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何以悲剧
在经济学领域,公地管理作为社会经济管理的六个基础领域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公地”就是公共资源的代称。之所以将“公地”和“悲剧”联系起来并作为一个固定概念来探讨,是因为公共资源管理是社会、单位、乃至部门管理的一个巨大难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管理结果是悲剧性的。
“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一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包括了经济学、发展心理学、博弈理论和社会学等,是社会管理中的棘手课题。
公地悲剧最初探讨的是: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其中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这些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会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然后就产生了“公地悲剧”。相关的现象有:草场过度放牧、海洋过度捕捞等。
然而在本文中,笔者要探讨的是,当公共资源被许多人使用时,如何来对大家的使用行为进行管理。下面举两个“公地”的例子:1、每个家庭都会遇到公共卫生谁来打扫的问题:在理论上,大家都有打扫的义务,但是人总有略微勤快和略微懒惰的区别,且有关于“干净”“整洁”的定义问题。尤其是那些经济地位相差不大的双职工,“公地”问题尤其突出,拌嘴、吵架往往也是因为这种小事。当然,有的家里有特别勤快的人,那么问题就不见了,这不是因为“公地”不存在,而是因为那个勤快的人把“公地”承包了; 2、一个办公室,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桌子,其管理职责是非常清晰的;办公室还有一些过道等公共区域,通过值日制度也能有效解决。但是,你的办公室是不是还存在以下这些问题:隐蔽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关注的角落里的落灰谁来清扫的?下雨天,大家的雨伞是怎么管理的?办公室里出现了一条蛇,谁来负责解决它?谁来关注办公室吊顶上的电线是否被老鼠啃过?如果你的办公室恰好有一两个类似的问题,那么你的办公室其实就存在“公地问题”,只不过平常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见附图)
由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用一张图来标识出“公地”: 图中外围圆圈内的空白区域就是“公地”,假如没有外面这个“圈”,它就是出于失控状态的。“圈”起来,也只是标示出了“公地”,但并没有进行管理。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首先,这个“圈”是什么呢?它就是能够涵盖甲、乙、丙的上一级管理。可能是一个机构,和可能不是,但它一定是一种管理力量。它具备协调甲、乙、丙的能力,能够约束甲、乙、丙的行为,同时也能够对甲、乙、丙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有了这个“圈”,甲、乙、丙三者构成了一个整体。同时,三者之外的“公地”也被明确标识了出来。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问题一旦被发现,就离它被解决不远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圈”的外面也存在着“公地”,所以它也必须被“圈”起来,才能解决它外面的“公地”管理问题;它也必然面对与其他“圈”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同样也有赖于上一级的管理。具体到甲、乙、丙三者的内部也是一样的。)解决图中“公地”的管理问题,大概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设立一个部门,将甲、乙、丙管理范围之外的“公地”全部填满,也就是可以把所有的“公地”视为“丁”;第二,把甲、乙、丙的圈子画大一点,直到把所有的“公地”填满;其间会产生像甲、乙的交汇部一样的“共地X”,然后就需要解决“共地X”问题;第三,在第一或者第二项措施的基础上,把“圈”缩小,以减少“公地”面积;甚至有可能让甲、乙、丙的一部分延伸到“圈”外。以“圈”小一点为代价,确保“圈”内无死角。当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重视起来:在现实生活中,甲、乙、丙的管理范围可能并不是稳定的。比如,部门有人生病了或者辞职了,他(她)的工作就需要别人来代为完成,假如没有人愿意接受代办,那么他的工作就变成了部门的“公地”;再比如,某一工作原定由甲来完成,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其能力存在缺陷,无法独立完成,那么他的能力无法企及的部分就成为了部门的“新增公地M”。同样,“圈”也可能是不稳定的。它本身可能非常脆弱,可能间歇性的出现“圈塌”;“圈”与“圈”也可能会出现重叠,导致“圈”的管理者需要作出“两利选择”或“两难选择”;“圈”也可能阶段性变形,导致“公地”内涵需要重新进行确认。总的来说,意识到“公地”问题的存在非常重要,因为这可以让管理者变“坐而思”为“起而行”。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的公地困境就是人类生存环境。随着人的能力的提升,人类正在把越来越多的外部空间和物质变成资源,形成越来越大的“公地”。当美国人将国旗插上月球的那一刻,人类的“公地”从地球外部空间拓展到了星际空间。到目前位置,这个公地资源的使用者并不多,好像还不至于成为人类的悲剧。但是,当马斯克等个人或民营企业都已经开始尝试使用星际资源时,越来越多的太空玩家将会陆续诞生,人类终将面对这一“公地”的管理问题。所谓管理一定需要权威,一定需要对成员间利益进行协调,一定需要对违规者进行惩戒。而我们今天面临的国际秩序似乎是在往相反的方向前进,也就是正在朝着“悲剧”的方向前进。
