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第二本电子书《高老头》历经6小时56分钟已完结……
这本书给我的阅读体验完全是不可思议的、充满荒唐……可能以我的认知书中大多数角色的所作所为或者所思所想都是无法理解的。无论对于“高老头”无底线的父爱也好,还是拉斯蒂涅为进入上等社会怎样辜负亲人,又怎样在自己的虚荣心中摒弃自己本有的良好品格,以及高老头的两个女儿视爱情为全部的人生观念都让我无法产生一丝一毫的怜悯心。书中唯有“伏脱冷”这个角色我还挺喜欢的,只不过中途退出之后在没出现,有点可惜。
PS:社会阶级不同,你的理想生活更不同。不用去追求不符合你实际情况的人生,古有“但斐纳和阿娜斯大齐”没得到内心安宁的幸福,今天你和我也没多大的区别……[月亮]
这本书给我的阅读体验完全是不可思议的、充满荒唐……可能以我的认知书中大多数角色的所作所为或者所思所想都是无法理解的。无论对于“高老头”无底线的父爱也好,还是拉斯蒂涅为进入上等社会怎样辜负亲人,又怎样在自己的虚荣心中摒弃自己本有的良好品格,以及高老头的两个女儿视爱情为全部的人生观念都让我无法产生一丝一毫的怜悯心。书中唯有“伏脱冷”这个角色我还挺喜欢的,只不过中途退出之后在没出现,有点可惜。
PS:社会阶级不同,你的理想生活更不同。不用去追求不符合你实际情况的人生,古有“但斐纳和阿娜斯大齐”没得到内心安宁的幸福,今天你和我也没多大的区别……[月亮]
昨天有朋友让我八卦下朱桦。
一听到这个名字,我才想起她好像淡出观众视野很久了。
想当年,她也是个实力唱将啊,曾经还跟费翔一起唱过百老汇的歌剧,后来成为超女的评委。
朱桦于1969年出生于武汉,父母都是文艺工作者。她的出道,还跟苏越有关(以前我们八卦过他的故事,他就是歌曲《黄土高坡》《血染的风采》的创作者,后来娶了《红楼梦》中演晴雯的安雯,是一个宠妻狂魔,但后来因经济问题入狱并死在了狱中)。
朱桦16岁的时候,在苏越制作的歌曲中试音,然后苏越觉得她的嗓音条件很好,为其出版两张专辑。
后来,她认识了郭峰,演唱了郭峰的《让我再看你一眼》,高潮部分的歌词是:让我再看你一眼,看你那流满泪水的脸;让我再看你一眼,我要把你记在心间.........
到了90年代,朱桦参与中国唱片总公司《红太阳1-5》专辑的录制,销量突破720万张。之后,推出过数张专辑,还成为了费 翔指定的、在内地的固定女搭档。
我那时候看八卦杂志,老能看到她和费翔的绯闻,说两人都要结婚了,但后来有一方父母反对,没成。再后来,我们发现,这种传言跟说“小S和蔡康永要结婚”一样荒唐。
朱桦的嗓音条件不错,但她的歌曲普遍传唱度不高,她似乎也不屑于唱口水歌,而是走高端(但不一定能赚大钱)的流行乐路线,多次随文 化 部出国演出。
再后来,她出现在超女、快男等活动的评委席上,然后火了一把。
那时候,她的父亲去世,她把妈妈接到身边,但很快她妈妈得了老年痴呆症,她放下大部分工作回家陪伴妈妈.....有人说她一直未婚。
上次她出现在我们在视野里,是参加《蒙面唱将》。一开口,声音宛若天籁,唱功还很能打。
有人说她参加这种节目是自降身价....我倒不觉得。
人的身价应该由谁去定义呢?
