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陕西新增1例本土确诊4例本土无症状(均在宝鸡)】陕西省卫生健康委:9月7日0-24时,陕西新增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例、无症状感染者4例,均在宝鸡。出院11例,解除隔离医学观察26例。
截至9月7日24时,现有在院隔离治疗本土确诊病例109例、隔离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323例。
本土确诊病例:女,10岁,宝鸡市报告。隔离期间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男,41岁,宝鸡市报告。在重点人员筛查中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女,38岁,宝鸡市报告。隔离期间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3:男,15岁,宝鸡市报告。隔离期间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4:男,72岁,宝鸡市报告。隔离期间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以上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均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具体活动轨迹、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由宝鸡市发布。
9月7日0-24时,新增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出院2例。
截至9月7日24时,现有在院隔离治疗境外输入确诊病例9例,隔离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14例。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男,26岁,入境后即被闭环管理,无陕西省内自行活动轨迹,隔离期间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9月7日新增确诊280例#
截至9月7日24时,现有在院隔离治疗本土确诊病例109例、隔离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323例。
本土确诊病例:女,10岁,宝鸡市报告。隔离期间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男,41岁,宝鸡市报告。在重点人员筛查中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女,38岁,宝鸡市报告。隔离期间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3:男,15岁,宝鸡市报告。隔离期间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4:男,72岁,宝鸡市报告。隔离期间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以上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均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具体活动轨迹、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由宝鸡市发布。
9月7日0-24时,新增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出院2例。
截至9月7日24时,现有在院隔离治疗境外输入确诊病例9例,隔离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14例。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男,26岁,入境后即被闭环管理,无陕西省内自行活动轨迹,隔离期间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9月7日新增确诊280例#
【警情通报】2022年9月7日,西宁市部分微信群及微博平台中传播“西宁今晚可能要封城”等不实消息,扰乱公共秩序。西宁市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件一:
朱某某(女,26岁),2022年9月7日中午15时许,道听涉疫信息后未经核实,向所在微信群中发送虚假疫情信息,导致虚假信息被转发扩散,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
张某某(女,56岁),2022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道听涉疫信息后未经核实,向所在微信群中发送虚假疫情信息,导致虚假信息被转发扩散,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三:
赵某某(男,29岁),2022年9月7日0时许,将编造的不实涉疫信息,发布至社会微信群中,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中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四:
吴某(男,50岁),2022年9月7日,未经核实在微信群发布“西宁要封城”的虚假疫情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图片
西宁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西宁公安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查处。希望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官方权威信息为准,同心抗疫,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案件一:
朱某某(女,26岁),2022年9月7日中午15时许,道听涉疫信息后未经核实,向所在微信群中发送虚假疫情信息,导致虚假信息被转发扩散,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
张某某(女,56岁),2022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道听涉疫信息后未经核实,向所在微信群中发送虚假疫情信息,导致虚假信息被转发扩散,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三:
赵某某(男,29岁),2022年9月7日0时许,将编造的不实涉疫信息,发布至社会微信群中,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中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四:
吴某(男,50岁),2022年9月7日,未经核实在微信群发布“西宁要封城”的虚假疫情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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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西宁公安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查处。希望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官方权威信息为准,同心抗疫,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不信谣不传谣#
2022年9月7日,西宁市部分微信群及微博平台中传播“西宁今晚可能要封城”等不实消息,扰乱公共秩序。西宁市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件一:
朱某某(女,26岁),2022年9月7日中午15时许,道听涉疫信息后未经核实,向所在微信群中发送虚假疫情信息,导致虚假信息被转发扩散,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
张某某(女,56岁),2022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道听涉疫信息后未经核实,向所在微信群中发送虚假疫情信息,导致虚假信息被转发扩散,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三:
赵某某(男,29岁),2022年9月7日0时许,将编造的不实涉疫信息,发布至社会微信群中,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中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四:
吴某(男,50岁),2022年9月7日,未经核实在微信群发布“西宁要封城”的虚假疫情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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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西宁公安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查处。希望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官方权威信息为准,同心抗疫,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普法课堂[超话]#
2022年9月7日,西宁市部分微信群及微博平台中传播“西宁今晚可能要封城”等不实消息,扰乱公共秩序。西宁市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件一:
朱某某(女,26岁),2022年9月7日中午15时许,道听涉疫信息后未经核实,向所在微信群中发送虚假疫情信息,导致虚假信息被转发扩散,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
张某某(女,56岁),2022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道听涉疫信息后未经核实,向所在微信群中发送虚假疫情信息,导致虚假信息被转发扩散,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三:
赵某某(男,29岁),2022年9月7日0时许,将编造的不实涉疫信息,发布至社会微信群中,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城中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四:
吴某(男,50岁),2022年9月7日,未经核实在微信群发布“西宁要封城”的虚假疫情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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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西宁公安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查处。希望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官方权威信息为准,同心抗疫,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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