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里面还有20多万一瓶的酒呢!”浙江,宁波。杨女士应一男子的邀请去吃饭,期间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后来男子中途溜走,杨女士觉得很委屈诉苦,当被问及为什么点这么贵的酒时,她声称这酒不贵,店里面有价格20多万一瓶的呢。
杨女士是一位模特,平时空闲时间喜欢发自己的自拍照。前段时间她看到留言,一男子邀请她吃饭,出于好奇她就点进了男子的主页,看了他平时的分享,杨女士觉得他应该家庭非常不错,于是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给男子。
很快地双方互加了联系方式,男子告诉杨女士他185的身高,自己是做生意的,父母也有不错的工作。按照他对自己的介绍,就是一个高富帅的标准,杨女士感觉还不错,于是两人经常聊天,都感觉对方还不错。
有一天,男子提出邀请杨女士吃饭,杨女士非常的高兴,赶紧订了平时自己经常去的那家火锅店。这个店非常有名,服务态度也很好。
约定好的那一天,杨女士和男子先后来到了火锅店,杨女士点了自己喜欢的菜,这菜的价格挺高的,没有点几个菜就花了6000多元。在吃饭期间 ,男子问杨女士要不要点酒,于是杨女士毫不客气地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 。
刚点好酒,男子就告诉杨女士自己不舒服要上厕所,杨女士没有多想,根本就不会想到男子其实已经跑了。因为在男子离开后双方又互聊,男子还询问饭后去哪里,想安排一下饭后行程。
一直等了一个多钟,杨女士才发现男子已经走了,而点的酒还没有开,就直接把酒退了,就付了餐费6800元。
她原本以为双方的这一次吃饭是个完美的结局,没有想到男子竟然逃单,杨女士非常地生气,觉得她被男子骗了,于是选择了报警,同时也向调解员寻求了帮助。
杨女士向调解员哭诉,她说男子不仅中途逃单,还在称自己上厕所走的时候占了她的便宜。
当调解员了解到杨女士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时,就询问它为什么点这么贵的酒,而杨女士觉得不可置信,表示她这是正常消费,这就不贵,店里面还有20多万一瓶的呢,本来她是想点20多万的,考虑到两人第一次见面不好意思,才点了便宜的。
接着拨打了男子的电话,男子表示上桌就点那么贵的菜和酒,自己感觉被骗了,不跑就等着付钱,他没有那么笨。但当被问到是否占了杨女士的便宜,男子坚决表示根本没有这回事。
可杨女士坚决表示自己被男子猥琐了,要去火锅店找人帮自己作证,她表示当时有6个店员轮流进出她的包厢。可当他们来到火锅店,被拦在了门外,店长表示他们不参与到这件事当中,一切等民警结果。
后来民警告知杨女士,男子根本不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有钱,他只是一个二手车行的员工,月工资也就几千,并且表示对于杨女士称她被男子猥琐,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但是在吃饭的餐费问题上进行了调解,双方平摊6800元的餐费。
那么男子在吃饭吃到一半就逃跑,杨女士表示他逃单了,感觉被男子骗了,那么该如何定性男子的行为呢?
