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速上女司机抱娃开车#理由竟是...】#女司机高速上抱娃开车#
8月28日上午,湖州高速交警二大队民警在s43莫干山收费站开展重点违法整治时,发现一辆白色suv的驾驶室内一名女司机抱着一名孩童开车。据了解,司机沈女士的孩子才四岁,在高速途中哭闹不停,还自行从后排爬到了开车的妈妈怀里才安静下来,对此沈女士也是一脸无奈。随后,民警对沈女士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对其驾车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高速交警提醒:高速上抱娃开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此外,一旦发生突发状况,车辆在紧急制动时,孩子不但会成为驾驶员的“人肉气囊”,严重时还有可能被甩出车外。所以,开车时请勿让孩子坐在前排位置,更不要怀抱孩子开车!(记者:康乐/通讯员:姚浙华)
8月28日上午,湖州高速交警二大队民警在s43莫干山收费站开展重点违法整治时,发现一辆白色suv的驾驶室内一名女司机抱着一名孩童开车。据了解,司机沈女士的孩子才四岁,在高速途中哭闹不停,还自行从后排爬到了开车的妈妈怀里才安静下来,对此沈女士也是一脸无奈。随后,民警对沈女士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对其驾车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高速交警提醒:高速上抱娃开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此外,一旦发生突发状况,车辆在紧急制动时,孩子不但会成为驾驶员的“人肉气囊”,严重时还有可能被甩出车外。所以,开车时请勿让孩子坐在前排位置,更不要怀抱孩子开车!(记者:康乐/通讯员:姚浙华)
【老父探女走错高速卡口 青岛好人帮助父女相逢】 22日,S30董梁高速公路西海岸新区董家口收费站服务点防疫执勤人员接到妥女士电话,感谢无微不至照顾其60岁父亲。
18日20时许,一辆甘肃牌照的小轿车缓缓驶出董家口收费站,驾驶员是一位略显疲惫的老人。当班执勤人员夏修方和陈洪文查看了健康码和行程码,确认无误后予以放行,但老人未马上离开。经询问,老人从15日开始从甘肃金昌启程,行程约2000多公里。本应在青岛开发区高速口下车,但由于年龄大不会操作手机导航,提前在董家口收费站下了高速,而这个卡口离开发区至少还有七八十公里路程。
夏修方和陈洪文两人立即安抚老人,并送上方便面和热水,同时联系了老人的女儿,告知其父来青的消息和具体位置。
21时30分许,妥女士搭车到达收费站,父女俩终于在执勤点相见。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记者 徐美中)
18日20时许,一辆甘肃牌照的小轿车缓缓驶出董家口收费站,驾驶员是一位略显疲惫的老人。当班执勤人员夏修方和陈洪文查看了健康码和行程码,确认无误后予以放行,但老人未马上离开。经询问,老人从15日开始从甘肃金昌启程,行程约2000多公里。本应在青岛开发区高速口下车,但由于年龄大不会操作手机导航,提前在董家口收费站下了高速,而这个卡口离开发区至少还有七八十公里路程。
夏修方和陈洪文两人立即安抚老人,并送上方便面和热水,同时联系了老人的女儿,告知其父来青的消息和具体位置。
21时30分许,妥女士搭车到达收费站,父女俩终于在执勤点相见。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记者 徐美中)
【呼和浩特发布客运出租汽车“百日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呼和浩特封禁4050例不合规网约车辆# 5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新闻通气会上,会上公布了“百日整治行动”内容以及截至目前所取得的成效,并就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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