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花费可以充当彩礼吗#彩礼的话题,一直热度不减,而且争议性很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从来就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风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给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那么,情侣之问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以及亲属之间给付的小额红包,婚宴酒席费用,金额较小的礼物在法律上均不能认定为彩礼。#结婚应该要彩礼吗#
有人认为彩礼是必须要的,它代表一种态度,而有的人就认为,感情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
尽管婚姻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如果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末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但在男女方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是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彩礼的确反应出一个男人的态度,和一个家庭的重视程度,但它不应该是作为一种条件。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同时,也是两个家庭的事。对于彩礼,大家要心平气和地来看待这件事,然后客观的来分析。女方可以根据男方的家庭状况,共同来商量,而不是一口报价,必须多少。
有人认为彩礼是必须要的,它代表一种态度,而有的人就认为,感情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
尽管婚姻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如果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末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但在男女方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是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彩礼的确反应出一个男人的态度,和一个家庭的重视程度,但它不应该是作为一种条件。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同时,也是两个家庭的事。对于彩礼,大家要心平气和地来看待这件事,然后客观的来分析。女方可以根据男方的家庭状况,共同来商量,而不是一口报价,必须多少。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为了与妻子结婚,前后共花费了51万元,可两人结婚33天后,妻子就回娘家住,并拒不拒还彩礼。事后男子起诉离诉并只要求妻子退还14万余元即可。但法院却判定不准予离婚。目前,男子已提出上诉。
事情是这样,李先生今年25岁,其去年经媒人介绍后,与住离自己家只有3公里远的钱女士订婚,支付了8.8万订婚钱。
今年1月份时,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李先生支付了9.9万元彩礼、按照女方的要求重新买了一辆16万元的新车、购买价值4.2万的“三金”、支付改口费2.2万及其他支付等,前后共花费了51万元。
可两人刚结婚第33天时,妻子钱女士却在有家门钥匙不直接开门查看的情况下,就因李先生工作太累回家倒头就睡,没有接电话就生气回了娘家。
次日,李先生上门道歉未果。两个多月后,在外省务工的婆婆回到老家,上门劝说亦无果后,两家人就此翻脸。事后李先生不再强求,要求离婚,但又被拒绝。
李先生一气之下,起诉离婚。由于车子是在自己名下,且没有孩子。因此李先生主张在结婚总共支出35万的基础上,只要求钱女士退还彩礼9.9万及价值4.2万元的“三金”。
可妻子钱女士不仅不同意退钱,还声称两人在感情,不愿意离婚。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判定不准予离婚。目前,李先生已经提出上诉。
1、有网友不解,两人都分居几个月,且双方都已经闹到这个地步,怎么能说感情尚未破裂呢?
其实,对于起诉离婚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是有具体标准的。《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后,视为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七)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双方因纠纷报警记录、一方出轨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等。
也就是说,由于妻子钱女士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未分居满两年,而李先生又不能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因此法院只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定不准予离婚。
2、那么李先生要求退还9.9万彩礼及三金4.2万元的诉求,合理么?
《最高法关于适用〈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仅仅共同生活了33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考虑支持返还部分彩礼,但实际能够返还多少,法院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考察。
其次,李先生主张结婚时的支出16万元是借回来的,因此导致其给付后生活困难,这一点李先生要举证证明,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上述《解释》中的第(2)和第(3)点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当事人主张退还彩礼的,法院会支持。如果办理了结婚证,但法院不准予离婚的,那么其退回彩礼的诉求,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换而言之,由于一审法院不准两人离婚,因此李先生是无法拿回彩礼的。
有网友们认为,钱女士并不是不想离婚,她只是想以此方式来达到不用退彩礼的目的。
也有网友认为,钱女士是想拖到李先生主动放弃要回彩礼。
对此,您怎么看?