1.男子发自拍照并且跟杨女士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杨女士也以为男子是有钱人才接受他的邀请,也就是说双方是形成口头协议的,这顿饭由男子出钱,在吃饭过程中因为杨女士的消费男子觉得无力承担选择逃跑,实际上男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男子邀请杨女士吃饭,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定 ,吃饭的钱肯定是由男子出。并且是男子邀请的,在女子点菜时男子也并未阻止,而现在因为消费与他预想的相差太大,因此选择逃单,属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女子有权要求其付款。
2.杨女士去火锅店消费,虽然消费的价钱不在男子的自愿范围内,但是为了面子又没有当面制止,实际上这一餐饭他也吃了,而后做出逃单的行为,杨女士为这一餐付款了。其男子已经属于侵犯了杨女士的公私财物。他这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这个事件当中,男子虽然已形成逃单行为,但是一开始邀请杨女士吃饭时,其主观上是没有逃单想法的,因此其行为属于轻微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因双方最后和解,男子自然也不受处罚。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没有必要打肿脸充胖子,有什么样的能力就过什么样的生活,对于自己无力承担的消费切莫做出承诺,否则不但吃亏,也可能违法。
男子请杨女士吃饭,因杨女士点的酒菜贵而逃单 ,您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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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子发自拍照并且跟杨女士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杨女士也以为男子是有钱人才接受他的邀请,也就是说双方是形成口头协议的,这顿饭由男子出钱,在吃饭过程中因为杨女士的消费男子觉得无力承担选择逃跑,实际上男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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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聊跨境:Wish平台EPR合规要求?如何向Wish提交EPR注册号?】Wish平台卖家注意!为遵守生产者责任延伸 (EPR) 要求,通过 Wish 平台向法国和德国销售适用产品的卖家必须拥有相应类别的有效的 EPR 注册号(也称为唯一识别号,简称 UIN)。本文将为你介绍Wish关于EPR规定的更多信息,包括适用的具体产品品类以及可以申请获取 EPR 注册号的 PRO 名单。法国EPR目前,卖家必须向 Wish 提供适用的法国路向产品的 EPR 注册号,以遵守相关法规。请注意,销售法国路向适用产品的卖家目前若尚未获得 EPR 注册号,可能还会受到法国监管部门的处罚。卖家可以通过卖家平台和 API 向 Wish 提交 EPR 注册号,并关联适用的产品,详情见下文。请注意,之前已通过电子邮件向 Wish 提交 EPR 注册号的卖家仍须通过卖家平台或 API 再次提交注册号并关联适用产品。NO.1 通过卖家平台提交EPR注册号:
♻在卖家平台首页的“待办项”部分,找到“法国 EPR 合规准备”,点击“开始设置”。或者可以点击“产品”“法国 EPR”。♻此时页面将打开“法国 EPR 声明”窗口。请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然后点击“同意并继续”。♻此时显示“法国生产者责任延伸 (EPR)”首页。在“EPR 注册号”部分,点击“操作”列下的“添加”,以打开特定类别的“添加 EPR 注册号”弹窗。♻在“添加 EPR 注册号”窗口中,卖家可以添加自己的 UIN(与 EPR 注册号相同的数字)和 PRO 信息。选中窗口底部的复选框,确认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然后点击“提交”。♻在提交 EPR 注册号且“状态”栏显示“已批准”后,卖家可以在下方“受影响的产品”部分按类别将 EPR 注册号关联到产品*。在“受影响的产品”部分,每个类别标签页之下将自动显示适用的产品。*请注意,如果卖家认为产品分类有误,可以点击“操作”栏下的“类别申诉”按钮,前往“提出品类申诉”页面。在此页面,卖家可以提交产品品类申诉。♻要将 EPR 注册号关联到“受影响的产品”,卖家可以先点击 EPR 注册号要关联的产品类别,例如“一级包装”,然后点击“操作”列下的“关联”按钮,即可关联单个产品。要将多个产品关联接到同一个 EPR 注册号,请使用最左侧列的复选框选中多个产品,然后点击表格顶部显示的“关联”按钮。请注意,同一个产品可能会在多个类别里出现,这种情况下,该产品涉及的每个类别都必须提供对应的 EPR 注册号。
NO.2 通过API提交EPR注册号:卖家现可使用以下 API 端口提交和编辑法国 EPR 注册号:☞POST /api/v3/france_epr_compliance/unique_identification_number☞PUT/api/v3/france_epr_compliance/unique_identification_number/{id}德国EPR