在经济学领域,公地管理作为社会经济管理的六个基础领域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公地”就是公共资源的代称。之所以将“公地”和“悲剧”联系起来并作为一个固定概念来探讨,是因为公共资源管理是社会、单位、乃至部门管理的一个巨大难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管理结果是悲剧性的。
“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一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包括了经济学、发展心理学、博弈理论和社会学等,是社会管理中的棘手课题。
公地悲剧最初探讨的是: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其中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这些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会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然后就产生了“公地悲剧”。相关的现象有:草场过度放牧、海洋过度捕捞等。
然而在本文中,笔者要探讨的是,当公共资源被许多人使用时,如何来对大家的使用行为进行管理。下面举两个“公地”的例子:1、每个家庭都会遇到公共卫生谁来打扫的问题:在理论上,大家都有打扫的义务,但是人总有略微勤快和略微懒惰的区别,且有关于“干净”“整洁”的定义问题。尤其是那些经济地位相差不大的双职工,“公地”问题尤其突出,拌嘴、吵架往往也是因为这种小事。当然,有的家里有特别勤快的人,那么问题就不见了,这不是因为“公地”不存在,而是因为那个勤快的人把“公地”承包了; 2、一个办公室,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桌子,其管理职责是非常清晰的;办公室还有一些过道等公共区域,通过值日制度也能有效解决。但是,你的办公室是不是还存在以下这些问题:隐蔽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关注的角落里的落灰谁来清扫的?下雨天,大家的雨伞是怎么管理的?办公室里出现了一条蛇,谁来负责解决它?谁来关注办公室吊顶上的电线是否被老鼠啃过?如果你的办公室恰好有一两个类似的问题,那么你的办公室其实就存在“公地问题”,只不过平常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见附图)
由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用一张图来标识出“公地”: 图中外围圆圈内的空白区域就是“公地”,假如没有外面这个“圈”,它就是出于失控状态的。“圈”起来,也只是标示出了“公地”,但并没有进行管理。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首先,这个“圈”是什么呢?它就是能够涵盖甲、乙、丙的上一级管理。可能是一个机构,和可能不是,但它一定是一种管理力量。它具备协调甲、乙、丙的能力,能够约束甲、乙、丙的行为,同时也能够对甲、乙、丙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有了这个“圈”,甲、乙、丙三者构成了一个整体。同时,三者之外的“公地”也被明确标识了出来。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问题一旦被发现,就离它被解决不远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圈”的外面也存在着“公地”,所以它也必须被“圈”起来,才能解决它外面的“公地”管理问题;它也必然面对与其他“圈”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同样也有赖于上一级的管理。具体到甲、乙、丙三者的内部也是一样的。)解决图中“公地”的管理问题,大概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设立一个部门,将甲、乙、丙管理范围之外的“公地”全部填满,也就是可以把所有的“公地”视为“丁”;第二,把甲、乙、丙的圈子画大一点,直到把所有的“公地”填满;其间会产生像甲、乙的交汇部一样的“共地X”,然后就需要解决“共地X”问题;第三,在第一或者第二项措施的基础上,把“圈”缩小,以减少“公地”面积;甚至有可能让甲、乙、丙的一部分延伸到“圈”外。以“圈”小一点为代价,确保“圈”内无死角。当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重视起来:在现实生活中,甲、乙、丙的管理范围可能并不是稳定的。