事情是这样,李先生今年25岁,其去年经媒人介绍后,与住离自己家只有3公里远的钱女士订婚,支付了8.8万订婚钱。
今年1月份时,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李先生支付了9.9万元彩礼、按照女方的要求重新买了一辆16万元的新车、购买价值4.2万的“三金”、支付改口费2.2万及其他支付等,前后共花费了51万元。
可两人刚结婚第33天时,妻子钱女士却在有家门钥匙不直接开门查看的情况下,就因李先生工作太累回家倒头就睡,没有接电话就生气回了娘家。
次日,李先生上门道歉未果。两个多月后,在外省务工的婆婆回到老家,上门劝说亦无果后,两家人就此翻脸。事后李先生不再强求,要求离婚,但又被拒绝。
李先生一气之下,起诉离婚。由于车子是在自己名下,且没有孩子。因此李先生主张在结婚总共支出35万的基础上,只要求钱女士退还彩礼9.9万及价值4.2万元的“三金”。
可妻子钱女士不仅不同意退钱,还声称两人在感情,不愿意离婚。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判定不准予离婚。目前,李先生已经提出上诉。
1、有网友不解,两人都分居几个月,且双方都已经闹到这个地步,怎么能说感情尚未破裂呢?
其实,对于起诉离婚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是有具体标准的。《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后,视为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七)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双方因纠纷报警记录、一方出轨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等。
也就是说,由于妻子钱女士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未分居满两年,而李先生又不能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因此法院只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定不准予离婚。
2、那么李先生要求退还9.9万彩礼及三金4.2万元的诉求,合理么?
《最高法关于适用〈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仅仅共同生活了33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考虑支持返还部分彩礼,但实际能够返还多少,法院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考察。
其次,李先生主张结婚时的支出16万元是借回来的,因此导致其给付后生活困难,这一点李先生要举证证明,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上述《解释》中的第(2)和第(3)点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当事人主张退还彩礼的,法院会支持。如果办理了结婚证,但法院不准予离婚的,那么其退回彩礼的诉求,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换而言之,由于一审法院不准两人离婚,因此李先生是无法拿回彩礼的。
有网友们认为,钱女士并不是不想离婚,她只是想以此方式来达到不用退彩礼的目的。
也有网友认为,钱女士是想拖到李先生主动放弃要回彩礼。
对此,您怎么看?
软肋。
在人类社会处于部落时代,人类处于蒙昧期时,部落的组织与约束,基本靠血缘。当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也就都是以血缘为组织纽带,所以,解决问题与矛盾,唯一的抓手就是血缘,这就是软肋的社会历史根源所在。
历史上所谓诛族灭门,都是这个根源在人类社会进入早期或基础文明后,仍被延续、保留下来的缘故。
但,人类进入基本文明后,这个根子在一直得到不断反思与纠正。比如,孔子提倡“亲亲相隐”,就是这类。
此后,即使在秦制之下,“罪不及父母,罪不及孥”等,也一直是人们的期望,虽然一直未能实现。就连黑社会,都提倡“祸不及家人”这一“规范”,以防大家互相彻底失了最基本底线。
其实,在进入早期文明后,人类就面临着一个基本的精神困惑与本源性思考命题:
我们与禽兽到底有什么区别?
孟子把这个问题非常明确地表述出来: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
注意,他这不是问句,是陈述句:人与禽兽的区别之处很少,就那么一点点。
用句北方通用粗话说就是:差JB不多。
哪一点点呢?
