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是对公共安全秩序的侵犯。
故,徐某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因其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对徐某的量刑就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确定。
2、有网友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白车司机方某存在很大过错,应当作为徐某的从轻情节。原因有两点:
第一,方某逆行强行超车;第二,方某操作不当,当黑车司机徐某刹车时,方某应当立即刹车,哪怕追黑车的尾,也不能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
那么,网友的说法对吗?
刑罚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被害人方某逆行强行超车的确违法,而且其主观上也是故意为之,但事发当时,徐某驾车在前,方某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侵害。
同时,方某遇到紧急情况操作不当,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与徐某故意刹车阻止方某的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被害人方某逆行超车以及操作不当等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不能成为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3、最后,法院考虑到徐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等情节,判处其10年4个月,也是罚当其罪。徐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对一审结果表示认罪服判。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希望各位驾驶人一定要安全行驶,拒开斗气车。切记,规范行车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当信号灯变绿灯后,方某可能与车内其他人聊天没有及时注意到信号灯的变化,后方的徐某便鸣笛催促方某,因方某启动较慢,觉得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徐某内心产生不满,便想着“教训”以下方某。
于是,徐某在通过红绿灯后,便加速超过方某,然后在方某前方故意点刹,随后又加速离开。方某见状,觉得徐某是恶意别车,内心的火气也上来了,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因徐某的车辆占着最左侧车道,于是方某便加速准备越过中线从对向车道超车,但徐某一直加速不给方某超车的机会。突然,方某发现对向车道急速驶来一辆汽车,赶紧往回并道。
此时,徐某看出方某得意图,突然又一次点刹,并道中的方某为了躲避徐某的黑车,猛地向左打方向盘,车头正好与对向来车结结实实的撞上。
因车速较快,撞击力度很大,辆车瞬间发生倾覆,方某得车头毁损严重,方某不幸当场死亡,同时事故导致方某车上的两名乘客和对向车辆的司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事发时徐某以及方某的车速都在100迈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徐某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10年4个月有期徒刑。
一时斗气,引发如此严重的事故。斗气双方,一方惨死,一方失去自由,结果令人唏嘘。对于其他3名伤者而言,又招谁惹谁了,竟然遭受这“无妄之灾”。
1、本案为何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呢?
单从事故造成的结果来看,徐某的点刹行为直接造成方某车辆与对向车辆相撞,造成1死3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形态必须体现为过失,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
然而本案中,从视频看徐某的行车轨迹,徐某的点刹行为明显是故意而为之,从主观形态看,徐某明明看到对向来车,同时也知道方某要并回原车道,却故意刹车阻碍方某。
其应当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方某的车辆追尾自己或与对向车相撞,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故意明显。
另外,徐某与方某斗气的场所是公路,徐某作为驾驶人,应当知道自己刹车阻碍方某回归原来车道的行为,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再加之当时车速较快,而且对向有来车,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仅是对方某,而是对其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都会产生现实的威胁。
因此,徐某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是对公共安全秩序的侵犯。
故,徐某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因其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对徐某的量刑就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确定。
2、有网友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白车司机方某存在很大过错,应当作为徐某的从轻情节。原因有两点:
第一,方某逆行强行超车;第二,方某操作不当,当黑车司机徐某刹车时,方某应当立即刹车,哪怕追黑车的尾,也不能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
那么,网友的说法对吗?
刑罚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被害人方某逆行强行超车的确违法,而且其主观上也是故意为之,但事发当时,徐某驾车在前,方某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侵害。
同时,方某遇到紧急情况操作不当,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与徐某故意刹车阻止方某的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被害人方某逆行超车以及操作不当等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不能成为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3、最后,法院考虑到徐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等情节,判处其10年4个月,也是罚当其罪。徐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对一审结果表示认罪服判。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希望各位驾驶人一定要安全行驶,拒开斗气车。切记,规范行车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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