比如,部门有人生病了或者辞职了,他(她)的工作就需要别人来代为完成,假如没有人愿意接受代办,那么他的工作就变成了部门的“公地”;再比如,某一工作原定由甲来完成,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其能力存在缺陷,无法独立完成,那么他的能力无法企及的部分就成为了部门的“新增公地M”。同样,“圈”也可能是不稳定的。它本身可能非常脆弱,可能间歇性的出现“圈塌”;“圈”与“圈”也可能会出现重叠,导致“圈”的管理者需要作出“两利选择”或“两难选择”;“圈”也可能阶段性变形,导致“公地”内涵需要重新进行确认。总的来说,意识到“公地”问题的存在非常重要,因为这可以让管理者变“坐而思”为“起而行”。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的公地困境就是人类生存环境。随着人的能力的提升,人类正在把越来越多的外部空间和物质变成资源,形成越来越大的“公地”。当美国人将国旗插上月球的那一刻,人类的“公地”从地球外部空间拓展到了星际空间。到目前位置,这个公地资源的使用者并不多,好像还不至于成为人类的悲剧。但是,当马斯克等个人或民营企业都已经开始尝试使用星际资源时,越来越多的太空玩家将会陆续诞生,人类终将面对这一“公地”的管理问题。所谓管理一定需要权威,一定需要对成员间利益进行协调,一定需要对违规者进行惩戒。而我们今天面临的国际秩序似乎是在往相反的方向前进,也就是正在朝着“悲剧”的方向前进。
【为何冤假错案总是国家赔偿,却鲜见对办案者刑事追责】张玉环作为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在被羁押9778天之后终于等来了江西省高院“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文海撰文指出,张玉环案作为这一系列冤假错案平反的一环,既让人愤怒也让人稍感欣慰,欣慰在于终于迎来了“无罪“判决,也从另一面表明司法公正在不断好转,但更令人愤怒的在于这逝去的26、7年和妻离子散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而可能的方向主要在两处,一是国家赔偿,二是对当时办案人员的刑事追责。国家赔偿只能对他法律上的无罪做出一点补偿,其更期待的应该还是对当时办案人员的刑事追责。然而为何鲜见真正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的例证呢?
绝大多数案件,刑侦人员同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敌我关系,我相信,刑侦人员并没有绝对的“冤枉”冤假错案受害人的原始冲动。
刑事司法对证据的类型、收集、转化、提交等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并且对于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也有很高要求,这当然是必要且正确的,毕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为了追求更高的证明力,那种可以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全过程的直接证据就成为了刑侦人员最优的选择。
尤其在物证技术水平还不够的20世纪,没有足够的监控摄像头可以清楚地记录案件的过程,或者至少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某个特定时期到过案发现场,那犯罪嫌疑人亲口供述的自己是如何犯罪的全过程就成为了最好的直接证据。这种对案件事实直接证明上的优越性让刑侦人员陷进去不可自拔,犯罪嫌疑人供述这种直接证据就像一根线,能够将他们搜集到的其他间接证据串在一起形成一个闭环的链条。
除了这种技术层面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政策上的原因也使得他们走上了错误的道路,那就是“命案必破”的要求。重案要案的侦破不仅涉及职业荣誉感和正义感,更涉及到系统内压力和社会压力。现如今我们对于制造冤假错案的他们尽情攻击,彼时无法破案的他们同样也遭受着不亚于当下的压力,被害人家属的责备、媒体的报道、领导的要求,都可能是他们偏离错误轨道的一阵横风。
当然,我们仍然应当对所有冤假错案的制造者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追责。如果是故意为之,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刑事追责;但如果确实是因为技术原因或者侦察的不备,那进行相应的党内以及行政处罚也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选项,但希望能够对处罚的理由和结果都披露得更为具体详细一点,也希望将那种不具备刑侦能力、不具备抗压心理素质的人员排除出相应队伍。#张玉环杀人案26年后再审改判无罪# #张玉环曾在狱中2次自杀# #前妻谈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文海撰文指出,张玉环案作为这一系列冤假错案平反的一环,既让人愤怒也让人稍感欣慰,欣慰在于终于迎来了“无罪“判决,也从另一面表明司法公正在不断好转,但更令人愤怒的在于这逝去的26、7年和妻离子散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而可能的方向主要在两处,一是国家赔偿,二是对当时办案人员的刑事追责。国家赔偿只能对他法律上的无罪做出一点补偿,其更期待的应该还是对当时办案人员的刑事追责。然而为何鲜见真正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的例证呢?
