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每一个众生与生俱来皆有清净的内心,因此他们都有成佛的可能性。只是目前被无明及(有漏业)不清净的行为所障蔽。通过持续的修持,我们就能清除心相续中的染污,并且能引发内在美好的潜质。因此,当我们净化恶业与增长功德的修持圆满时,每个人皆可以成就佛果。这是佛教特殊的观点,许多其他宗教则认为凡圣间总有不可逾越的差距。然而,佛认为每个众生皆有成佛的真如本性,问题只在于是否去修持并种下成佛的因。因此,许多众生都已经成佛,我们也同样能够成佛。
当我们观想佛或本尊并视之为自己未来将会成就的果位时,我们是想像自己潜在的佛性达到圆满成就的情形。其实,我们是在思维将来自己圆满菩提道。通过目前这样的思维方式,我们对于自己潜在的善良特质给予肯定。我们未来将要成就的佛果是我们真正的庇护,让我们不再痛苦。因为,当我们成佛后,眼前一切不圆满状况的苦因将会被根除。
——《心灵曙光》
当我们观想佛或本尊并视之为自己未来将会成就的果位时,我们是想像自己潜在的佛性达到圆满成就的情形。其实,我们是在思维将来自己圆满菩提道。通过目前这样的思维方式,我们对于自己潜在的善良特质给予肯定。我们未来将要成就的佛果是我们真正的庇护,让我们不再痛苦。因为,当我们成佛后,眼前一切不圆满状况的苦因将会被根除。
——《心灵曙光》
电话通知到案的,到底能不能认定自首?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刘耀武律师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26号佳田新天地3号楼1单元35层3506号,预约电话:15836966966,微信:pds15836966966。
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问询、谈话并接受进一步调查作为一种到案形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相关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前往指定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此能否认定为自首,往往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基于本人意志自愿前往所指定的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一律认定为自首,以起到鼓励投案的积极作用。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公安机关为顺利抓捕,以与案件无关的事由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的,即行为人是在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的,其主观意愿并非投案,缺乏自动投案的条件,即使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自首是一种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认定自首不能简单草率,必须从自首制度的本意出发,严格把握自首成立的条件,结合行为人投案的自动意图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客观两方面的情形,根据证据予以判明。
电话通知的具体内容是否指向犯罪事实是判断自动投案的重要标准。(1)电话通知的内容明确指向行为人所涉罪行的,即表明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通过电话要求行为人到案接受调查,行为人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系自动投案,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2)电话通知内容虽未明确指向具体犯罪事实,但相关内容具有明显提示性质的,即其实质是要求行为人到案说明所犯罪行并接受处理,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因其对自己所犯罪行心知肚明,到案即意味着愿意接受下一步的依法处置,仍可视为自动投案,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3)电话通知内容与犯罪事实无关联,也不具有明显的提示性质,而是办案机关为避免打草惊蛇,以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为借口,通知行为人到案,行为人信以为真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因其主观上并没有主动、自愿接受处置的认识和意愿,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已经认识到这是侦查策略,但仍愿意前往到案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认定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申辩就认定为自首,也不能仅因电话通知系侦查策略而一律否定自首,认定自动投案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认定自首,须重证据证明,因为法定犯罪情节也是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缺乏相应的证据,犯罪情节亦无法认定。但犯罪情节的证据规格要求与定罪的证据规格要求在实践中具体理解掌握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统一刑事证明的原则性要求下,定罪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情节证据只要达到有相应证据的印证证明即可。例如,虽然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内容与行为人所涉罪行无关,但其家庭成员或其他相关证人能够证明其在接到电话后即表示可能事出有因,愿意前往投案;或者有相应证据证明在前往投案前对工作生活等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当这些他方证据与行为人自己的申辩能够相互印证时,仍可认定其系自动投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已经采取抓捕措施的过程中,只要行为人确系前往投案的,仍应给予其自首的机会。有些情况下,电话通知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抓捕措施,而且相比一般的抓捕措施更加宽松,给予对象的空间与自由度更大。依据“举重以明轻”原理,电话通知显然应给予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合理机会。由此,在行为人到案后,侦查机关要围绕其到案的真实意愿提取、固定相应的证据。一是电话通知的内容应予以客观详尽的记录说明,并与行为人到案后的供述形成相互印证。二是要在讯问中查明行为人接到电话后的真实想法,是明知公安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仍自愿前往接受处置,还是心存侥幸认为侦查机关不掌握其罪行,抱着试试看的逃避心态去试探虚实。三是要及时提取、收集、固定相关证人的证言、书证以及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证据,以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如缺乏证据证明具备自动投案条件的,可依法认定坦白情节。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不一,有的距离所犯罪行发生的时间较长,行为人已潜逃至外地生活,司法机关在掌握其犯罪情况后,以人口调查等与案件无关的名义通知的,行为人到案后虽很快交代罪行,但对于其主观上系明知侦查策略仍自动投案的辩解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因其能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坦白。有的所犯罪行已被公安机关当场发现,因罪行较轻同意行为人先行回家等候处理,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到案后继续如实供述的,虽不具备自动投案条件,但仍可认定为坦白。坦白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法定从宽情节,对被动到案的行为人,只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律应给予其从宽处罚的机会。自首等法定情节的认定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但有时因侦查行为发生的时间较为紧急仓促,可能因客观原因未收集到较为完善的证明自动投案的证据供司法认定,或者因司法人员主观认识差异,在未达到情节证据优势证明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坦白情节。毕竟,对行为人可能存在的自动投案或者非典型的自动投案情况,应当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认定,在不认定为自首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坦白的从宽幅度,亦能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精神。 https://t.cn/A6tr4IUl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刘耀武律师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26号佳田新天地3号楼1单元35层3506号,预约电话:15836966966,微信:pds15836966966。
