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皋兰县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皋兰县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民政部、省民政厅2021年度年检工作要求,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现将开展皋兰县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皋兰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2021年度)皋兰县共88家社会组织接受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22年5月12日至7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年度检查材料)。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活动的情况;
(五)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备案情况,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七)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兼职情况;
(八)开展重大活动及报批备案情况;
(九)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登录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用户名密码登录之后,进入政务超市,点击网上年检一一年检登记,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等待初审通过打印自动生成的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直接登记、已脱钩的无需盖章),提交至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进行年度检查审核。
(二)年度检查结果将在皋兰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三)对于2021年度以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不再补检。
五、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本次年检需提交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行业协会商会需提交《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民办非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5.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一)凡在7月29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不再受理年检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对于未参加年检、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组织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三)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四)打印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前,请先“预览”检查,以避免栏目间遮挡漏印文字信息现象。
(五)网上年度检查初审通过后,未到窗口办理年度检查登记的,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后台技术咨询QQ群:686022322
年检材料填报业务咨询电话:0931-5726220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花名册、社会团体花名册
皋兰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https://t.cn/A6Xcpnfi有关规定的;
11.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民政部、省民政厅2021年度年检工作要求,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现将开展皋兰县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皋兰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2021年度)皋兰县共88家社会组织接受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22年5月12日至7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年度检查材料)。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活动的情况;
(五)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备案情况,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七)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兼职情况;
(八)开展重大活动及报批备案情况;
(九)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登录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用户名密码登录之后,进入政务超市,点击网上年检一一年检登记,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等待初审通过打印自动生成的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直接登记、已脱钩的无需盖章),提交至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进行年度检查审核。
(二)年度检查结果将在皋兰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三)对于2021年度以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不再补检。
五、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本次年检需提交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行业协会商会需提交《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民办非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5.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一)凡在7月29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不再受理年检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对于未参加年检、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组织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三)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四)打印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前,请先“预览”检查,以避免栏目间遮挡漏印文字信息现象。
(五)网上年度检查初审通过后,未到窗口办理年度检查登记的,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后台技术咨询QQ群:686022322
年检材料填报业务咨询电话:0931-5726220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花名册、社会团体花名册
皋兰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https://t.cn/A6Xcpnfi有关规定的;