绝大多数案件,刑侦人员同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敌我关系,我相信,刑侦人员并没有绝对的“冤枉”冤假错案受害人的原始冲动。
刑事司法对证据的类型、收集、转化、提交等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并且对于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也有很高要求,这当然是必要且正确的,毕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为了追求更高的证明力,那种可以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全过程的直接证据就成为了刑侦人员最优的选择。
尤其在物证技术水平还不够的20世纪,没有足够的监控摄像头可以清楚地记录案件的过程,或者至少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某个特定时期到过案发现场,那犯罪嫌疑人亲口供述的自己是如何犯罪的全过程就成为了最好的直接证据。这种对案件事实直接证明上的优越性让刑侦人员陷进去不可自拔,犯罪嫌疑人供述这种直接证据就像一根线,能够将他们搜集到的其他间接证据串在一起形成一个闭环的链条。
除了这种技术层面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政策上的原因也使得他们走上了错误的道路,那就是“命案必破”的要求。重案要案的侦破不仅涉及职业荣誉感和正义感,更涉及到系统内压力和社会压力。现如今我们对于制造冤假错案的他们尽情攻击,彼时无法破案的他们同样也遭受着不亚于当下的压力,被害人家属的责备、媒体的报道、领导的要求,都可能是他们偏离错误轨道的一阵横风。
当然,我们仍然应当对所有冤假错案的制造者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追责。如果是故意为之,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刑事追责;但如果确实是因为技术原因或者侦察的不备,那进行相应的党内以及行政处罚也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选项,但希望能够对处罚的理由和结果都披露得更为具体详细一点,也希望将那种不具备刑侦能力、不具备抗压心理素质的人员排除出相应队伍。#张玉环杀人案26年后再审改判无罪# #张玉环曾在狱中2次自杀# #前妻谈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
#北京# 【北京核酸检测费用谁来出?官方最新回应!】
6月11日北京新发地市场聚集疫情发生后,10天内北京共采集样本量已达294.8万人,目前出结果的达到234.2万人。对于核酸检测的费用标准、费用到底应由谁来出?记者从北京市医保局得到了回应。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180元,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检验技术发展进步和相关成本变化等因素,对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应检尽检”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共同负担,财政负担实行分级保障。
其中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北京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市卫健委指定的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纳入北京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政策规定报销。参保人员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市级和区级财政负担。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应检尽检”人群中的未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本市工伤职工检测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自愿检测的,按照自愿自费原则,检测费由个人负担。
在市区两级疾控中心检测的,按疾控中心隶属关系,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疾控中心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根据价格项目标准180元,按上述渠道予以保障;相关单位直接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根据价格项目标准 180 元,由单位予以保障。
北京市医保局强调,上述保障政策将随疫情防控形势和“应检尽检”人员范围变化适时调整。
6月11日北京新发地市场聚集疫情发生后,10天内北京共采集样本量已达294.8万人,目前出结果的达到234.2万人。对于核酸检测的费用标准、费用到底应由谁来出?记者从北京市医保局得到了回应。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180元,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检验技术发展进步和相关成本变化等因素,对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应检尽检”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共同负担,财政负担实行分级保障。
其中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北京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市卫健委指定的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纳入北京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政策规定报销。参保人员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市级和区级财政负担。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应检尽检”人群中的未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本市工伤职工检测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自愿检测的,按照自愿自费原则,检测费由个人负担。
在市区两级疾控中心检测的,按疾控中心隶属关系,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疾控中心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根据价格项目标准180元,按上述渠道予以保障;相关单位直接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根据价格项目标准 180 元,由单位予以保障。
北京市医保局强调,上述保障政策将随疫情防控形势和“应检尽检”人员范围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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