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分享|公司股权架构——不懂公司章程,怎能控制公司?
很多初创公司的股东,将大部分精力和心思放在销售业绩上,如何尽快壮大公司是他们共同思考的问题。殊不知公司股权架构对于公司的重要性有多大。如果公司一开始在股权的设计方面留下隐患,那对公司以后的壮大和正常运转都将是的致命的伤害。今天,从方律师就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来探讨一下:
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重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及如何通过章程来约定重要事项的决定方式,照样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案例:王某胆子大,运气好,赶上了房地产行业的黄金时代,并发了点财。2014年,经朋友介绍,王某认识了孙某,孙某当时正在找资金做互联网项目。双方见面后,经过相互了解,对资金及团队都很满意,一拍即合,于是就成立了天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公司)。
天祥公司章程约定:
(1)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王某出资2550元,占股51%;王某的朋友李某出资750万元,占股15%;孙某出资1700万元,占股34%;
(2)王某担任公司董事长;
(3)孙某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4)李总担任董事。
王某因产业众多,这家公司仅为其投资的项目之一,因此并不插手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认为只要自已控制住董事会和股东会,就万事大吉了。但问题很快就来了:王某发现,在股东会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到了实际操作层面总是执行不下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经过详细调查,王某发现孙某“吃里爬外”,不仅在天祥公司拿着不菲的工资,而且在外以天祥公司名义成立了一家实际由孙某控制的,从事相同业务的科技公司。
在天祥公司做出的各种决议,都会被孙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掉,而由其成立的科技公司,却得到迅速的发展。这样,孙某以损害天祥公司的利益为代价,为孙某自已的公司带来了很多的商业机会,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王某为了避免自己和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提出召开董事会并更换总经理的议案。王某及其朋友李总投了赞成票,但孙某投了反对票,最后决议无法通过,原因竟是天祥公司的章程约定: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即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设定了限制性的条件,条件没有满足,董事会是不能对总经理任意解除的,否则就有可能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而被撤销。
而我国《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做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总经理解聘条件的修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
在天祥公司,王某及朋友李某的股权比例加起来为66%(51%+15%);而孙某为34%,拥有一票否决权,最终导致天祥科技公司无法修改公司章程更换总经理。
因为这1%的差别,最后让王某损失惨重。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股东尤其是公司的大股东,由于成功的过往经历,使其对自已的地位相当自信,但他却忽略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以及不重视章程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和陷阱。
从方律师动态股权团队是由具有多年公司股权架构和股权激励经验的律师团队组成,拥有丰富的公司法尤其是公司股权方面的经验,在此,友情提示各位股东:公司章程俗称公司的“小宪法”,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订立公司章程一定要清楚,慎之又慎。
想了解更多公司股权架构方面的法律知识,请继续关注从方律师的系列专题。
很多初创公司的股东,将大部分精力和心思放在销售业绩上,如何尽快壮大公司是他们共同思考的问题。殊不知公司股权架构对于公司的重要性有多大。如果公司一开始在股权的设计方面留下隐患,那对公司以后的壮大和正常运转都将是的致命的伤害。今天,从方律师就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来探讨一下:
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重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及如何通过章程来约定重要事项的决定方式,照样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案例:王某胆子大,运气好,赶上了房地产行业的黄金时代,并发了点财。2014年,经朋友介绍,王某认识了孙某,孙某当时正在找资金做互联网项目。双方见面后,经过相互了解,对资金及团队都很满意,一拍即合,于是就成立了天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公司)。
天祥公司章程约定:
(1)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王某出资2550元,占股51%;王某的朋友李某出资750万元,占股15%;孙某出资1700万元,占股34%;
(2)王某担任公司董事长;
(3)孙某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4)李总担任董事。
王某因产业众多,这家公司仅为其投资的项目之一,因此并不插手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认为只要自已控制住董事会和股东会,就万事大吉了。但问题很快就来了:王某发现,在股东会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到了实际操作层面总是执行不下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经过详细调查,王某发现孙某“吃里爬外”,不仅在天祥公司拿着不菲的工资,而且在外以天祥公司名义成立了一家实际由孙某控制的,从事相同业务的科技公司。
在天祥公司做出的各种决议,都会被孙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掉,而由其成立的科技公司,却得到迅速的发展。这样,孙某以损害天祥公司的利益为代价,为孙某自已的公司带来了很多的商业机会,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王某为了避免自己和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提出召开董事会并更换总经理的议案。王某及其朋友李总投了赞成票,但孙某投了反对票,最后决议无法通过,原因竟是天祥公司的章程约定: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即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设定了限制性的条件,条件没有满足,董事会是不能对总经理任意解除的,否则就有可能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而被撤销。
而我国《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做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总经理解聘条件的修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
在天祥公司,王某及朋友李某的股权比例加起来为66%(51%+15%);而孙某为34%,拥有一票否决权,最终导致天祥科技公司无法修改公司章程更换总经理。
因为这1%的差别,最后让王某损失惨重。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股东尤其是公司的大股东,由于成功的过往经历,使其对自已的地位相当自信,但他却忽略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以及不重视章程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和陷阱。
