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曼谷-上海经济会议,大力推动泰国与长三角地区在RCEP框架下进行合作
2022年8月18日,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与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共同于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举办了第五届曼谷 - 上海经济会议(BSEC),主题为“RCEP: 促进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在后疫情时代深化泰国 - 长三角经济伙伴关系”。现场约有70名政府官员、企业高管、学术界和媒体人士参与,超过5300人观看了直播。
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泰国与长三角地区的具体经济合作,包括支持疫情后的强劲复苏,并最大程度的利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来实现这一目标。
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乐达·普玛女士在致辞中强调,RCEP可以加深泰国 - 长三角和泰国 - 中国伙伴关系,通过贸易、电子商务、支持中小微企业、推动人力资源开发和创新领域的投资,包括有序实施生物- 循环- 绿色(BCG)经济模式,这一泰国后疫情时代的复苏战略,同时也是今年泰国担任亚太经合组织轮值主席国期间的关键合作领域。会议还强调了可以通过加强互联互通、增加商业合作并深化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互利伙伴关系。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诸旖女士表示,RCEP将增强泰国企业与长三角的信心和联系,尤其是泰国作为东南亚地区的中心,长三角也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先行者。
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主任薛锋先生介绍了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下支持外商投资上海和长三角的措施。并进一步强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是一个高度相关的话题,多元化的代表和观点将为本次会议提供更多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陈江风先生强调,RCEP将进一步促进泰国和浙江包括位于泰国东部经济走廊的泰中罗勇工业区的投资合作。
泰国东部经济走廊办公室秘书长Kanit Sangsubhan博士、泰国投资委员会副秘书长Narit Therdsteerasukdi先生和泰国商务部贸易谈判司司长Auramon Supthaweethum女士通过视频就RCEP带来的新经济机会发表致辞,包括泰国东部经济走廊的投资促进政策、对双边贸易的全面支持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落实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相互契合。泰国投资委员会上海办事处主任钟宝芬女士进一步阐述了在RCEP框架下投资泰国的经济和商业潜力。
在将政策付诸实践方面,本次会议还举行了座谈会,分享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框架下泰国和长三角的商业愿景和投资经验,重点是农业综合企业、智慧农业和电动汽车产业。钟宝芬主任主持了本环节的讨论,出席本次讨论的嘉宾包括: 正大集团地产企业中国区金融投资执行总裁钱君先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副总裁江峰先生、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农业领事吴佩贤女士和上海西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毛乾坤先生。
第五届曼谷-上海经济会议进一步促进了泰中企业的联系。为此,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发起并推出了“泰国企业展廊”,汇集了与中国和长三角地区有很大合作潜力的泰国公司的信息,将在www.thaibizchina.com上展示。
对第五届曼谷 - 上海经济会议感兴趣的人士,可在6个月内扫描下方二维码观看会议回放。
第五届曼谷 - 上海经济合作会议是在2021年上届会议的基础上举行的,旨在加强泰国与长三角地区更紧密的经济伙伴关系,并更加关注在战略问题和商业领域的合作。鉴于此,第五届曼谷 - 上海经济会议对农业综合企业和电动汽车的关注也紧扣了这一目的。农产品一直是泰国出口到长三角的主要产品之一,电动汽车不仅是长三角的强项,也是泰国实施“30/30”政策的目标产业。泰国的目标是到2030年,电动汽车产量至少占其汽车总产量的30%。
2022年8月18日,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与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共同于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举办了第五届曼谷 - 上海经济会议(BSEC),主题为“RCEP: 促进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在后疫情时代深化泰国 - 长三角经济伙伴关系”。现场约有70名政府官员、企业高管、学术界和媒体人士参与,超过5300人观看了直播。
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泰国与长三角地区的具体经济合作,包括支持疫情后的强劲复苏,并最大程度的利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来实现这一目标。
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乐达·普玛女士在致辞中强调,RCEP可以加深泰国 - 长三角和泰国 - 中国伙伴关系,通过贸易、电子商务、支持中小微企业、推动人力资源开发和创新领域的投资,包括有序实施生物- 循环- 绿色(BCG)经济模式,这一泰国后疫情时代的复苏战略,同时也是今年泰国担任亚太经合组织轮值主席国期间的关键合作领域。会议还强调了可以通过加强互联互通、增加商业合作并深化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互利伙伴关系。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诸旖女士表示,RCEP将增强泰国企业与长三角的信心和联系,尤其是泰国作为东南亚地区的中心,长三角也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先行者。
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主任薛锋先生介绍了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下支持外商投资上海和长三角的措施。并进一步强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是一个高度相关的话题,多元化的代表和观点将为本次会议提供更多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陈江风先生强调,RCEP将进一步促进泰国和浙江包括位于泰国东部经济走廊的泰中罗勇工业区的投资合作。
