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以轩进退两难,吴佩慈却不用面临离婚压力,你觉得谁赢了?
大家也看到了最近安以轩老公陈荣炼的信息,已经确定是被判刑了,而且陈荣炼通过网络赌博赚了那么多钱,不知道罚款怎么交,以及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以后,安以轩本人是否还可以像以前那样子,开开心心当阔太,日常安心地养孩子。
反正从目前的情形来看,陈荣炼没有被抓以前,是没有亏待安以轩的。安以轩生了一儿一女,生日宴排场搞得都很大,也曾经被说生一个孩子奖励五亿元或者一栋豪宅之类的。因为当初这样的新闻太多,安以轩只当作是别人的嫉妒,也没有出来解释和回应。
如果按照如今陈荣炼被判刑,被没收罚款,当初安以轩生孩子,获得的奖励,而且是那么高调地给,就有那么一点转移财产的目的了。也不知道作为陈荣炼的老婆,安以轩会不会很配合地交出老公不合法的收入。
从目前来看,大家觉得安以轩无非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跟着陈荣炼同甘共苦,等陈荣炼出来,夫妻俩东山再起,或者现在离婚,自己抚养两个儿女,顺便搞一波单亲妈妈,离异妈妈的坚强人设
但其实两条路,都不好走。跟陈荣炼撇清关系的话,安以轩以前在婚姻中的消费,享受,都是陈荣炼提供的,陈荣炼被抓才一年多,安以轩就抛弃丈夫,这样的骂声,估计会把她淹没。而且这样子离婚以后,安以轩是绝对不可能再复出娱乐圈赚钱的,只能偷偷地抚养孩子。
如果跟陈荣炼维持婚姻,等陈荣炼出狱,然后东山再起,现在就是不知道这个概率有多大。毕竟很多人一生就一次可以让自己走上巅峰的机会,其他的都不算好机会。以陈荣炼以前做的事情来看,他并不是有什么不可取代的能力。
他作为一个掮客,给很多人搭桥牵线,收一个手续钱而已。别人看他入狱了,以后不经过他,不用他也是可以的。这也就是说安以轩如果还选择跟陈荣炼在一起,其实要做好她老公后半生籍籍无名或者碌碌无为的状态。
其实安以轩自己也是前半生在娱乐圈混的不错,后来不怎么在娱乐圈发展了以后,也没有什么成就的。关键是安以轩以前在娱乐圈拍了很多戏,也接了很多广告,自己后半生其实衣食无忧。但是如果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工作,也没有什么途径创收的话,一直吃老本,其实给子女留下的财富也不会多。
也就是说安以轩陈荣炼的后代,生活质量大概率是不如父母,甚至于说如果后代败家或者没有能力的话,可能连普通人都不如。当然了一代人有一代人自己的生活方式,自己想要多好的生活就自己去创造,冲这一点安以轩陈荣炼也没有什么好说的。
看了安以轩进退两难的状况,很多人都说吴佩慈精明。起码在法律上,吴佩慈不需要跟纪晓波承担一样的义务,如果当初吴佩慈从纪晓波那里拿了钱,大概率也是不需要拿出来的。毕竟吴佩慈现在有四个子女要养,她的孩子还要上私立学校,每个月的花销肯定不少。
但吴佩慈自己生完孩子以后,没有工作,这钱从哪里来,大家肯定知道了。现在纪晓波也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大概率维持吴佩慈母女五个人的花销,估计都吃力,未来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谁也不好说,起码不需要像安以轩那样子需要考虑离婚,背上大难临头各自飞的骂名。
大家也看到了最近安以轩老公陈荣炼的信息,已经确定是被判刑了,而且陈荣炼通过网络赌博赚了那么多钱,不知道罚款怎么交,以及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以后,安以轩本人是否还可以像以前那样子,开开心心当阔太,日常安心地养孩子。
反正从目前的情形来看,陈荣炼没有被抓以前,是没有亏待安以轩的。安以轩生了一儿一女,生日宴排场搞得都很大,也曾经被说生一个孩子奖励五亿元或者一栋豪宅之类的。因为当初这样的新闻太多,安以轩只当作是别人的嫉妒,也没有出来解释和回应。
如果按照如今陈荣炼被判刑,被没收罚款,当初安以轩生孩子,获得的奖励,而且是那么高调地给,就有那么一点转移财产的目的了。也不知道作为陈荣炼的老婆,安以轩会不会很配合地交出老公不合法的收入。
从目前来看,大家觉得安以轩无非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跟着陈荣炼同甘共苦,等陈荣炼出来,夫妻俩东山再起,或者现在离婚,自己抚养两个儿女,顺便搞一波单亲妈妈,离异妈妈的坚强人设
但其实两条路,都不好走。跟陈荣炼撇清关系的话,安以轩以前在婚姻中的消费,享受,都是陈荣炼提供的,陈荣炼被抓才一年多,安以轩就抛弃丈夫,这样的骂声,估计会把她淹没。而且这样子离婚以后,安以轩是绝对不可能再复出娱乐圈赚钱的,只能偷偷地抚养孩子。
如果跟陈荣炼维持婚姻,等陈荣炼出狱,然后东山再起,现在就是不知道这个概率有多大。毕竟很多人一生就一次可以让自己走上巅峰的机会,其他的都不算好机会。以陈荣炼以前做的事情来看,他并不是有什么不可取代的能力。
他作为一个掮客,给很多人搭桥牵线,收一个手续钱而已。别人看他入狱了,以后不经过他,不用他也是可以的。这也就是说安以轩如果还选择跟陈荣炼在一起,其实要做好她老公后半生籍籍无名或者碌碌无为的状态。
其实安以轩自己也是前半生在娱乐圈混的不错,后来不怎么在娱乐圈发展了以后,也没有什么成就的。关键是安以轩以前在娱乐圈拍了很多戏,也接了很多广告,自己后半生其实衣食无忧。但是如果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工作,也没有什么途径创收的话,一直吃老本,其实给子女留下的财富也不会多。
也就是说安以轩陈荣炼的后代,生活质量大概率是不如父母,甚至于说如果后代败家或者没有能力的话,可能连普通人都不如。当然了一代人有一代人自己的生活方式,自己想要多好的生活就自己去创造,冲这一点安以轩陈荣炼也没有什么好说的。
看了安以轩进退两难的状况,很多人都说吴佩慈精明。起码在法律上,吴佩慈不需要跟纪晓波承担一样的义务,如果当初吴佩慈从纪晓波那里拿了钱,大概率也是不需要拿出来的。毕竟吴佩慈现在有四个子女要养,她的孩子还要上私立学校,每个月的花销肯定不少。
但吴佩慈自己生完孩子以后,没有工作,这钱从哪里来,大家肯定知道了。现在纪晓波也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大概率维持吴佩慈母女五个人的花销,估计都吃力,未来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谁也不好说,起码不需要像安以轩那样子需要考虑离婚,背上大难临头各自飞的骂名。
监察机关接到对本机关监察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控告、举报,一般由本机关相关内设部门依据职责调查核实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对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调查核实的主体、启动方式、处置原则及相关程序等内容。从实践来看,建立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既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也对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保障案件质量,实现案件查办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鉴于调查核实程序系《监察法实施条例》针对非法取证问题的首次创制,未来探索适用空间较大,为更好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调查核实程序适用的基本要求。《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调查核实程序适用作出了概括性要求,执法实践运用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要职责。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系具体工作主体,一般按照“谁发现、谁受理、谁调查核实”的原则依据职责办理。从实践来看,如何理解“依据职责”?笔者认为,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应聚焦职责定位,结合《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统筹把握。