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在疫情防控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总队长顾毅介绍, 自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疫情歼灭战,不管是静在家里,还是志愿服务,都为尽快打赢打好这场战争做出了贡献,要特别感谢广大市民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服从风险管控,大家辛苦了!但也确实存在个别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滋事闹事,影响和破坏全市疫情攻坚,公安机关也依法进行了打击。全市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公正、理性平和、包容审慎执法,让执法有力度、有尺度,更有温度。下面主要从疫情防控期间三种易见的违法行为作解答。
1.对于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高风险区外溢人员等拒绝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在定点救治医院、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场所,或者在社区、居民小区等区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起哄闹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防疫工作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对明知自己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顾毅呼吁广大市民,尤其是感染者、密接者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等措施要求,这既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为战胜疫情作出贡献。每个认真做好自身防护、认真落实隔离措施的人都是战疫英雄!#疫情歼灭战##重庆疫情歼灭战# https://t.cn/E2P9Ssz
1.对于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高风险区外溢人员等拒绝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在定点救治医院、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场所,或者在社区、居民小区等区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起哄闹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防疫工作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对明知自己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顾毅呼吁广大市民,尤其是感染者、密接者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等措施要求,这既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为战胜疫情作出贡献。每个认真做好自身防护、认真落实隔离措施的人都是战疫英雄!#疫情歼灭战##重庆疫情歼灭战# https://t.cn/E2P9Ssz
#考研政治[超话]#考研政治马哲必知必会 #考研政治#
考点一哲学基本问题
恩格斯--"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
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意识和物质、精神和自然界)的关系问题。"
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思维和存在何者第一性:划分为唯物主
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对立的基本派别。
2、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划分为可知论
和不可知论。
3、根据对世界存在状态不同的理解,划分
为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辩证法:坚持用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认为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的内部
矛盾。
形而上学:坚持用孤立的静止的观点看问题,否认事物内部矛盾的存在和作用。
考点二 意识观
1、意识产生的条件:
(1)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没有人脑就没有意识);
(2)社会实践特别是劳动在意识的产生和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意识的本质:意识从其本质来看是物质世界的主观映象,是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
的统一。意识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在形式上是主观的。
考点三实践观
1、实践的含义: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性活动。
2、实践的特征:直接现实性;自觉的能动性;社会历史性。
3、实践的基本形式:物质生产实践(最基本);社会政治实践;科学文化实践。
4、实践是人类的存在方式。
考点四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中的实质和核心。
1、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
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同一性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2、矛盾的普遍性,即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前提。
3、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是马克思义的一个重要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
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考点五 实践和认识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
1、实践与认识的关系
(1)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它对认识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第二,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第三,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
第四,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2)认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认识特别是反映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
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认识反作用于实践有两种情况:一是正确的认识指导实践,会使实践顺利进行,达
到预期的效果:二是错误的认识误导实践
时,就会对实践产生消极的乃至破坏性的作用,使实践失败。
考点六 认识的本质
1、唯物主义反映论与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对立在认识的本质问题上,存在着两条根本对
立的认识路线:一条是坚持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路线,另一条是坚持从思
想和感觉到物的唯心主义路线。唯物主义哲学坚持反映论的立场,认为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唯心主义哲学颠倒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否认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把认识看作是先于物质、先于实践经验的东西。这就割断了认识同客观现实的联系,否定了认识的客观依据,陷入了主观随意性。
2、辩证唯物主义能动反映论与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区别认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第一,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
第二,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的过程。
第三,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以实践为中介而实现的。
考点一哲学基本问题
恩格斯--"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
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意识和物质、精神和自然界)的关系问题。"
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思维和存在何者第一性:划分为唯物主
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对立的基本派别。
2、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划分为可知论
和不可知论。
3、根据对世界存在状态不同的理解,划分
为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辩证法:坚持用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认为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的内部
矛盾。
形而上学:坚持用孤立的静止的观点看问题,否认事物内部矛盾的存在和作用。
考点二 意识观
1、意识产生的条件:
(1)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没有人脑就没有意识);
(2)社会实践特别是劳动在意识的产生和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意识的本质:意识从其本质来看是物质世界的主观映象,是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
的统一。意识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在形式上是主观的。
考点三实践观
1、实践的含义: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性活动。
2、实践的特征:直接现实性;自觉的能动性;社会历史性。
3、实践的基本形式:物质生产实践(最基本);社会政治实践;科学文化实践。
4、实践是人类的存在方式。
考点四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中的实质和核心。
1、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
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同一性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2、矛盾的普遍性,即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前提。
3、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是马克思义的一个重要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
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考点五 实践和认识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
1、实践与认识的关系
(1)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它对认识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第二,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第三,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
第四,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2)认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认识特别是反映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
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认识反作用于实践有两种情况:一是正确的认识指导实践,会使实践顺利进行,达
到预期的效果:二是错误的认识误导实践
时,就会对实践产生消极的乃至破坏性的作用,使实践失败。
考点六 认识的本质
1、唯物主义反映论与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对立在认识的本质问题上,存在着两条根本对
立的认识路线:一条是坚持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路线,另一条是坚持从思
想和感觉到物的唯心主义路线。唯物主义哲学坚持反映论的立场,认为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唯心主义哲学颠倒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否认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把认识看作是先于物质、先于实践经验的东西。这就割断了认识同客观现实的联系,否定了认识的客观依据,陷入了主观随意性。
2、辩证唯物主义能动反映论与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区别认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第一,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
第二,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的过程。
第三,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以实践为中介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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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高风险区外溢人员等拒绝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在定点救治医院、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场所,或者在社区、居民小区等区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起哄闹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防疫工作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对明知自己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顾毅呼吁广大市民,尤其是感染者、密接者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等措施要求,这既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为战胜疫情作出贡献。每个认真做好自身防护、认真落实隔离措施的人都是战疫英雄!
1.对于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高风险区外溢人员等拒绝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在定点救治医院、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场所,或者在社区、居民小区等区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起哄闹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防疫工作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对明知自己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顾毅呼吁广大市民,尤其是感染者、密接者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等措施要求,这既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为战胜疫情作出贡献。每个认真做好自身防护、认真落实隔离措施的人都是战疫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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