当年看超女的时候,我觉得她是那种不愿意抢镜、真心为后辈着想、拿一份工作就干好一份活儿的那种导师。
她跟尚雯婕说,改变声音强弱的方法是强调律动和咬字。
她说,流行乐强调的是质感和味道,不是去拼嗓子。
娱乐圈里,大家见惯了那种野心范儿十足、一心卯着劲儿去搞钱的艺人,像朱桦这款就是专注于把歌唱好的,夹杂在这些人中间,好像很容易被挤到边边上去。
朱桦所有的照片中,我最喜欢图四.....就.....能给人一种“不红就不红吧,我有我自己的生活”的感觉。
我觉得,艺人也好,普通人也罢,我们的人生说白了也就像是一块布。
前二三十年我们拓展这块布的面积,接下来二三十年我们在这块布上面作画;再往后,我们做的就是一些缝缝补补的工作。
各人有个人的时运和命数,自洽、自在、自得就好。
一听到这个名字,我才想起她好像淡出观众视野很久了。
想当年,她也是个实力唱将啊,曾经还跟费翔一起唱过百老汇的歌剧,后来成为超女的评委。
朱桦于1969年出生于武汉,父母都是文艺工作者。她的出道,还跟苏越有关(以前我们八卦过他的故事,他就是歌曲《黄土高坡》《血染的风采》的创作者,后来娶了《红楼梦》中演晴雯的安雯,是一个宠妻狂魔,但后来因经济问题入狱并死在了狱中)。
朱桦16岁的时候,在苏越制作的歌曲中试音,然后苏越觉得她的嗓音条件很好,为其出版两张专辑。
后来,她认识了郭峰,演唱了郭峰的《让我再看你一眼》,高潮部分的歌词是:让我再看你一眼,看你那流满泪水的脸;让我再看你一眼,我要把你记在心间.........
到了90年代,朱桦参与中国唱片总公司《红太阳1-5》专辑的录制,销量突破720万张。之后,推出过数张专辑,还成为了费 翔指定的、在内地的固定女搭档。
我那时候看八卦杂志,老能看到她和费翔的绯闻,说两人都要结婚了,但后来有一方父母反对,没成。再后来,我们发现,这种传言跟说“小S和蔡康永要结婚”一样荒唐。
朱桦的嗓音条件不错,但她的歌曲普遍传唱度不高,她似乎也不屑于唱口水歌,而是走高端(但不一定能赚大钱)的流行乐路线,多次随文 化 部出国演出。
再后来,她出现在超女、快男等活动的评委席上,然后火了一把。
那时候,她的父亲去世,她把妈妈接到身边,但很快她妈妈得了老年痴呆症,她放下大部分工作回家陪伴妈妈.....有人说她一直未婚。
上次她出现在我们在视野里,是参加《蒙面唱将》。一开口,声音宛若天籁,唱功还很能打。
有人说她参加这种节目是自降身价....我倒不觉得。
人的身价应该由谁去定义呢?
当年看超女的时候,我觉得她是那种不愿意抢镜、真心为后辈着想、拿一份工作就干好一份活儿的那种导师。
她跟尚雯婕说,改变声音强弱的方法是强调律动和咬字。
她说,流行乐强调的是质感和味道,不是去拼嗓子。
娱乐圈里,大家见惯了那种野心范儿十足、一心卯着劲儿去搞钱的艺人,像朱桦这款就是专注于把歌唱好的,夹杂在这些人中间,好像很容易被挤到边边上去。
朱桦所有的照片中,我最喜欢图四.....就.....能给人一种“不红就不红吧,我有我自己的生活”的感觉。
我觉得,艺人也好,普通人也罢,我们的人生说白了也就像是一块布。
前二三十年我们拓展这块布的面积,接下来二三十年我们在这块布上面作画;再往后,我们做的就是一些缝缝补补的工作。
各人有个人的时运和命数,自洽、自在、自得就好。
吉林长春,张某和邻居李某关系不错,这天2人一起遛狗,期间张某的狗主动挑衅,反被咬成重伤,索赔无果后竟将邻居告上了法院。张某认为自己狗狗被严重咬伤,作为狗的主人,李某应该进行赔偿,她提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131元。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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