比如,案件审理部门在阅卷、审理谈话、阅看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中,发现监察人员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按程序呈报监察机关领导同志审批后,根据工作情况交由案件承办部门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或者退回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由案件承办部门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也可以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依法办理。二是启动方式。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精神,调查核实程序有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依职权启动,即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依申请启动,即对于被调查人控告、举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或者被调查人在案件移送司法后向司法机关提出并由司法机关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核;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调查人控告、举报调查人员非法取证,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且监察机关经研究认为不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可依法不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同时做好对被调查人释法说理等工作。三是分级负责。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监察机关接到对本机关监察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控告、举报,一般由本机关相关内设部门依据职责调查核实即可。同时,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精神,如上级监察机关接到对下级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结果通知相关下级监察机关,由其依法办理,也可以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其中,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下级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级监察机关。
调查核实程序适用的具体把握。调查核实程序系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内控机制的重要举措,必须严格依规依法、精准有效适用。从实践来看,需要具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基本原则。监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基本原则,严守职责底线,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一是一、二是二,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事实为上、证据为王,是什么问题就指出什么问题,是多大问题就认定多大问题,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依法审慎排除非法证据,精准有效完善瑕疵证据,切实维护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二是适用范围。按照《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无论是职务犯罪案件,抑或是职务违法案件,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均应当对有关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定性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三是排除规则。实践中,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应予以区别对待。特别是调查核实时,应正确运用强制性排除规则和裁量性排除规则,努力实现保障案件质量和巩固监察调查成果相统一。比如,对于调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但是,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按程序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笔者认为一般应当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而非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所有瑕疵问题一概要求案件承办部门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鉴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对言词证据依赖性较高,谈话、讯问和询问过程中往往需要运用一定的调查策略。但是,从执法实践来看,对调查策略与“引诱、欺骗”非法取证方法之间的界限还需进一步厘清。笔者认为,如调查人员系正常履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释法说理等工作,依规依法对被调查人讲政策、给出路的,不宜认定为“引诱、欺骗”;反之,如调查人员不顾政策法规和案件基本事实,作出不切实际、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诺,以获得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则可考虑认定为“引诱、欺骗”。
来源:中国纪律监察报
作者:孙梦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对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调查核实的主体、启动方式、处置原则及相关程序等内容。从实践来看,建立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既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也对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保障案件质量,实现案件查办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鉴于调查核实程序系《监察法实施条例》针对非法取证问题的首次创制,未来探索适用空间较大,为更好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调查核实程序适用的基本要求。《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调查核实程序适用作出了概括性要求,执法实践运用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要职责。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系具体工作主体,一般按照“谁发现、谁受理、谁调查核实”的原则依据职责办理。