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艳之句|我只身前行,却仿佛带着一万雄兵。
且视他人之疑目如盏盏鬼火,大胆地去走你的夜路。——史铁生《病隙碎笔》
我不太喜欢听别人的恋爱故事,因为恋爱故事里,一定有所粉饰。——太宰治《灯笼》
你不了解真正的失去,唯有爱别人胜于爱自己才能体会。——《心灵捕手》
所有的改变都是一种深思熟虑过后的奇迹,每瞬间奇迹都在发生。——梭罗《瓦尔登湖》
诚实的生活方式其实是按照自己身体的意愿行事,饿的时候才吃饭,爱的时候不必撒谎。——马尔克斯《霍乱时期的爱情》
酒入豪肠,七分酿成了月光。余下的三分啸成剑气,绣口一吐,就半个盛唐。——余光中《寻李白》
过去都是假的,回忆是一条没有归途的路,以往的一切春天都无法复原,唯有孤独永恒。——《百年孤独》
一朵玫瑰正马不停蹄地成为另一朵玫瑰,你是云、是海、是忘却,你也是你曾经失去的每一个你。 ——《云.其一》
命运之神没有怜悯之心,上帝的长夜没有尽期,你的肉体只是时光,不停流逝的时光,你不过是每一个孤独的瞬息。一一《你不是别人》
我深怕自己本非美玉,故而不敢加以刻苦琢磨,却又半信自己是块美玉,却又不肯庸庸碌碌,与瓦砾为伍。——中岛敦《山月记》
我想,在这个世界上, 虽然没有最美好的相遇,但却应该有为了相遇或重逢, 所做的最美好的努力。 ——《流浪的星星》
人的一生是万里河山,来往无数过客,有人给山河添色,有人使日月无光,有人改他江流,有人塑他梁骨,大限到时,立在山巅,江河回望。——尾鱼大大
这世上肯定有某个角落,存在着完全能领会我想表达的意思的人。——村上春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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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视他人之疑目如盏盏鬼火,大胆地去走你的夜路。——史铁生《病隙碎笔》
我不太喜欢听别人的恋爱故事,因为恋爱故事里,一定有所粉饰。——太宰治《灯笼》
你不了解真正的失去,唯有爱别人胜于爱自己才能体会。——《心灵捕手》
所有的改变都是一种深思熟虑过后的奇迹,每瞬间奇迹都在发生。——梭罗《瓦尔登湖》
诚实的生活方式其实是按照自己身体的意愿行事,饿的时候才吃饭,爱的时候不必撒谎。——马尔克斯《霍乱时期的爱情》
酒入豪肠,七分酿成了月光。余下的三分啸成剑气,绣口一吐,就半个盛唐。——余光中《寻李白》
过去都是假的,回忆是一条没有归途的路,以往的一切春天都无法复原,唯有孤独永恒。——《百年孤独》
一朵玫瑰正马不停蹄地成为另一朵玫瑰,你是云、是海、是忘却,你也是你曾经失去的每一个你。 ——《云.其一》
命运之神没有怜悯之心,上帝的长夜没有尽期,你的肉体只是时光,不停流逝的时光,你不过是每一个孤独的瞬息。一一《你不是别人》
我深怕自己本非美玉,故而不敢加以刻苦琢磨,却又半信自己是块美玉,却又不肯庸庸碌碌,与瓦砾为伍。——中岛敦《山月记》
我想,在这个世界上, 虽然没有最美好的相遇,但却应该有为了相遇或重逢, 所做的最美好的努力。 ——《流浪的星星》
人的一生是万里河山,来往无数过客,有人给山河添色,有人使日月无光,有人改他江流,有人塑他梁骨,大限到时,立在山巅,江河回望。——尾鱼大大
这世上肯定有某个角落,存在着完全能领会我想表达的意思的人。——村上春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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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你总喜欢给我谈价值,而我却只想和你谈价格”的现象呢?
关于你总喜欢给我谈价值,而我却只想和你谈价格的现象是因为我们在面临同一个问题或者事情的时候,所处的位置不同,角色不同,从而产生的一种思维模式的千差万别而已。若想要理解这个有趣的现象,就要先理解何谓价值?何谓价格?二者之间的关系又如何?