通过 Wish 平台向德国销售适用产品的卖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遵守德国法规。具体来说,卖家必须执行以下操作:向德国销售包装类产品的卖家须在2022年7月1日前向 Wish 提供 EPR 注册号和相关的生产者责任组织 (PRO) 信息。向德国销售电气和电子设备 (EEE) 类产品的卖家须在2023年1月1日前向 Wish 提供 EPR 注册号。请注意,目前的德国 EPR 要求并未规定向德国销售电池类产品的卖家提交 EPR 注册号的截止日期。但我们强烈建议适用卖家尽快申请获取 EPR 注册号并将其提交给 Wish。如果商户未能在上述截止日期前获得适用产品的 EPR 注册号,可能还会受到德国监管部门的处罚。卖家现在可以通过卖家平台和 API 向 Wish 提交 EPR 注册号,并关联适用的产品,详情见下文。NO.1 通过卖家平台提交EPR注册号
♻在卖家平台首页的“待办项”部分,找到“德国 EPR 合规准备”,点击“开始设置”,或者可以点击产品 德国 EPR。♻此时页面将打开“德国 EPR 声明”窗口。请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然后点击“同意并继续”。♻此时显示“德国生产者责任延伸 (EPR)”首页。在“EPR 注册号”部分,点击“操作”列下的“添加”,以打开特定类别的“添加 EPR 注册号”弹窗。♻在“添加 EPR 注册号”窗口中,卖家可以添加自己的 EPR 注册号和 PRO 信息。请注意,根据产品品类,商户需要输入的信息可能会有所不同:对于包装品类,卖家必须添加其 EPR 注册号(通过 LUCID 包装注册机构申请并获取)以及帮助卖家进行注册的 PRO 名称。对于电气和电子设备 (EEE) 和电池品类,卖家必须添加其相关的 EPR 注册号(通过 Stiftung EAR 机构申请并获取)。如通过授权代表注册,则须点击“我有授权代表”并输入相关授权代表/PRO 的名称。选中窗口底部的复选框,确认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然后点击“提交”。♻在提交 EPR 注册号且“状态”栏显示“已批准”后,卖家可以在下方“受影响的产品”部分按类别将 EPR 注册号关联到产品。在“受影响的产品”部分,每个类别标签页之下将自动显示适用的产品。♻要将 EPR 注册号关联到“受影响的产品”,卖家可以先点击 EPR 注册号要关联的产品类别,例如“一级包装”,然后点击“操作”列下的“关联”按钮,即可关联单个产品。要将多个产品关联接到同一个 EPR 注册号,请使用最左侧列的复选框选中多个产品,然后点击表格顶部显示的“关联”按钮。请注意,同一个产品可能会在多个类别里出现,这种情况下,该产品涉及的每个类别都必须提供对应的 EPR 注册号。
NO.2 通过API提交EPR注册号商户现可使用以下 API 端口提交和编辑德国 EPR 注册号:☞POST /api/v3/germany_epr_compliance/product☞PUT /api/v3/germany_epr_compliance/product(以上素材图文来源于Wish官网)如果您目前还没有在Wish卖家后台提交法德相关EPR注册号进行验证,为了避免您被处罚,建议您尽快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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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家平台首页的“待办项”部分,找到“法国 EPR 合规准备”,点击“开始设置”。或者可以点击“产品”“法国 EPR”。♻此时页面将打开“法国 EPR 声明”窗口。请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然后点击“同意并继续”。♻此时显示“法国生产者责任延伸 (EPR)”首页。在“EPR 注册号”部分,点击“操作”列下的“添加”,以打开特定类别的“添加 EPR 注册号”弹窗。♻在“添加 EPR 注册号”窗口中,卖家可以添加自己的 UIN(与 EPR 注册号相同的数字)和 PRO 信息。选中窗口底部的复选框,确认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然后点击“提交”。♻在提交 EPR 注册号且“状态”栏显示“已批准”后,卖家可以在下方“受影响的产品”部分按类别将 EPR 注册号关联到产品*。在“受影响的产品”部分,每个类别标签页之下将自动显示适用的产品。*请注意,如果卖家认为产品分类有误,可以点击“操作”栏下的“类别申诉”按钮,前往“提出品类申诉”页面。在此页面,卖家可以提交产品品类申诉。♻要将 EPR 注册号关联到“受影响的产品”,卖家可以先点击 EPR 注册号要关联的产品类别,例如“一级包装”,然后点击“操作”列下的“关联”按钮,即可关联单个产品。要将多个产品关联接到同一个 EPR 注册号,请使用最左侧列的复选框选中多个产品,然后点击表格顶部显示的“关联”按钮。请注意,同一个产品可能会在多个类别里出现,这种情况下,该产品涉及的每个类别都必须提供对应的 EPR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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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赵某是孙女士家的保姆,某日赵某光着脚拖地时,不慎滑倒摔伤。反而责怪孙女士家的地板太滑,将其诉至法院索赔4万余元。法院会如何裁决呢?(来源:相城区人民法院)
孙女士怀上二胎之后,身体多有不便,而且还要照看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于是与丈夫商定,决定雇一名保姆。
经过某家政中介公司的介绍,孙女士觉得赵某还不错,于是三方签订了《家政用工协议书》。约定赵某从事一些洗衣做饭,以及打扫卫生之类的家务服务。时间为每天的上午8点到晚上6点。
可是赵某刚来的第二天,就发生了意外。
这日,赵某光着脚在孙女士家的客厅拖地时不慎滑倒。孙女士看到后,立即将赵某扶了起来。看样子还挺严重的。
可孙女士已经是怀有八个多月身孕的孕妇,行动不便。而且家里还有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需要照顾,于是孙女士赶紧联系了自己的丈夫,让其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左髌骨下极骨折,只得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0853.92元。孙女士是个心肠不错的人,考虑到赵某毕竟是在自己家里受的伤,怎么也得有所表示。