11.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侯马市第一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山西省侯马市第一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校园,对于社会公众代表着是一个安宁,文雅,高尚的地方。知识在这里传承,孩童在这里成长,社会在这里走向文明。然而就是这么一个代表着文明,修养,传承和快乐的地方,如今因为一种行为使公众对校园的印象变成暴戾,市侩,攀比和恐惧,这种行为就是校园暴力。
2022年4月17日,在山西省侯马市发生了一起老师辱骂、殴打并指示多名同学对受害学生进行恐吓、殴打的校园暴力事件。
根据发帖人的描述,此事件大致内容为:侯马一中学生小明(化名)的班主任因小明请假问题对小明进行了辱骂并踹了小明一脚后故意激怒小明还手,班主任还叫来多名学生,对小明进行了殴打,并恐吓小明以后不能在来上学。此暴力事件导致小明的左胳膊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目前仍在医院进行观察治疗.....
事件发生后,小明的家人找到了教育局相关领导,领导表示去找学校,学校则先让其看了病在说,无可奈何下小明家人来到了执法部门报案,被告知得找教育局,就这样在管理方的漠视、推诿甚至是视而不见,显然是对施暴者的偏袒维护,是纵容校园暴力的根据。
据资料显示,在2021年4月,侯马市就发生过一起类似校园暴力事件“某天下午,高二年级学生小飞和小瑞因琐事对高一年级学生亮亮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亮亮计划在校外找人报复二人。当天晚上,二人质问亮亮的好友小涛听闻是否属实,小涛出于义气,否认此事。在得到亮亮的其他同学的肯定回答后,小飞认为小涛的回答欺骗了他,心生愤怒,冲动之下对小涛实施了伤害行为,经鉴定,小涛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7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难看出,当地高中校园风气差是诱发校园暴力的重要因素。
小明家人在咨询律师后得知这是一起典型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值得注意的是老师殴打受害学生,还叫来其他学生一起殴打受害学生,该行为违反的法律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老师打学生是一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也是犯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事发后,被欺凌小明变得更加沉默寡言,躺在医院的床上和谁都不怎么说话,晚上睡觉时非得有人陪在身旁。在身体和心理上受到了莫大的伤害,而没有一个讲理的地方,换来的都是漠视、推诿、偏袒,看着日渐消瘦的小明,家人们都默默地流下了眼泪。
2022年3月10日,山西省教育厅召开了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视频会,会议中强调了突出抓好“五大工程”,其中实施“平安校园”工程,守好意识形态阵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防范处置能力,坚决维护和谐稳定。显然,侯马第一中学在推进法治和安全教育、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的“平安校园”的工程中是“不作为”的,学校领导层丧失了理想信念,毫无“四个意识”,让无数个学生、家长感到失望。
对于此次校园暴力事件中侯马第一中学、教育局、相关部门的态度仅仅停留在“冷处理”上,涉嫌违法的教师及学生无人问津,学校的偏袒、教育局的推诿、执法部门的漠视,是滋生当地校园暴力的根本原因。
来源:
免责声明:本帐号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帐号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校园,对于社会公众代表着是一个安宁,文雅,高尚的地方。知识在这里传承,孩童在这里成长,社会在这里走向文明。然而就是这么一个代表着文明,修养,传承和快乐的地方,如今因为一种行为使公众对校园的印象变成暴戾,市侩,攀比和恐惧,这种行为就是校园暴力。
2022年4月17日,在山西省侯马市发生了一起老师辱骂、殴打并指示多名同学对受害学生进行恐吓、殴打的校园暴力事件。
根据发帖人的描述,此事件大致内容为:侯马一中学生小明(化名)的班主任因小明请假问题对小明进行了辱骂并踹了小明一脚后故意激怒小明还手,班主任还叫来多名学生,对小明进行了殴打,并恐吓小明以后不能在来上学。此暴力事件导致小明的左胳膊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目前仍在医院进行观察治疗.....
事件发生后,小明的家人找到了教育局相关领导,领导表示去找学校,学校则先让其看了病在说,无可奈何下小明家人来到了执法部门报案,被告知得找教育局,就这样在管理方的漠视、推诿甚至是视而不见,显然是对施暴者的偏袒维护,是纵容校园暴力的根据。
据资料显示,在2021年4月,侯马市就发生过一起类似校园暴力事件“某天下午,高二年级学生小飞和小瑞因琐事对高一年级学生亮亮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亮亮计划在校外找人报复二人。当天晚上,二人质问亮亮的好友小涛听闻是否属实,小涛出于义气,否认此事。在得到亮亮的其他同学的肯定回答后,小飞认为小涛的回答欺骗了他,心生愤怒,冲动之下对小涛实施了伤害行为,经鉴定,小涛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7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难看出,当地高中校园风气差是诱发校园暴力的重要因素。
小明家人在咨询律师后得知这是一起典型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值得注意的是老师殴打受害学生,还叫来其他学生一起殴打受害学生,该行为违反的法律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老师打学生是一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也是犯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事发后,被欺凌小明变得更加沉默寡言,躺在医院的床上和谁都不怎么说话,晚上睡觉时非得有人陪在身旁。在身体和心理上受到了莫大的伤害,而没有一个讲理的地方,换来的都是漠视、推诿、偏袒,看着日渐消瘦的小明,家人们都默默地流下了眼泪。
2022年3月10日,山西省教育厅召开了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视频会,会议中强调了突出抓好“五大工程”,其中实施“平安校园”工程,守好意识形态阵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防范处置能力,坚决维护和谐稳定。显然,侯马第一中学在推进法治和安全教育、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的“平安校园”的工程中是“不作为”的,学校领导层丧失了理想信念,毫无“四个意识”,让无数个学生、家长感到失望。
对于此次校园暴力事件中侯马第一中学、教育局、相关部门的态度仅仅停留在“冷处理”上,涉嫌违法的教师及学生无人问津,学校的偏袒、教育局的推诿、执法部门的漠视,是滋生当地校园暴力的根本原因。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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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侯马市第一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山西省侯马市第一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校园,对于社会公众代表着是一个安宁,文雅,高尚的地方。知识在这里传承,孩童在这里成长,社会在这里走向文明。然而就是这么一个代表着文明,修养,传承和快乐的地方,如今因为一种行为使公众对校园的印象变成暴戾,市侩,攀比和恐惧,这种行为就是校园暴力。
2022年4月17日,在山西省侯马市发生了一起老师辱骂、殴打并指示多名同学对受害学生进行恐吓、殴打的校园暴力事件。
根据发帖人的描述,此事件大致内容为:侯马一中学生小明(化名)的班主任因小明请假问题对小明进行了辱骂并踹了小明一脚后故意激怒小明还手,班主任还叫来多名学生,对小明进行了殴打,并恐吓小明以后不能在来上学。此暴力事件导致小明的左胳膊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目前仍在医院进行观察治疗.....