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问询、谈话并接受进一步调查作为一种到案形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相关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前往指定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此能否认定为自首,往往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基于本人意志自愿前往所指定的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一律认定为自首,以起到鼓励投案的积极作用。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公安机关为顺利抓捕,以与案件无关的事由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的,即行为人是在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的,其主观意愿并非投案,缺乏自动投案的条件,即使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自首是一种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认定自首不能简单草率,必须从自首制度的本意出发,严格把握自首成立的条件,结合行为人投案的自动意图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客观两方面的情形,根据证据予以判明。
电话通知的具体内容是否指向犯罪事实是判断自动投案的重要标准。(1)电话通知的内容明确指向行为人所涉罪行的,即表明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通过电话要求行为人到案接受调查,行为人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系自动投案,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2)电话通知内容虽未明确指向具体犯罪事实,但相关内容具有明显提示性质的,即其实质是要求行为人到案说明所犯罪行并接受处理,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因其对自己所犯罪行心知肚明,到案即意味着愿意接受下一步的依法处置,仍可视为自动投案,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3)电话通知内容与犯罪事实无关联,也不具有明显的提示性质,而是办案机关为避免打草惊蛇,以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为借口,通知行为人到案,行为人信以为真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因其主观上并没有主动、自愿接受处置的认识和意愿,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已经认识到这是侦查策略,但仍愿意前往到案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认定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申辩就认定为自首,也不能仅因电话通知系侦查策略而一律否定自首,认定自动投案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认定自首,须重证据证明,因为法定犯罪情节也是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缺乏相应的证据,犯罪情节亦无法认定。但犯罪情节的证据规格要求与定罪的证据规格要求在实践中具体理解掌握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统一刑事证明的原则性要求下,定罪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情节证据只要达到有相应证据的印证证明即可。例如,虽然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内容与行为人所涉罪行无关,但其家庭成员或其他相关证人能够证明其在接到电话后即表示可能事出有因,愿意前往投案;或者有相应证据证明在前往投案前对工作生活等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当这些他方证据与行为人自己的申辩能够相互印证时,仍可认定其系自动投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已经采取抓捕措施的过程中,只要行为人确系前往投案的,仍应给予其自首的机会。有些情况下,电话通知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抓捕措施,而且相比一般的抓捕措施更加宽松,给予对象的空间与自由度更大。依据“举重以明轻”原理,电话通知显然应给予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合理机会。由此,在行为人到案后,侦查机关要围绕其到案的真实意愿提取、固定相应的证据。一是电话通知的内容应予以客观详尽的记录说明,并与行为人到案后的供述形成相互印证。二是要在讯问中查明行为人接到电话后的真实想法,是明知公安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仍自愿前往接受处置,还是心存侥幸认为侦查机关不掌握其罪行,抱着试试看的逃避心态去试探虚实。三是要及时提取、收集、固定相关证人的证言、书证以及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证据,以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如缺乏证据证明具备自动投案条件的,可依法认定坦白情节。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不一,有的距离所犯罪行发生的时间较长,行为人已潜逃至外地生活,司法机关在掌握其犯罪情况后,以人口调查等与案件无关的名义通知的,行为人到案后虽很快交代罪行,但对于其主观上系明知侦查策略仍自动投案的辩解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因其能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坦白。有的所犯罪行已被公安机关当场发现,因罪行较轻同意行为人先行回家等候处理,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到案后继续如实供述的,虽不具备自动投案条件,但仍可认定为坦白。坦白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法定从宽情节,对被动到案的行为人,只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律应给予其从宽处罚的机会。自首等法定情节的认定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但有时因侦查行为发生的时间较为紧急仓促,可能因客观原因未收集到较为完善的证明自动投案的证据供司法认定,或者因司法人员主观认识差异,在未达到情节证据优势证明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坦白情节。毕竟,对行为人可能存在的自动投案或者非典型的自动投案情况,应当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认定,在不认定为自首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坦白的从宽幅度,亦能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精神。 https://t.cn/A6tr4IUl
今日份三餐和运动记录[心]
看到今早的体重我都要崩溃了
比昨天涨了1.2斤[衰]
昨晚的牛舌饼和下午的山药片
立马转换成了体重
果然是我在吃称再看呀[裂开]
傍晚出去遛弯 路过麻辣烫店
忍不住进去打包点
太久没吃麻辣烫煮方便面
太香了[馋嘴]
现在的快乐都是碳水给的[笑cry]
对于明早的体重 已经抱着涨称的想法
毕竟精致碳水和麻酱 都是长肉的高手
哎。。。
明天开始继续严格控制饮食吧
要不37周去产检 又该挨大夫说了[允悲]
我这么要面子的人 可不能呀[doge]
其实最主要的还是为了宝宝能顺产
努力控制饮食和体重也是值得的 加油#孕晚期#
看到今早的体重我都要崩溃了
比昨天涨了1.2斤[衰]
昨晚的牛舌饼和下午的山药片
立马转换成了体重
果然是我在吃称再看呀[裂开]
傍晚出去遛弯 路过麻辣烫店
忍不住进去打包点
太久没吃麻辣烫煮方便面
太香了[馋嘴]
现在的快乐都是碳水给的[笑cry]
对于明早的体重 已经抱着涨称的想法
毕竟精致碳水和麻酱 都是长肉的高手
哎。。。
明天开始继续严格控制饮食吧
要不37周去产检 又该挨大夫说了[允悲]
我这么要面子的人 可不能呀[doge]
其实最主要的还是为了宝宝能顺产
努力控制饮食和体重也是值得的 加油#孕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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