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济南新增本土病例情况# 【4月16日0时至24时,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4月16日山东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2022年4月16日0时至24时,全市报告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8例。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例。
2022年4月16日0时至24时,全市本土确诊病例出院3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1例。
病例1-8:在支援外地工程建设返回人员管控期间例行检测发现,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4月16日,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9:男,56岁。4月16日,在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0:男,42岁。4月16日,在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1:男,31岁。4月16日,在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2:男,45岁。4月15日,在“应检尽检”人群排查中发现,核酸检测阳性。4月16日,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初步流行病学调查轨迹如下:
自4月2日以来,在港兴西路2999号工地从事木工工作。
4月9日20:51,在梧桐台小区陶鲁超市购买食材;
4月14日20:20,在梧桐台小区陶鲁超市购买食材;
4月15日7:00左右,自驾去济钢医院做核酸检测;8:00左右到新颖烫染纹绣理发店理发;9:00左右去济钢华联超市购物,后返回工地;11:00左右,前往旅游路与港兴西路交叉口北侧超凡家常菜吃饭;随后返回工地被管控。
病例13:男,55岁。4月16日,在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4:男,43岁。4月16日,在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5:男,51岁。4月16日,封控区重点人员筛查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6:男,31岁。4月16日,封控区重点人员筛查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7:女,44岁。4月16日,封控区重点人员筛查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8:女,38岁。4月16日,封控区重点人员筛查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该病例于2022年4月15日自韩国飞抵济南入境,按要求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4月16日,核酸检测呈阳性,经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隔离观察治疗。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截至2022年4月16日24时,全市现有本土确诊病例33例(含3.29疫情之前1例病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79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3例。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7日
2022年4月16日0时至24时,全市本土确诊病例出院3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1例。
病例1-8:在支援外地工程建设返回人员管控期间例行检测发现,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4月16日,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9:男,56岁。4月16日,在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0:男,42岁。4月16日,在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1:男,31岁。4月16日,在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2:男,45岁。4月15日,在“应检尽检”人群排查中发现,核酸检测阳性。4月16日,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初步流行病学调查轨迹如下:
自4月2日以来,在港兴西路2999号工地从事木工工作。
4月9日20:51,在梧桐台小区陶鲁超市购买食材;
4月14日20:20,在梧桐台小区陶鲁超市购买食材;
4月15日7:00左右,自驾去济钢医院做核酸检测;8:00左右到新颖烫染纹绣理发店理发;9:00左右去济钢华联超市购物,后返回工地;11:00左右,前往旅游路与港兴西路交叉口北侧超凡家常菜吃饭;随后返回工地被管控。
病例13:男,55岁。4月16日,在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4:男,43岁。4月16日,在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5:男,51岁。4月16日,封控区重点人员筛查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6:男,31岁。4月16日,封控区重点人员筛查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7:女,44岁。4月16日,封控区重点人员筛查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18:女,38岁。4月16日,封控区重点人员筛查核酸检测呈阳性。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该病例于2022年4月15日自韩国飞抵济南入境,按要求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4月16日,核酸检测呈阳性,经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隔离观察治疗。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截至2022年4月16日24时,全市现有本土确诊病例33例(含3.29疫情之前1例病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79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3例。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7日
问:眼睛比较小,没有神韵,想要纹美瞳线使眼睛更大更有神;请问纹美瞳线的方法是什么?
答:美瞳线是目前医学纹绣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半永久持妆术中纹眼线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术前设计、确定颜色、消毒麻醉、纹绣。 术前应根据求美者的眼型、年龄、爱好等因素进行设计,确定美瞳线颜色,对眼周皮肤进行消毒,涂抹麻药,利用精密的纹绣仪器蘸取色料,在睫毛的根部进行操作。 操作完成后眼部可能会出现红肿,建议冰敷和涂抹消炎镇静药膏等加速其消肿。
答:美瞳线是目前医学纹绣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半永久持妆术中纹眼线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术前设计、确定颜色、消毒麻醉、纹绣。 术前应根据求美者的眼型、年龄、爱好等因素进行设计,确定美瞳线颜色,对眼周皮肤进行消毒,涂抹麻药,利用精密的纹绣仪器蘸取色料,在睫毛的根部进行操作。 操作完成后眼部可能会出现红肿,建议冰敷和涂抹消炎镇静药膏等加速其消肿。
植发手术不规范导致顾客头发全部脱落
基本案情:2020年2月,张某通过某纹绣店虚假广告宣传,在某纹绣店店内进行美发植发并支付被告相关费用10,000元。几天后发现头发全部脱落,找到被告纹绣店又对原告进行了植发再生术,但仍然失败并造成张某头皮大面积的过敏和感染。
经了解得知,被告纹绣店并没有任何医疗美容植发等相关专业资质,也不具备医疗美容植发的专业水平。被告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经与纹绣店多次协商退款、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该纹绣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被告对于原告的美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损害责任;二是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的植发费;三是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对于原告的美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损害责任的问题。被告不具备医学美容植发的资质资格,被告为原告进行美容植发,并且造成原告头皮过敏和感染,应推定被告为原告的美容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植发费的问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植发费10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的实际经营人已将所收取的植发费10000元退还给原告,原告已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问题。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后续美容治疗费10000元、再生植发费5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000元,虽被告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故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植发#
基本案情:2020年2月,张某通过某纹绣店虚假广告宣传,在某纹绣店店内进行美发植发并支付被告相关费用10,000元。几天后发现头发全部脱落,找到被告纹绣店又对原告进行了植发再生术,但仍然失败并造成张某头皮大面积的过敏和感染。
经了解得知,被告纹绣店并没有任何医疗美容植发等相关专业资质,也不具备医疗美容植发的专业水平。被告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经与纹绣店多次协商退款、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该纹绣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被告对于原告的美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损害责任;二是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的植发费;三是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对于原告的美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损害责任的问题。被告不具备医学美容植发的资质资格,被告为原告进行美容植发,并且造成原告头皮过敏和感染,应推定被告为原告的美容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植发费的问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植发费10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的实际经营人已将所收取的植发费10000元退还给原告,原告已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问题。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后续美容治疗费10000元、再生植发费5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000元,虽被告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故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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