“(舜)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
这就是说,人是有人性的,要理解人性而心怀仁义之心行事。
注意,他这是托舜而言,就是说他这是在对社会管理者们讲话。因为他前面说,这一点点差异普通群众都没有,得靠君子们来坚守与秉持。君子,在那时其实是治人者的意思,小人(庶人)则是治于人者的意思。
他的完整意思我一直理解为,如果管理者(治人者)都不能坚守与秉持这么一点点(人性)差异,那人与禽兽就没JB区别了。
顺便插一句,大家读孔孟一定要明白一点:他们毕生的努力都是在游说、说服统治者接受他们的主张,所以,他们说的那些话,多是,或首先是,对统治者(管理者)的要求,不是(或不主要是)对普通群众的要求。
但,这一点商鞅显然不同意,他给出的方案反其道而行之:以奸驭良。
说穿了,就是以缺乏人性者去驾驭有人性者。无人性则无仁义心,无仁义心即奸恶之徒。
如果说儒家两千年来还算有点先进性,我觉得主要也就这么一点点了,它强调(过)人性。
加个“过”字,是因为后来,它又搞了许多反人性的东西出来。
那么,人性是什么东西呢?这个有各种解释,咱们不是学究,不去掉这书袋。人性最基本的,是人有对同类的基本情感,比如,不忍残害同类。
人性最基本的是人对自己的亲人有深厚情感,父母与子女,子女与父母,父与妻,妻与夫……
也就是说,人性,让正常人处处都是软肋,除非你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了。
不对,既使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孙猴子,他对他的两位师傅,也有深深的感情。这使得他虽然形是禽兽却实是大写的人,所以我们才喜欢他。
软肋,不是我们作为人的错误。有软肋,恰是我们还是人的基本证明。
其实,对于我们这些只想平平安安地送父母终老,育儿女长成,与爱人厮守的普通人来说,他(她)们何止是我们的软肋,他(她)简直就是我们的死穴。
在人类社会处于部落时代,人类处于蒙昧期时,部落的组织与约束,基本靠血缘。当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也就都是以血缘为组织纽带,所以,解决问题与矛盾,唯一的抓手就是血缘,这就是软肋的社会历史根源所在。
历史上所谓诛族灭门,都是这个根源在人类社会进入早期或基础文明后,仍被延续、保留下来的缘故。
但,人类进入基本文明后,这个根子在一直得到不断反思与纠正。比如,孔子提倡“亲亲相隐”,就是这类。
此后,即使在秦制之下,“罪不及父母,罪不及孥”等,也一直是人们的期望,虽然一直未能实现。就连黑社会,都提倡“祸不及家人”这一“规范”,以防大家互相彻底失了最基本底线。
其实,在进入早期文明后,人类就面临着一个基本的精神困惑与本源性思考命题:
我们与禽兽到底有什么区别?
孟子把这个问题非常明确地表述出来: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
注意,他这不是问句,是陈述句:人与禽兽的区别之处很少,就那么一点点。
用句北方通用粗话说就是:差JB不多。
哪一点点呢?
“(舜)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
这就是说,人是有人性的,要理解人性而心怀仁义之心行事。
注意,他这是托舜而言,就是说他这是在对社会管理者们讲话。因为他前面说,这一点点差异普通群众都没有,得靠君子们来坚守与秉持。君子,在那时其实是治人者的意思,小人(庶人)则是治于人者的意思。
他的完整意思我一直理解为,如果管理者(治人者)都不能坚守与秉持这么一点点(人性)差异,那人与禽兽就没JB区别了。
顺便插一句,大家读孔孟一定要明白一点:他们毕生的努力都是在游说、说服统治者接受他们的主张,所以,他们说的那些话,多是,或首先是,对统治者(管理者)的要求,不是(或不主要是)对普通群众的要求。
但,这一点商鞅显然不同意,他给出的方案反其道而行之:以奸驭良。
说穿了,就是以缺乏人性者去驾驭有人性者。无人性则无仁义心,无仁义心即奸恶之徒。
如果说儒家两千年来还算有点先进性,我觉得主要也就这么一点点了,它强调(过)人性。
加个“过”字,是因为后来,它又搞了许多反人性的东西出来。
那么,人性是什么东西呢?这个有各种解释,咱们不是学究,不去掉这书袋。人性最基本的,是人有对同类的基本情感,比如,不忍残害同类。
人性最基本的是人对自己的亲人有深厚情感,父母与子女,子女与父母,父与妻,妻与夫……
也就是说,人性,让正常人处处都是软肋,除非你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了。
不对,既使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孙猴子,他对他的两位师傅,也有深深的感情。这使得他虽然形是禽兽却实是大写的人,所以我们才喜欢他。
软肋,不是我们作为人的错误。有软肋,恰是我们还是人的基本证明。
其实,对于我们这些只想平平安安地送父母终老,育儿女长成,与爱人厮守的普通人来说,他(她)们何止是我们的软肋,他(她)简直就是我们的死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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