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商场里逛那种玩具店
我看到了奇奇怪怪的奥特曼
我们俩对着笑了半天
我抽出一把光剑对着他嘿哈
他不屑地说:给你用
我get到他在开车
旁边的小姐姐听到了有些诧异
他立马收声[开学季]
后来我看到一顶绿帽子
还没拿下来就被他说:不用,谢谢你
我开开心心戴在自己头上了
他无语地看着我:你怎么戴绿帽子那么开心
然后我笑得更大声了[哇]
我看到了奇奇怪怪的奥特曼
我们俩对着笑了半天
我抽出一把光剑对着他嘿哈
他不屑地说:给你用
我get到他在开车
旁边的小姐姐听到了有些诧异
他立马收声[开学季]
后来我看到一顶绿帽子
还没拿下来就被他说:不用,谢谢你
我开开心心戴在自己头上了
他无语地看着我:你怎么戴绿帽子那么开心
然后我笑得更大声了[哇]
娇滴滴的声音落在薛小山耳朵了,烧得他耳根子都烫了,“好了,我收了,你先坐下,我去给你倒杯茶。”
“不用了,”溶溶扯住他的袖子,“咱们去会宾楼喝茶。”
“会宾楼?”薛小山正要问为什么出去,就已经被溶溶拉着出了门。
两人到了会宾楼,溶溶要了一个楼上的包间,临大街的这一侧,推开窗户就可以看到熙熙攘攘的人群。
“二位,要吃点什么?”跑堂热情地上前问。
“不用了,”溶溶扯住他的袖子,“咱们去会宾楼喝茶。”
“会宾楼?”薛小山正要问为什么出去,就已经被溶溶拉着出了门。
两人到了会宾楼,溶溶要了一个楼上的包间,临大街的这一侧,推开窗户就可以看到熙熙攘攘的人群。
“二位,要吃点什么?”跑堂热情地上前问。
安徽铜陵,王先生到银行去取钱,到柜台说要取2000元,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拿来几捆钱递给王先生,他拿到手一看,却被吓了一跳。自己明明是要的5元钞票,可是柜员给他的却是50元的钞票,他拿着钱询问,确定这是2000元吗?在得到柜员肯定的答复后,他就离开了银行。
王先生离开后,银行柜员小刘就发现了不对劲,一番查找后,选择了报警。原来,小刘刚参加工作不久,在给王先生拿钱时,误将50元面值的纸币,当作5元面值的纸币给了王先生,就因为这个疏忽,她多给了王先生18000元。
等她发现异常时,王先生早已离开多时,若是找不回这笔钱,肯定得她自己负责,而她刚参加工作,这18000元对她而言,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了,当时急得她差点哭了,最后,在同事的建议下,她报了警。
民警了解情况后,当即联系上了王先生,向其说明了情况,王先生说自己很久没用现金了,由于忙于事务未意识到。
随后王先生来到派出所,将多收的钱款还给了小刘,小刘一个劲地表示感谢,并重新将2000元交给了王先生,此事也算结局完美。
看到这里,有网友提出了疑问,不是离柜概不负责吗?要是王先生少收了钱,能这么快要回来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若是王先生以“不是自己的错”为由,不退钱构成违法吗?
在这件事上,柜员小刘肯定是有责任的,毕竟是因为她的失误造成,将50元当作5元给了出去,导致王先生多收了钱,但是王先生的行为也让人生疑。
首先,一般一捆钱是100张,王先生取的是2000元的5元面值纸币,也就是4捆,而王先生拿到钱之后,却没有当场提出拿错了,50元和5元纸币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吧。
其次,如果没看到,好吧,那么他在临走之时,询问小刘,确定这是2000元吗?这说明他是发现了50元面值纸币的,这样一句询问,是想试试柜员的反应。
最后,若不是民警找上他,他是不是就据为己有了?难道他取钱回到家,也没有清点吗?这不合常理,这50元和5元的分别,不管是数字还是颜色,差别都很大,若说没看到,确实有点太牵强了。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件事中,王先生收到了20000元,多收了18000元,这笔多收的钱,是小刘给他的,属于小刘的失误,则王先生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小刘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件事中,虽然王先生是被动接受的,但是,却不能以“不是自己的错”为由,就不予归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若是王先生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给多了就要求当事人退还,给少了就跟银行没关系。那离柜概不负责的言论跟废话有什么区别,难道不应该具有双向约束力吗?