泰国东部经济走廊办公室秘书长Kanit Sangsubhan博士、泰国投资委员会副秘书长Narit Therdsteerasukdi先生和泰国商务部贸易谈判司司长Auramon Supthaweethum女士通过视频就RCEP带来的新经济机会发表致辞,包括泰国东部经济走廊的投资促进政策、对双边贸易的全面支持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落实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相互契合。泰国投资委员会上海办事处主任钟宝芬女士进一步阐述了在RCEP框架下投资泰国的经济和商业潜力。
在将政策付诸实践方面,本次会议还举行了座谈会,分享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框架下泰国和长三角的商业愿景和投资经验,重点是农业综合企业、智慧农业和电动汽车产业。钟宝芬主任主持了本环节的讨论,出席本次讨论的嘉宾包括: 正大集团地产企业中国区金融投资执行总裁钱君先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副总裁江峰先生、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农业领事吴佩贤女士和上海西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毛乾坤先生。
第五届曼谷-上海经济会议进一步促进了泰中企业的联系。为此,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发起并推出了“泰国企业展廊”,汇集了与中国和长三角地区有很大合作潜力的泰国公司的信息,将在www.thaibizchina.com上展示。
对第五届曼谷 - 上海经济会议感兴趣的人士,可在6个月内扫描下方二维码观看会议回放。
第五届曼谷 - 上海经济合作会议是在2021年上届会议的基础上举行的,旨在加强泰国与长三角地区更紧密的经济伙伴关系,并更加关注在战略问题和商业领域的合作。鉴于此,第五届曼谷 - 上海经济会议对农业综合企业和电动汽车的关注也紧扣了这一目的。农产品一直是泰国出口到长三角的主要产品之一,电动汽车不仅是长三角的强项,也是泰国实施“30/30”政策的目标产业。泰国的目标是到2030年,电动汽车产量至少占其汽车总产量的30%。
#可转债# 在什么情况下会触发可转债的回售条款?
当可转债触发回售条款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利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上市公司,因此回售条款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条款。回售权利一年只有一次,首次触发不行使权利,则该计息年度投资者不能再次行使回售权利。
当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会触发可转债的回售条款:
第一种情况:有条件的回售条款,通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一定比例时,就会触发回售条款,(如30/30,正股价<转股价×70%);
第二种情况:附加回售条款,当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不受最后两个计息年度的限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历史上只有“星源转债”这一只可转债因为募集资金用途发生改变而触发回售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有极个别可转债所设计的回售条款并非是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例如江南转债的回售条款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103元(含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如下图所示:
当可转债触发回售条款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利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上市公司,因此回售条款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条款。回售权利一年只有一次,首次触发不行使权利,则该计息年度投资者不能再次行使回售权利。
当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会触发可转债的回售条款:
第一种情况:有条件的回售条款,通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一定比例时,就会触发回售条款,(如30/30,正股价<转股价×70%);
第二种情况:附加回售条款,当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不受最后两个计息年度的限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历史上只有“星源转债”这一只可转债因为募集资金用途发生改变而触发回售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有极个别可转债所设计的回售条款并非是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例如江南转债的回售条款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103元(含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如下图所示:
#可转债#
根据下图回答“豪美转债”三大条款的简写格式分别是什么?并回答三大条款都是谁的权利?
豪美转债三大条款的简写格式为:
一、强赎条款:15/30 130% ,(130%的含义是:正股收盘价≥转股价×130%),强赎条款被触发后,通常都是在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才会行使强赎的权利,而强制赎回是上市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
二、下修条款:15/30 85%,(85%的含义是:正股收盘价<转股价×85%),在可转债发行后只要下修条款被触发,发行人就可以行使下修的权利,而下修转股价是上市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
三、回售条款:30/30 70% (70%的含义是:正股收盘价<转股价×70% ),通常在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当回售条款被触发后,投资者才可以将持有的可转债份额回售给发行人,因此回售是投资者的权利。
结论,三大条款衡量的都是正股价跟转股价的关系。
根据下图回答“豪美转债”三大条款的简写格式分别是什么?并回答三大条款都是谁的权利?
豪美转债三大条款的简写格式为:
一、强赎条款:15/30 130% ,(130%的含义是:正股收盘价≥转股价×130%),强赎条款被触发后,通常都是在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才会行使强赎的权利,而强制赎回是上市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
二、下修条款:15/30 85%,(85%的含义是:正股收盘价<转股价×85%),在可转债发行后只要下修条款被触发,发行人就可以行使下修的权利,而下修转股价是上市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
三、回售条款:30/30 70% (70%的含义是:正股收盘价<转股价×70% ),通常在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当回售条款被触发后,投资者才可以将持有的可转债份额回售给发行人,因此回售是投资者的权利。
结论,三大条款衡量的都是正股价跟转股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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