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喜欢原相机的感觉[彩虹屁]
·和伍洁的情侣纹身哈哈哈kt我的爱!!
·拜倒在丁丁的石榴裙下啦(浪漫的代名词
·保护手指 人人有责!!
·丁丁说可爱那就是可爱!!
·哈哈哈哈假装位置共享得到了丁丁的地址 我就是小机灵鬼~
·陪伍洁在外面晒太阳 没涂防晒好窒息[衰]不过丁丁说如果我是包青天他也喜欢[疑问]
·美图秀秀我讨厌你!!本来p了一张很满意的然后保存不了呜呜呜
·为什么我家徒四壁[委屈][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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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说可爱那就是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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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伍洁在外面晒太阳 没涂防晒好窒息[衰]不过丁丁说如果我是包青天他也喜欢[疑问]
·美图秀秀我讨厌你!!本来p了一张很满意的然后保存不了呜呜呜
·为什么我家徒四壁[委屈][委屈]
山东青岛,一名女子为了女儿上网课,就花5999元给她买了部苹果13,只在周末才会把手机给女儿,可上周收回来时,却发现了不对劲。苹果13手机,怎么变成了苹果11?她询问女儿后,女儿说自己不敢跟她要零用钱,就3900把手机给卖了。
丁女士的女儿今年14岁,为了配合网课打卡,在去年10月份,特意花5999元给她买了部手机,但是,为了防止女儿沉迷手机,她只在周末才会把手机给女儿用,晚上就会收回。上周收回手机时,她一眼就发现手机不对。
女儿周日和同学出去玩,零用钱花完了,就灵机一动,将自己的手机拿去二手手机店卖了,为了不让妈妈怀疑,她又用3200元,买了部二手苹果11手机,她这一卖一买的操作,实际亏了不少。
我们可以算一算,去年10月5999买的新手机,到现在也才半年时间,再怎么,二手也能值个4500吧,女儿坦言,自己并不知道手机的价格,只是觉得挺贵。
从女儿这些话也能看出,已经有点叛逆了,14岁的年纪,为了一点零用钱,竟然想到把手机拿去卖,还为了不让妈妈发现,想到买一个低版本的手机,企图“瞒天过海”。我是该说她机灵?还是自作聪明?父母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丁女士认为,自己女儿是未成年人,二手手机店私自回收,其行为是无效的,可当他们找到店家时,对方的态度让他们很是无语。
丁女士提出将700元和手机还给店家,再额外给200,让对方归还苹果13,可是店家却表示,手机的价格是市场价,没有压价,而且现在已经卖掉了,买家他不认识,找不回来了,还说没有认出丁女士女儿是未成年人。
那么,丁女士女儿来卖手机,店家是否有询问其情况?其行为又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我打个比方,一个12岁的孩子在外买了40块钱的物品,40块钱的额度对于12岁的孩子而言,已经有了处置能力,所以这个交易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他一次进行了4000元的交易,或者卖了价值4000元的东西,那么这种交易就是无效的。
手机属于贵重物品,丁女士的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手机进行贩卖,而后又花3200买手机,已经超越了其民事能力,所以,不管是她卖手机还是买手机,2个行为都是无效的,作为监护人,丁女士可以对其行为撤销。
在撤销之后,双方应该互相返还,也就是丁女士将苹果11手机和700元钱给店家,而店家需要返还苹果13手机。但是现在关键是,店家已经把手机卖了,无法找到买家,所以已经无法归还。
最后,经过记者协调,店家承诺,给丁女士重新买个二手苹果13手机,丁女士也同意了。
其实,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例了,往往家长发现后,首先想到的就是斥责孩子。但我想说的是,孩子有这种行为,作为家长,更要好好反思一下自己!