也有网友说,我在一个工厂作工的时候,财务发给我发工资的时候 错把1800发成了18000!我二话没说赶紧联系财务主动把多余的工资退回去了!老板娘很感激说要请我吃饭我也拒绝了,我是老实人不是自己的坚决不会要。
还有网友说,离柜概不负责,当初的初衷是什么呢?是站在客户至上这方还是?由于业务不熟练疏忽了是这件事的导火线啊,没有开始哪来的过程与结果,错误一方不应该利用国家警力来解决问题,自己有错在先自己应该想办法,当然,从小老师和家长就教育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储户提了疑问,对方强调+肯定了,是不是从另一方面给人感觉,赠予。或者储户也想给银行一个教训。
个人认为,所谓的离柜概不负责,也是分情况的,银行给你多少钱,有监控可以看到,有证据,而你拿了钱走出银行,再回来说少钱,根本就没证据证明缺的钱是银行少给你的,你可以报警,让警察来查看监控。现在银行给你的现金,冠字码都有,直接就能知道给你多了还是少了。
小刘疏忽,错把50元当作5元,确实有一定责任,但这不能成为,你不归还的理由。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各位朋友,在柜台取钱时,最好能当面清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发现多给了或者少给了,一定要及时提出,多给了不要想着据为己有,这样只会得不偿失。而少给了,也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先生离开后,银行柜员小刘就发现了不对劲,一番查找后,选择了报警。原来,小刘刚参加工作不久,在给王先生拿钱时,误将50元面值的纸币,当作5元面值的纸币给了王先生,就因为这个疏忽,她多给了王先生18000元。
等她发现异常时,王先生早已离开多时,若是找不回这笔钱,肯定得她自己负责,而她刚参加工作,这18000元对她而言,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了,当时急得她差点哭了,最后,在同事的建议下,她报了警。
民警了解情况后,当即联系上了王先生,向其说明了情况,王先生说自己很久没用现金了,由于忙于事务未意识到。
随后王先生来到派出所,将多收的钱款还给了小刘,小刘一个劲地表示感谢,并重新将2000元交给了王先生,此事也算结局完美。
看到这里,有网友提出了疑问,不是离柜概不负责吗?要是王先生少收了钱,能这么快要回来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若是王先生以“不是自己的错”为由,不退钱构成违法吗?
在这件事上,柜员小刘肯定是有责任的,毕竟是因为她的失误造成,将50元当作5元给了出去,导致王先生多收了钱,但是王先生的行为也让人生疑。
首先,一般一捆钱是100张,王先生取的是2000元的5元面值纸币,也就是4捆,而王先生拿到钱之后,却没有当场提出拿错了,50元和5元纸币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吧。
其次,如果没看到,好吧,那么他在临走之时,询问小刘,确定这是2000元吗?这说明他是发现了50元面值纸币的,这样一句询问,是想试试柜员的反应。
最后,若不是民警找上他,他是不是就据为己有了?难道他取钱回到家,也没有清点吗?这不合常理,这50元和5元的分别,不管是数字还是颜色,差别都很大,若说没看到,确实有点太牵强了。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件事中,王先生收到了20000元,多收了18000元,这笔多收的钱,是小刘给他的,属于小刘的失误,则王先生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小刘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件事中,虽然王先生是被动接受的,但是,却不能以“不是自己的错”为由,就不予归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若是王先生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给多了就要求当事人退还,给少了就跟银行没关系。那离柜概不负责的言论跟废话有什么区别,难道不应该具有双向约束力吗?
也有网友说,我在一个工厂作工的时候,财务发给我发工资的时候 错把1800发成了18000!我二话没说赶紧联系财务主动把多余的工资退回去了!老板娘很感激说要请我吃饭我也拒绝了,我是老实人不是自己的坚决不会要。
还有网友说,离柜概不负责,当初的初衷是什么呢?是站在客户至上这方还是?由于业务不熟练疏忽了是这件事的导火线啊,没有开始哪来的过程与结果,错误一方不应该利用国家警力来解决问题,自己有错在先自己应该想办法,当然,从小老师和家长就教育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储户提了疑问,对方强调+肯定了,是不是从另一方面给人感觉,赠予。或者储户也想给银行一个教训。
个人认为,所谓的离柜概不负责,也是分情况的,银行给你多少钱,有监控可以看到,有证据,而你拿了钱走出银行,再回来说少钱,根本就没证据证明缺的钱是银行少给你的,你可以报警,让警察来查看监控。现在银行给你的现金,冠字码都有,直接就能知道给你多了还是少了。
小刘疏忽,错把50元当作5元,确实有一定责任,但这不能成为,你不归还的理由。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各位朋友,在柜台取钱时,最好能当面清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发现多给了或者少给了,一定要及时提出,多给了不要想着据为己有,这样只会得不偿失。而少给了,也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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