从方律师动态股权团队是由具有多年公司股权架构和股权激励经验的律师团队组成,拥有丰富的公司法尤其是公司股权方面的经验,在此,友情提示各位股东:公司章程俗称公司的“小宪法”,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订立公司章程一定要清楚,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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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丈夫去世,妻子欲取回冷冻胚胎遭医院拒绝?法院判了!】人体胚胎是具有潜在生命特质的特殊物,但其法律属性尚未明确。当事人要求拿回在医院冷冻保存的胚胎,面对潜在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风险,是否应当返还,法院将如何判决?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了广西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依法支持原告小艺(化名)要求被告广西某医院返还涉案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
【丈夫去世,妻子欲取回冷冻胚胎遭拒绝】
2011年3月,小艺与其丈夫登记结婚,但二人一直未能生育孩子。2014年12月,小艺夫妇因原发不孕症、男方弱畸精子症等病症,到广西某医院生殖中心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助孕,受精方式为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医院对小艺夫妇实施取卵手术,经受精并进行胚胎培养,最终形成6枚囊胚。经移植1枚囊胚,小艺夫妇获得单胎妊娠。后来双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小艺夫妇每年向医院支付费用,医院为小艺夫妇冷冻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2015年9月,小艺足月分娩了1名女婴。
2016年10月,小艺的丈夫意外离世。在丈夫的父母支持下,小艺到医院申请取回冷冻保存的5枚受精胚胎,被医院以涉及社会伦理问题为由拒绝后,小艺起诉到法院。
小艺诉称,此前与医院签订的《胚胎移植、培养知情同意书》本质上是保管合同,她是寄存人,医院是保管人,冷冻胚胎是保管物。她作为寄存人有权利领取保管物,并未违背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医院作为保管人应当返还。
医院则辩称,冷冻保存胚胎是以夫妇生育为目的,是为了在以后的治疗周期不再诱发排卵,仅通过移植复苏胚胎获得妊娠。小艺的丈夫已经过世,小艺属于丧偶单身育龄妇女,以个人名义从医疗机构带走胚胎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伦理原则,按规定不能自行取回冷冻保存的胚胎。由于胚胎的特殊属性及特定的保存环境,小艺自行取回冷冻胚胎,容易引发胚胎买卖、代孕或保存不当导致胚胎死亡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人权伦理的问题。
【冷冻胚胎为合同标的,医院应当返还】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取回存放在被告处的冷冻胚胎。
涉案冷冻胚胎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医疗服务合同,即《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的合同标的,原告作为合同主体相对方当事人之一,有权利处置合同标的,被告基于涉案医疗服务合同主体另一方,只能提供服务,并不自主享有对涉案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利。被告主张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单身育龄妇女不能自行取回冷冻胚胎,原告作为丧偶妇女,应有别于前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
被告提出将涉案冷冻胚胎交付给原告,可能存在胚胎买卖、代孕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风险问题,这是可能的概率,不是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的事实,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应主观判定其行为,原告主张取回涉案冷冻胚胎的行为本身并未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此外,原告与涉案冷冻胚胎具有最紧密的联系,其取回涉案胚胎的行为具有寄托哀思、实现情感慰藉的可能。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将涉案冷冻胚胎交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将涉案冷冻胚胎交付给原告。
【胚胎具有生命特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根据民法典,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涉案冷冻胚胎含有原告及其丈夫的DNA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原告及其丈夫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原告及其丈夫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冷冻胚胎必须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才能保存,原告应当知晓冷冻胚胎保存不当的风险,全面了解保存条件后再将冷冻胚胎从医院取回。本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医院返还涉案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对胚胎享有的保管、处置等民事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针对本案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嫚特别提醒说。取回胚胎后,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来源:广西高院、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丈夫去世,妻子欲取回冷冻胚胎遭拒绝】
2011年3月,小艺与其丈夫登记结婚,但二人一直未能生育孩子。2014年12月,小艺夫妇因原发不孕症、男方弱畸精子症等病症,到广西某医院生殖中心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助孕,受精方式为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医院对小艺夫妇实施取卵手术,经受精并进行胚胎培养,最终形成6枚囊胚。经移植1枚囊胚,小艺夫妇获得单胎妊娠。后来双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小艺夫妇每年向医院支付费用,医院为小艺夫妇冷冻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2015年9月,小艺足月分娩了1名女婴。
2016年10月,小艺的丈夫意外离世。在丈夫的父母支持下,小艺到医院申请取回冷冻保存的5枚受精胚胎,被医院以涉及社会伦理问题为由拒绝后,小艺起诉到法院。
小艺诉称,此前与医院签订的《胚胎移植、培养知情同意书》本质上是保管合同,她是寄存人,医院是保管人,冷冻胚胎是保管物。她作为寄存人有权利领取保管物,并未违背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医院作为保管人应当返还。
医院则辩称,冷冻保存胚胎是以夫妇生育为目的,是为了在以后的治疗周期不再诱发排卵,仅通过移植复苏胚胎获得妊娠。小艺的丈夫已经过世,小艺属于丧偶单身育龄妇女,以个人名义从医疗机构带走胚胎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伦理原则,按规定不能自行取回冷冻保存的胚胎。由于胚胎的特殊属性及特定的保存环境,小艺自行取回冷冻胚胎,容易引发胚胎买卖、代孕或保存不当导致胚胎死亡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人权伦理的问题。
【冷冻胚胎为合同标的,医院应当返还】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取回存放在被告处的冷冻胚胎。