这件事中店家有责任,家长也有责任,但在我看来,家长的责任更大,对于店家而言,收售手机应该更加细致,哪怕打电话询问下也是好的。现在的小孩发育都很快,若仅仅是以身高去判断一个人的年龄,确实不太靠谱。而对于家长而言,孩子零用钱不够,是父母给少了?还是孩子花销太大?只有找到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丁女士的女儿今年14岁,为了配合网课打卡,在去年10月份,特意花5999元给她买了部手机,但是,为了防止女儿沉迷手机,她只在周末才会把手机给女儿用,晚上就会收回。上周收回手机时,她一眼就发现手机不对。
女儿周日和同学出去玩,零用钱花完了,就灵机一动,将自己的手机拿去二手手机店卖了,为了不让妈妈怀疑,她又用3200元,买了部二手苹果11手机,她这一卖一买的操作,实际亏了不少。
我们可以算一算,去年10月5999买的新手机,到现在也才半年时间,再怎么,二手也能值个4500吧,女儿坦言,自己并不知道手机的价格,只是觉得挺贵。
从女儿这些话也能看出,已经有点叛逆了,14岁的年纪,为了一点零用钱,竟然想到把手机拿去卖,还为了不让妈妈发现,想到买一个低版本的手机,企图“瞒天过海”。我是该说她机灵?还是自作聪明?父母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丁女士认为,自己女儿是未成年人,二手手机店私自回收,其行为是无效的,可当他们找到店家时,对方的态度让他们很是无语。
丁女士提出将700元和手机还给店家,再额外给200,让对方归还苹果13,可是店家却表示,手机的价格是市场价,没有压价,而且现在已经卖掉了,买家他不认识,找不回来了,还说没有认出丁女士女儿是未成年人。
那么,丁女士女儿来卖手机,店家是否有询问其情况?其行为又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我打个比方,一个12岁的孩子在外买了40块钱的物品,40块钱的额度对于12岁的孩子而言,已经有了处置能力,所以这个交易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他一次进行了4000元的交易,或者卖了价值4000元的东西,那么这种交易就是无效的。
手机属于贵重物品,丁女士的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手机进行贩卖,而后又花3200买手机,已经超越了其民事能力,所以,不管是她卖手机还是买手机,2个行为都是无效的,作为监护人,丁女士可以对其行为撤销。
在撤销之后,双方应该互相返还,也就是丁女士将苹果11手机和700元钱给店家,而店家需要返还苹果13手机。但是现在关键是,店家已经把手机卖了,无法找到买家,所以已经无法归还。
最后,经过记者协调,店家承诺,给丁女士重新买个二手苹果13手机,丁女士也同意了。
其实,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例了,往往家长发现后,首先想到的就是斥责孩子。但我想说的是,孩子有这种行为,作为家长,更要好好反思一下自己!
这件事中店家有责任,家长也有责任,但在我看来,家长的责任更大,对于店家而言,收售手机应该更加细致,哪怕打电话询问下也是好的。现在的小孩发育都很快,若仅仅是以身高去判断一个人的年龄,确实不太靠谱。而对于家长而言,孩子零用钱不够,是父母给少了?还是孩子花销太大?只有找到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山东青岛,一名女子为了女儿上网课,就花5999元给她买了部苹果13,只在周末才会把手机给女儿,可上周收回来时,却发现了不对劲。苹果13手机,怎么变成了苹果11?她询问女儿后,女儿说自己不敢跟她要零用钱,就3900把手机给卖了。
丁女士的女儿今年14岁,为了配合网课打卡,在去年10月份,特意花5999元给她买了部手机,但是,为了防止女儿沉迷手机,她只在周末才会把手机给女儿用,晚上就会收回。上周收回手机时,她一眼就发现手机不对。
女儿周日和同学出去玩,零用钱花完了,就灵机一动,将自己的手机拿去二手手机店卖了,为了不让妈妈怀疑,她又用3200元,买了部二手苹果11手机,她这一卖一买的操作,实际亏了不少。
我们可以算一算,去年10月5999买的新手机,到现在也才半年时间,再怎么,二手也能值个4500吧,女儿坦言,自己并不知道手机的价格,只是觉得挺贵。
从女儿这些话也能看出,已经有点叛逆了,14岁的年纪,为了一点零用钱,竟然想到把手机拿去卖,还为了不让妈妈发现,想到买一个低版本的手机,企图“瞒天过海”。我是该说她机灵?还是自作聪明?父母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丁女士认为,自己女儿是未成年人,二手手机店私自回收,其行为是无效的,可当他们找到店家时,对方的态度让他们很是无语。
丁女士提出将700元和手机还给店家,再额外给200,让对方归还苹果13,可是店家却表示,手机的价格是市场价,没有压价,而且现在已经卖掉了,买家他不认识,找不回来了,还说没有认出丁女士女儿是未成年人。