于是孙女士给了赵某8000元。
但赵某似乎并不知足。这8000元连医疗费都不够,而且自己出院之后还得休养,好几个月都不能工作了,别的不说,光误工损失得多少钱?
赵某要求孙女士继续补偿自己的损失。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赵某遂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赵某的理由是:
自己摔倒的原因是孙女士家中的地砖太滑所致,而且孙女士又是自己的雇主,自己是在提供劳务期间受的伤,孙女士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同时,赵某还主张,家政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上岗培训,也没有为其购买保险,故应与孙女士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赵某因左髌骨下极骨折的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据此,赵某要求孙女士、家政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1053.92元。
孙女士觉得赵某简直是得寸进尺了。其答辩称,自己是赵某的雇主不假,可赵某在拖地期间,不听劝告,其明知到拖地期间地板会十分湿滑,可执意要光着脚,最终发生了意外。
这完全是赵某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自己已经为其支付了8000元作为补偿,算是仁至义尽了。
家政公司答辩称,自己只是作为中介的角色,并无为赵某培训或购买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三方协议中,也无此类约定。赵某拖地期间滑倒摔伤,这是其与孙女士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
那么赵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我们先看孙女士的责任如何:首先根据三方协议的内容来看,家政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因此并非家政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孙女士与赵某之间,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或称雇佣关系)。
如果按照2004年最高院出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赵某作为雇员,在拖地期间(雇佣活动)滑倒摔伤,那么孙女士作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该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夸大了雇主责任,而忽略了雇员的自身过错问题。结合本案的情形,大概也能看得很明显。按此规定,即便赵某是故意摔倒碰瓷的,孙女士也得赔偿。
也是考虑于此,故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此有了调整,将其修改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行的《民法典》第1192条,也继续沿用了上述规定内容。很明显,该规定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便不担责。(双方均无过错的,那就涉及到公平原则了)
据此,法院认为,赵某作为专门的家政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期间,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拖地期间,理应意识到地板湿滑的潜在风险。
而且该风险,并非孙女士要求其提供超出约定的工作内容所致,也非孙女士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所致,而是赵某提供劳务的行为,导致该风险的存在。
另外,赵某不听劝告,光着脚拖地,无疑增加了该风险,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因此赵某应当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孙女士虽系接受劳务一方,但并无过错,故无需担责。
至于孙女士向赵某支付的8000元,系其自愿处分行为,也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法院予以确认,并予以肯定。
至于家政公司的责任,其仅提供了中介服务,且该服务已经履行完毕。而且赵某提供的仅为一般家政服务,并无特殊的上岗培训法定要求,也非为其购买保险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方,故家政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求。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
孙女士怀上二胎之后,身体多有不便,而且还要照看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于是与丈夫商定,决定雇一名保姆。
经过某家政中介公司的介绍,孙女士觉得赵某还不错,于是三方签订了《家政用工协议书》。约定赵某从事一些洗衣做饭,以及打扫卫生之类的家务服务。时间为每天的上午8点到晚上6点。
可是赵某刚来的第二天,就发生了意外。
