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约车跳车##如何看待杭州跳车女子的五点质疑#
6月21日,杭州富阳通报“网约车杭州女子跳车事件”,根据涉事车辆录音,司机张某法和乘客高某之间就“车辆不按导航行驶”有过简短交流和分歧,但未有明显争执等异常情况。高某从行进车辆的后排开门下车倒地受伤。司机张某法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停车报警。经调查,公安机关未发现网约车司机张某法涉嫌刑事犯罪或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该事件中,乘客高某提出了五点质疑。
关于第一点,司机未向高某解释不按照导航走确实不对。一般来说,按照网约车平台规则,改变导航路线应该询问乘客意见,征得乘客同意。
关于第二点,高某说司机并未报警。这个恐怕是高某没有看到司机报警,报警记录显示,张某确实报警了。
关于第三点,首汽不能替代派出所声明,同样,高女士也不能替代派出所出声明。
关于第四点,关于医药费的垫付,首汽声明的是会垫付,而张女士声明的是首汽并未垫付。二者实际上并不矛盾。但垫付不垫付均不影响事件的性质。
关于第五点,首汽平台的录音录像,被害人能否查看的问题。原则上,案件一旦涉嫌刑事犯罪,被害人应无权查看。直到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被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可以阅卷,查看证据。如果案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录音录像属于首汽平台,被害人查看应该征得首汽平台的同意。
总得来说,这是一起乘客与网约车司机沟通不畅引起的案例,乘客称司机对其搭讪,并无证据支持。如果确如高女士所说,一上车就发现司机有不轨企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马上下车,停止搭乘,可能是对自己更负责任的方式。
总得来说,维护自身权益,需要运用自己的智慧,采取合理合适的方式进行。是否违约、侵权、是否涉嫌犯罪,都需要要接受司法调查和确认。
#守护我权利# https://t.cn/RxDcoRl
6月21日,杭州富阳通报“网约车杭州女子跳车事件”,根据涉事车辆录音,司机张某法和乘客高某之间就“车辆不按导航行驶”有过简短交流和分歧,但未有明显争执等异常情况。高某从行进车辆的后排开门下车倒地受伤。司机张某法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停车报警。经调查,公安机关未发现网约车司机张某法涉嫌刑事犯罪或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该事件中,乘客高某提出了五点质疑。
关于第一点,司机未向高某解释不按照导航走确实不对。一般来说,按照网约车平台规则,改变导航路线应该询问乘客意见,征得乘客同意。
关于第二点,高某说司机并未报警。这个恐怕是高某没有看到司机报警,报警记录显示,张某确实报警了。
关于第三点,首汽不能替代派出所声明,同样,高女士也不能替代派出所出声明。
关于第四点,关于医药费的垫付,首汽声明的是会垫付,而张女士声明的是首汽并未垫付。二者实际上并不矛盾。但垫付不垫付均不影响事件的性质。
关于第五点,首汽平台的录音录像,被害人能否查看的问题。原则上,案件一旦涉嫌刑事犯罪,被害人应无权查看。直到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被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可以阅卷,查看证据。如果案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录音录像属于首汽平台,被害人查看应该征得首汽平台的同意。
总得来说,这是一起乘客与网约车司机沟通不畅引起的案例,乘客称司机对其搭讪,并无证据支持。如果确如高女士所说,一上车就发现司机有不轨企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马上下车,停止搭乘,可能是对自己更负责任的方式。
总得来说,维护自身权益,需要运用自己的智慧,采取合理合适的方式进行。是否违约、侵权、是否涉嫌犯罪,都需要要接受司法调查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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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华说事[超话]#2021年5月29日12时许,浙江绍兴,嵊州市谷来镇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警方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
目前,受害人马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经抢救无效已死亡,茶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受伤正在救治,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又是一起恶性命案,直接造成三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也身体受伤,不排除在行凶过程中被害人实施过防卫或与其进行过搏斗。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应该属于熟人,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不排除双方之间有很大的纠纷或矛盾争议,并且是发生严重分歧不可调和的状态下,徐某某失去理性而发生的杀人事件。
根据媒体报道,徐某某行凶致三人死亡,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排除刑事责任能力icon问题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较大。
受害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向受害人家属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icon、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绍兴头条##浙江嵊州命案已致3死2伤#
目前,受害人马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经抢救无效已死亡,茶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受伤正在救治,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又是一起恶性命案,直接造成三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也身体受伤,不排除在行凶过程中被害人实施过防卫或与其进行过搏斗。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应该属于熟人,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不排除双方之间有很大的纠纷或矛盾争议,并且是发生严重分歧不可调和的状态下,徐某某失去理性而发生的杀人事件。
根据媒体报道,徐某某行凶致三人死亡,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排除刑事责任能力icon问题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较大。
受害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向受害人家属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icon、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绍兴头条##浙江嵊州命案已致3死2伤#
警官您和我说的,许丹骗我信用卡恶意消费,是民事案件,你们东安分局没有管辖权的问题。我不理解。牡丹江警察为什么不安刑法立案,是警察不作为,还是警察渎职。刑事立案是不是平警官自己的喜好决定的,被害人有信用卡消费记录,有汇款单图片,有录音,微信截图,牡丹江就是不立案,不作笔录,
关于诈骗立案管辖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诈骗立案管辖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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