从实践来看,如何理解“依据职责”?笔者认为,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应聚焦职责定位,结合《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统筹把握。比如,案件审理部门在阅卷、审理谈话、阅看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中,发现监察人员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按程序呈报监察机关领导同志审批后,根据工作情况交由案件承办部门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或者退回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由案件承办部门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也可以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依法办理。二是启动方式。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精神,调查核实程序有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依职权启动,即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依申请启动,即对于被调查人控告、举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或者被调查人在案件移送司法后向司法机关提出并由司法机关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核;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调查人控告、举报调查人员非法取证,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且监察机关经研究认为不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可依法不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同时做好对被调查人释法说理等工作。三是分级负责。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监察机关接到对本机关监察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控告、举报,一般由本机关相关内设部门依据职责调查核实即可。同时,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精神,如上级监察机关接到对下级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结果通知相关下级监察机关,由其依法办理,也可以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其中,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下级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级监察机关。
调查核实程序适用的具体把握。调查核实程序系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内控机制的重要举措,必须严格依规依法、精准有效适用。从实践来看,需要具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基本原则。监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基本原则,严守职责底线,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一是一、二是二,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事实为上、证据为王,是什么问题就指出什么问题,是多大问题就认定多大问题,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依法审慎排除非法证据,精准有效完善瑕疵证据,切实维护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二是适用范围。按照《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无论是职务犯罪案件,抑或是职务违法案件,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均应当对有关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定性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三是排除规则。实践中,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应予以区别对待。特别是调查核实时,应正确运用强制性排除规则和裁量性排除规则,努力实现保障案件质量和巩固监察调查成果相统一。比如,对于调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但是,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按程序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笔者认为一般应当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而非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所有瑕疵问题一概要求案件承办部门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鉴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对言词证据依赖性较高,谈话、讯问和询问过程中往往需要运用一定的调查策略。但是,从执法实践来看,对调查策略与“引诱、欺骗”非法取证方法之间的界限还需进一步厘清。笔者认为,如调查人员系正常履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释法说理等工作,依规依法对被调查人讲政策、给出路的,不宜认定为“引诱、欺骗”;反之,如调查人员不顾政策法规和案件基本事实,作出不切实际、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诺,以获得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则可考虑认定为“引诱、欺骗”。
来源:中国纪律监察报
作者:孙梦远
#李易峰塌房给明星艺人提了什么醒#每个地方风俗不一样,别的地方我不太了解,也不敢评判,作为普通人得到的警示,我所了解的周围老北京人家女孩谈恋爱普遍付出大于收获,嫁人也不收彩礼(不卖闺女),只会随嫁妆,绝不让自家女儿到人家低人一等。男女交往讲求门当户对,既能消费到一起,也能一起消费,知道谈恋爱是奔着过日子去的,所以花钱有分寸。逢年过节只有长辈给晚辈包红包,同辈交往都是礼尚往来,给钱的是交易,欠着的是人情。谈恋爱女方即便不抢着买单也会在其他地方找补回来,只有真到了谈婚论嫁成了一家人,才不会跟男方客气,反而更加精打细算省钱到家。也许是如今电子红包兴起,搞得爱与不爱全凭一串数字来证明。这种恋爱观和相处模式,很难让人区分普通恋爱与卖yin嫖chang的分界究竟在哪。也不难理解为何总爆出明星当嫖 客,频频翻车,显然光送礼已经不够格了,结果就是转账是PC、不转是白嫖。如此来看当今洁身自好,可比想象中难多了……话说这段内容不会被误认成给劣迹行为洗白吧?抱着侥幸心理,本意就是奔着花钱买服务去的,还相约到不违法乱纪的韩、泰,多掏点儿路费去欧洲都不肯,奈何到头来还是自讨苦吃。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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