这日,赵某光着脚在孙女士家的客厅拖地时不慎滑倒。孙女士看到后,立即将赵某扶了起来。看样子还挺严重的。
可孙女士已经是怀有八个多月身孕的孕妇,行动不便。而且家里还有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需要照顾,于是孙女士赶紧联系了自己的丈夫,让其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左髌骨下极骨折,只得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0853.92元。孙女士是个心肠不错的人,考虑到赵某毕竟是在自己家里受的伤,怎么也得有所表示。
于是孙女士给了赵某8000元。
但赵某似乎并不知足。这8000元连医疗费都不够,而且自己出院之后还得休养,好几个月都不能工作了,别的不说,光误工损失得多少钱?
赵某要求孙女士继续补偿自己的损失。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赵某遂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赵某的理由是:
自己摔倒的原因是孙女士家中的地砖太滑所致,而且孙女士又是自己的雇主,自己是在提供劳务期间受的伤,孙女士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同时,赵某还主张,家政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上岗培训,也没有为其购买保险,故应与孙女士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赵某因左髌骨下极骨折的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据此,赵某要求孙女士、家政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1053.92元。
孙女士觉得赵某简直是得寸进尺了。其答辩称,自己是赵某的雇主不假,可赵某在拖地期间,不听劝告,其明知到拖地期间地板会十分湿滑,可执意要光着脚,最终发生了意外。
这完全是赵某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自己已经为其支付了8000元作为补偿,算是仁至义尽了。
家政公司答辩称,自己只是作为中介的角色,并无为赵某培训或购买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三方协议中,也无此类约定。赵某拖地期间滑倒摔伤,这是其与孙女士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
那么赵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我们先看孙女士的责任如何:首先根据三方协议的内容来看,家政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因此并非家政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孙女士与赵某之间,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或称雇佣关系)。
如果按照2004年最高院出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赵某作为雇员,在拖地期间(雇佣活动)滑倒摔伤,那么孙女士作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该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夸大了雇主责任,而忽略了雇员的自身过错问题。结合本案的情形,大概也能看得很明显。按此规定,即便赵某是故意摔倒碰瓷的,孙女士也得赔偿。
也是考虑于此,故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此有了调整,将其修改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行的《民法典》第1192条,也继续沿用了上述规定内容。很明显,该规定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便不担责。(双方均无过错的,那就涉及到公平原则了)
据此,法院认为,赵某作为专门的家政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期间,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拖地期间,理应意识到地板湿滑的潜在风险。
而且该风险,并非孙女士要求其提供超出约定的工作内容所致,也非孙女士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所致,而是赵某提供劳务的行为,导致该风险的存在。
另外,赵某不听劝告,光着脚拖地,无疑增加了该风险,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因此赵某应当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孙女士虽系接受劳务一方,但并无过错,故无需担责。
至于孙女士向赵某支付的8000元,系其自愿处分行为,也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法院予以确认,并予以肯定。
至于家政公司的责任,其仅提供了中介服务,且该服务已经履行完毕。而且赵某提供的仅为一般家政服务,并无特殊的上岗培训法定要求,也非为其购买保险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方,故家政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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