那么,丁女士女儿来卖手机,店家是否有询问其情况?其行为又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我打个比方,一个12岁的孩子在外买了40块钱的物品,40块钱的额度对于12岁的孩子而言,已经有了处置能力,所以这个交易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他一次进行了4000元的交易,或者卖了价值4000元的东西,那么这种交易就是无效的。
手机属于贵重物品,丁女士的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手机进行贩卖,而后又花3200买手机,已经超越了其民事能力,所以,不管是她卖手机还是买手机,2个行为都是无效的,作为监护人,丁女士可以对其行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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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例了,往往家长发现后,首先想到的就是斥责孩子。但我想说的是,孩子有这种行为,作为家长,更要好好反思一下自己!
这件事中店家有责任,家长也有责任,但在我看来,家长的责任更大,对于店家而言,收售手机应该更加细致,哪怕打电话询问下也是好的。现在的小孩发育都很快,若仅仅是以身高去判断一个人的年龄,确实不太靠谱。而对于家长而言,孩子零用钱不够,是父母给少了?还是孩子花销太大?只有找到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丁女士的女儿今年14岁,为了配合网课打卡,在去年10月份,特意花5999元给她买了部手机,但是,为了防止女儿沉迷手机,她只在周末才会把手机给女儿用,晚上就会收回。上周收回手机时,她一眼就发现手机不对。
女儿周日和同学出去玩,零用钱花完了,就灵机一动,将自己的手机拿去二手手机店卖了,为了不让妈妈怀疑,她又用3200元,买了部二手苹果11手机,她这一卖一买的操作,实际亏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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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士认为,自己女儿是未成年人,二手手机店私自回收,其行为是无效的,可当他们找到店家时,对方的态度让他们很是无语。
丁女士提出将700元和手机还给店家,再额外给200,让对方归还苹果13,可是店家却表示,手机的价格是市场价,没有压价,而且现在已经卖掉了,买家他不认识,找不回来了,还说没有认出丁女士女儿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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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我打个比方,一个12岁的孩子在外买了40块钱的物品,40块钱的额度对于12岁的孩子而言,已经有了处置能力,所以这个交易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他一次进行了4000元的交易,或者卖了价值4000元的东西,那么这种交易就是无效的。
手机属于贵重物品,丁女士的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手机进行贩卖,而后又花3200买手机,已经超越了其民事能力,所以,不管是她卖手机还是买手机,2个行为都是无效的,作为监护人,丁女士可以对其行为撤销。
在撤销之后,双方应该互相返还,也就是丁女士将苹果11手机和700元钱给店家,而店家需要返还苹果13手机。但是现在关键是,店家已经把手机卖了,无法找到买家,所以已经无法归还。
最后,经过记者协调,店家承诺,给丁女士重新买个二手苹果13手机,丁女士也同意了。
其实,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例了,往往家长发现后,首先想到的就是斥责孩子。但我想说的是,孩子有这种行为,作为家长,更要好好反思一下自己!
这件事中店家有责任,家长也有责任,但在我看来,家长的责任更大,对于店家而言,收售手机应该更加细致,哪怕打电话询问下也是好的。现在的小孩发育都很快,若仅仅是以身高去判断一个人的年龄,确实不太靠谱。而对于家长而言,孩子零用钱不够,是父母给少了?还是孩子花销太大?只有找到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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