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折起 每满99减50# 《行走的书话》是书话体的游记,也是游记体的书话。上辑“海岛访书录”,记在香港、台湾、新加坡、日本和英国这些作者喜欢的地方,逛书店、买书、读书的经历;下辑“双城圆梦记”,关于巴黎、希腊,它们属于作者最深长的青春旧梦,是他热爱的胜地、酣畅的旅途,故而着墨较多,包括抄书体的游记和有旅行背景的书话。https://t.cn/AiFSMes8
#某某[超话]#
在抽奖之前我先对昨天中奖的几人表示深深的歉意。
https://t.cn/A66j5l4D
由于昨天微博抽奖平台出了点问题(图如下),导致设置了两个抽奖链接,人数大大增加,毕竟我才刚毕业,买书并且送书完全是出于热爱和开心,这多出来的人数我是真的有点没法了,为此我感到很抱歉,再次向大家道歉。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
所以昨天的抽奖作废,今天重抽。仍然是7人,裸书不包邮。这次需要关注并且评论(仍然是某某中最喜欢的话),这次我希望不要再出错,
希望大家理解,第一次就出问题心情真的超级难以形容,这真的显得我很蠢[允悲][允悲]
而且我也是个中奖绝缘体,所以希望大家中奖后我也能沾沾欧气。就这样吧,下次,如果有下次再说。拜拜,大家晚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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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昨天的抽奖作废,今天重抽。仍然是7人,裸书不包邮。这次需要关注并且评论(仍然是某某中最喜欢的话),这次我希望不要再出错,
希望大家理解,第一次就出问题心情真的超级难以形容,这真的显得我很蠢[允悲][允悲]
而且我也是个中奖绝缘体,所以希望大家中奖后我也能沾沾欧气。就这样吧,下次,如果有下次再说。拜拜,大家晚安[困]
“卖4万旧书,罚款28万?福建厦门,男子杨某是名律师,因为工作需要和个人平时也热爱看书,所以他每年在买书方面的投入也不少。可大家都知道,除了一些以后工作时,需要翻阅的除外,其它大部分书籍,看完就会放在书架上摆放,基本上都不会再去翻阅的,而杨某也不例外。
杨某看到书架已经摆不下新书时,他想到的是一个好办法,就是把用不着、已经看过的书,拿到网上去卖掉,然后再把得来的钱,重新买别的书看,这样就可以一举两得。
然而已经持续网上卖书四年的杨某,去年却被当地的执法部门,找上门来。
执法人员经查证,在过去四年里,杨某总共卖出4万元的书籍,因此被处以7倍的(28万元)罚款。
杨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杨某是名律师,他也知道行政诉讼法规定,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负有举证义务。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杨某未经批准,擅自卖书,已经构成违法。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货值5-10倍的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在过去四年时间里,持续卖出4万元书籍,根据上述规定,可处5-10倍经营货值的罚款。因此对杨某处以7倍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听完执法局的意见后,杨某却有不同的观点,杨某认为自己是名律师,也爱看书,他把自己看完的书,拿出来卖,从法律上讲是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的行为。从生活常识上来说,是废物利用。合理合法。这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书籍,有本质上的区别。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应认定为零星小额交易,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杨某在网上销售的书籍是合法出版物,其个人看过后,单本出售,这与大量销售同一本书籍,有本质上的区别,且年交易额为一万元,故应认定为“零星小额交易”的。
因此法院支持杨某的诉求,遂撤销了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大家认为,对杨某的处罚,合理么?
杨某看到书架已经摆不下新书时,他想到的是一个好办法,就是把用不着、已经看过的书,拿到网上去卖掉,然后再把得来的钱,重新买别的书看,这样就可以一举两得。
然而已经持续网上卖书四年的杨某,去年却被当地的执法部门,找上门来。
执法人员经查证,在过去四年里,杨某总共卖出4万元的书籍,因此被处以7倍的(28万元)罚款。
杨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杨某是名律师,他也知道行政诉讼法规定,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负有举证义务。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杨某未经批准,擅自卖书,已经构成违法。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货值5-10倍的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在过去四年时间里,持续卖出4万元书籍,根据上述规定,可处5-10倍经营货值的罚款。因此对杨某处以7倍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听完执法局的意见后,杨某却有不同的观点,杨某认为自己是名律师,也爱看书,他把自己看完的书,拿出来卖,从法律上讲是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的行为。从生活常识上来说,是废物利用。合理合法。这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书籍,有本质上的区别。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应认定为零星小额交易,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杨某在网上销售的书籍是合法出版物,其个人看过后,单本出售,这与大量销售同一本书籍,有本质上的区别,且年交易额为一万元,故应认定为“零星小额交易”的。
因此法院支持杨某的诉求,遂撤销了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大家认为,对杨某的处罚,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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