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37岁的李某,带着10岁的女儿和4岁的小儿子去江边码头玩,晚上人比较多,大家都出来吹风乘凉。
可是不知怎么的小儿子磕到了自己,大哭了起来,李某赶紧跑去哄自己的小儿子,结果没想到才过了一两分钟,大女儿不见了。
李某赶紧问起了周围的也在这里玩耍的人,可是都没有看见,刚刚女儿明明是在浅水区玩的,那个水最多也就是到女儿的小腿,怎么会一转眼就不见了呢?
李某感觉到了不对,立马打起了电话报警,等了半个小时警察就过来了,警察很快也展开了搜救,但是看了看摄像头,找了周围的路人,还有在水滩玩耍的人,一番调查,还是没有找到李某失踪的女儿。
已经10岁的李憬轩,马上就该上5年级了,平常在家里也非常懂事,即使溺水也会呼喊,但是李某并没有听到女儿的喊叫声,一个大活人就这么不见了。
李某的妻子杨阳,也和李某一起在岸边找了一个晚上,但是什么都没有发现。
李憬轩是杨阳和他前夫的女儿,两人在一起三年,吵吵闹闹,最后还是分手了。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杨阳认识了现在的老公李某,之后两人便有了一个儿子。
在五六年的相处当中,李某也早就把李憬轩当成自己的姑娘一般,可好好的宝贝女儿还是丢失了。
到了第二天,重庆市的蓝天救援队过来了,他们有着非常丰富的救人经验,但是他们顶着大热天,搜救了一整天,依然没有任何的结果。
蓝天救援队的队长说:“根据当时孩子所在的地形和水位来看,如果小姑娘从那里落水的话 ,应该是可以上来的,就算没上来,3-7天也会浮上来。”
他们做这个很多年了,判断不会出错的,随后杨阳和救援队又把附近的摄像头前前后后看了几遍,但是摄像头录像距离水边比较远,只看到人和车下去,后续的看不到了。
如今2个月过去了,救援队数天的打捞没有李憬轩任何的身影,杨阳四处贴告示,网上留消息,但是还是没有找到大女儿。期待她能早日找到自己的女儿。
可是不知怎么的小儿子磕到了自己,大哭了起来,李某赶紧跑去哄自己的小儿子,结果没想到才过了一两分钟,大女儿不见了。
李某赶紧问起了周围的也在这里玩耍的人,可是都没有看见,刚刚女儿明明是在浅水区玩的,那个水最多也就是到女儿的小腿,怎么会一转眼就不见了呢?
李某感觉到了不对,立马打起了电话报警,等了半个小时警察就过来了,警察很快也展开了搜救,但是看了看摄像头,找了周围的路人,还有在水滩玩耍的人,一番调查,还是没有找到李某失踪的女儿。
已经10岁的李憬轩,马上就该上5年级了,平常在家里也非常懂事,即使溺水也会呼喊,但是李某并没有听到女儿的喊叫声,一个大活人就这么不见了。
李某的妻子杨阳,也和李某一起在岸边找了一个晚上,但是什么都没有发现。
李憬轩是杨阳和他前夫的女儿,两人在一起三年,吵吵闹闹,最后还是分手了。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杨阳认识了现在的老公李某,之后两人便有了一个儿子。
在五六年的相处当中,李某也早就把李憬轩当成自己的姑娘一般,可好好的宝贝女儿还是丢失了。
到了第二天,重庆市的蓝天救援队过来了,他们有着非常丰富的救人经验,但是他们顶着大热天,搜救了一整天,依然没有任何的结果。
蓝天救援队的队长说:“根据当时孩子所在的地形和水位来看,如果小姑娘从那里落水的话 ,应该是可以上来的,就算没上来,3-7天也会浮上来。”
他们做这个很多年了,判断不会出错的,随后杨阳和救援队又把附近的摄像头前前后后看了几遍,但是摄像头录像距离水边比较远,只看到人和车下去,后续的看不到了。
如今2个月过去了,救援队数天的打捞没有李憬轩任何的身影,杨阳四处贴告示,网上留消息,但是还是没有找到大女儿。期待她能早日找到自己的女儿。
“收你们100却让我赔173万,凭什么?”贵州福泉,一父亲带着女儿来到水库钓鱼,女儿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落水,父亲见状跳下营救,最终双双溺亡。事后,其家属将水库经营者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共计173万余元。
(案例来源:贵州福泉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下午,宋某带着两个女儿和朋友一起来到何某承包的水库钓鱼(100元三小时),在缴纳钓鱼费用后,宋某便开始钓鱼。但在钓鱼过程中,其女儿与朋友的孩子在旁边一直吵闹,宋某等人便将孩子赶到另一旁玩耍。
四个孩子便来到了距离宋某等人较远的地方,其中,宋某的小女儿小宋于当日下午5时许在水库边斜面上用瓶子装水时,不慎落入水中。另外三个孩子见状,便上前进行救助,因距离太远,难以拉住小宋,便连忙跑去呼喊宋某施救。
宋某来到案发现场后,遂跳入水中,而后救助未果便沉入水中。其他垂钓者陶某来到现场后跳入水中将小宋救起抢救,未果。
此后无人再敢入水,直到当地派出所打捞队到达后,于当晚9时许才将宋某打捞出来。宋某、小宋于均已死亡。
事后,宋某的家属将水库的经营者何某分两次诉讼告上法院,索要其对宋某、小宋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739215.5元,其中,小宋818569元、宋某920646.5元。
宋某家属认为,本案的发生责任方完全在于水库一方。小宋在水库边玩耍时,因水库边的青苔未及时清理,致小宋滑落水中。此后,宋某见女儿落水又跳入水中施救,由于在此过程中,该库方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施救,那么最终导致宋某父女双双溺亡的结果发生,水库作为经营场所,水库的承包经营者何某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宋某家属的说法,何某则提出了如下反驳的观点:
其一,案发地点是何某经营的水库区域,在钓鱼规则上也明确严禁带小孩入水库,在宋某等人到来时,库区相关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了提醒。此外,在水库区域也准备了5只救生衣与一艘救生艇,故水库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宋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道其将孩子带入库区所要面临的风险,而小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宋某则对其具有相应的监管义务。
由于宋某未尽到监护义务,使小宋脱离监管,导致后续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归根到底,这个责任在于宋某未能对小宋尽到监管义务,故一切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那么对于本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和最终要件。
简而言之,对于本案,何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场所是何某承包用于经营的水库,水库钓鱼规则上明确严禁带小孩入水库,但宋某仍然将小宋带入,将其置入不确定的风险之下。
在进入库区后,因宋某沉溺于垂钓,对身边的孩子不警示、不看管、不监护,使其脱离于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独自玩耍。最终,小宋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与环境之下,来到水边,溺水身亡。宋某则因救助女儿也发生溺亡结果。
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宋某未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管保护义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水库的管理经营者何某安排亲戚余某看管水库,见宋某等人带着小孩来钓鱼,虽然在口头上的进行提醒,但并未严格按照钓鱼规则禁止、拒绝小孩进入水库,在其准许、且放任的情况下,亦未及时发放救生衣要求小孩穿戴,故未尽到普通的、合理的安全救护义务,何某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过错,认定宋某对其本人的死亡结果承担85%的责任,由何某承担15%;宋某对小宋的死亡结果则承担80%的责任,由何某承担20%。
至于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小宋为801814元,宋某为915042.5元,故由何某承担(801814×20%+915042.5×15%)297618.8元。
最后,通过本案也想再次提醒大家:
1、生命只有一次,作为父母,一定要担负起保护孩子的职责来。对于孩子特别是未成年人来说,生活中的危险本就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父母又岂能因一时之欢愉带着孩子以身涉险呢?
2、对于鱼塘的经营者来说,更要切实履行好经营者的职责,将事故产生的苗头摁熄于起始,杜绝危险发生,有备无患,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案例来源:贵州福泉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下午,宋某带着两个女儿和朋友一起来到何某承包的水库钓鱼(100元三小时),在缴纳钓鱼费用后,宋某便开始钓鱼。但在钓鱼过程中,其女儿与朋友的孩子在旁边一直吵闹,宋某等人便将孩子赶到另一旁玩耍。
四个孩子便来到了距离宋某等人较远的地方,其中,宋某的小女儿小宋于当日下午5时许在水库边斜面上用瓶子装水时,不慎落入水中。另外三个孩子见状,便上前进行救助,因距离太远,难以拉住小宋,便连忙跑去呼喊宋某施救。
宋某来到案发现场后,遂跳入水中,而后救助未果便沉入水中。其他垂钓者陶某来到现场后跳入水中将小宋救起抢救,未果。
此后无人再敢入水,直到当地派出所打捞队到达后,于当晚9时许才将宋某打捞出来。宋某、小宋于均已死亡。
事后,宋某的家属将水库的经营者何某分两次诉讼告上法院,索要其对宋某、小宋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739215.5元,其中,小宋818569元、宋某920646.5元。
宋某家属认为,本案的发生责任方完全在于水库一方。小宋在水库边玩耍时,因水库边的青苔未及时清理,致小宋滑落水中。此后,宋某见女儿落水又跳入水中施救,由于在此过程中,该库方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施救,那么最终导致宋某父女双双溺亡的结果发生,水库作为经营场所,水库的承包经营者何某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宋某家属的说法,何某则提出了如下反驳的观点:
其一,案发地点是何某经营的水库区域,在钓鱼规则上也明确严禁带小孩入水库,在宋某等人到来时,库区相关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了提醒。此外,在水库区域也准备了5只救生衣与一艘救生艇,故水库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宋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道其将孩子带入库区所要面临的风险,而小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宋某则对其具有相应的监管义务。
由于宋某未尽到监护义务,使小宋脱离监管,导致后续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归根到底,这个责任在于宋某未能对小宋尽到监管义务,故一切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那么对于本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和最终要件。
简而言之,对于本案,何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场所是何某承包用于经营的水库,水库钓鱼规则上明确严禁带小孩入水库,但宋某仍然将小宋带入,将其置入不确定的风险之下。
在进入库区后,因宋某沉溺于垂钓,对身边的孩子不警示、不看管、不监护,使其脱离于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独自玩耍。最终,小宋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与环境之下,来到水边,溺水身亡。宋某则因救助女儿也发生溺亡结果。
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宋某未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管保护义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水库的管理经营者何某安排亲戚余某看管水库,见宋某等人带着小孩来钓鱼,虽然在口头上的进行提醒,但并未严格按照钓鱼规则禁止、拒绝小孩进入水库,在其准许、且放任的情况下,亦未及时发放救生衣要求小孩穿戴,故未尽到普通的、合理的安全救护义务,何某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过错,认定宋某对其本人的死亡结果承担85%的责任,由何某承担15%;宋某对小宋的死亡结果则承担80%的责任,由何某承担20%。
至于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小宋为801814元,宋某为915042.5元,故由何某承担(801814×20%+915042.5×15%)297618.8元。
最后,通过本案也想再次提醒大家:
1、生命只有一次,作为父母,一定要担负起保护孩子的职责来。对于孩子特别是未成年人来说,生活中的危险本就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父母又岂能因一时之欢愉带着孩子以身涉险呢?
2、对于鱼塘的经营者来说,更要切实履行好经营者的职责,将事故产生的苗头摁熄于起始,杜绝危险发生,有备无患,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今天凌晨做了个噩梦,梦里在哭,醒了还在哭
梦里肉肉死了
大概就是在一个游泳的地方,先很好奇的了解一款睡衣一样的宝宝泳衣,还很好奇下水后里面会不会湿
然后我去找肉肉,大姨驮着肉肉在游泳,看到我来了把肉肉放下来给我,我没接到肉肉,她在我面前沉了下去(仿佛不是游泳池而且潜水池一样),我赶紧跑里面喊人救她,她才七八个月呀,大家出来了 可是他们先拉伸,又看不到人在哪一样,到了晚上才开始打捞(仿佛只有到晚上才能找到她在哪一样)(为什么是打捞因为她肯定不在了)
后续她真的不在了,我一直在哭,在难受,她才七八个月,我们还没一起去方特游乐园玩,她人生才刚刚开始,她下沉前还在大姨脖子上玩水,红色小短裤,肉嘟嘟的身材历历在目。
最后我跟吴俊橡在车上他说了一句话具体忘记了大概是什么还有以后还有别的可能之类的
然后梦醒了,梦里在哭在害怕,拍醒了吴俊橡讲述了这个梦我还在哭在害怕。
以前肉肉奶奶说13岁前不要去水边海边之类的,之前没什么,今天这个梦莫名其妙就吓到了我。
早上还在安慰自己:没事没事都是梦肉肉还活着呢
梦里肉肉死了
大概就是在一个游泳的地方,先很好奇的了解一款睡衣一样的宝宝泳衣,还很好奇下水后里面会不会湿
然后我去找肉肉,大姨驮着肉肉在游泳,看到我来了把肉肉放下来给我,我没接到肉肉,她在我面前沉了下去(仿佛不是游泳池而且潜水池一样),我赶紧跑里面喊人救她,她才七八个月呀,大家出来了 可是他们先拉伸,又看不到人在哪一样,到了晚上才开始打捞(仿佛只有到晚上才能找到她在哪一样)(为什么是打捞因为她肯定不在了)
后续她真的不在了,我一直在哭,在难受,她才七八个月,我们还没一起去方特游乐园玩,她人生才刚刚开始,她下沉前还在大姨脖子上玩水,红色小短裤,肉嘟嘟的身材历历在目。
最后我跟吴俊橡在车上他说了一句话具体忘记了大概是什么还有以后还有别的可能之类的
然后梦醒了,梦里在哭在害怕,拍醒了吴俊橡讲述了这个梦我还在哭在害怕。
以前肉肉奶奶说13岁前不要去水边海边之类的,之前没什么,今天这个梦莫名其妙就吓到了我。
早上还在安慰自己:没事没事都是梦肉肉还活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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