涉案冷冻胚胎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医疗服务合同,即《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的合同标的,原告作为合同主体相对方当事人之一,有权利处置合同标的,被告基于涉案医疗服务合同主体另一方,只能提供服务,并不自主享有对涉案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利。被告主张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单身育龄妇女不能自行取回冷冻胚胎,原告作为丧偶妇女,应有别于前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
被告提出将涉案冷冻胚胎交付给原告,可能存在胚胎买卖、代孕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风险问题,这是可能的概率,不是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的事实,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应主观判定其行为,原告主张取回涉案冷冻胚胎的行为本身并未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此外,原告与涉案冷冻胚胎具有最紧密的联系,其取回涉案胚胎的行为具有寄托哀思、实现情感慰藉的可能。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将涉案冷冻胚胎交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将涉案冷冻胚胎交付给原告。
【胚胎具有生命特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根据民法典,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涉案冷冻胚胎含有原告及其丈夫的DNA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原告及其丈夫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原告及其丈夫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冷冻胚胎必须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才能保存,原告应当知晓冷冻胚胎保存不当的风险,全面了解保存条件后再将冷冻胚胎从医院取回。本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医院返还涉案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对胚胎享有的保管、处置等民事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针对本案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嫚特别提醒说。取回胚胎后,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来源:广西高院、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作。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等工作,对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略)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2.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启动层级。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级市或副省级城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以市为单位启动的省(自治区),必要时可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地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其中,以市为单位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采用市级SCPI测算,未编制SCPI的市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市指数数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确定统一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但未编制省级SCPI的,根据所辖市SCPI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指数数据,最低不低于各市SCPI同比涨幅平均值。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方法测算补贴标准,并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自治区)统一最低标准。
(六)资金保障。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确保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现行机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暂不调整。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执行情况,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评估,适时提出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建议。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l号)、《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作。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等工作,对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略)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2.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启动层级。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级市或副省级城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以市为单位启动的省(自治区),必要时可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地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其中,以市为单位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采用市级SCPI测算,未编制SCPI的市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市指数数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确定统一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但未编制省级SCPI的,根据所辖市SCPI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指数数据,最低不低于各市SCPI同比涨幅平均值。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方法测算补贴标准,并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自治区)统一最低标准。
(六)资金保障。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确保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现行机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暂不调整。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执行情况,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评估,适时提出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建议。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l号)、《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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