何谓价值?
在某权威机构上的定义,价值解释:
1、泛称物品的价格。
2、以各种等值标准或交换标准所表示的价值,如成本、重置成本、市价等。
3、凡有助于促进道德上的善,便是价值。如以真、善、美为追求的理想,且持此以为衡量的准绳,则视为价值。
4、正面作用。
何谓价格?
在某权威机构上的定义,价格释义:
(名)用货币表现出来的商品的价值。
[近]价钱,价值
这解释估计很难让人看懂,更让人难以理解,其实,价值,从本质上说是人类行为定义或物质定义的一种假说,比如在经济上,在哲学上,在科学上,在等等上等等,都有不同的价值趋向。而价格,从本质上说是人类行为定义或物质定义的一种价值标签,通常用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古代用金银铜铁,现代的纸币虚拟货币等等,都能直接了当的呈现出其价值标签的属性。
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在我们的社会中更是演义的惟妙惟肖,价值和价格之间相互制约,同时,也在相互促进。
当价值严重偏离价格之时,那么,就犹如“鸡同鸭讲”,“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此时,必然会出现断层岩。
如何破解呢?犹如地震之后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即价值不偏离价格。
当价值不偏离价格之时,那么,这个关系是和谐的,犹如人在中医中的阴阳协调理论,这种阴阳平衡关系一直持续下去,百病不侵。
因此,价值与价格都代表着不同的文字符号和文化属性,却又关系紧密。
若明白了这个道理,那么,我们就应该知道了,价值,本质是人为而定的,
价格,其实是自然呈现的。
它们原本就是两个不同世界的不同物种,若要生拼硬凑在一起,结局注定就是困难的。
唯有通过合理的阴阳协调机制,相互转化从而达到新的阴阳平衡状态,保持这种动态平衡关系,就是价值和价格的最佳状态,为此而共生。
关于你总喜欢给我谈价值,而我却只想和你谈价格的现象是因为我们在面临同一个问题或者事情的时候,所处的位置不同,角色不同,从而产生的一种思维模式的千差万别而已。若想要理解这个有趣的现象,就要先理解何谓价值?何谓价格?二者之间的关系又如何?
何谓价值?
在某权威机构上的定义,价值解释:
1、泛称物品的价格。
2、以各种等值标准或交换标准所表示的价值,如成本、重置成本、市价等。
3、凡有助于促进道德上的善,便是价值。如以真、善、美为追求的理想,且持此以为衡量的准绳,则视为价值。
4、正面作用。
何谓价格?
在某权威机构上的定义,价格释义:
(名)用货币表现出来的商品的价值。
[近]价钱,价值
这解释估计很难让人看懂,更让人难以理解,其实,价值,从本质上说是人类行为定义或物质定义的一种假说,比如在经济上,在哲学上,在科学上,在等等上等等,都有不同的价值趋向。而价格,从本质上说是人类行为定义或物质定义的一种价值标签,通常用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古代用金银铜铁,现代的纸币虚拟货币等等,都能直接了当的呈现出其价值标签的属性。
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在我们的社会中更是演义的惟妙惟肖,价值和价格之间相互制约,同时,也在相互促进。
当价值严重偏离价格之时,那么,就犹如“鸡同鸭讲”,“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此时,必然会出现断层岩。
如何破解呢?犹如地震之后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即价值不偏离价格。
当价值不偏离价格之时,那么,这个关系是和谐的,犹如人在中医中的阴阳协调理论,这种阴阳平衡关系一直持续下去,百病不侵。
因此,价值与价格都代表着不同的文字符号和文化属性,却又关系紧密。
若明白了这个道理,那么,我们就应该知道了,价值,本质是人为而定的,
价格,其实是自然呈现的。
它们原本就是两个不同世界的不同物种,若要生拼硬凑在一起,结局注定就是困难的。
唯有通过合理的阴阳协调机制,相互转化从而达到新的阴阳平衡状态,保持这种动态平衡关系,就是价值和价格的最佳状态,为此而共生。
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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