事件发生后,小明的家人找到了教育局相关领导,领导表示去找学校,学校则先让其看了病在说,无可奈何下小明家人来到了执法部门报案,被告知得找教育局,就这样在管理方的漠视、推诿甚至是视而不见,显然是对施暴者的偏袒维护,是纵容校园暴力的根据。
据资料显示,在2021年4月,侯马市就发生过一起类似校园暴力事件“某天下午,高二年级学生小飞和小瑞因琐事对高一年级学生亮亮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亮亮计划在校外找人报复二人。当天晚上,二人质问亮亮的好友小涛听闻是否属实,小涛出于义气,否认此事。在得到亮亮的其他同学的肯定回答后,小飞认为小涛的回答欺骗了他,心生愤怒,冲动之下对小涛实施了伤害行为,经鉴定,小涛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7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难看出,当地高中校园风气差是诱发校园暴力的重要因素。
小明家人在咨询律师后得知这是一起典型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值得注意的是老师殴打受害学生,还叫来其他学生一起殴打受害学生,该行为违反的法律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老师打学生是一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也是犯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事发后,被欺凌小明变得更加沉默寡言,躺在医院的床上和谁都不怎么说话,晚上睡觉时非得有人陪在身旁。在身体和心理上受到了莫大的伤害,而没有一个讲理的地方,换来的都是漠视、推诿、偏袒,看着日渐消瘦的小明,家人们都默默地流下了眼泪。
2022年3月10日,山西省教育厅召开了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视频会,会议中强调了突出抓好“五大工程”,其中实施“平安校园”工程,守好意识形态阵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防范处置能力,坚决维护和谐稳定。显然,侯马第一中学在推进法治和安全教育、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的“平安校园”的工程中是“不作为”的,学校领导层丧失了理想信念,毫无“四个意识”,让无数个学生、家长感到失望。
对于此次校园暴力事件中侯马第一中学、教育局、相关部门的态度仅仅停留在“冷处理”上,涉嫌违法的教师及学生无人问津,学校的偏袒、教育局的推诿、执法部门的漠视,是滋生当地校园暴力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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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对于社会公众代表着是一个安宁,文雅,高尚的地方。知识在这里传承,孩童在这里成长,社会在这里走向文明。然而就是这么一个代表着文明,修养,传承和快乐的地方,如今因为一种行为使公众对校园的印象变成暴戾,市侩,攀比和恐惧,这种行为就是校园暴力。
2022年4月17日,在山西省侯马市发生了一起老师辱骂、殴打并指示多名同学对受害学生进行恐吓、殴打的校园暴力事件。
根据发帖人的描述,此事件大致内容为:侯马一中学生小明(化名)的班主任因小明请假问题对小明进行了辱骂并踹了小明一脚后故意激怒小明还手,班主任还叫来多名学生,对小明进行了殴打,并恐吓小明以后不能在来上学。此暴力事件导致小明的左胳膊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目前仍在医院进行观察治疗.....
事件发生后,小明的家人找到了教育局相关领导,领导表示去找学校,学校则先让其看了病在说,无可奈何下小明家人来到了执法部门报案,被告知得找教育局,就这样在管理方的漠视、推诿甚至是视而不见,显然是对施暴者的偏袒维护,是纵容校园暴力的根据。
据资料显示,在2021年4月,侯马市就发生过一起类似校园暴力事件“某天下午,高二年级学生小飞和小瑞因琐事对高一年级学生亮亮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亮亮计划在校外找人报复二人。当天晚上,二人质问亮亮的好友小涛听闻是否属实,小涛出于义气,否认此事。在得到亮亮的其他同学的肯定回答后,小飞认为小涛的回答欺骗了他,心生愤怒,冲动之下对小涛实施了伤害行为,经鉴定,小涛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7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难看出,当地高中校园风气差是诱发校园暴力的重要因素。
小明家人在咨询律师后得知这是一起典型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值得注意的是老师殴打受害学生,还叫来其他学生一起殴打受害学生,该行为违反的法律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老师打学生是一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也是犯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事发后,被欺凌小明变得更加沉默寡言,躺在医院的床上和谁都不怎么说话,晚上睡觉时非得有人陪在身旁。在身体和心理上受到了莫大的伤害,而没有一个讲理的地方,换来的都是漠视、推诿、偏袒,看着日渐消瘦的小明,家人们都默默地流下了眼泪。
2022年3月10日,山西省教育厅召开了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视频会,会议中强调了突出抓好“五大工程”,其中实施“平安校园”工程,守好意识形态阵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防范处置能力,坚决维护和谐稳定。显然,侯马第一中学在推进法治和安全教育、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的“平安校园”的工程中是“不作为”的,学校领导层丧失了理想信念,毫无“四个意识”,让无数个学生、家长感到失望。
对于此次校园暴力事件中侯马第一中学、教育局、相关部门的态度仅仅停留在“冷处理”上,涉嫌违法的教师及学生无人问津,学校的偏袒、教育局的推诿、执法部门的漠视,是滋生当地校园暴力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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